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标准”与“身份”:世纪之初新诗“合法性”的双重焦虑

2015-09-29 14:33杨金彪
文艺评论 2015年5期
关键词:合法性新诗身份

○杨金彪

“标准”与“身份”:世纪之初新诗“合法性”的双重焦虑

○杨金彪

新世纪以来新诗批评所涉及的诗学问题林林总总,但若是要找一个可以提纲挈领的问题的话,也不是没有备选项。合法性就可以看作新世纪以来新诗批评诸多问题总的“映射”,占据着某种根本性地位。“算起来,新诗也有近一百年的历史了。让人有些伤感的是,在不少人心里,它的‘合法性’仍是个问题”①,说明这绝非什么新问题,而是百年之前新诗诞生之际就已经产生的顽固性问题。伍明春曾以专著的规模考察新诗“寻求合法性”这一“艰难的起点”②,主要是从外部话语空间合法性与美学合法性两个层面进行梳理。今天的情势更是表明,合法性问题由于新诗的“弑父”原罪一直未能得到彻底的“洗雪”,在世纪之交反而有愈演愈烈之势,甚至出现新诗为“百年之骗”的极端论调,而2006年前后新诗的一系列遭遇更是让早已地处边缘的新诗雪上加霜。③在学理层面这一问题则延展为新诗批评两重核心问题:新诗标准问题与新诗身份问题。例如新诗标准,新世纪的头十年在持续不断地作为问题进行讨论,并且形成2002年、2008年两次浪潮。④在讨论中我们可以看到,标准问题往往会连带合法性与身份问题,反之亦然,就是说三者往往被纠集在一起进行论争,而不是可以孤立地进行学术分析的话语对象。

一、世纪之初:合法性在标准、身份两个核心维度的话语纠缠

有人把标准问题分成是不是、好不好这样两个层面:“‘标准’关乎的是‘什么是诗’这一本体性的问题……‘尺度’应是针对‘什么是好诗’这一评价性的问题”⑤;“新诗标准的确立要能有效地回答这两个关键性问题:‘新诗到底是什么?什么样的新诗才是好诗?’”⑥其实第一个问题更确切的表达乃是新诗的身份问题,后者才更多的是标准问题。向卫国在批评陈仲义四动说时认识到这其实似乎可以看成标准与身份两个问题而非标准问题的两个层面:“陈文直接提出诗歌的标准,一个容易被垢病的地方在于,它似乎预设了一个前提,即‘诗是什么’是一个不言自明的问题。但这却是一个比标准问题更大、更难以回答的问题,甚至可说是一个永无答案的问题。”⑦这一对标准问题理解的混杂从侧面反映出“标准”与“身份”两个问题相互纠缠的紧密性,而且很显然的是,正是新诗的合法性问题使得它们如此密不可分,即使没有明确分出这两个层面的论者也不得不在讨论标准问题是面对“诗与非诗:在确定与不确定之间”这样的问题。荣、吴、向三位都认为第二个问题更为重要甚至更为“优先”,尽管他们又不得不承认毕竟第一个问题在逻辑上占尽先机;这样的“认定”哪个问题更有优先权从某种意义上而言是无效的,正如前面所揭示的那样,它们实际是合法性问题的两个焦点,并且围绕着新诗合法性争端构成一个自逐其尾的“阐释的循环”。

