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权力与权利认识上的几个易混点

2015-10-12 12:44郑朝齐
中学政史地·教学指导版 2015年9期
关键词:监督权党代表行使

郑朝齐

对于权力与权利,学生往往产生混淆。随着高考试题质量的不断提高,干扰项目越来越多,这就要求教师在平常的教学中帮助学生厘清相关知识,扎实掌握基础知识,澄清疑点,突破难点,区分混淆点。

一、关于权力与权利的主体和行使方式

从主体上看,权力的主体是人民,权利的主体通常是公民。权力一般是指政治上的强制力量,是与人民相对应的概念;权利一般是指法律所赋予公民的利益,它是与公民相对应的概念。

在我国,人民属于政治概念,人民是国家的主人,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公民属于法律概念,享有宪法和法律所规定的广泛政治权利。因此,在我国,公民可以行使广泛的政治权利,但不能行使广泛的政治权力。

从行使方式上看,人民通过选举代表,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因此,人民行使权力是间接的,不是直接的。但有两种情况必须注意:一是人大代表可以代表人民直接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二是在基层民主中,基层群众可以直接行使基层民主权利。公民的权利是法律赋予的,公民可以直接行使法律所赋予的各项权利。另外,依法被剥夺政治权利的公民无权行使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关于权力与权利的内容和法律制度

从内容上看,人民行使的主要是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力。公民行使的政治权利主要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政治自由、监督权。其中,监督权包括批评、建议权,检举权,申诉权和控告权。人民一定也是公民,所以人民同样享有广泛的权利,包括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无论是人民的权力,还是公民的权利,都是由国家宪法和法律规定的,任何个人都无权剥夺。

从法律制度上看,权利与义务、自由与法律是统一的,没有无权利的义务,也没有无义务的权利,权利的行使要求义务的履行,义务的履行要求权利的实现。因此,为了保障广大公民正确行使权利和正确履行义务,有序参与政治生活,国家要求公民在行使权利的同时履行相应义务。

另外,针对新情况、新变化,国家还制定了一些新规定,采取了一些新措施,甚至出台了一些新法规,以加强对公民行使权利的有序管理,保障广大公民真正享有权利,正确行使权利,切实履行义务。

随着我国经济、政治和社会事业的发展,公民行使权利的形式发生了重大变化,渠道更为畅通,方式更加多样,享有权利也更加充分。随着网络技术的广泛应用,广大公民可以通过网络广泛参与社会公共事务的管理,行使自己的权利,这是我国人民民主广泛性、真实性的体现,也是民主发展进步的体现。但这并没有扩大公民的权利或行使范围,因为宪法和法律规定公民的权利在一定时期内是稳定的。

三、关于人大代表、党代表、党员权利与人民、公民的权利

人大代表作为我国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代表人民行使管理国家和社会事务的权利。人大代表的权利主要包括:审议权、表决权、提案权、质询权。党代表是在中国共产党内部经过组织程序决定参加党的各级代表大会或代表会议的代表。党代表的权利主要有表决权、选举权、审议权、监督权和建议权。党员作为中国共产党的成员,在党内享有知情权、参与权、选举权和监督权。

人民的权利、代表的权利属于人民民主,党代表、党员的权利属于党内民主,二者紧密联系,不可分割。党的十八大报告指出,积极发展党内民主,增强党的创造活力,党内民主是党的生命,以党内民主带动人民民主。

可见,人大代表、党代表、党员的权利与人民、公民的权利是不同的,我们必须区分开来,不能混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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