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及其完善路径研究

2015-09-10 07:22袁媛
决策探索 2015年18期
关键词:民商民商法界定

袁媛

随着市场经济的深入发展,诚实信用在无形当中已经成为了衡量个人和社会团体的重要标准。它原本是道德领域的概念,但在市场经济的作用下,也逐渐适用于经济发展。经过长期的研究和探索,法学界将诚实信用原则写入到民商法中,并广泛宣传普及推广,希望可以借助誠实信用这一原则的辅助来建立完善的、科学的社会信用体系,为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保驾护航。本文在分析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的基础上,总结其中存在的不足和问题,并提出完善路径以供参考。

民商法是在社会主义市场背景下产生的、符合市场本质和规律的重要制度,它包括商法和民法,民法和商法之间是合一与分离的关系。民商合一是指商法属于民法的一部分,它是民法的子法或者特别法,与民法是种属关系。而民商分离是指二者独立并存,分别适用于不同的部门。在我国,民商法采用的是合一的体例。民商法的基本原则有诚实信用原则、自愿原则、公平原则等。但是,在众多的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是民商法的灵魂和核心。

一、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

对于诚实信用的原则内涵,专家们给出了以下几种解释:一是语义说。它是根据诚实信用本身进行的定义。认为在民商法中,民事活动的当事人可以不用恪守信用的要求。二是一般条款说。这种观点对于诚实信用这一原则的外延虽然没有明确的规定,但同样具有法律上的效力。三是双重功能说。这种观点是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的结合体,在道德和法律两个领域都能够发挥重要的调节作用,在弥补法律滞后性缺点的同时,使得法律条文更具有弹性和灵活性。四是立法者意志说。这种观点认为,诚实信用原则可以维护民事案件中的主体人的利益,并同时兼顾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在各方利益兼顾的情况下保持民商活动的稳定进行。这四种观点虽然内容各不相同,各有优缺点,但都直观地陈明了诚实信用原则能够规范民事活动的当事人的行为举止,并且只有当双方当事人都坚持诚实信用这一原则时,各方利益才能够均衡发展,民事活动也才能稳定进行。

二、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问题和不足

(一)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界定不清

因为诚实信用原则内涵没有统一的定论,所以其内涵和概念界定范围非常不明确。上文所说的四种观点,各自有各自的优点和不足,从不同的角度出发,就诚实信用原则的某一方面进行了界定,颇具有借鉴意义。但是,到目前为止,我国的法律界并没有对诚实信用原则作出一个清晰的、科学的、被广泛认可的界定,这给实际应用带来了一定程度的困难。

(二)诚实信用原则序位落后

在民商法的基本原则中,诚实信用原则是司法领域中不约而同的最高行为准则,它在司法领域占据着“帝王条款”的位置。对于诚实信用原则的认可和尊重,展现了民事立法的追求,同时也在司法领域发挥着一定的作用。然而就整体情况而言,与其他相关法律相比,诚实信用原则在序位上存在滞后性。这种缺点和诚实信用原则在法律中的高度定位存在着严重的不一致现象。例如在《民法通则》中,提出了民法的四大基本原则,如等价有偿原则、资源原则、诚实信用原则、公平原则。其中,除了诚实信用原则之外的其他三项原则都有明确的法律条文保证实施,并在细节问题上规定得较为详细到位,具有较大的可操作性。但是,诚实信用原则则不然,在序位上大大地落后于其他三项原则,这对于其作用的发挥非常不利。

(三)缺乏完善的法律法规支持

虽然民商法体系中肯定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地位,并将之作为基本的指导原则,但是在实际操作过程中,诚实信用原则却没有相关的法律法规给予保证。同时,在规范的合同文本中,也没有对诚实信用原则的适用情形和变更条件作出明确规定。这大大降低了这一原则对市场经济行为的约束能力。

三、民商法中诚实信用原则的完善路径

(一)加强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的界定

鉴于诚实信用原则的重要性和目前学术界及法律界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界定不清的现状,相关法律部门有必要对诚实信用原则的内涵和概念进行清晰的界定,以此来统一市场经济主体的认识,保证市场经济的健康发展。

(二)加快《民法典》的完善

为了确保经济的快速稳定发展,我国亟须建构一套完善的法律体系,来调整和监管市场经济行为。因为《民法通则》具有较多的漏洞和弊端,不能跟上市场经济发展的步伐,所以司法部门应加快完善《民法典》,为民商案件的裁决提供必要的理论支持,进而规范市场经济不良行为。

(三)构建市场主体的信用体系

在市场经济活动中,发生经济行为的双方都要通过严格遵守诚实信用原则,来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承担自己的法律义务。如果违背了这一原则,将会受到法律的严厉制裁。鉴于目前信用严重缺失的市场环境,有必要尽快建立一套完整的、完善的、以市场为主体的信用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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