在新世纪的新诗批评中,把新诗的标准、身份问题与合法性问题联系起来进行探讨的情况不属于罕见,只是大都没有相应的明确意识,即没有认识到这些问题的内部关联,它们在逻辑上的来龙去脉。标准与合法性的联系是显而易见的,如王珂为其标准提案引路的《新诗应该重视艺术性和制作性》即是以“尽管新诗已有百年历史,却一直存在着‘合法性’危机。近年对新诗的反思甚至否定的言论越来越多”⑧开篇。而“新诗缺乏必要的艺术标准,特别是文体标准及诗体标准”⑨则是他面对新诗这种合法性危机所总结的新诗三大问题的第二个问题之所在。至于第一个大问题“新诗没有很好地继承传统,特别是摒弃了汉语诗歌源远流长的‘诗家语’传统和‘经典’意识”⑩则在指向身份的同时涉及标准。鲍昌宝和王珂对待传统的态度、对新诗之文化身份的指认有别,但同样是从合法性的角度看待新诗的标准问题:“在诗歌一元论理论前提下,中国新诗的评价标准一直没有得到认真的清理。中国新诗为表现现代生活的‘新原质’,进行了一系列‘非诗化’的探索,从而获得诗歌现代性品格。因此,以古典诗歌的意境理论作为新诗评价标准是错位的。”他论证了这样一个基于非古典身份的新诗的结论:“对新诗合法性理论的文化反思,是确立新诗评价标准的前提和基础。”⑪臧棣《新诗的晦涩:合法的,或只能听天由命的》则从新诗晦涩风格所受责难入手基于诗歌趣味标准谈新诗的合法性问题,他指出:“对新诗的最猛烈的指责主要集中在两个方面:文体的现代性和现代的感受力。而这两个方面都涉及了新诗的‘晦涩’问题。”⑫晦涩“不仅牵涉到新诗自身发展的文学问题,而且也牵涉到中国现代文学在建构自身的过程所面临的一个特殊的文化纠葛:古典与现代的冲突,东方与西方的纠结”⑬。新诗的历史诞生就是把这样一个审美趣味的问题做成了“超出了文学审美的范畴,与文化政治开始缠绵在一起”,比如胡适“在深入浅出的前提下,越是明白,越是好诗”的口号就“渐渐演变成了一个带有强制色彩的潜在的批评标准:凡好诗没有不明白的”⑭。而“新诗历史上进行的有关‘晦涩’的多次争论”所埋伏的“现实主义和现代主义的冲突”这样一个重要线索也被“染上了强烈的政治色彩”⑮。这样的论述不仅透露了标准与身份、合法性问题的纠结,而且说明这些问题之所以成为“问题”,在很多情况下与其说是诗学上的困难所致,毋宁说是诗外的因素所致。而这一点恰恰是合法性、身份、标准问题能够在新诗历史在有别于其他文类而如此持续不断地成为热点问题的关键动因。巫洪亮在“十七年”诗歌历史性梳理中也把审美趣味的标准问题放置在合法性问题层面谈论,而且与权力相关。⑯臧棣、巫洪亮所涉及的合法性重在政治层面,今天虽也存在,已经不是最为直接与关键的,更多的是一种认识的深入和知识层面的积累;而王珂、鲍宝昌等人所论及的标准与合法性主要是就一种文化氛围着眼,较切合今天新诗处境,是新世纪新诗标准讨论关乎痛痒的话语流脉。

把新诗的身份问题放到合法性的视域内进行审视也是很自然的。伍明春认为:“新诗人的的身份合法化问题是谈论早期新诗合法性的一个重要方面。”并梳理了“从《尝试集》到《女神》,从胡适到郭沫若,‘新诗人’的文化身份发生了重要的转变,即从主要作为一个启蒙者的角色转变为主要作为一个创造者的角色。”⑰又如陶丽萍也指出:“现代诗人的产生与合法性确立是多元化文学发展运行机制以及诗歌传播空间无限拓展的结果,其身份与地位在报刊、出版、公共阅读、批评等多重话语和传播机制的共同言说中被历史地、动态地建构与呈现出来,并逐步建立起中国现代诗歌的价值理想与审美规范。”⑱二者论的虽是诗人,关涉的却是新诗,至于“中国现代诗歌的价值理想与审美规范”更是指向新诗“标准”问题。

