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我国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

2015-09-15 02:57胡文玉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7期
关键词:善意取得动产物权

胡文玉

摘 要:善意取得制度是适应商品交换的需要而产生的一项法律制度。本文在借鉴外国成熟经验基础上,关于遗失物、特殊动产等问题提出建议,以期对善意取得制度的完善有所助益。

关键词:善意取得;动产;物权

善意取得是所有权取得的一种方式,对维护交易安全和交易秩序以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具有重要意义。

一、善意取得制度的基本内涵

1.善意取得的含义

善意取得,又称即时取得或即时时效,指动产占有人向第三人移转动产所有权或为第三人设定其他物权,即使动产占有人无处分动产的权利,善意受让人仍可取得动产所有权或其他物权的制度。

2.善意取得制度的特点

从我国《物权法》第106条规定中可以得出,我国《物权法》中的善意取得制度主要有以下特点:

一是动产和不动产都统一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传统的善意取得理论中所涉及的财产,只限于动产,由于不动产的取得要以登记作为公示,则不包含在这一制度中。我国目前尚处于向市场经济过渡这一转轨阶段,一些不动产登记制度仍然有待进一步完善,例如,在一些房屋预售过程中,存在着“一房二卖”,乃至于“一房多卖”的漏洞,致使部分购房者的合法权利受到侵害。因此,如将不动产交易纳入善意取得制度的适用范围,善意第三人的合法利益将得到最大限度保护,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也会进一步得以有序发展,形成更加良性的循环。

二是该制度统一对动产和不动产善意取得的要件进行了规定。我国《物权法》第106条中,动产和不动产的善意取得被合并到一起加以规定,这样,善意取得的构成要件可以得到进一步简化。然而,动产与不动产的善意取得在实践中会存在部分差异,鉴于此点,动产与不动产在该制度的适用中应被加以严格区分。

三是对于不适用于善意取得的情况,《物权法》从反面做出了规定。《物权法》第107条有所规定,“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物权法》第114条有相关规定:“拾得漂流物、发现埋藏物或者隐藏物的,参照拾得遗失物的有关规定。文物保护法等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此外,我国的《物权法》并没有对于赃物是否应该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而作出明确的规定。

四是善意取得的适用条件被进行了较为严格和具体的规定。比如,在该制度中不仅要求交易要具备有偿性,还强调了必须要以合理的价格进行转让。

二、善意取得制度在我国确立的必要性

第一,加强交易的安全性,提高进行交易的效率。交易的安全又被称为动的安全,与静的安全对应。保护原权利人利益是静的安全的目标,用以保持正常稳定的社会秩序;保护善意交易是动的安全的任务,旨在使财产的流通更加便利高效。如果没有善意取得制度对目前的财产占有关系加以维持,那么在现有的市场经济环境下,每一个民事主体进入到市场进行交易,在购买财产或取得财产上设定的权利时,都需要详尽地调查出财产来源情况进,从而避免发生转让人无权处分的情况,或是在购买财产之后,还要随时担心他人可能会对所有物行使返还请求权。长此以往,必然将增加交易中的成本,使得交易进程变得滞缓,以至于阻碍了交易流转的正常有序进行,最终使社会的经济效益收到损害。

第二,促进了商品的有序流通,最终得以物尽其用。在我国市场经济环境下,产品逐渐转化为商品,并且被大量地生产出来,我们日常生活、生产中所需的绝大部分物品都能够从市场上获得替代品。物品脱离其原有权利人并最终流转到善意第三人,从一定意义上说,该物品对于善意第三人的边际效用或许会更大,更有助于全社会福利水平的提升。从这一角度考虑,不如通过牺牲静的所有权,从而使动的所有权的安全得以保护,这样一来,善意受让方取得物的所有权以及其他权利后,其继续对该物的利用会更加有效用,而原权利人有权向无权处分人主张其返还不当得利或承担相应民事责任,以对其造成的损失加以补救,这种方式应该更为合理。

第三,能够有力地彰显出诚实信用与公平的原则精神。顾名思义,只有交易中的善意当事人的合法利益才能够得到善意取得制度的保护,而恶意当事人的利益不会被予以承认,并且不会受到保护,同时还使得原权利人的责任感得以增强。

三、关于否定赃物适用善意取得的概述

我国理论界对赃物是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有以下几种不同意见。第一种观点采用否定说,认为赃物不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另一种观点认为,赃物仍是自由流通物与其他市场交易的商品没有什么本质区别,应适用善意取得制度。本文采取第一种观点既否定说,因为保护所有权人的利益与保护交易安全同属于民事立法中应当遵循的法律原则,一方面,如果不对所有权人的利益进行保护,正常的交易就不可能顺利进行。因此,在交易安全和所有权人利益的保护中,相比之下后者具有在先性。另一方面,对所有权人的利益加以保护,已经成为当代司法实践中的一种趋势。对于赃物能否适用善意取得制度的问题,第二种肯定说的理由目的是要保护交易安全以维持正常的市场交易。但应当注意的是:首先,在正常的市场交易情况下所有权人对自己的合法财产进行交易是基于自己意志而为之的行为,而赃物作为非基于所有权人的意志而丧失对其占有的物,根本就不具备所有权人要处分该物的意思表示,若仍适用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对于所有权人过于苛刻,并且与我国的物权法相冲突。其次,赃物作为交易的标的物,在交易的总量中毕竟只占很小的比例,否定赃物适用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根本不会影响到正常的市场交易。最后,否定赃物适用于动产的善意取得制度,还可以收到反制各种销赃行为的功效。当今我国正在严打的历史阶段如果对于盗窃物适用善意取得势将为不法分子打开一道绿灯。例如:甲从乙处盗窃一把自行车,卖给自行车寄卖店,寄卖店再转手卖给丙。假如赃物适用于善意取得制度,丙出于善意在支付低于市场价金的同时即获得了对该赃物所有权,乙便无权向丙要求返还占有物(自行车)。甲为此获得了不法财产,丙也同样在低于市场价格的情况下购买了同样的商品。这样等于间接性的鼓励了甲从事盗窃活动,而丙在获得赃物所有权的同时也为甲解决了销售方面的问题,因而从长远来看只有保证原所有人乙的权利才能从根本上杜绝这种现象。所以我国司法实践历来就采纳否定说,实践证明这种作法对保护原所有人的正当利益,维护社会的正常秩序是十分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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