挪用公款型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及防治措施

2015-10-08 09:12李宏伟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措施问题

李宏伟

摘 要:本文论述了职务犯罪存在的问题,以及应采取的防范措施,以供同行参考。

关键词:挪用公款型职务犯罪;问题;措施

一、挪用公款型职务犯罪认定中的若干问题研究

1.挪用公款罪与一般挪用公款行为的界限

无论是挪用公款罪还是—般挪用公款的行为,都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和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但只有达到相当严重程度的挪用公款行为,才能按挪用公款罪处理;:二者危害程度的区分的标准为:第一,挪用公款的数额。对于不同类型的挪用公款罪,有关的司法解释明确规定了构成犯罪的相应标准,即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活动型的挪用公款罪,以5000元至l万元为其构成犯罪的起点,挪用公款进行营利,活动型挪用公款罪,以1万元至3万元为构成犯罪的起点;挪用公款数额较大,超过3个月未还的挪用公款罪,也以1万元至3万元为其构成犯罪的起点数额;第二,挪用公款的用途和时间:挪用公款如果是用来进行非法活动,不仅没有挪用时间的限制,而且构成犯罪的起点数额较低;如果是用来进行营利活动,则没有挪用时间的限制,数额起点也较高;如果是用来作合法的生活消费和其他非经营性活动,数额较大,则必须是挪用公款超过3个月末还的,才构成犯罪;第三,挪用公款是归个人使用还是归单位使用。挪用公款罪必须是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挪用公款进行非法或营利活动或者归个人使用;如果是挪用给私有公司、企业以外的其他单位使用,构成挪用公款罪时则必须是为了私利以个人名义挪用公款后再挪用给其他单位使用的。

2.挪用公款罪与借贷行为的界限

挪用公款,是行为人为了一己私利,未经合法批准,擅自利用职务上的便利动用公款归个人使用的行为;借贷公款,则是公款所有者通过与其他单位或者个人订立借贷合同、自愿将公款予以出借的民事法律行为,两者从法律性质上较易区分。但就其行为表现而言,却存在着诸多相同之处,极易混淆。一是主要从以下几方面加以区别:第一,挪用公款,是个人擅自决定将公款予以私用或以个人名义借给他人的行为,是为了追求私利而动用公款,发现为较为纯种的个人行为;借贷行为,其具体实施者一般是单位的负责人或者其他主管财务工作的人员,他们对内有经营决策权及公共财产支配权,对代表单位进行民事资格,其行为表现为代表单位整体性。第二,“挪用”是由于谋取私利的目的,即通过取得公款的使用权,从中取得经济上的利益或者其他好处;“借贷”则住往是由于为单位谋取利益,如为单位进行创收、为职工谋取福利等。

3.挪用公款罪与贪污罪的界限

二者在犯罪客体、主观故意和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等方面具有相同之处,其主要区别是:第一,犯罪目的不同。挪用是以非法使用公款为目的,即一般为了获取某种收益或满足特定需要而暂时地占有公款,以备将来归还;贪污则是非法占有公款为目的,即为了将公款永久地归为已有而个有公款;第二,挪用公款罪侵犯的是公款的占有、使用和收益权;贪污罪侵犯的是公款的所有权。

4.挪用公款罪自挪用特定款物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表现在:第一,挪用的用途不同;挪用公款罪一般是挪用公款归本人或者其他个人使用,在本质上是“公款私用”;而挪用特定款物罪是将特定款物归单位的其他事项使用,在本质上没有专款专用,但仍具有“公款公用”的性质。第二,犯罪主体不同。两罪的主体虽然都是特殊主体,但挪用公款罪的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挪用特定款物罪的主体是管理、支配、经手特定款物的直接责任人员。第三,法定的构成犯罪的成立要件不同。挪用公款达到规定的数额标准即构成犯罪;而挪用特定款物罪还必须情节严重,致使国家和人民群众利益造成家大损害的,才构成犯罪。

5.挪用公款罪与挪用资金罪的界限

二者的主要区别是:第一,犯罪主体不同。尽管二者都是特殊主体,但挪用公款罪的犯罪主体是国家工作人员;而挪用资金罪的主体是公司、企业或其他单位中不具有国家工作人员身份的人员。如果是受国有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国有单位委派在非国有公司、企业以及其他单位从事公务的人员挪用本单位资金的,以挪用公款罪定罪处罚。第二,犯罪客体与犯罪对象不同。挪用公款罪的客体是复杂客体,既侵犯了国家工作人员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又侵犯了公款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其侵犯的犯罪对象是公款;挪用资金罪侵犯的仅限于本单位资金的占有、使用、收益权,其侵犯的对象为非国有单位的资金。

二、防治措施

1.加强内部行政管理,完善各项规章制度

(1)强化分级管理,防止权力过分集中:各级国家机关,各企事业单位内部及相互之间的权力要进行合理分工,以防止权力过分集中于个别部门,甚至个别人手里,为了防止权力滥用,必须对权力进行适当的划分,以利于相互制约管理。要做到权责分明,层层落实责任制,要建立过错责任追求制度,要严格办事程序,增强工作透明度,提高办事效率。

(2)要文菩各项规章制度,从管理上堵塞各种漏洞。各级干部要身体力行,根据本单位、本行业的特点、要求,制定各项切实可行的规章制度,并在此基础上抓好制度的执行落实,强化内部检查,从管班上堵塞一切可能发生挪用公款犯罪的漏洞。

2.建立公务员的财产申报制度

财产申报制度,是指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财产公开化,便于接受公众监督,通过法律规定,国家公职人员在任职期间必须如实申报自己的财产状况及其变化情况:如发现公职人员的财产状况明显超过其合法收入而不能说明其财产来源的,将受到法律的及时追究。对主要领导人和要害部门工作人员要实行定期申报公布,就任和离任时都必须申报,如发现有巨额财产来源不明,必须依法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建立国家公职人员财产申报制度,其作用不仅表现在便于社会和公众的监督,而且对国家公职人员来说,既是一种有效的制约机制,又是一种自我保护,免受诬陷的法律保障,对我国加强民主政治和廉政建设有着重要意义。

3.健全和完善举报制度

举报制度,是党和国家依靠人民群众揭露公职人员以权谋私,违法犯罪行为的有效形式,目前举报已成为人民检察院及其他机关发现案件线索的一个重要途径。许多职务犯罪的重要案件,都是通过群众举报后侦破的。公民举报作为国家机关的专门法律监督与人民群众的民主监督有机结合,这是一个很有成效的创举。

参考文献:

[1]李文龙.从一件挪用公款案看职务犯罪的危害及防范[J].湖北地矿,2003(04).

[2]陈国君.论职务犯罪的防范对策[J].世纪桥,2008年14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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