把身份与标准直接联系起来谈论的情况同样存在。唐小娟在梳理五四时期新诗规范化过程时认为“轰轰烈烈的时代大潮要求知识分子作新思想新文化的传播者,而知识分子天生应当是文化传统的传承者,两种身份在当时完全不能并存,处在两难选择中的自我身份的确认就成为一个哈姆雷特式的难题”⑲。而这种“身份认同危机在新诗中的表现”就是“在诗歌内容上是对现实完整性的怀疑和消解和对内心诗意世界的深情建构;在形式上,则是对西洋化的自由体诗歌的尽力格律化整合,使之最大限度地符合我国古典诗歌的审美标准”⑳,从而“充当了中西诗歌的调和者”㉑,这种调和的动因之一就是为新诗争取美学合法性。唐的归纳不止指向历史,也有现实意义,因为“这种精神上的无所皈依的状态在处在文化转型期的知识分子中十分常见,20世纪70年代后的中国思想界又一次经历了类似的冲击”,㉒而后者是一直延续到今天的,新世纪的新诗标准讨论以及其他几乎所有诗学问题的讨论乃至争端无不与这一文化转型有或远或近的关联。

二、新诗合法性问题与其身份、标准问题的逻辑关系

尽管新诗的合法性、标准、身份诸问题在世纪之初被如此紧密地纠缠在一起进行言说而显得复杂莫名,但并不意味着它们的地位是平行并列的,没有各自的着力点和相对清晰的逻辑关系。诚如前面所言,三者之间具某种意义上的“总—分”关系,现拟就三者之间的整体性逻辑架构进行清理。

第一,就生成逻辑看,标准和身份两重性“合成”合法性问题,合法性延伸为标准与身份这两重核心问题。那些最基本的诗学问题,诸如语言、诗体、格律、形式、技术、难度、责任等无不是对这个核心问题的映照,同时又是这两个问题在诗学层面的具体展开。合法性就其“低端”而言,是一种感性的、本能的判断与辨识;就其“高端”而言,则上升为标准确立的争辩与身份认同的彷徨。这里所谓“低端”,即是指康德意义上的低级认识能力即“感性”对人的高级认识能力的消极作用而言。“在经验性的审美判断中,感性的偏好和此即影响判断力的反思,而导致快适”㉓,而古代文化恰是一种“乐感文化”㉔,“从接受角度上看,传统好诗标准一向定位在‘感动’‘打动人心’上面”㉕,千年以来已成为中华民族的“集体无意识”,早已造成我们的审美心理定势,在当下中国,很多时候正是这种心理“定势”、审美惯性在对新诗的合法性进行发难,对其标准和身份进行质疑。“高端”其实也并不绝对高端,而是由“低端”积累而成,永远依赖“低端”,即对本能与感性的依赖是新诗合法性问题所以存在的前提,新近一些否认新诗合法性的著名学者的例子就“表现”了这一点:江弱水在《读书》上对新诗的揶揄㉖与邓程《新诗的懂与不懂》对新诗的绝望就谈不上存在多少高端的学理性而只是处于感性化的本能层面的对新诗的“污蔑”。后者还把《天上的街市》当作郭沫若唯一值得一提的和整个新诗界十年一见的作品,㉗其审美判断力如何也就不必再提,而基于这种判断力所得出的结论在道理上能够如何也就值得怀疑。人们对新诗标准和身份的论争无不牵涉新诗的合法性,正因为如此,它们才具有巨大得令人惊奇的理论势能,被评论界一代又一代地作为问题而延续下来。也正是在这两个关键问题上的不确定,“我是谁”和“我该做什么”被不断地追问,新诗的合法性也一直成为问题。所以,我们不应当把标准与身份当成实体性物质那样看待,认为它们不可能处于同一话语空间,就像两根石柱不能同时占用同一空间一样,而应该看成某种流射,某种虚实相生的事物,比如光柱,两根光柱是可以共享同一空间而合成一束新光束的。

