解读新版《食品安全法》

2015-09-10 14:37段梅红
食品与健康 2015年12期
关键词:食品安全法乳粉安全法

段梅红

消费生活中,最能挑动人们敏感神经的大概就是食品安全问题了。正因为如此,今年10月1日正式施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以下简称《食品安全法》)才会如此牵动人心。

比起2009年出台的《食品安全法》,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对原法90%以上的条文进行了修改,从原来104条增加到154条。作为食品安全领域的上位法,这部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将给我们的消费生活带来怎样的影响呢?

可以减少对农残的担心了

新修订的《食品安全法》第四十九条规定:禁止将剧毒、高毒农药用于蔬菜、瓜果、茶叶和中草药材等国家规定的农作物。

我国人口众多,耕地趋紧,农药在控制病虫害、保障作物产量和质量、满足消费需求上做出了巨大贡献。有研究指出,如果不使用农药,农作物的损失可高达70%,使用农药可挽回40%的损失。因此,农药的作用不可低估。

遗憾的是,尽管目前我国的农药在投入生产使用前,都要经过有关部门严格论证,按规定剂量和安全间隔期使用,总体上是安全的,但由于近年来的确有不良农户滥用农药,加上有些媒体对农残夸大、片面性的报道,使得农药成了“过街老鼠”,搞得人人惶恐。

我国自上世纪80年代就已经禁用了33种高风险农药。农业部农药检定所专家指出,10年前,高毒农药在农药中占比近30%,现在还不到1.7%。目前个别高毒农药还无法被替代,如用于粮食仓储等的药品以及处理急发、爆发问题的药品等。但“这类农药如果规范使用还是安全可控的。”

尽管此次是《食品安全法》首次明确提出在蔬菜、瓜果等的生产中禁止使用剧毒农药。但这种“禁用”,在上世纪七八十年代就已列入农业部门的规章,此次不过是把农业部的部门规章上升到了国家层面,这说明国家对农药的使用和管理问题更加重视了。

冷冻食品消费更放心了

目前我国肉类食品厂有2500多家,年产肉类6000万吨;速冻食品厂2000多家,年产量850多万吨;冷饮业4000多家,年产量150多万吨;乳品业1500多家,年产量800万吨;水产品年产量4400万吨。发达国家易腐食品的冷藏运输率已超过60%,而我国只有20%左右。这些总量超过亿万吨的食品都属于易腐食品,都需要冷藏运输。食品在产、销、运过程中的安全问题也成为全国人民关心的重要节点。

面对如此大的市场,新版《食品安全法》在第三十三条、第四十六条、第一百二十三条都对冷链物流做出了相应规定,并制定了惩罚措施:贮存、运输和装卸食品的容器、工具和设备应当安全、无害,保持清洁,防止食品污染,并符合保证食品安全所需的温度、湿度等特殊要求;食品生产企业应当就食品的运输和交付控制制定并实施控制要求,保证所生产的食品符合食品安全标准。

很多冷冻食品出现质量问题就在于运输环节的温度波动。这里面确有食品在运输环节中不规范及超市存储不当等因素,但最主要的还是目前我国冷链物流标准的混乱。一方面,我国冷链物流标准在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上存在相互交叉;另一方面,大部分冷链物流的标准多为推荐性标准,不具有强制性。

而新版《食品安全法》的实施将使整个冷链过程从仓储、运输到配送,再到终端消费,都约束在规定的温度范围之内。冷链物流是对食品安全的最强有力保证,具有强制性的法规标准在冷链不再断裂,会给未来冷冻和生鲜市场带来十分显著的有利影响。当然,最终受益的是消费者。

买保健食品时要用心

新版《食品安全法》将保健食品纳入“特殊食品”管理:保健食品声称的保健功能,应当具有科学依据,不得对人体产生急性、亚急性或者慢性危害。并首次明确了保健食品原料目录及其对应的功效。

未来进入中国营养保健食品市场将有四扇门,企业可根据自身情况谋定而后动,分别是注册与备案并存的保健食品、实行注册制的特殊医学用途配方食品、QS标识的普通营养食品,一些原装膳食补充剂还可通过申报无国家标准进口食品的方式进入国内市场。因此,消费者对保健食品的认识将从过去单一的“蓝帽子”时代,迈入注册制的“蓝帽子”和橘红色的备案制标识共存的新时期。

