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执行问题探讨

2015-10-08 09:08陈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民事案件附带被执行人

陈伟

摘 要: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的特点,执行难的原因,执行难的后果,解决执行难的对策。

关键词:附带民事诉讼;执行问题

目前执行难是整个审判工作中的一个十分突出的问题。在所有类型的执行案件当中,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问题比其他民事执行案件更为明显。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一直是民事执行工作的一个难题,实际执结率较低。司法实践中,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获得赔偿的被害人很少。大部分案件法院均以被执行人正在服刑,无财产可供执行为由而裁定中止执行。造成了刑附民案件执行的“法律白条”,这种状况损害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了法院的司法公信力。切实解决好这部分案件的执行,对于维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提高法院的司法公信力,保障社会的稳定,都有着极为重要的意义。

一、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的特点

(1)案件执行结案率低,大大低于普通民事案件的执行结案率。

(2)被执行主体多为低收入群体,经济状况较差。

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原因

(一)被执行主体的特殊性决定了此类案件执行难度大

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是由犯罪行为引起的,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的,是一种特殊的民事诉讼,其被执行主体具有特定性,是刑事案件中的被告人,而被告人一般又在服刑期间。被执行人认为自己被判刑了,主观上不想赔偿,表现的特点是:

(1)被执行人无执行能力。被执行人大多发生在中等以下生活水平的家庭。再加上从案发到诉讼,被执行人花费一些诉讼费用。平时家庭无积蓄或积蓄不多的,己举债不少。到执行阶段,被执行人基本没有财产去履行赔偿标的。很多年龄在18岁至35岁之间的被执行人,还没有组建家庭或者组建家庭时间不长。在这种情况下,被执行人没有家庭共有财产或者是家庭共有财产较少。被执行人多为男性,犯罪判刑后,一个妇女带着孩子生活都很困难,没有能力还钱。这些家庭往往因为被执行人的犯罪,造成家庭贫困,还需要政府列入低保救济的范围。特别是被执行人被判处10年以上有期徒刑、死刑的。因服刑人身自由受到限制或因被剥夺生命,已不可能再产生经济收入。很多情形是,被执行人家中仅有宅基一处,基于要为被执行人及其家人保留基本生活费用,和法律规定农村宅基地不允许处理,而无法执行。

(2)被执行人思想上有抵触情绪。被告人被判刑后,认为自己被判处了刑罚,有着打了不罚的想法,附带民事赔偿就不想赔了。或以出狱后再赔为借口,往后推。

(3)被告人的亲属不理解、不配合。他们认为犯罪是被告人个人的行为,与家人无关。受害人的经济损失应该由被告人自己承担。

(4)申请人提供执行线索困难。由于申请人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受害人,受各种条件和因素的影响,难以掌握被告人及其家庭经济情况。

(5)法院寻找被执行人难。在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中,被执行人及其家人外出打工的较多,常年不回家,而法院执行人员又不掌握他们的去向,申请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确切地址。

(二)法院执行人员执法认识不到位,加剧了执行难

(1)很多执行人员对附带民事诉讼执行的重大意义没有领会,导致工作不积极。有些执行人员认为这类案件的标的小,执行起来费劲,得不偿失,不愿认真强制执行。有些执行员也受“罚了不打,打了不罚”的思想影响,认为既然判刑了,赔偿不赔偿无所谓。

(2)刑事附带民事原告没有在审理期间,申请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造成了执行难。案件审理期间,被害人及其家属的主要精力都集中在了刑事审判上,而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没有了解,更没有请求法院采取财产保全措施的意识。而刑事案件被告人及其亲属,在案件侦查阶段,就可能意识到要负民事赔偿责任,故转移财产、逃避法律责任的可能性,远远高于其他民事案件。

(三)公、检、法三部门协调不够,造成执行难

作为刑事案件,从侦查、起诉到审判,由于司法机关对案件处理角度的不同,对于附带民事赔偿的重视程度也不同。公安机关和检察机关重视刑事犯罪是否构成。而对受害人的民事赔偿一般不大重视。导致受害人往往在法院审判阶段才能够行使赔偿诉讼权利。一般民事案件,原告可以在诉讼时申请财产保全措施。而作为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被害人,目前法律没有规定,在公安、检察阶段能够提出保全措施。只有到了诉讼阶段才能提起。导致受害人的权利难以保障。

