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子信息资源的侦查价值和侦查方法

2015-10-21 18:50张鑫杰
建筑工程技术与设计 2015年20期

张鑫杰

【摘要】随着电子信息资源应用要求的不断提高,研究其侦查价值和侦查方法凸显出重要意义。本文首先对电子信息资源做了概述,并结合相关实践经验,从多方面研究了电子信息资源的侦查价值和侦查方法,提出了个人看法与观点。

【关键词】电子信息资源;侦查价值;侦查方法

一、前言

作为一项重要的侦查内容,电子信息资源的侦查在近期得到了有关方面的高度关注。该项课题的研究,将会更好地提升电子信息资源侦查的实践水平,从而更好地优化该项工作的整体效果。本文从概述电子信息资源相关内容着手本课题的研究。

二、电子信息资源概述

信息时代下,电子数据文件已经是信息传递、信息交换的主要载体。电子证据已经成为了证据的一种法定证据形式,在立法和实务中都得到了认可,但是对电子证据的内涵和外延还缺乏纲领性、系统系的注解。

通俗的讲,电子证据就是以电子化技术手段表现出来的用以证明案件事实的材料。所谓电子化技术,即由介质、磁性物、光学设备、计算机内存或类似设备生成、发送、接收、存储信息的存在形式。在信息时代,科学技术突飞猛进,我们既不能穷尽当前用以反映事物客观发生过程的手段,更无法预知未来技术,所以对电子证据的定义尚处于发展阶段。本人认为电子证据应该囊括文字、图形、数字、影音及复合文件等反映事物客观发生过程的各类资料。

关于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问题,一直以来都有很多争议,争议各方先后提出了“视听资料论”、“物证论”、“书证论”、“独立证据论”等观点学说。其实就目前法律规定的各种法定证据来看,哪种证据类型都不能完全与其它类型分离开来,所以一味的讨论电子证据的法律定位本身没有太大的现实意义。本人认为应该将电子证据作为一种独立的证据类型是因为只有将电子证据单列,才能更好的适应其特点,规范取证程序,发挥其证据作用。也就是说,我们将电子证据单独列为证据种类并不是为了解决电子证据的证据资格问题,而是为了更好的体现电子证据的证明力。

三、电子信息资源的侦查价值

1.身份识别功能

电子信息资源往往储存在特定的电子设备中,特定的电子设备往往具有特定的身份识别功能,如手机的电子串号,计算机网络的IP地址等。而且,特定的电子设备往往拥有特定的持有者或使用者。因此,侦查人员可以通过识别电子信息资源载体——电子设备的身份,来识别涉案电子设备的持有者或使用者。如在被害人情况不明的案件侦查中,侦查人员可以凭借对手机及信息的调查查明被害人的情况;通过现场遗留手机的调查,查清无名尸体、碎尸案件中死者身份;通过嫌疑人手机储存的信息,查找没有报案、未掌握的被害人。

2.定时定位功能

定时功能:现代化的电子信息技术及电子设备都具有先进的记时系统。电子信息资源的记录设备,如手机、程控电话的交换机、基站、计算机、智能卡等,都具有准确的电子时钟,因而其显示的信息客观真实,能准确地显示当时的时间、地点等信息。侦查人员可以据此分析判断作案时间及与案件有关的其它情况。不论通讯电子信息资源,还是视听电子信息资源,或是智能卡等电子信息资源,任何相关活动的起止时间均以分秒的精确度被记录下来,这种精确的时间概念恰是刑事侦查的精华。

定位功能:电子信息资源往往可以定位。如犯罪嫌疑人在使用通信工具通话时,不论通信工具是程控电话,还是手机、小灵通,或是IC卡公用电话,也不论其通信工具有无机主、有无使用真实身份登记,也不管其是否通话,我们均可以确定其通信工具的大致位置,进而确定犯罪嫌疑人的大致位置。固定电话自不必说,移动电话的漫游功能也可为侦查锁定目标和提供“是否在现场”的证明。

