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下的公诉工作转型

2015-10-08 09:15吴慧敏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

摘 要:十八届四中全会通过了《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明确提出要“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以审判为中心”就是要以审判为中心,以庭审为中心,就是要彻底改变侦查中心主义和庭审形式化。在新形势下,公诉工作只有积极转变公诉理念、建立常规性机制、提高公诉人的业务素质,才能适应新的诉讼制度。

关键词: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改革;公诉工作转型

“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要求公诉机关积极转变公诉理念,提升庭审抗辩能力,突出检察机关在审前程序中的主导作用,做好庭前准备,完善庭审示证方式,强化公诉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积极应对以“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制度改革。

一、树立审判是诉讼中心的理念

要明确审判是中心,侦查、起诉的目的都是为了法院依法定罪判刑,并严格依法收集、审查、认定证据,防止有关部门行使职权时各自为政、自以为是。要明确审判是诉讼的中心,法官是庭审的中心,检察机关在法庭上要自觉服从法官组织指挥、维护法庭尊严。但要始终坚持检察机关是独立的诉讼主体,是审判监督职能的承担者,要恪尽职守,敢于并善于依法行使监督制约职能,督促法院依法公正行使审判权,努力维护审判公正。

二、严格庭前证据审查

公诉人应当高度重视和强化庭前证据审查工作,对证据的客观真实性、与案件的关联性、取得证据的合法性进行全面、细致、严格审查,严格核实每一份证据,确保证据达到“确实、充分”之标准,有效排除合理怀疑。要摒弃直接采纳“在卷证据”的做法,对作为审查起诉依据的主要证据必须由公诉人向相关人员当面进行核实,必要时可以启动非法证据排除程序。在审查过程中,不能仅凭案卷笔录就得出结论,还要通过观看同步录音录像、当面接触等方式进行审查,防止产生预断和偏见,特别是在故意杀人案、经济犯罪案和职务犯罪案中更应加以注意。对于证明内容客观性较强的物证、书证,因不易受人的主观认识影响,具有较为稳定的表现形式和判断标准,在庭审中具有较强的证明能力,应重点收集、运用。要多渠道、多层次地收集案件信息、核实证据,尤其要重视对犯罪嫌疑人、辩护人提出的犯罪嫌疑人不在犯罪现场、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等意见的线索重点调查,必须达到排除合理怀疑、能够认定有罪的程度。

三、强化繁简分流、难易分流

“以审判为中心”也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都要提起公诉,对于轻微犯罪案件、刑事和解案件、符合条件的未成年人犯罪案件以及老年人、精神病人、残疾人犯罪案件,视情况作出相对不起诉或者附条件不起诉决定,扩大非刑罚化、非监禁化甚至非犯罪化的适用范围,完善检察环节认罪认罚从宽处理机制,使公诉权的运用更加必要和合理,对待犯罪的方式更加文明和人道。“以审判为中心”也不意味着所有的案件均要适用繁琐的普通程序,只有在重大、复杂、疑难及被告人不认罪的案件才需适用普通程序,轻微、简单、被告人自愿认罪的案件不宜也没有必要实行普通程序,公诉机关要对该类案件依法建议法院适用简易程序,并对被告人自愿认罪、自愿接受处罚、积极退赃退赔的案件,积极探索建立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及时简化和终止诉讼程序,并简化简易案件及与侦查机关认识一致案件的相关法律文书,防止无谓繁琐。

四、强化对证人、鉴定人、人民警察出庭的准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六十条明确规定:“凡是知道案件事实的人,都有作证的义务。”第一百八十七条规定:“公诉人、当事人或者辩护人、诉讼代理人对证人证言有异议,且该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人民法院认为证人有必要出庭作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也就是说证人有作证的义务,但是不是所有证人都有必要出庭作证。证人作证的成本中,绝大部分是因为出庭作证产生的,所以,在能够保证发现案件事实,刑事诉讼能够顺利进行的前提下,为了避免司法资源的浪费,证人出庭应先考虑是否有必要。随着“以审判为中心”诉讼制度的落实,证人、鉴定人出庭率提高是大势所趋,而证人、鉴定人出庭可能增加证据的变数。这种不确定因素的存在使得庭审的不可控因素增多,对抗性增强,给公诉人指控被告人犯罪增加了难度,对公诉人当庭应变的能力提出了更高的要求。对此,公诉人应当通过与律师沟通、参加庭前会议等摸清辩方关注重点,以问题为导向准备应对之策,写好讯问提纲、举证提纲、答辩提纲和公诉意见书,事先与法官、律师沟通示证、质证的结构和顺序,达成共识;在认真准备出庭预案的基础上,做好庭审出现“证据突袭”等意外情况的准备,把握住造成变化的主要原因,迅速适应庭审变化,敏锐地调动自己所掌握的事实、证据材料和自身积累的知识,迅速形成应变对策的思路和方式方法。公诉人要在熟悉案件的基础上,注意出庭证人不正常的举止,包括紧张和愤怒的表情,善于发现证言中不情愿的停顿,提前背熟的流畅和急速的表述等细节。发现证人陈述与其他证据不一致或产生矛盾时,不能听之任之、置之不理,或者产生慌乱,而是要引导证人作真实的陈述。当辩方询问存在漏洞时,迅速以反询问方式暴露对方证据之不足,反驳对方之论点,增强法官对证据的内心确信。

五、强化法律监督职能

公诉人应根据庭审证明需要,以客观公正的视角,从应对法庭质疑和律师挑战的角度有针对性地引导侦查人员收集、补充证据,更加注重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和证据链条的完整性,强化对侦查的引导和规制功能。要强化审判监督,防止极少数法官因对“以审判为中心”存在不正确理解而自以为是、主观擅断,监督法官谨慎用权、依法公正裁判。对于裁判错误的案件,要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审慎运用抗诉权,做到抗之有据、抗之有理、抗之有效,坚持把维护司法公正与维护司法权威共同作为审判监督的目标和原则,既防止滥用抗诉权,又防止怠于行使抗诉权。

参考文献:

[1]樊崇义.“以审判为中心”的概念、目标和实现路径[N].人民法院,2015-1-14(5).

[2]柏利民.以审判为中心的诉讼模式对公诉工作的影响[J].人民检察,2015,(11).

作者简介:

吴慧敏,福建省南安市人民检察院检察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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