第二,就运作逻辑看,标准与身份是紧扯着合法性并围绕合法性问题旋转的诗学争辩。它们围绕着合法性旋转,但并非平稳的、和谐的,而是“争先恐后”地相互追逐。一旦指认了新诗“是谁”,即身份认同有所确认,那么,必然要去“认领”一大堆相关“标准”,比如若是认为新诗无非古诗的延续,那就意味着格律的依然有效,向古诗学习的命题的确立。作为标准讨论前奏、多少有些“虚构”的“民间写作”与“知识分子写作”之间的争吵所以会以“标准”问题相互诘责,就是由于他们在逻辑上首先认领了关于新诗是本土传统的延续(民间写作)还是西方诗歌的支流(知识分子写作)这一身份的分歧,即使在表述上不是这样“露骨”。另一方面,若是指认了新诗的标准,即新诗该怎么做,那么,也就先斩后奏地确定了新诗“是谁”,比如若是认为新诗应该恪守格律规范或确定几种固定的诗体,实际上是也就确认了新诗是旧诗的后代这一诗学身份:这一“逆向”的思维也许更具有迷惑性,但在敏感而坚定的论者那里总会及时地遇到抵抗,比如吴思敬就认为当下新诗的问题绝非确定几种诗体就能解决得了的,㉘像所谓“二次革命”所代表的思潮那样。所以,这两个问题一直在争夺优先权,各有胜负,但至少从目前看来,没有哪个在可预期的范围内能够获得最后的胜利。这样的论争不是说没有提出对新诗发展而言值得关注的一系列诗学问题,而是向诸如语言、技巧、形式、体式、风格等基本的诗学问题的辨析提出某种“划线站队”的严重性询唤与相应的“线”与“队”,但最后也必然导致对诗歌的某种本质化、简单化的理解而离开诗歌与生命的丰富关联,陷于话语游戏的无聊。几乎可以“预见”,只要新诗还没固定化为某一种或几种文类规范的稳定秩序,那么其“标准”与“身份”在古典诗词和外国诗歌审美评价范式的强大压力下也就只能存在于疑问之中,二者必然构成对其“合法性”的不断追问。然而,“不一定是趋向某种稳定的‘文类规范’”,而是“对新的写作向度的不断开拓”、“一个不断扩张的可能性空间”,恰好是新诗之“‘新’的价值所在”。这一“对新诗内涵的特殊理解”㉙在某种意义上“注定”了围绕着合法性争先恐后地旋转,是标准与身份在当下必然要作为问题延续下去的状态。我们可以从学理层面对此进行清理,却不可能单纯从学理层面对这些问题进行“解决”,正像很多人看出与强调的那样,这主要是一个“实践”㉚的问题。

尽管闻一多所言“我总以为新诗迳直是‘新’的,不但新于中国固有的诗,而且新于西方固有的诗”㉛已经成为新诗毋庸置疑的路向,但是面对古典诗词和外国诗歌的既有辉煌,新诗界无法直接在合法性层面述说自己的“优势”,“影响的焦虑”依旧十分强大,而只能在树立自己的标准中确立自己的身份,所以几乎都是不约而同地把“标准”这一逻辑上滞后的问题放到更重要的位置。而站在新诗之外的视界,却总是以古诗或外国诗歌为标准,去怀疑新诗的身份,指责新诗的自身,它是汉语中西方诗歌的“野种”呢,还是中西诗歌的“宁馨儿”,无论是宇文所安对新诗模仿西方、缺乏自我的批评,㉜还是邓程对新诗的出路在于向古诗学习的论断㉝甚或新诗无论如何亦无希望的断定都是首先认领了诗歌的某种“身份”,而对新诗自我构建的历史有所隔膜,再来对新诗的标准横加非难。合法性因其基于“低端”的“妄想”,其自身没有多少诗学辨析度可言,只有具体化为(而它百年来也确实一直这样)语言、诗体、格律、形式、技术、难度、责任等问题得以展开,而标准和身份则是这些具体问题背后所包含的“我是谁”、“我该怎么做”这两个维度的或隐或现的逻辑前提。如果没有在这两个问题上的清醒的理论意识,那么,对那些具体问题的探讨,就只能陷入具体的杂多无序里而“不知道风是在向哪一个方向上飞”。

(作者单位:南京大学中国新文学研究中心)

①㉝洪子诚为邓程博士论文所做序文即首先注意到该文作为向新诗合法性发难的一面。邓的“内容提要”明确提出:“新诗的出路在于向传统学习。”参邓程《论新诗的出路》[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04版,第5页,前言第2页。

