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之现实困境与改革对策的研究

2015-10-08 10:15高子雅
职工法律天地·下半月 2015年8期
关键词:改革对策现实困境法律援助

摘 要:在我国,高校学生法律援助在法律面临着突出的供需矛盾背景下应运而生。大学生参与法律援助工作。许多高校建立了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对高校学生法律援助也日趋关注。本文以江苏大学文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为视角,分析高校法援现实中遇到的困境,并提出一些针对高校学生法律援助工作的改革对策。

关键词:法律援助;高校学生;现实困境;改革对策

法律援助作为国家的一项公益法律救济制度,是法治国家的重要标志,也是社会文明进步的重要体现。国务院颁布《法律援助条例》和司法部颁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法律援助工作的意见》明确指出:法律院校的法律专业人才是实施法律援助的重要社会力量,要积极支持和引导法律院校参与法律援助工作,发挥他们的积极性,壮大法律援助力量。

一、高校学生法律援助的现状

2000年9月,在美国福特基金会的大力支持下,北京大学、中国人民大学、复旦大学、华东政法学院、武汉大学以及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分别开设了诊所法律课程,建立法律诊所并获得显著成效。诊所里的学生在实践性的教学中不仅获得了前所未有的学习效果,而且在对社会弱势群体的法律咨询、代拟文书、代理甚至法律辩护等实践中为我国的法律援助事业作出了积极的贡献。1992年5月,武汉大学成立了我国第一个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弱者权利保护中心”;华东政法学院于1997年成立“华东政法学院法律援助中心”;中南财经政法大学2000年成立了“法律援助与保护中心”等等。目前,许多高校也已陆续建立了自己的法律援助机构,社会对高校法律援助的认同感也在逐步增强,但大学生法律援助制度中还存在诸多的弊端和缺陷,实践状况也不容乐观。

二、高校学生法律援助存在的现实困境

1.资金不足

关于资金来源,一般是困扰高校法援中心的核心问题,这在一定程度上制约了大学生法律援助活动。通常的做法是争取学院支持,但这个数额一般比较少。江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有幸从13年开始,争取到了江苏省法律援助基金会每年2万元的项目资助支持。但这个属于每年签订一次合同,缺乏一定的稳定性。

2.专业人才短缺

法律援助服务是一种专业服务,但绝大多数高校的法律援助组织当中,人员一般由大一、大二的同学组成,他们本身进入法学院的时间不长,大部分人没有一个基本完整的法学知识体系,只能一边学习一边为当事人提供服务,取得的效果也十分有限。另外,较高年级的大学生面临着毕业、就业的压力,流动性较大,法律援助过程中可能出现交接不顺利的问题。

3.对外宣传力度不够

大部分人并不知道有高校法律援助这样一个机构。根据有关调查,江苏大学法律援助中心对于校内学生的援助比较多,比如假期讨薪、包裹丢失、人身侵害等。但校外需要援助的人对高校法援机构不是很了解,绝大多数人甚至认为高校法律援助机构是跟律师一样,是以盈利为目的。

三、未来高校法律援助的思考与改革对策

1.积极拓展资金筹措渠道

高校法律援助机构的资金不足问题是无法通过单一渠道来解决的,应当积极拓展资金筹措渠道。比如,我们可以与街道社区展开合作,提供法律宣传与咨询,广泛获得临时性资助;说服学校加大对法援的资金支持力度,定时定量拨款;加大宣传力度,扩大自身影响力,争取各界力量的支持,包括校友会、律师事务所以及企业等。通过援助资金的筹措来推动法律援助工作的健康发展。

2.扩充人力资源,加强指导

首先,高校老师具有专业的法学理论和实践知识,学校可以聘任指导老师,使得老师指导学生开展法律援助实践作为一项工作职责确定下来。其次,将法律援助服务的成绩与志愿者的升学考评、就业推荐、毕业评价等相结合有利于激发学生的参与热情,充分发挥他们的专业素养和技能,进一步保障法律援助机构自身的运作与发展。最后,各高校学生法律援助机构应建立广泛的合作交流机制,相互学习、取长补短,必然能够推动学生法律理论和实践能力的提升。

3.扩大宣传力度,扩展法律援助范围

线下,高校法援机构可以到社区分发宣传资料,开展法律援助宣讲会,告知联系方式,让老百姓知道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从而了解乃至信任法律援助组织。线上,各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也可以建立自己的微博和人人小站,让更多的人了解到自己的运营。另外,如果能争取到登记注册,当学生以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工作人员的身份从事法律服务时,无形中也是对法律援助组织的大力宣传,法律援助的范围也会因为人民群众的信任而多起来。

4.完善我国法律援助立法,为高校法律援助确立法律依据

我国目前的法律援助缺乏系统明确的法律法规。除《法律援助条例》之外,关于法律援助的规定一般散见于我国《刑事诉讼法》、《律师法》以及相关的法规和行政规章中。尤其是在民间法律援助方面,我国没有一部统一的法律对民间法律援助组织进行规范。目前我国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定位为政府法律援助机构的补充,却没有在立法上得到确认和支持,这一状况使得某些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出现发展失衡和运作不畅通等问题。最好能争取司法局批准高校法律援助机构具有单独的案件批准、立案的权力。

四、结语

法律援助制度作为法律制度的基本组成部分意义重大,对于贯彻“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有重要作用。同时由于当今社会上贫富分化,弱势群体大量存在的客观问题,法律援助任重而道远。基于实地调研和网上调研获得的数据进行分析和研究,针对高校学生法律援助工作中的现实问题提出以上几点建议,希望为高校学生法律援助工作走出困境并走上健康发展的道路做出一点贡献。

参考文献:

[1]肖扬.探索有中国特色的法律援助制度[M].法律出版社,1996.

[2]李长健.论农民权益的经济法保护——以利益与利益机制为视角[J].中国法学,2005(03).

[3]阎丽鸿.大学生法律援助服务体系研究[J].辽宁科技学院学报,2008(03).

[4]匡国媛.充满希望的朝阳领域——大学生法律援助组织研究[J].河北青年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08(04).

[5]赵晶.大学生法制教育的又一载体——大学生法律援助[J].四川理工学院学报,2009(10).

作者简介:

高子雅(1994.04~),女,江苏南通人,本科,江苏大学文法学院,主要研究方向:社会法学。

基金项目:本文系江苏大学第13批学生科研立项资助项目“关于高校法律援助机构之现实困境与改革对策的研究”(项目编号:13C204)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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