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转型时期公民法治意识问题研究

2015-10-08 05:37高雅然
重庆行政 2015年4期
关键词:社会转型公民法治

□高雅然

社会转型时期公民法治意识问题研究

□高雅然

随着改革开放的持续深入,在经济不断发展的基础上,社会也随之进行变革。目前我国正处于社会结构全面转型的关键时期,在新旧社会结构体系的相互碰撞交替中,法治是社会有序运转的重要支撑。十八届四中全会出台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这标志着法治将是治国理政的基本方式,也意味着作为推进依法治国的前提和基础,提高公民法治意识刻不容缓。

一、社会转型时期特征

社会转型重点在于社会全面的立体的结构性变革。与一般社会变化不同的是,这是一个由量变到质变的持续过程,强调整个社会变革的过程及其结果的统一。在全世界范围内,社会转型并不是社会主义国家独有的事物,而是人类社会发展必经的环节,是向现代社会过渡的重要时期。在中国,由于历史文化、资源环境和经济发展等因素的特殊性,社会转型呈现出不同于一般国家发展进程的特点,具体如下:

(一)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结构转型共同进行[1]

经济体制改革与社会结构转型共同进行是中国独有的现象。中国自改革开放三十余年来,经济开始进入高速发展时期,逐渐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开始实现由传统社会向现代化社会的转变。在2008年金融危机前,中国经济增速一直保持较高走势,整个社会积累了大量的财富,人民生活水平有了明显提高,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与不断完善,为社会结构的转型提供了坚实的物质基础。另一方面,社会结构的调整,其中行政体制的改革,社会管理模式的优化,为经济发展提供了良好的社会条件,进一步促进了经济体制的改革。

(二)转型动力由政府和市场共同提供

世界上一部分国家的社会转型是由市场推动,是经济基础推动上层建筑的变化以更好的适应生产力的发展要求。中国自改革开放以来,由市场决定资源配置,国家强调对经济的宏观调控。这是因为市场调节并不是万能的,它具有自发性,盲目性和滞后性等缺陷。政府宏观调控能够克服市场调节的缺陷,政府对经济进行有效的干预能够优化资源配置,提供经济发展所必须的社会条件。“看得见的手”和“看不见的手”有机结合,共同发力是中国社会转型的一大特色。

(三)城乡二元经济结构特征突出

二元经济结构是指在发展中国家的整个国民经济结构中,存在着以农村传统农业为主的传统生产部门和以城市现代工业为代表的现代生产部门两大经济以及两部门经济差距十分明显的一种状态。[2]中国的城乡二元结构形成时间较长,建国初期农业产品价格“剪刀差”支援工业发展,长期坚持计划经济,实施城乡独立的商品供应制度,导致了生产要素在很长一段时间内无法自由流动,农业基础十分薄弱,国民经济结构失衡,城乡差距过大。

(四)社会转型发展差距态势明显

我国幅员辽阔,人口众多,各区域各行业之间的发展有先有后。东部沿海地区绝大部分区域走在社会改革的前沿,社会转型已初见成效。而广大的中西地区却面临经济发展缓慢,社会意识落后等问题。各行业之间的发展差距也十分明显,垄断行业从业者收入高于一般行业从业者,甚至出现过高,畸高的现象。贫富的代际转移明显,出现了“贫二代”、“富二代”等一系列社会现象。这种差距态势,激励了一部分人努力工作,为社会注入活力,也加剧了各主体间的利益冲突和矛盾,影响社会稳定和社会转型的平稳过渡。

二、公民法治意识问题的表现

随着社会转型进程,中国向“法治”不断迈进,而作为法治社会主体,一些公民在法治意识方面存在如下的问题:

(一)在思想上不信法

社会处在转型时期,各种社会矛盾、利益诉求错综复杂,原有的社会规则失效,新的社会规则尚未完全建立,导致部分群众相信“法律无用论”。在面对争议较大的社会问题,动辄冠以“权钱交易”、“黑箱操作”等名头。认为当权者大过法律,有权势的人更容易钻法律的空子等,甚至羡慕那些钻法律漏洞,越过法律的“牛人”。这种羡慕说轻了是为了一己私利而不择手段,说重了骨子里折射出的是一种“信权不信法”的无知。无论是“信访不信法”还是“信权不信法”这都是思想上不信法的表现,不认可法律的严肃性与公正性。

(二)在行动上不依法

在社会生活中,小到违规占道经营,大到子女择校就读,遇见问题部分群众更倾向于通过生活经验与惯例去解决,下意识的不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在被处罚过程中寻求权力庇护,托人情找关系等现象屡禁不止。在虚拟世界里,信谣传谣,曝光他人隐私,侮辱谩骂等网络暴力行为时有发生,社会影响极其恶劣。在自身权益受损的情况下,选择“以暴制暴”或忍气吞声,不通过合法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这些行为既违背了道德伦理,又背离了法律规范,对整个社会的法制环境造成不利影响。