三、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后果

(1)加剧了申请执行人的家庭困难。由于该类案件绝多数为严重危害人身、生命安全的犯罪,给申请执行人带来的往往是人员的伤亡,伤害是很深的。

(2)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法院判决后,申请执行人就拿生效的法律文书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如果不能顺利执行,申请人认为判决得不到执行。认为是法院执行工作不得力。经过宣传,给法院造成了不好影响,影响了法院的公信力。

(3)造成申请执行人的上访,影响社会稳定。这类案件因为多数为严重危害人身、生命安全的犯罪,在判决后得不到执行,就会对法院执行工作有成见。加上普通百姓对强制执行工作认识的偏差,认为法院作出的法律文书,就应该保证执行。如果执行不了,就认为上访可以督促法院强制执行。

(4)造成双方当事人矛盾更加激化。由于这类案件往往是侵害了健康权、生命权的案件。对一些受害人而言,既使被执行人受到了刑罚,他们仍感到不解恨。所以,很想用民事赔偿手段惩罚对方,以求得感情上的慰藉。案件执行不了,造成双方矛盾更加激化。

四、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的对策

(1)提高执行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重要性的思想认识。认清通过附带民事诉讼的执行,可以使公民因犯罪行为而遭受的物质损失得到挽回或补偿,从而达到伸张正义,维护法律尊严的目的。执行工作人员应加强自身政治修养,提高工作的自觉性。执行人员必须树立高度的责任感,严格按法定的强制执行方法,进行强制执行。

(2)加强审执结合,在审判时就要考虑今后案件的执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的被执行主体多为犯罪分子,一旦他们被处以刑罚,就丧失了自由,此后再去调查他们的财产情况将非常艰难,而且诉讼成本也将相应的增加。为了案件的顺利执行,审判时就必须注意对被告人的财产状况进行摸底调查,同时,对被害人进行申请财产保全、举证等权利义务告知和执行风险提示,法院也要视情况依职权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这些都将大大提高案件执结率,也容易缓解矛盾和对立情绪。

(3)建立司法救济制度。建立司法救济制度是实现社会公平和正义的客观要求。基于社会正义的考虑,减轻刑事被害人的痛苦和损失是社会应负的人道主义责任,社会帮助无端被犯罪侵害的人是正义的要求。对申请执行人生活困难的家庭,在执行不能的情况下,给予申请执行人以司法救助基金,帮助特别困难的申请执行人度过难关,体现了人民法院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观念、以人为本的原则和对弱势群体的保护,维护了社会、家庭的和谐。

(4)适当使用审判救济的制度。在审理中,加大调解的力度,做双方当事人的工作,鼓励犯罪人对受害人赔偿,对主动履行赔偿义务的犯罪人在量刑上应作出适当的从轻处罚等,从根本上减少申请执行的数量。2015年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第二十六条规定:“【酌定量刑要素】(二)被告人退赃、赔偿的(不含损失在2000元以下的),在10%以内按比例轻处;”最高人民法院已经以法律解释的形式作出规定。

(5)审判时,充分考虑被执行人的经济状况。在庭审时,加大对被执行人财产状况的调查,尽可能的查清被执行人的家庭财产同时,也加强申请执行人的举证,由申请执行人举报被执行人的财产。通过上述措施为以后的执行打下良好基础。

(6)积极与监狱配合,将刑事附带民事案件的执行工作,向被执行人的服刑阶段延伸。被执行人在服刑阶段,如果能够把民事赔偿与被执行人的减刑、假释有机结合起来,就能提高附带民事诉讼执结率。被执行人在服刑期间减刑、假释的一个重要原因是认罪服法。而将其对附带民事赔偿义务是否履行,作为其认罪服法的条件之一,就能提高附带民事案件判决的执结率。

综上所述,刑事附带民事案件执行难问题的原因很复杂,解决这个问题需要人民法院和社会各方面共同努力。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

[2]黄震.《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

[3]田思源.《构建犯罪被害人补偿制度框架的基本设想》

[4]许永强著.《刑事法治视野中被害人》

[5]黄震.《建立刑事被害人国家补偿制度初探》

[6]庞君淼.《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存在价值的质疑》

[7]杨与龄著.《强制执行法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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