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我国农业保险体制的现在及未来

2015-10-21 18:19薛凯
华人时刊·中旬刊 2015年7期
关键词:中国特色法律法规服务体系

薛凯

【摘要】为发展现代农业,建设农业强国,我国近几年加快建设农业保险制度的力度。《农业保险条例》已经于201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我国农业保险领域基础薄弱,存在很多问题。需要上下合力,从法律法规、保险服务组织、政策基层服务体系等方面着手。

【关键词】保险条例;服务体系;法律法规;中国特色

中图分类号:D9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6-0278(2015)07-136-01

我国《农业保险条例》已经于2013年3月1日起开始施行,这项行政法规填补了《农业法》和《保险法》未涉及的农业保险领域的法律空白,为农险经营提供了法律依据,结束了依靠政策经营农险的时代,标志着我国农业保险业务发展进入了有法可依的阶段,对我国农业保险的发展具有里程碑式的意义。但是,从实践中出现许多无法解决的问题,需要将条例升级到法律层面,建立系统性农业保险制度。

自2004年开始,保监会宣布在吉林、黑龙江、内蒙古、新疆、四川、湖南、浙江、上海、江苏、广东等九个省份进行农业保险改革试点。2007年,中国政府开始对农业保险给予财政、税收等各项支持政策,农业保险进入了快速发展时期。

农业保险作为分散农业生产风险、补偿经济损失、稳定农民收入和促进农业发展的一种机制,是市场经济国家扶持农业发展的通行做法。我国是一个农业生产大国,保持对农业保险的重视、推进政策性农业保险制度的全面建设和完善是必不可少的,农业保险又是解决“三农”问题的重要组成部分。首先需要分析我国农业保险发展的限制因素,有的放矢的采取针对性措施,才能从根本上促进其发展。

当前,我国正处于推进农业现代化的新时期,农业生产逐步向适度规模经营转变,投入的规模更大,面临的风险更高,对农业保险的需求日益增强,作为“绿箱政策”的农业保险补贴还有较大空间,农业保险未来发展大有可为。

在总体形势继续向好的同时,一些深层次的体制机制问题还很突出,亟待政府与市场相互配合解决难题。如何发挥后发优势,实现“弯道超车”,需要切实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以改革精神和创新举措正确处理好发展中的问题,巩固现有成果,坚定不移的走有中国特色农业保险发展之路。目前农业保险行业存在的问题主要是:1、农业保险法律法规滞后,我国虽然施行了《农业保险条例》,但是与发达国家相比,我国农业保险的专门法规出台时间晚,而且尚未出台更高效力的法律法规;2、保险费用过高、农民收入过低,保险意识不强;3、农民组织化程度低,我国目前农业生产以分散的农户为主体,农民的组织程度低,这与农业保险要求的高度组织化有很大的距离。

从农业保险领域存在的问题着手,目前应该采取的措施有:

一、建立财政支持的中央和省两级农业保险大灾风险分散机制

由于农业保险的再保险制度很不健全,商业再保险机构对此制度的实施采取极为谨慎的态度,导致农险巨灾风险难以完全通过再保渠道转移,因此需要政府给予一定支持。

目前,国家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农业大灾风险分散机制的研究工作。一些地方政府也探索建立了多种模式的巨灾风险分散机制,如:由地方政府出资,充分利用再保险市场,建立“多方参与、风险共担、多层分散”的农业风险分散机制,对一定赔付率以下的风险,由保险公司承担;对一定赔付率以上的风险,由政府直接购买再保险的方式转移;对赔付率极高的农业大灾风险,由政府每年按照农业增加值的一定比例提取大灾风险准备金保障。

二、支持建立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

目前,我国已有的农业保险基层服务模式,主要有两种:一是协办模式,即保险公司在农业、林业乡镇基层机构设立农业保险服务站,聘请农业保险专(兼)干和村级协保员,兼职协助保险公司的市县级分支机构开展承保、理赔服务。二是自办机构模式,即保险公司通过在乡镇设立营销服务部的方式延伸服务网络。

由上述两种模式可以看出,各地政府特别是乡镇基层政府组织在农业保险基层服务体系建设中发挥了重要的作用。《条例》第9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支持保险机构建立适应农业保险业务发展需要的基层服务体系”,肯定了政府在农险基层服务体系中的支持、协助作用。

三、努力探索农业保险市场的竞争与合作机制

根据《农业保险条例》的规定,我国“农业保险实行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和协同推进的原则”。这里的“市场运作”和“自主自愿”表明政府不建立专门经营农业保险的公营机构,而是由目前市场上的商业保险公司和其他合作互助保险机构来自愿参与经营。这种政策选择的主要原因是因为利用市场上的商业保险机构做农业保险,比起政府经营的效率高,同时我国几十年的农业保险试验一直是在商业保险公司的框架下进行的,他们在几十年的试验中已经积累了丰富的经验。因此由商业保险机构和其他互助保险组织参与经营,是一个合理的符合国家完善市场经济制度的正确选择。这几年的实践表明,商业保险机构的确在农业保险的快速发展中发挥了积极的重要作用。

四、制定《农业保险法》

农业保險法体现出更强的社会保险性质,国家将在其中发挥积极的主导作用;农业保险法价值取向也在于社会效益优先,兼顾经济效益;同时,农业保险法还注重将法律规范和技术规范相结合,以此来保障其可操作性。农业保险法是我国农业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发挥服务经济,保障农民权利的作用。

中国农业保险制度的基本设计理念,就是“政府引导、市场运作、自主自愿、协同推进”;基本原则是“低费率、保成本、广覆盖”的原则。在立法中,应该坚持设计理念和基本原则,加快完善农业保险法律法规,和行政配套制度。农业保险在抗灾减灾、灾后恢复再生产、促进农业和粮食生产发展,以及保障农民收入方面有着积极的作用。相信,在我国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农业保险将会逐步走出困境,成为农业生产者贴心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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