3.关系分析功能

电子信息资源往往可以反映出犯罪嫌疑人的活动情况、交往情况、团伙成员情况、社会关系情况、心理情况等,甚至直接反映犯罪嫌疑人实施犯罪活动的具体情况。震惊中外的“东星轮”大劫案的破案原始线索源,就是犯罪分子遗留在轮船上的一部手机。侦查人员根据手机内存储的一些电话号码及其反映的通讯联络情况,发现了涉案关系人和犯罪嫌疑人线索,经过周密部署、深追细查,成功地破获案件。

四、电子信息资源的侦查方法

1.直接解读法

直接解读法,即侦查人员直接通过电子信息资源记载的文字、图像、声音等内容,查明犯罪事实和犯罪嫌疑人的侦查方法。电子信息资源往往以文字、声音、图像、数字等形式表现,相对直观、具体、形象、连续,因此,电子信息资源往往可以直接记载并反映刑事犯罪活动内容。以手机短信为例,手机短信内容有时能够直接表明或反映犯罪嫌疑人与犯罪活动的关联。犯罪嫌疑人手机存储的嫌疑人之间在犯罪前后的短信内容,有可能直接或间接说明犯罪活动的事实。此外,一些金融、公共场所等部门都有监控录像,这些视频电子信息资源能将犯罪行为人盗、抢、骗的作案过程“记录”在案。当警方无法亲力亲为时,网络系统等于是科技千里眼,发挥了维护治安、预防犯罪的监视效果。

2.时空定位法

时空定位法,就是侦查人员利用电子信息资源的定时性和定位性,确定案件侦查的方向和范围,查寻犯罪嫌疑人的方法。时间和空间对侦查破案具有重要意义。时问和空间的惟一性、不可逆性和排它性,决定了案件侦查中如果时间和空间一旦确定,那么侦查的方向和范围将大大缩小,侦查的针对性将大大提高。

3.控制调动法

控制调动法,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电=信息的载体即电子设备可以被实时监控的特点及功能,达到调动犯罪嫌疑人、控制整个侦查局面的目的,进而掌握侦查主动,掌握侦查进攻时机的一种电子信息资源侦查方法。以通讯工具为例,刑侦部门抓获犯罪嫌疑人后,可以根据案件情况及需要,对犯罪嫌疑人携带的通讯工具进行控制。具体有两种情况:一是被动控制,即控制通讯工具,等候其他犯罪嫌疑人拨打此通讯工具,迅速查明情况,将其他同案犯捕获;二是主动控制,即让被捕获的犯罪嫌疑人用通讯工具与其他犯罪嫌疑人联系,查明其他犯罪嫌疑人的行踪,将其捕获。在这种情况下,通讯工具作为犯罪工具,成为物证的一种。侦查中适合控制调动法的电子设备主要有通讯工具、计算机网络、智能卡等。控制调动法主要应用于绑架人质案件侦查、毒品案件的控制下交付以及团伙案件的侦查等。

4.相互印证法

相互印证法,是指侦查人员利用电子信息资源所反映的人、事、物、时、空等内容,来核实印证犯罪嫌疑人口供和辩解、被害人陈述以及证人证言。2000年7月12日,长春市净月旅游公司财会人员从银行提取16万现金在返回单位的路上被抢。案发后,专案组将该公司的司机运江维及其朋友于增志列为重点嫌疑人。在审查于增志时,于辩称案发时与女朋友在百货大楼购物,但调取于增志的手机信息发现该手机在案发时在净月基站活动,从而确定于增志对侦查人员撒了谎,进一步审查,于交待了伙同运江维作案的犯罪事实。

五、结束语

通过对电子信息资源侦查价值和侦查方法的相关研究,我们可以发现,该项工作的顺利开展,有赖于对其多项影响环节与因素的充分掌控,有关人员应该从电子信息资源的客观实际出发,研究制定最为符合实际的侦查实施策略。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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