②伍明春《早期新诗的合法性研究》[M],北京:人民文学出版社,2012年11月。此书由其博士论文修改而成。

③比如苏非舒裸诵事件、“梨花体”事件、韩寒吐槽新诗等等。

④《诗刊·下半月刊》2002年3、5、6、8、9、11期都有专门的新诗标准论坛,而2008年因为陈仲义“四动”说的带动以《海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为主阵地、多家刊物加入进行新诗标准讨论,以致何言宏为该年命名为“标准年”,参何言宏《“诗歌标准”的焦虑及其他——诗歌研究与诗歌批评》[J],《当代作家评论》,2008年第5期,第42页。

⑤荣光启《“标准”与“尺度”:如何谈论现代汉诗?》[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35页。

⑥吴投文《中国新诗之“新”与新诗文化建设》[J],《徐州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年第51期,第58页。

⑦㉛向卫国《关于现代诗歌标准的私语》[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3期,第48页,第48页。

⑧⑨⑩王珂《新诗应该重视艺术性和制作性》[J],《扬子江评论》,2008年第3期,第73页,第74页,第73页。

⑪鲍昌宝《错位的新诗评价标准——对新诗合法性的文化反思》[J],《江汉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4年第5期,第10页。

⑫⑬⑭⑮臧棣《新诗的晦涩:合法的,或只能听天由命的》[J],《南方文坛》,2005年第2期,第4页,第4页,第5页,第7页。

⑯巫洪亮《“趣味”的角逐——“十七年”诗人审美趣味的重塑及危机》[J],《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2年第1期,第79-83页。

⑰伍明春《论“新诗人”身份的合法化》[J],《福建论坛(人文社会科学版)》,2006年第6期,第103页。

⑱陶丽萍《多维空间下的历史性建构:现代传播与诗人身份的确定》[J],《江汉论坛》,2007年第7期,第117页。

⑲⑳㉑㉒唐小娟《新诗规范化过程中诗人的身份认同困境》[J],《湖北文理学院学报》,2012年第12期,第43页,第45页,第43页,第43页。

㉓周黄正蜜《论康德的普通认识能力》[J],《世界哲学》,2014年第4期,第51页。

㉔周晓风《新诗与旧诗——重读胡适谈新诗兼论新诗的标准问题》[J],《重庆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5年第1期,第24页。

㉕陈仲义《感动撼动挑动惊动——好诗的“四动”标准》[J],《海南师范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8年第1期,第21页。

㉖江氏在对自做旧体诗自我欣赏之后意犹未尽地说:“用新诗好像搞不出这些名堂来……写旧诗不像写新诗,用不着那么端,那么摆,那么装。”对新诗的这种轻忽态度引起西渡特撰专文与之“商榷”。这体现出新世纪以来新诗在“合法性”质询下所处的微妙复杂的防御地位。参江弱水《蜀中过年十绝句并记》[J],《读书》,2013年第6期,第100页;西渡《诗,本质于未来——就〈蜀中过年十绝句并记〉与江弱水商榷》[J],《新诗评论》,2014年总第十八辑,第3-12页。

㉗邓程《新诗的“懂”与“不懂”:新时期以来新诗理论研究》[M],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4年6月第1、12页。

㉘吴思敬《新诗:呼唤自由的精神——对废名“新诗应该是自由诗”的几点思考》[A],《吴思敬论新诗》[C],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2013年版,第14页。

㉙姜涛《“标准”的争议与新诗内涵的歧义》[J],《江汉大学学报(人文科学版)》,2004年第5期,第19-20页。

㉚闻一多《女神之地方色彩》[N],《创造周报》第五号,1923年6月10日。

㉜宇文所安《什么是世界诗歌?》[J],洪越译,田晓菲校,《新诗评论》,2006年第1辑,第117-128页。

国家社会科学基金重大项目“中国现当代文学制度史”(项目编号:11&ZD112)和教育部哲学社会科学研究重大课题攻关项目“中国当代文学批评史”(项目编号:10JZD0010)阶段性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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