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合同工程竣工结算审计的对策

2015-10-21 17:12习舰杜西康玉琳王晓初刘明羽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27期
关键词:竣工结算

习舰 杜西 康玉琳 王晓初 刘明羽

内容提要:所有能触发思考的质问和争议都是有价值的,因为他能带来检讨和变革。实践证明固定总价合同的研究和探讨是很有价值的,固定总价合同竣工结算审计方法在我县获得了较大的发展。

关键词:固定总价合同 竣工结算 审计对策

在我县灾后重建工程中,截止2015年初,采用固定价比选的项目有107个,后这些项目陆续送审。而这些项目很大一部分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变更,部分工程存在清单工程量与施工图工程量不相符的问题,部分存在清单漏项,而这一系列问题将涉及工程造价的增减变化。这一情况与固定价比选办法第十九条:工程结算价必须是合同价相冲突。对此这些项目如何开展竣工结算审计工作,在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行业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中出现了不同程度的分歧,有的认为竣工结算价即合同价、有的认为工程量有变异应按实结算、有的认为此类工程不应再开展审计。这些矛盾的出现,使固定价比选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工作一度推动困难、陷于停滞。

一、固定总价合同工程在竣工结算审计中出现的主要矛盾:

1、工程实施过程中存在设计变更的矛盾。有的设计变更存在工程量变化,工程量变化必然引起造价变化,这与固定价比选办法规定发包价即竣工结算价相冲突。

2、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计算的矛盾。有关行业主管部门规定,对采用总价包干的工程,在确定包干总价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暂按基本费费率加现场评价费最高费率计列,竣工结算时,安全文明施工费按本办法规定计算并对包干总价中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进行调整。固定总价合同竣工结算时这两项内容一旦调整,这又与发改部门固定价比选办法规定发包价即竣工结算价相冲突。

3、固定总价合同下工程量清单偏差的矛盾。由于具体情况的不同、以及工程实施的紧迫性,实际工作中编制工程量清单时,常常时间紧迫,难免存在工程量清单缺项、项目特征不符、工程量偏差等矛盾。工程量清单的偏差无论怎样变化、必然引起工程造价的增加或减少,这个增加或减少的幅度在一定范围时,大家还能接受,当这个增减幅度超过一定范围时,就会发生质的改变,或者造成企业亏损,或者造成业主投资流失。

如何处理这些矛盾,有序开展竣工结算审计工作,使竣工结算审计结果符合实际,维护建施双方的正当利益,维护行业、部门政策的严肃性、公正性、连续性,从政策和制度上杜绝不公平现象,使竣工结算审计过程进一步体现公平正义,成为了建施双方、咨询单位、审计部门、审计人员和相关行业管理部门必须面对的问题。

二、分析原因、明确差异、研究方案

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合同的价格计算是以图纸及规定、规范为基础,工程任务和内容明确,业主的要求和条件清楚,合同总价一次包死,固定不变,即不再因为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的增减而变化的一类合同。它一般适用于工期短(一般在一年内)、投资额不大、施工图已完成、建设环境稳定的工程。一般情况下,竣工结算价=变更+签证+合同价=变更+签证+中标价。

1、出现分歧和矛盾的根源

在现行的招标方式中,特别是E方式比选招标,在招标文件中均有一个要求:“竣工结算价即发包价”。E方式招标的隐含的前提条件是:工期短、施工图明确、施工过程中无变更和签证。因此,其工程“竣工结算价=合同价=发包价”。

在日常生活中,人们常认为固定总价合同的结算方式为:“竣工结算价=合同价=中标价”。忽视了施工过程中可能发生的变更和签证。对于E方式招标的项目,当施工过程中出现变更和签证时,特别是这些变更和签证还会引起造价发生变化时,“竣工结算价=发包价”的条件已发生变化,尤其是引起造价的变化对施工方可能造成亏损,对业主未实施的内容谁愿白给钱,这种情况的出现必然会产生矛盾。

在竣工结算实际审计过程中,常出现业主、咨询单位审计工程师要求将工程施工过程中未实施子项的造价扣减;施工单位在竣工结算中将变更和签证子项的造价增加,工程量清单偏差减少的造价增加到竣工结算中。因此出现了篇首的矛盾和分歧。

2、产生分歧和矛盾的原因

通过分析和了解、走访,发现了产生这些分歧和矛盾的原因:

(1)、忽视了一般固定总价合同与E方式比选招标条件下固定总价合同的区别。一般固定总价合同的适用条件:工期短、施工图明确、允许变更和签证。E方式比选招标条件下固定总价合同适用条件:工期短、施工图明确、施工过程中无变更和签证。

