撤销监护权:确保儿童权益的又一利器

2015-09-10 07:22颜梅生
中华家教 2015年6期
关键词:监护权小玲监护

人们在对“虐童”行为加以谴责的同时,自然也会想到,能否通过撤销那些不负责任甚至心如蛇蝎父母的监护权,让儿童早些远离魔爪、防患未然。2015年2月4日,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的全国首例申请撤销监护权资格案件,让人眼前一亮。

受害女童小玲被父亲邵某强奸、猥亵。2014年6月该案案发,铜山法院于2014年10月以强奸罪、猥亵儿童罪数罪并罚依法判处邵某有期徒刑十一年、剥夺政治权利一年。小玲的母亲王某8年多一直未尽抚养义务,且对女儿被性侵案不闻不问,小玲只好暂由热心村民张女士抚养。

在邵某涉嫌犯罪审查起诉和审判过程中,该区检察院和法院对小玲的遭遇非常关注,曾酝酿过撤销邵某、王某的监护资格,但因为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而暂时搁置。

可喜的是,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民政部联合颁布《关于依法处理监护人侵害未成年人权益行为若干问题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于2015年1月1日起实施,撤销邵某、王某监护资格问题,再次摆上了议事日程。

2015年1月7日,经由铜山区民政局向铜山区人民法院提起申请,经审理,法院当庭作出判决:撤销邵某、王某对小玲的监护权;指定江苏省徐州市铜山区民政局作为小玲的监护人。

人们在为剥夺监护权“第一案”鼓掌、欢呼的同时,不禁会问:在什么情况下可以提出撤销监护权呢?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第35条规定,被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撤销其监护人资格:

(一)性侵害、出卖、遗弃、虐待、暴力伤害未成年人,严重损害未成年人身心健康的;

(二)将未成年人置于无人监管和照看的状态,导致未成年人面临死亡或者严重伤害危险,经教育不改的;

(三)拒不履行监护职责长达六个月以上,导致未成年人流离失所或者生活无着落的;

(四)有吸毒、赌博、长期酗酒等恶习无法正确履行监护职责或者因服刑等原因无法履行监护职责,且拒绝将监护职责部分或者全部委托给他人,致使未成年人处于困境或者危险状态的;

(五)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乞讨,经公安机关和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部门三次以上批评教育拒不改正,严重影响未成年人正常生活和学习的;

(六)教唆、利用未成年人实施违法犯罪行为,情节恶劣的;

(七)有其他严重侵害未成年人合法权益行为的。

(颜梅生 江西省兴国县人民法院研究室主任、江西省首届审判业务专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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