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问题与对策研究

2015-10-08 09:58王树海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补偿费失地农民征地

近年来,我国城镇化、工业化进程较快,大量农村土地被征收。由土地征收补偿引发的纠纷屡屡发生,已严重威胁到我国的社会稳定,不利于经济、社会的全面发展。究其原因,其中比较重要的就是我国关于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制度本身存在问题。因此,对我国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问题与对策进行研究,对于有效维护失地农民的利益,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法律制度体系,保障我国经济、社会的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一、我国目前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制度存在的问题

1.关于“公共利益”的法律规定不明确

从上述法律规定中不难发现,我国法律对“公共利益”的规定非常模糊,范围比较宽广,导致大量土地被征收。在集体土地征收过程中,土地征收必须符合"公共利益",到底什么是公共利益,具体什么事业符合"公共利益"却没有明确的规定。法律上对公共利益没有明确规定,导致实践中政府借"公共利益"之名滥用土地征收权。凡是需要征地的,都以"公共利益"为借口。在实践中,对于行政主体行为是否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完全由行政机关自由裁量,因而具有较大的任意性,这就为干部腐败提供了温床。

2.欠缺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原则的明确规定

土地征收补偿原则是土地征收补偿的基础。现今社会,很多国家对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都作出了确定规定。在不同国家和地区,土地征收补偿的原则各不相同,总的来说,主要有完全补偿原则、不完全补偿原则及相当补偿原则。虽然我国宪法中规定了土地征收必须补偿,但是缺少对补偿基本原则的规定,其他法律也未对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原则做出明文规定,因而各省、各地的农村土地征收标准不是很统一,补偿结果差异性很大。

3.农村土地征收补偿费标准过低

我国现行土地征收补偿制度中的补偿标准,是由国家制定的一种确定标准,《土地管理法》第47条对被征收的土地的补偿标准作了规定。其中关于征收农村土地的补偿是按照征收土地“原用途”的年产值倍数给予计算补偿。规定的农村土地征收的补偿费主要为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偿费和土地附着物补偿三项,“其标准为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6-10倍,每个劳动力补偿费为3年平均年产值的4-6倍,最高为15倍,两者之和不超过该耕地被征收前3年平均年产值的30倍。”所谓“原用途”,在实践中,通常被简单的认为是“种植粮食作物”的用途,这种补偿费用标准明显是存在问题的。

4.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形式比较单一

所谓土地征收补偿的形式,是指在土地征收补偿过程中,政府以何种方式来补偿土地被征收人的损失。在我国,宪法第10条条款中以“并给予补偿”表示补偿的内容,并没有规定具体的形式。我国《土地管理法》规定的补偿形式有土地补偿费、地上附着物补偿费、青苗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在相关的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地方性法规和规章中,除金钱补偿外,还不同程度的涉及到其他的补偿形式。可见,我国土地征收中的补偿形式主要是一次性金钱补偿,这种补偿方式,在一定程度上弥补了农民因为征地失去土地的经济损失,而对被征地农民的生活观念转变、重新就业、居住安顿等问题,却未予重视。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这种单一的补偿形式,其问题是显而易见的。

二、解决农村土地征收补偿法律问题的对策建议

1.明确界定“公共利益”的范围

“公共利益”是设立征收制度的前提,因此对这一概念的解释应当明确。笔者认为应采取概括式与列举式并用的办法,明确界定“公共利益”。即所谓公共利益,是指下列公共事业:国防、能源、交通、供水、供电、水利设施、政府机关、教育与慈善事业、公用事业和其他由国家机关兴办的以公共利益为目的的事业。明确公共利益的范围,不让不法商人和权力“寻租”部门有机可乘。

2.在宪法中确立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

完善我国土地征收补偿制度,首先要确立土地征收补偿基本原则。为更好地保护被征收人的合法权利,维护社会的稳定,根据我国国情,借鉴国外先进的立法经验,笔者建议,应将公平补偿原则作为我国土地征收补偿的基本原则,并在宪法及土地管理法中加以明确规定。

3.确定公平合理的土地征收补偿标准

(1)土地征收补偿标准采用市场价格标准。在征地过程中引入市场机制,结合土地的用途、市场浮动价等因素划分不同等级,严格区分是商业用地还是社会公益用地,按市场供求决定土地最后价格。在强化用途管制和严格控制总量的前提下,允许集体土地使用权进入有形土地市场进行交易,实行有偿、有限期的流转,做到“两种产权,一个市场”。

(2)完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的具体补偿标准。对现有土地征收的补偿标准应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变化予以完善。可以考虑土地的地理位置、土地的利用方式、不同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等,使被征收的农地置于市场经济中,取消被征收的农村土地按“原用途”给予补偿的规定。

4.实行多元化的农村土地征收补偿形式

我国现行的土地征收补偿形式难以保障农民长远生计,让农民安心生活。为了保证失地农民在失去其赖以生存的土地后,仍能过上有保障的生活,需要探索新的安置方式,使土地征收补偿形式多元化。除采取金钱补偿以外,应从多角度、多方面对失地农民所遭受的损失进行补偿。应探索逐步建立健全失地农民社会保障体系以及失地农民就业保障体系,提高失地农民长远发展能力。

三、结语

农村土地征收是城市发展进程中必需的一项工作,但如何保障农村土地的权利人利益不受损失或少受损失,失地农民利益得到保障,是征地过程中急需解决的问题。在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加快城市化、工业化的进程中,土地征用应当有利于富裕农民而不是造成大批农民失地失业,应当有利于缩小城乡差距而是扩大社会不公,确保失地农民的安置和生活保障,才能有效化解征地中的突出矛盾,完善土地征收补偿制度,才能保障征地工作顺利进行,保证农村稳定,保证国家长治久安。

参考文献:

[1]赵媛媛.构建我国失地农民社会保障制度的研究[D].武汉科技大学,2009.

[2]金晶,张兵,城市化进程中失地农民的安置补偿模式[J].探析城市发展研究第7卷,2010(5),P74-79.

[3]王晓刚.失地农民就业:现状、困境与安置模式[J].学术论坛,2012(10),(总第261期),P124-127.

作者简介:

王树海(1972.7~),男,助教,本科,主要研究法学方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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