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程序性信息主动推送机制的可行性研究

2015-10-08 13:03李志春田红艳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可行性必要性

李志春 田红艳

摘 要:案件程序性信息主动推送机制是指检察机关依申请向律师、当事人等诉讼参与人告知所查询案件的程序性信息。具体包括以下三个内容:一是核实身份,二是登记,三是发送信息。随着信息时代的发展,人民群众对案件信息公开的要求越来越高,案件程序性信息主动推送机制是检务公开进一步发展的产物,具备必要性和可行性。

关键词:案件程序性信息;主动推送;必要性;可行性

检察机关案件信息公开工作开展以来,成效显著,人民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得以极大提升。但是在实践中,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工作出现了一定的问题,制约了其应有功能的发挥。本文旨在提升人民群众获取信息的便捷性,结合案件信息公开现状,通过分析原因,谈谈检察机关建立案件程序性信息主动推送机制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一、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工作存在的问题

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是案件信息公开的三种情形之一,是指检察机关依法向当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等公开所涉案件的案由、受理时间、办案期限、办案部门、办案进程、处理结果、强制措施等程序性信息。目前检察机关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的主要途径是:对查询申请人身份审核认证后,对符合条件的,提供查询服务,或者提供网上查询账号,查询申请人凭账号登录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系统查询。

目前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工作存在下列问题:一是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量不足,由于检察机关办案软件存在一定的不足,程序性信息公开不全面。二是律师对案件绑定查询的使用率偏低,律师使用绑定查询的积极性不高。律师、当事人等更愿意检察机关主动提供信息,而不是自己去查询。三是来访当事人中部分文化程度较低,不会使用案件绑定查询,限制了绑定查询功能的发挥。四是未接收案件的查询占了一定比例。很多案件当事人对程序性公开知晓不足,影响了案件查询的比例。

二、案件程序性信息主动推送机制的必要性

从案件信息公开的现状分析,目前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平台的使用率不够理想,功能发挥受到阻碍,为了深入推进检务公开,进一步增加检察工作的透明度,案件程序性信息主动推送机制的建立具有必要性,不仅符合诉讼参与人的实际诉求,也是提升检察机关形象的有效途径。

(一)有助于提升诉讼参与人获取信息的便捷性

建立案件程序性信息主动推送机制,检察机关向申请人主动告知相关案件程序性信息,申请人省去了舟车劳顿,不用反复来院查询案件进展,在家里、办公室或出差时就可以获得所需信息,极大提升了诉讼参与人获取所需信息的便捷性,也进一步增加了检察工作的透明度。

(二)有助于提高案件信息公开的时效性

时效性是案件程序性信息公开的重要属性之一,诉讼参与人都期盼能尽早知道案件进展情况,以便应对诉讼。因此,提高案件信息公开的时效性就显得非常重要,检察机关主动推送可以第一时间将案件进展情况告知当事人或辩护人等,最大限度的提高信息公开的时效性,这对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无疑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三)有助于提高工作效率

来访当事人、辩护人等就同一个案件往往会多次到检察机关查询进展,而每次都可能遇到不同的接待人员,即使是同一个接待人员也不一定能记住每个人的身份,所以,针对同一个案件同一个查询人,接待人员可能要多次进行身份核实,导致查询工作效率较低。建立案件程序性信息主动推送机制后,工作人员只需核实一次身份,从而减少工作人员的重复作业,提高工作效率。

(四)有助于提高检察机关在群众心中的认可度

随着依法治国的全面推进,人民群众对司法机关的要求越来越高,检察机关的工作需要适应人民群众期待值不断增长的需要。作为信息公开主体,检察院主动作为,向当事人、辩护人等推送案件程序性信息,有助于保障及时倾听人民群众呼声,密切同人民群众的联系,增加在人民心中的熟知度、亲切度和认可度,不断取得服务人民群众的新成效。

三、案件程序性信息主动推送机制的可行性

案件程序性信息主动推送机制不但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是案件信息公开的应有之义。在司法实践中,其可行性体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符合有关政策规定

我国现有法律没有直接赋予检察机关主动推送案件程序性信息的权力,也没有对案件信息公开的程序作出具体规定。但是,还是有些政策规定为检察机关主动推送案件程序性信息提供了一定的政策空间。首先,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全会对健全司法权力运行机制、深化司法改革、推进司法公开作出了重要部署。其次,最高人民检察院指出,检务公开要坚持“依法、全面、及时、规范、便民”原则,以加强办案过程中的信息公开为重点,从单向宣告的公开向双向互动的公开转变。再次,最高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工作规定》(试行)规定,人民检察院应当通过互联网、电话、邮件等方式,向相关人员提供案件程序性信息查询服务。不容置疑,案件程序性信息通过电话主动推送的机制是符合上级有关规定的。

(二)案件信息公开方式的延伸

案件程序性信息主动推送与案件绑定查询所涉案件信息是一样的,只是方式不同,后者需要查询人自己登录查询,而前者则是检察机关主动告知,是现有案件信息公开方式的延伸,是丰富检务公开形式的有益探索。而且,电话告知的方式具备相对较高的保密性,符合案件信息的保密规定。

(三)操作程序简单易行

案件程序性信息主动推送机制的工作程序,可以用三个“一”概括,一本台账、一名工作人员和一部移动电话。台账记录查询人的相关信息,工作人员实时获取案件程序性信息,移动电话传达消息。简单可行的工作程序,人人可用,操作性强,适用范围较宽,可予以推广。

(四)适应人民群众需要的理性选择

人民检察院案件信息公开平台的一个重要价值是方便异地查询,但是对于基层检察院来说,异地查询案件甚少,大部分是本地查询,而本地当事人、律师等对互联网查询的使用率较低,他们需要更为便捷地获取案件信息。案件程序性信息主动推送机制运行成本低,更为重要的是,可以为诉讼参与人提供最大程度的方便,是检察机关公开案件程序性信息的又一个理性选择。

作者简介:

李志春,男,四川西充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主要研究方向:检察实务。

田红艳,女,四川广安人,广安市广安区人民检察院,主要研究方向:检察实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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