(2)、人们认识的个性区别。一般人按字面理解固定总价即是合同价不发生改变。专业认识深度的不同,对固定总价合同的含义理解也不同:有些人认为发生了变更和签证应当增加相应造价,但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范不应调整。有些人认为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范应当调整。

(3)、政策措施的普遍性和特殊性的差异。一般固定总价合同和E方式招标条件下的固定总价合同的矛盾中,一般固定总价合同是普遍性,E方式招标条件下的固定总价合同是特殊性。E方式招标条件下的固定总价合同和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的矛盾中,E方式招标条件下的固定总价合同是普遍性,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是特殊性。在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的内部矛盾中,建筑、市政工程的安全文明施工费、规费又具有其特殊性。对于特殊性,我们应当具体问题具体分析,而不应当只注重普遍性,忽视特殊性;或只注重特殊性,忽视普遍性。普遍性和特殊性相互依存,在一定条件下互为转化。

3、寻求解决方案

审计是事后审计,是根据已经形成的制度、政策、规范、法律解决已经发生的事情。为此,我们疏理并加强了有关文件、规范的学习,并深刻理解和准确把握政策要求。

(1)、关于变更和签证。省发改委关于固定价比选文件第十九条规定“工程完工后,比选人与中选人的竣工结算价格必须是合同价格。”在日常工作学习中,部分单位和人员常常将此条中的“价格”理解为“合同总金额、总价”,忽视了“单价”的含义。“竣工結算价即发包价”,对基本建设前期工作做得好、同时施工过程中又无变更、签证的项目,在竣工结算阶段,对加快竣工结算进度、缩短竣工结算时间有较好的作用;但对施工过程中有设计变更、施工签证的项目按此确认是不恰当的,只注重总价含义、忽视单价含义是不全面的。正确理解应为:当无变更、签证时,竣工结算价即发包价,按总价合同方式办理竣工结算符合实际。当有变更、签证时,竣工结算单价即发包单价,理解为单价不变,这时,考虑竣工结算方式按单价合同方式办理。

(2)、关于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省住建厅规定:对于建筑和市政工程,控制价按双倍基本费和最高标准计取,竣工结算时按管理部门核实的标准计取。这是建筑和市政工程和其它工程不同之处,它细化了不同规模工程、企业、不同标准的差异,为有利于工程管理,促进企业和社会文明进步,保障劳动者和他人正常生产生活需求,在固定總价合同中应当体现行业管理部门对安全文明施工和劳动者劳动保障的要求。

(3)、关于工程量清单偏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规定:工程量必须以承包人完成合同工程应予计量的工程量确定。 施工中进行工程计量,当发现招标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缺项、工程量偏差,或因工程变更引起工程量增减时,应按承包人在履行合同义务中完成的工程量计算。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因此,当工程量清单偏差超过一定范围时,竣工结算应当按实计量计价。

三、集思广益、制定对策

我们将采用固定价比选方式招标项目存在的问题梳理后及时向政府领导作汇报,在历经两次相关部门参加的协调会及招投标管理机关向其上级管理机关请示、组成联合考察组到邻县考察后,遵照有关部门要求:一个区域要保持政策的一致性、公平性的原则,形成了我县的处理解决办法。

( 一)采用固定价比选实施的工程项目,发承包双方在办理竣工结算时应严格区分工程实施的具体情况办理竣工结算。

1.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价与网上发布的固定价比选项目工程量清单、发包价(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房屋土建、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7%,交通公路、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8%)相比,在正常误差范围内且未发生设计变更、严格按图施工的,发包价即竣工结算价。

2.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价与网上发布的固定价比选项目工程量清单、发包价(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相比,超过正常误差范围或实际施工期间发生设计变更以及与原设计图纸存在差异的,发承包双方应按照实际发生工程内容予以确认,并在发布的控制价载明的单价基础上下浮一定比例(房屋土建、市政工程、装饰装修、安装工程7%,交通公路、水利工程和其他工程8%)后办理竣工结算。安全文明施工费和规费则按行业主管部门的相关文件规定计取。

(二)依据《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第5.3.8“当招标控制价复查结论与原公布的招标控制价误差大于±3%时,应当责成招标人改正”的规定,经发包人确认的承包人实际完成的工程内容、结算价与网上发布的固定价比选项目工程量清单、发包价(控制价下浮一定比例)相比正常误差范围确定为±3%。

(三)今后实施的固定价比项目选合同条款中应明确上述结算方式,合同未予明确的应在送审前补充完善相关手续予以明确。针对已实施但尚未办理结算的固定价比选项目,发承包双方应按上述结算原则协商一致后再行办理竣工结算事宜。

实践证明,我县制定的固定价比选项目竣工结算审计办法是可行的,得到了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和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可。它既发挥固定价比选方式的优势,又明确了工程实施过程中实际发生问题的处理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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