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无授权不可为

2015-10-28 21:07张天科
人大研究 2015年6期
关键词:越权党政机关依法行政

张天科

所谓的法无授权不可为,指国家公权力的行使必须经过法律授权,没有经过法律授权不能乱作为,“法无授权不可为”同时意味着“法无授权即禁止”。各级党政机关的任何权力行为必须有法律根据,没有法律根据的事就不能做。

“法无授权不可为”现已成为法治国家通行的法律原则,也应该成为全社会共同遵守的法则。法无授权不可为不但要求各级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要依法执政更要依法行政、依法办事;同时要求各级组织和国家机关出台的政策规定,都必须取得法律授权,于法有据,以保证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

然而,在现实生活中,我们看到,“法无授权不可为”说起来容易,做起来难。稍加检视就会发现,一些地方动辄以党委政府名义出台有关政策性文件和带有涉及法律强制性的规定,不少都是“法无授权”而为之,更没有对其“合法性”进行审慎考量,甚至与现行的法律相悖。如在于法无据、没有取得法律授权的情况下,随意出台有关政策规定,增加机关人员编制,延长工作人员退休年龄,减免企业税费,土地出让金、国有资产拍卖收入不入库等等,甚至有的以支持地方经济发展为由,通过决议决定或者会议纪要形式,要求公务消费只能在本地、只能用当地产品;还有一些部门从自身利益出发,出台一些与上位法冲突的规定,如上报项目、立案破案要收费,否则不立项不立案,招商引资征用土地零地价等等,不一而足。这些地方“土法”,实际上都是法外设定权力,在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情况下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有违法治精神,损害法制统一。

事实上,“法无授权不可为”,作为起码的政治常识,早已众所周知,但为什么在现实中经常无法兑现?说到底,是没有建立起市场与权力的对等关系,权力可以越界而为。因此,要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首先要做到“法有禁止不能为,法有授权不能乱作为”。这就意味着,凡是法律法规有明确规定的必须按法律规定办,法律法规明确禁止的不能违规去办。目前很多行政机关越权执法,越权审批、越权处罚等现象比较常见,说明一些政府部门没有恪守“法无授权不可为”的法律底线。

实际上,“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对依法执政与依法行政的重申和强调,是“把权力关进笼子”的另一种表述——各级党政组织的任何行为以及出台的政策规定,都必须取得法律授权,于法有据,以保证权力在法律框架内运行。同时绝不允许任何人以任何借口任何形式以言代法、以权压法、徇私枉法。可见,“法无授权不可为”是各级党政机关必须严守的一项基本要求,体现的是依法治国和依法办事的行为准则。因此,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尊重宪法法律权威,各级党政机关都必须在宪法法律范围内活动,都必须依照宪法法律行使权力或权利、履行职责或义务,都不得有超越宪法法律的特权。各级党政机关只有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才能从根本上改变“人治”现象,增强依法办事能力,推进依法治国进程,维护国家法制统一、尊严、权威,切实保证宪法法律有效实施。

(作者单位: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大常委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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