新法还明确,保健食品标签不得涉及防病治疗的功能,并且规定保健食品必须声明“本品不能代替药物”。

因此,未来您在选购保健食品时,切记保健食品不是药品,不要用“疗效”对号入座。而去药店买药时也要仔细看说明,避免被忽悠买了保健食品。

网上买吃的能够安心了

在“互联网+”的时代,我国的网络购物也已从最初的“新生事物”发展成全社会参与、采用先进信息技术的交易方式。但与此同时,通过网络实施欺诈、网上贩卖假冒伪劣产品也呈高发态势。此次新版《食品安全法》对互联网食品交易做出了明确规定:第三方平台应该负责对入网销售的食品进行实名登记和资质审查;如果消费者通过该平台购物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第三方平台要提供该经营者的真实地址和有效联系方式,不能提供的话要先行赔付。

其实,很多时候,消费者不怕买到假货,怕的是买到假冒伪劣后没人理、没人赔、没人负责。新法对互联网食品交易的规定首先明确了食品安全的管理责任,其次明确了第三方交易平台的管理义务。10月1日后,消费者若网购食品有问题,在无法找到经营者的情况下,可以要求第三方交易平台先赔偿,不但可以要求赔偿食品本身的价钱,还可以要求赔偿受到的损失等费用。

宝宝的奶粉不用再那么糟心了

2008年的三聚氰胺事件后,婴幼儿配方奶粉成了食品安全的焦点问题。尽管人们对国产奶粉的信心已经在慢慢恢复,但仍然存在不少问题亟需解决。新版《食品安全法》明确规定:婴幼儿配方乳粉的产品配方应当经国务院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注册。注册时,应当提交配方研发报告和其他表明配方科学性、安全性的材料。此外,同一企业不得用同一配方生产不同品牌的婴幼儿配方乳粉。

从某种意义上说,婴幼儿乳粉的监管应该比普通食品更加严格。婴幼儿配方乳粉不仅要有安全保障,还要有营养保障。但目前,我国的乳粉配方多达1900个,行业内多个品牌应用统一配方的企业很多。为了市场营销,有的企业就有可能会随意制定一些不具有科技含量、对婴幼儿生长发育也没有什么特别意义的配方。

婴幼儿乳粉配方注册制的实行,意味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将会对企业提交的乳粉配方进行审查。这表明国家对婴幼儿乳粉的配方将采取更为严格的管控,企业在设计配方时也必须对其科学性和安全性更加注意。

目前,国产奶粉生产还存在分装方式,即进口国外“大包粉”,在国内进行加工分装。但这种做法,不仅容易发生二次污染,还可能出现原料调包、掺劣掺假等问题。所以,新《食品安全法》还特别强调,不得以分装方式生产婴幼儿配方乳粉。这一做法也会促使企业提高生产技术水平和提升企业研发能力。

对转基因可以稍作宽心了

转基因食品一直备受关注,新版《食品安全法》第六十九条规定,“生产经营转基因食品应当按照规定显著标示”。

需要说明的是,转基因产品强制标示并不是此次新版《食品安全法》才规定的。早在2002年,农业部即发布了《农业转基因生物标识管理办法》,制定了首批标示管理目录,对在中国境内销售的大豆、油菜、玉米、棉花、番茄5大类17种转基因产品进行强制标示,其他转基因产品可明确标示。《食品标识管理规定(2009修订)》第十六条也规定,“属于转基因食品或者含法定转基因原料的应当在其标识上标注中文说明”。

之所以说是“可以稍作宽心”,是因为本次新法特别强调了转基因食品的标识应当“显著”。但由于采取定性方式标识,定性又依赖于2011年的法律解释,而当时5大类17种所涵盖食品行业的种类明显落后于目前食品行业的发展。所以,业内有专家担心这会让企业钻法律的空子。

今后索赔更有信心了

受到损失理应获赔,但在过去,对这一点,消费者多少有些理直气不壮。此次新版《食品安全法》则给足了消费者底气。

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消费者因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受到损害的,可以向经营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向生产者要求赔偿损失。接到消费者赔偿要求的生产经营者,应当实行首负责任制,先行赔付,不得推诿;属于生产者责任的,经营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属于经营者责任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经营者追偿。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企业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或者经营明知是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消费者不仅可以要求赔偿损失,还可以向生产者或经营者要求支付价款10倍或者损失3倍的赔偿金。

有的环节还不敢太松心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总局局长张勇在《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修订草案)〉的说明》中强调:“为了以法律形式固定监管体制改革成果、完善监管制度机制,解决当前食品安全领域存在的突出问题,以法治方式维护食品安全,以最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提供体制制度保障,修改现行《食品安全法》十分必要。”

但是,任何法律的实施和修订都是有时间限制的,而市场上的变化却是随时随地可能发生的。就此次新法而言,虽然亮点颇多,但在某些环节上还有不太明确或不易操作之处,因此消费者的某些隐忧恐怕还不敢太松心。

但不管怎样,对这部经过全国人大常委会两次审议、三易其稿,被称为“史上最严”的食品安全法,我们都有理由相信它能保证我们餐单的安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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