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司法会计鉴定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2015-10-08 13:03李慧慧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审计报告司法机关

李慧慧

摘 要:要认清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不同,因为它关系到被告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所以它比审计要求更为严格,审计报告不能完全等同于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无论是当事人提交的还是人民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都是庭审中质证的对象,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就当然地具有证据效力,而不需要质证,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我国的诉讼法在将司法鉴定委托权赋予司法机关的同时,也给当事人以司法鉴定申请权。

关键词:司法会计鉴定;审计报告;质证;司法机关

司法会计鉴定,是指司法机关为了查明案情,指派或者聘任具有司法会计专门知识的人员,对案件中需要解决的财务会计问题进行鉴别和判断,并作出书面鉴定结论的活动。随着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经济犯罪案件也日益增多,该类案件通常需要检查和分析大量的财务会计资料,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作为认定贪污、挪用公款、职务侵占等经济犯罪的主要证据之一,在案件的侦破、审判过程中起到了至关重要的作用。本人结合实践谈一下司法会计鉴定需注意的几个问题。

一、审计报告是否等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在经济犯罪案件中,尤其是职务侵占案件中,往往被害单位会自行委托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审计师事务所制作一份审计报告,作为证明被告人“有罪”的证据提交公安或者检察机关。但是要认清司法会计鉴定与审计不同,因为它关系到被告人罪与非罪、罪轻罪重,所以它比审计要求更为严格,审计报告不能完全等同于司法会计鉴定结论。

在审计工作中,除政府审计外,中介审计机构需要接受委托进行审计,通常委派审计师或注册会计师进行,涉及到诉讼时,只是作为一般证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则由司法机关指派或聘请具有司法会计专业知识并取得鉴定资格的技术人员担任,通常不需要鉴定事项涉及单位的委托或认可,享有特定的诉讼权利和义务,承担与实施鉴定有关的诉讼责任。审计人员的职能是可以自行检查一个单位的经济活动,自行处理审计中发现的舞弊问题,并作出相应的结论;司法会计鉴定人员与其他办案人员之间存在着明确分工负责、相互配合、相互制约的关系。审计是指审计机构根据需要或接受委托,指派专业人员依据审计标准,通过审查被审计单位的财务会计资料和有关经济活动,提出意见和结论的一种经济监督、鉴证和评价活动;司法会计鉴定属于法律诉讼活动,只是围绕案件所涉及的财务会计事项进行鉴别、判断。审查结果可以采用不同的文书进行表述,如审计报告、鉴定意见书、资产评估意见书等,可根据审计过程中形成的各种证据证明审计意见的客观存在,表达评价性意见;司法会计在认定案件资金的数额,所有权属关系改变的时间、方式、性质等方面,则必须查明案件资金的运动全过程,查验其在相关帐户或科目中的真实反应,判明各种帐务处理产生的必然结果,鉴定结论只能以司法会计鉴定文书形式表达,在法庭上作为诉讼的重要证据使用等等。

二、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否需要质证

司法会计鉴定结论,是委派具有专门知识的人做出的专业性结论。对于这种“科学证据”,是否需要质证呢?无论是当事人提交的还是人民法院委托作出的鉴定结论都是庭审中质证的对象,不能想当然地认为人民法院委托鉴定机构作出的鉴定结论就当然地具有证据效力,而不需要质证,这种理解是错误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证据若干规定第3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围绕证据的关联性、合法性和真实性,针对证据有无证明力及证明力大小进行质证。”按照三大诉讼法的规定,任何鉴定结论都必须通过质证、查证属实后才能作为定案依据。

鉴定结论的合法性主要涉及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鉴定的委托主体、鉴定人的资格、鉴定的程序以及鉴定结论的形式和内容等等。对司法会计鉴定结论的质证,可以围绕以下几方面,一是,鉴定的程序是否合法。即鉴定机构和鉴定人员是否具备合法鉴定资格、鉴定人有无应当回避而没有回避的情形、鉴定结论是否告知被告人和被害人等。二是,鉴定材料是否合法。即送审材料是否充分、真实、合法,是否包含证人证言、当事人陈述等。三是,鉴定结论本身的合法性。即鉴定结论内容是否完整,是否按照委托鉴定要求作出,是否以合法有效的法律为依据,鉴定结论有无与案件事实明显相矛盾的地方等等。必要时,司法会计鉴定人应当出庭接受询问。

三、司法会计鉴定的委托人是否必须为司法机关

我国的诉讼法在将司法鉴定委托权赋予司法机关的同时,也给当事人以司法鉴定申请权。但这种申请是否被司法人员采纳,则完全取决于司法人员的自由意志,当事人的申请并不具有任何约束司法人员的效力。为了保护当事人的利益,避免本来应进行鉴定的案件由于司法人员过失或故意不提起鉴定程序而影响案件的及时准确认定处理,可考虑必要鉴定的规则。为保证鉴定结论中立、客观、真实,鉴定程序合法,应当只能由司法机关发起和委托司法会计鉴定,而不能由被害人或者犯罪嫌疑人方自行委托司法会计鉴定。公安机关不能为节省鉴定费用而要求被害单位自行委托司法会计鉴定,而应当在收到被害单位提交的证据材料后,经过审查,由公安机关委托有鉴定资格的鉴定机构、鉴定人进行司法会计鉴定,并将符合要求的证据材料提交鉴定机构。

在案件侦办过程中,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或辩护人有提出鉴定要求和申请重新鉴定的权利,而没有自己决定和委托鉴定的权力。在司法实践中,司法机关应把握这一原则,对于犯罪嫌疑人及其亲属或辩护人提出的鉴定申请应进行认真的审查,认为申请合理、理由正当,确需鉴定或重新鉴定的,由司法机关依法指聘鉴定或重新鉴定;经审查认为不需要鉴定或重新鉴定的,则驳回请求,并告知其理由,而不应让犯罪嫌疑人、亲属及辩护人选择鉴定机构、鉴定人,以避免出现不必要的麻烦,给案件处理带来不利的影响。

总之,司法会计鉴定是认定贪污、侵占等经济犯罪的有力工具,在经济犯罪案件的侦破,审判过程中起到了举足轻重的作用。我们应该在实践中不断摸索,总结经验,为完善我国司法机制做出的贡献。

参考文献:

[1]于朝.司法会计学(修订版)[M].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9.

[2]刘静.司法会计理论与实践[M].经济科学出版社,2004-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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