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注册资本制度改革面临的问题

2015-10-08 09:34陈宝慧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虚报侏儒注册资本

摘 要:新公司法中,注册资本认缴制取代了旧公司法中的注册资本实缴制,取消了注册资本最低限额,简化了登记事项和文件,区分了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和认缴登记制。经过一年多的实践,事实证明新的注册资本制度相对于旧公司法来说更科学合理,其对于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有重要推动作用。

关键词:新公司法;公司注册资本制度

2013年12月28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修正案正式通过,本次修改以注册资本制度为核心,打破了资本信用的神话,使人们对注册资本有了新的理解。但是任何制度都存在缺陷,此次改革也带来了侏儒公司和无赖公司剧增、公司信用信息体系不健全等问题。

一、侏儒公司可能剧增

有的公司在章程中确定的注册资本数额很小,甚至只有几分钱,这种公司虽写明了注册资本,但远远偏离正常的公司状态,就如人得了侏儒症一样,据此大家给它取名为“侏儒公司”。侏儒公司的存在并不违反公司法的规定,也不符合合同诈骗罪的构成要件,只要股东缴纳了注册资本,哪怕是几分钱,在没有其他违法的情况下,即使法院也不能追究股东的连带责任或赔偿责任。然而这类公司以极低的资本获取他人的财富,这与社会主流价值观背道而驰,尽管在外观上符合公司法的制度规则,但若债权人由于疏忽,在没有设定担保的情况下与这类公司进行商业往来,很容易受骗,并难以获得救济。

在司法实践中,债权人可以请求法庭调查公司财产的去向,如果通过法庭的调查,证实股东违法分配公司财产,或以关联交易使资金转出,或将公司财产赠送他人等,使股东或其他利益关系人获得不正当利益。这时法庭可以根据《公司法》第20、21条的规定,由股东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和赔偿责任,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承担赔偿责任,从而维护债权人的合法权利。然而,法官的调查需要时间和成本,调查起来也并非易事,这明显加大了债权人维权的难度和成本。即使债权人胜诉了,由于债务公司长期不当的经营和股东违法的行为,已没有剩余资金可供赔偿,极易出现赔偿金额执行难的问题

此外,即使注册资本都是一元的公司,也存在差异。每个公司的经营状态不同,需求不同,如商贸公司需要强大的资金,如科技服务型企业需要高科技的人才,不需要大量的资金,对资金实际应用的差别,使得债务人和法官难以判断公司的注册资本与交易状态是否相符,难以确定股东的责任。侏儒公司的存在,迫使公司的交易相对方自己掌控风险,自己防范风险,太多因素的加入,会打消交易方对交易的积极性,这在一定程度上是不利于经济发展的。

二、无赖公司可能剧增

有的公司注册资本高达数百万,实际缴纳的只有几万,剩余的则在章程中规定自公司成立后30或50年内缴纳完成,这种情况在现实生活中比比皆是,暂且称它为无赖公司。有的人创办这种公司出于注册资本越高交易方越信任自己心态,这明显是资本神话留下的烙印,若这时公司运营规模较大、公司信用良好、每年完成一定金额的出资,将不会发生太大的问题,若运营规模本就很小或规模较大而出资没完成,将不利于债权人合法权益的维护。有的人创办公司纯属是随意玩玩,以满足自己的虚荣心,公司不发生交易额或仅仅发生几笔很小的交易,那么这就是一场华而不实的闹剧,损害债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利益的几率比较小。

当真正出现资不抵债时,根据我国新公司法的规定,债权人不能请求股东立即履行资本缴纳义务。只要股东在章程中约定的出资期限没有到期,即使股东没有完成出资,在没有其他违法的情况下,股东并不违法,不需要承担责任。此时,债权人只能对公司提出破产申请,按照公司破产流程,由管理人催促股东完成出资,以此实现债权。这种解决方法既耗费成本和时间,又难以在债权人利益和公司利益之间达到平衡,债权人的利益要想最大程度的得到实现,必然以公司主体资格的消灭为代价,于公司和社会皆无利处,但若保存公司,债权人的利益又不能得到最好的救济,因此这是两难的选择。总体而言,无赖公司的剧增,将会造成巨大的社会成本。

三、与注册资本有关的刑事法规存在矛盾

刑法中的虚报注册资本罪、虚假出资罪和抽逃出资罪存在于严格的法定资本制下,是为了债权人和第三人的利益而给予的刑法保护。我国这次公司法的修改,打破了资本信用的传统观念,对注册资本的正确解读,使得这三个罪的犯罪构成已不合理,并与当前世界范围公司资本制度发展潮流背道而驰。

虚报注册资本罪保护的法律主体是注册资本,在旧公司法中,实收资本是登记机关重点审查事项,注册资本只是必须登记事项,股东或发起人如果虚报注册资本有很大可能虚报的是实收资本。现如今,实收资本已不被列入公司法律体系,所以虚报注册资本罪在现行公司法下属于“法律虚置”。同时虚假出资罪也因公司法和司法解释中相关规定而失去现实意义。根据公司法第28和30条的规定,未按时完成出资义务股东应当继续完成出资义务,按期足额缴纳出资的股东有权要求其承担违约责任,以非货币财产出资股东若出现出资不实,应补齐差额,同时公司设立之初的其他股东承担连带责任。公司法司法解释(三)第17条规定,股东瑕疵出资的,公司可对其股东权利如利润分配请求权、新股优先认购权、剩余财产分配请求权等作出相应的合理限制,甚至可以解除该股东的股东资格。由此,虚假出资在公司法与司法解释中已经有严格的民事违约责任加以限制,此外,在这次改革中,出资开始交由社会监督机构去评估,那么刑法中的规定就过于严格了。股东履行出资后,该笔财产的所有权人由股东变更为公司,股东凭借出资享有相应的股权。抽逃出资会使人产生一种直观的错觉,即股东出资后又抽逃,这是否等同于未曾履行抽逃部分财产的出资义务,应承担出资义务未履行或未履行完全的法律责任,但显然这是一种误解。股东出资后未经公司同意,再对该财产行使所有权人的权利时,侵犯了公司的独立财产权。根据2014年4月24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刑法第158和159条的解释,虚报注册资本、虚假出资罪、抽逃出资罪只适用于依法实行注册资本实缴登记制的公司。因此这三个罪目前只适用于仍实行实缴制的公司,

那么实行认缴制的公司在注册资本方面就缺乏刑法保障。

新公司法对注册资本制度的改革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但对于这次改革带来的新问题和新挑战,我们必须高度重视,并在司法实践以及将来的立法中加以完善,促进配套制度和设施的建设。这样才能保障市场秩序和交易安全,最终达到促进市场经济健康高效运转的宏伟目标。

参考文献:

[1]毛磊军.公司法人人格否认制度完善研究.中国海洋大学2012.

[2]洳斯.公司注册资本改革的发展.中国商网.2014.2014-10-27[2015-06-01].

作者简介:

陈宝慧,女,(1991.12~)江苏连云港人辽宁大学法学院在读研究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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