(三)群体违法抗法事件频发

近年来群体性事件屡见报端,群体性事件事发领域多样,表现形式多变,参与人数众多,舆论影响突出,其中一些规模较大的群体性事件对当地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稳定造成了较大的负面影响,极大的扰乱了当地群众生活,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社会平稳过渡的一个突出问题。如2008年瓮安事件,无论从事件参与人数、持续时间、冲突剧烈程度、造成的影响看,都是近年来中国群体性事件的“标本性事件”。[3]违法抗法事件发起者已由单独个体向非特定群体发展,并有越演越烈之势。

三、公民法治意识问题产生的原因

由于我国特殊的社会经济背景和改革进程,公民法治意识问题产生的原因也呈现出不同于一般国家的特点,具体如下:

(一)缺乏法律权威意识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是否具有至高无上的权威性是衡量一个国家法治程度的基本标准,公民的法律权威意识也是法治社会一个重要组成部分。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由于我国经济发展差异性较大,部分人群经济条件相对落后,导致了部分公民法治意识落后。并且我国公民受教育程度普遍不高,其中法治教育更是缺乏,所谓“无知者无畏”,对法律没有深刻认识,也就不可能树立法律权威意识。

(二)相关法律体系不完善

社会转型时期,旧的社会秩序逐渐失效,新的社会秩序尚未完全形成。旧有的法律跟不上时代的变化,在量刑、定罪、执行标准上都与当前的社会实际有一定的脱节。出现了众多新的社会问题在法律面前无法可依,旧法不适用等难题。时代在发展,法律体系也不能一成不变,必须在实践的基础上进行完善,尤其是当下各种社会矛盾多发、集中和交织叠加,只有通过立法妥善调整和处理各种社会关系、利益关系,才能保证社会转型的有序、公平。

(三)历史传统影响

我国是一个历史悠久的国家,几千年封建社会走的是人治的道路,治理国家不在于有没有法律,而在于统治者是否贤明。这种特殊的历史背景和历史传统的作用下,当前中国一些领域不同程度存在“人治”习惯,行政领导干预司法,司法部门人情判案,执法部门区别执法、弹性执法。对广大公民而言,对法律公正最直观的认识来源于对司法的公正性的认识,相当多的公众甚至把司法公正理解为法律公正的全部。所以干预司法,司法不公的情况极大的造成了公民对法律的抵触和误解,阻碍着社会法制化的进程。

四、提高公民法治意识的对策

(一)完善法律体系

一是在实践基础上持续完善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真正做到有法可依,有法必依,以法律作为处理社会矛盾调解社会关系的有效途径;二是要增设适应新时期法治要求的法律制度,使得法律能够涵盖新时期的诉讼需求及执行需求,适应社会转型过程中的法制保障需要,强化公民的权益保障,使责任和义务更加统一,让公民的权利落到实处;三是要健全法律援助机制,拓宽维权渠道,降低维权成本,使公民能够用法律武器来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二)加强公民普法教育

我国自1986年实施普法五年规划以来,普法教育已迈上正轨。但随着社会新媒体时代的来临,不仅要注重在校园内的普法教育,还应当在社会生活中采取更多接地气的教育形式。比如网络平台上的普法微博,普法微信,社区里的普法宣传,普法讲座,电视台、广播的普法座谈节目等。通过这些平易近人的方式让人民了解自己的权利义务,了解法律,能够通过法律手段来维护自己的权利。使得普法教育能够有效覆盖各个层次。

(三)依法办事,杜绝“人治”

一是要建立健全依法行政的体制机制,作为社会治理的重要途径,只有加快转变政府职能,依法行政才能从根本上杜绝“人治”现象;二是要杜绝司法不公的现象,严格规范司法行为,健全审判执行工作考评、问责、纠错机制,堵塞管理漏洞,依法办案。三是要转变“人治”思维,强调法治思维,培育法治思维,教育广大干部群众想问题、作决策、办事情都必须遵循法治原则、坚守法律底线。

[1]张传发.当代中国社会转型与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创新[D].华中师范大学硕士学位论文庥,2004.

[2]刘永涛.中国城乡二元经济结构转型研究[D].郑州大学, 2005.

[3].瓮安事件是近年来我国群体性事件的“标本性事件”. [EB/OL].http://politics.people.com.cn/GB/1026/7862213.html,2008. 09.08.

作者单位:中共重庆市九龙坡区委党校

责任编辑:宋英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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