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的体系化建设

2015-10-17 00:13蔡晓波
博览群书·教育 2015年5期

蔡晓波

摘 要:民事诉讼抗辩在民事诉讼法律中是当事人诉讼防御之一。在民事审判过程中,随着民事诉讼规范化意识不断增强,建设体系化的民事诉讼抗辩制度非常有必要。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的体系化建设深受苏联法和德日法的影响,其法系意识对建设民事诉讼抗辩制度有着非常重要的指导意义,建立这种借鉴国外法理的方式,其理论上提供的参考,助于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体系化建设。

关键词:民事诉讼抗辩制度;体系化建设;法系意识

在民法体系不断的完善下,有更多的法学者意识到建设完善的民事抗辩制度会更有助于民事审判的正确性与合法性。然而,我国现代化的民事法制是通过借鉴国外的相关制度结合本土经验得以实现的,外国法理以不同的途径和形式对我国施以影响,我们称此种意识影响为法系意识,称因深受此意识影响研究的学术方法为法系意识论。

一、法系意识论在民事诉訟抗辩制度研究中的重要性

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在相关司法中的解释是:在民事诉讼中,为防止原告的起诉对被告产生不利裁判,被告可反驳、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然抗辩却没有做出具体的规定。在审判过程中,法庭上被告人做出的抗辩,通常是不予受理,或着是要求其反诉。这样不仅干预了被告行使诉讼抗辩的权利,而且有悖于法制理论。现代实体法学者与诉讼法学者意识到,要完善民事诉讼抗辩中的缺陷,应建设体系化的民事抗辩制度才行。法系意识论则可恰好能起到作用,借鉴、汲取外国法律经验来佐以自身使用,利用比较法学研究汲取优秀的民事诉讼法律文化,再运用合理的法律释义叙述具体制度,结合建设法治国家的需求,来丰富和完善自己的理论体系。

二、民事诉讼抗辩体系的苏联法理和德日法理之比较及启示

苏联法和德日法在民事诉讼抗辩的本质上都一致认为具有其必然性。但其抗辩的的构成和分类却所不同。苏联法的民事诉讼抗辩是因原告的诉讼因不具备成立、先决条件所要求法院的实体审理进行排除。德日法民事诉讼抗辩是指以诉讼条件有欠缺、诉讼事件成立不合法,目的在于对本案的实体审理进行阻止。而实体抗辩,苏联法认为原告依据法律事实然被告根据实体立法规范提出反对主张,要求法院以实体法规范作出驳回原告诉讼请求的判决。德日法认为针相对方提出的权力主张,依据法律规定来进行其权力阻止、妨碍。双方相比较,苏联法和德日法都在民事诉讼抗辩上具有高度共识。相对而言,我国建设民事抗辩制度体系法理更偏重德日法理,民事诉讼法的实体抗辩依靠民事实体法为依据,因此,我国民事诉讼法借用德日法理论建设可使法系意识在民事诉讼范畴内达到融合,在民事诉讼反驳法理论上,苏联和德日本质上都具有一致性,因此,在借用德日法理运用在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体系化建设中不会发生排异状况。我们可通过这种借鉴国外法理的方式,来完善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的体系化建设。不仅让被告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的保护,而且还有助于促进民事诉讼抗辩体系及其法理建设的完善。

三、我国民事诉讼抗辩体系的建设

1.什么是民事诉讼抗辩

民事诉讼抗辩在我国民事诉讼中的解释是,为防止原告的起诉对被告产生不利裁判,被告可反驳、反诉原告的诉讼请求,是被告人诉讼防御方法之一。

2.民事诉讼法抗辩和民事实体法抗辩的关系

民事诉讼法抗辩是指在民事诉讼法制上规定的诉讼反驳、自身防御方法,分为程序抗辩和实体抗辩。在民事诉讼法中程序抗辩只是其中的一种,实体抗辩性质以民事诉讼法为规范。而民事实体法抗辩是以时间限制划分为永久抗辩权、延期抗辩权,属于民事权利具有既定法律规范。所以,实体法抗辩是从法律的理论方面解决纠纷和保护自己的合法权益;而诉讼法抗辩属于程序法,告知程序该如何进行。因此,民事实体法抗辩不等同于以民事诉讼法抗辩。

3.程序抗辩与实体抗辩及其分类与其效

程序抗辩在民事诉讼法中属于比较广义、非严格的抗辩,既为了阻碍对方诉讼请求的成立从程序相关事项入手进行抗辩,可分为防诉抗辩和证据抗辩。防诉抗辩是被告举证证明指其原告之诉要件不合法,拒绝对原告的请求进行辩论;证据抗辩是指当事人举证证明对方所提供的证据缺乏证据力,要求法院不采纳当事人意见。

实体抗辩简称为要件事实抗辩,是指依据法律规定对相对方提出阻止、妨碍、消除的主张,它可分为权利抗辩和事实抗辩。权利抗辩是被告在诉讼过程中,不仅要主张该抗辩权,在诉讼中还必须行驶该权利的主观表示;事实抗辩是指被告只需要主张抗辩事由即可。我国现阶段的权利抗辩处于处分形式,受主分形式支配,事实抗辩主要以辩论形式,所以提出应受辩论形式支配。

四、结语

本文对民事诉讼抗辩体系化制度进行了概括性描述,更加完善的制度依然有待学者们的努力,建设过程中,借鉴德日法民事法抗辩制度的法理及汲取外国优秀的民事诉讼法律文化,促进我国民事诉讼抗辩制度体系化建设。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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