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代认识论中的葛第尔反例辨谬

2015-11-05 06:30朱志方
江汉论坛 2015年3期
关键词:认识论

摘要:葛第尔提出经典知识定义的二个反例,引发当代知识论的狂热。绝大多数哲学家认为这二个反例是确实无疑的。但我们认为,这二个反例只是对知识辩护的方式提出了疑问,而且也不是确实无疑的。第一个反例有意掩盖了描述词(摹状词)与专名的区别。第二反例把逻辑限制看作认知辩护的唯一限制,而没有看到认知辩护有着比逻辑推理规则更多的限制。

关键词:葛第尔反例;认识论;知识定义;认知辩护

中图分类号:B81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3-854X(2015)03-0046-04

一、引言:对葛第尔反例的反应

什么是知识?这个问题等于问:说某个人s有知识P或知道P,充分必要条件是什么?在传统知识论中,主流回答是一个关于知识的三元条件定义:一、S相信P;二、S有理由(即得到辩护地)相信P;三、P是真的。这三个条件缺一不可;同时,只要满足了这三个条件,就可以说S知道P。当然这里的知识是指命题知识,而不是默会的知识(tacit knowledge)。

1963年,葛第尔在《分析》上发表一篇不到3页的短文《有理由的真信念是知识吗?》,这篇短文对当代知识论产生了深刻的影响。从上世纪后期到现在,认知论或知识论成为西方哲学界的一个热点领域,虽然不全归于葛第尔,但完全可以说他是一只有力的推手。“最初,有一些来自哲学家的反应,他们感到,用点吹灰之力,就可以化解葛第尔给三元说提出的突出问题。然而事情不久就变得明显了,这样一些‘修理措施并不起作用,于是,正如现在大家都知道的,围绕‘葛第尔问题的论文工业很快就发动了。”葛第尔的反例旨在证明,满足上述三个条件并不足以成为知识。有哲学家寻求第四个条件。勒瑞尔用“接受P”取代“相信P”,他的第四个条件是:“S以某种不依赖于假陈述的方式有理由接受P。”而哈特曼的第四个条件是:不存在S并不掌握的破坏性的证据。

葛第尔的反例也产生了消极的反应。扎格泽布斯基论证,葛第尔难题不可逃避,由于辩护不等于真理,因此我们总是可以构造出葛第尔式的反例④。威廉森认可葛第尔反例证明传统知识定义的失败,因此,他把“知识”看作一个初始词,“如果φ是一种FMSO,那么从‘Sφs命题A,可以推出‘S知道命题A”,这样就独立于相信、辩护、真理等认识论概念确定了“知道”的意义,进而这些认识论概念可以由“知道”或“知识”来解释。

这些反应都承认葛第尔反例是确凿无疑的。但实际上,葛第尔反例本身包含着细微的错误,至少他对辩护的理解是有争议的。如此,则不能认为葛第尔反例是确凿无疑的。

二、葛第尔反例中的谬误

葛第尔把各式各样的关于知识的充分必要条件归结为以下形式

(a)S知道P,当且仅当

(i)P是真的;

(ii)S相信P;

(iii)S有理由相信P。

对于上述知识定义,葛第尔提出了2个反例。

反例1:

假定史密斯和琼斯申请了某份工作。并假定史密斯有强证据支持以下合取命题:

(1)琼斯是那个将要得到那份工作的人并且琼斯的口袋里有10个硬币。

史密斯支持(1)的证据也许是,公司总裁肯定地告诉他琼斯最终将被录用,并且史密斯10分钟前数了琼斯口袋里的硬币。由命题(1)推出:

(2)那个将要得到那份工作的人口袋里有10枚硬币。

我们假定史密斯明白从(1)到(2)的推导关系并依据他有强证据的(1)而接受(2)。这样,史密斯显然有理由相信(2)是真的。

再设想史密斯并不知道,是他自己而不是琼斯将得到那份工作。而且,史密斯不知道,他自己的口袋里也有10枚硬币。虽然(2)由(1)推出,(1)是假的,(2)却是真的。于是,在我们的事例中,以下三点都是真的:(i)(2)是真的,(ii)史密斯相信(2)是真的,(iii)史密斯有理由相信(2)是真的;但是,同样清楚的是,史密斯并不知道(2)是真的;因为(2)之所以是真的,是以史密斯口袋里的硬币的数量为根据的,而史密斯并不知道史密斯口袋里有多少枚硬币,他相信(2)是基于他数过的琼斯口袋里硬币的数量,而他错误地相信琼斯是那个将要得到工作的人。

葛第尔的论证分为二步。第一步,对于史密斯,就(2)来说,知识的三个条件都得到了满足;第二步,史密斯并不知道(2)。因此,知识并不是有理由的真信念。具体地说,第一个论证是:

(3)(2)是真的。

(4)史密斯相信(2)是真的,并且

(5)史密斯有理由相信(2)是真的。由于知识定义的三个条件都得到满足,于是有

(6)史密斯知道(2)是真的(那个将得到工作的人口袋里有10枚硬币)。

葛第尔下一步证明(6)是假的,因为

(7)史密斯错误地相信琼斯是那个将得到工作的人,并且他也不知道史密斯口袋里有多少枚硬币。因此

(8)史密斯不知道(2)是真的。

(6)与(8)相矛盾;(8)是真的,所以(6)是假的。由于(6)是假的,所以有理由的真信念并不是知识,或者知识并不是有理由的真信念。

对于这个假想的事例,葛第尔论证的机窍在于(2)的歧义性。如果史密斯相信(2),他的信念的内容到底是什么?当葛第尔断言史密斯有理由相信(2)时,(2)的意思是琼斯的口袋里有10枚硬币;当葛梯尔断言(2)为真时,(2)的意思是史密斯的口袋里有10枚硬币。正是这种隐蔽的歧义性导致史密斯知道(2)同时又不知道(2)这个矛盾的结论。

之所以说(2)是歧义的,是因为它有二种解释:

(2)琼斯将得到工作并且琼斯口袋里有10枚硬币:

(2”)史密斯将得到工作并且史密斯口袋里有10枚硬币。

如果史密斯相信(2),那么他的信念是假的,因此不能得出史密斯知道(2);如果史密斯相信(2”),那么他没有理由,因此不能得出史密斯知道(2”)。显然,对于史密斯,知识的三个条件没有得到同时满足。

在这个事例中,“史密斯”和“琼斯”是专名,而“那个将得到工作的人”是描述词(摹状词)。逻辑和语言哲学中的一个基本共识是,在有些语境下,即使专名与描述词明确地指称同一对象,也是不能相互替换的。克里普克论证,专名是固定指示词,在所有可能世界指称同一对象。而描述词是非固定指示词,在不同世界里指称不同的对象。史密斯用“那个将得到工作的人”来替换“琼斯”,违反了有关的逻辑规则。

多内兰阐明,限定描述词有二种不同的用法,即定语型用法和指称型用法。当说话者用一个限定描述词指称他意指的某个对象时,他对限定描述词的用法是指称型的,不论该对象是否符合有关描述,那个描述词指称他意指的对象;当说话者以形容词的方式使用一个描述词时,则所指对象具有限定描述词所描述的属性。在第一个反例中,葛第尔故意混淆这二种用法,因此导致了“那个将得到工作的人”具有歧义性。当葛第尔断言(2)为真时,他采取了形容词用法;而当他断定史密斯有理由相信(2)时,他采取了指称型用法。

此外,在第一个反例中,除了“史密斯并不知道(2)”这种结论性的论断之外,他还在另外三处使用了“不知道”一词,这意味着葛第尔知道“知道”的意义。但却并没有说。

反例2:

假定史密斯有强证据支持以下命题:

(9)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

史密斯的证据也许是,史密斯记得,琼斯过去一直拥有一辆车,一直是一辆福特车,前不久琼斯开着一辆福特让史密斯搭车。现在我们想像,史密斯另有一个朋友叫布朗。他完全不知道布朗现在在哪里。史密斯完全随机地选择了三个地点,并构造出以下三个命题:

(10)琼斯拥有一辆福特或者布朗在波士顿;

(11)琼斯拥有一辆福特或者布朗在巴塞罗那;

(12)琼斯拥有一辆福特或者布朗在布列斯特一利托夫斯克

这三个命题都由(9)推出。想像史密斯实际上由(9)推出了他构造出来的这三个命题,并基于(9)接受(10)、(11)和(12)。史密斯从他有强证据的命题正确地推导出(10)、(11)和(12)。因此,史密斯完全有理由相信这三个命题中的每一个。当然,关于布朗在哪里,史密斯没有任何念头。

但是,现在想像另有二个条件成立。第一,琼斯并不拥有一辆福特车,他现在开着一辆租来的车。第二,史密斯并不知道,纯粹出于巧合,命题(11)提到的地点恰好是布朗现在所在的地方。如果这二个条件成立,那么,即使(i)(11)是真的,(ii)史密斯相信(11)是真的,并且(iii)史密斯有理由相信(11)是真的,但史密斯并不知道(11)是真的。

葛第尔论证的形式如下。

(13)史密斯有理由相信P。

由于史密斯懂得逻辑并且懂得P推出PVQ,他也实际上由P推出了PVQ。于是,葛第尔推出

(14)史密斯相信PVQ。

如果史密斯有理由相信P,那么它有也理由相信PVQ。因此,

(15)史密斯有理由相信PVQ。

出于纯粹的巧合,P是假的而Q是真的,所以

(16)PVQ是真的。

(14)-(16)满足知识定义(a)的三个条件,因此按定义史密斯知道PVQ。但是实际上P是假的,而史密斯没有任何关于Q的想法,所以史密斯并不知道PVQ。因此知识定义(a)是不恰当的。

葛第尔的论证有二股线。第一股论证线是:

(17)史密斯相信P。

(18)史密斯有理由相信P。但是

(19)P是假的。

(20)史密斯并不知道P。

由于P是假的,由于史密斯并不知道P,假定史密斯也不知道Q,那么,史密斯不知道PVQ。论证至此已经结束。但是,葛第尔又给他的论证加上了第二股线。

第二股论证线在形式上是正确的,但是在认识内容上是引起误会的。史密斯有理由相信PVQ是因为他有足够的证据支持P,而不是因为他有证据支持Q。当史密斯有理由相信P时,他相信PVQ满足了形式逻辑的要求,但并没有满足认知辩护的要求。具体地说,如果他不知道布朗在哪里,那么PVQ的第二个选言支对于史密斯来说就没有任何认识价值。从形式逻辑上说。

(21)P→PVQi∈Q,i=1,2,……n,

这里Q是所有合语法的语句的集合,Qi是其中任一元素。如果某人相信P并且懂得基本的逻辑演算,那么他是否相信P与一切可能的命题的析取呢?即他是否相信PiVQ1VQ2……VQn如果回答是,那么一个不懂数学的人的信念内容中就包含无限多他根本不了解也不知道如何表达的命题,比如大批的高等数学命题。

从逻辑上说,史密斯确实可以构造出(11)这样的信念来。但是,当我们谈论知识时,我们应该关注人类求知的实际方式。在琼斯拥有车辆的问题上,假定史密斯的强证据不足以使他确实地相信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那么他可能怀疑琼斯没有车,或者琼斯有一辆车但不是福特。相关的选项是: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或者琼斯拥有一辆非福特车或者琼斯不拥有汽车。布朗在哪儿与琼斯的车主地位没有关系,在知识上不会形成相关选项。史密斯当然可以关心他的朋友在哪儿。如果他没有任何想法,他就不可能形成有关布朗在哪里的任何信念。如果前不久布朗同他谈到想去巴塞罗那或布列斯特一利托夫斯克一游,那么,他有理由相信这位波士顿的朋友现在在这三个地点中的一处。如果史密斯同时关心这二个事情,他的信念应该是

(21)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并且布朗在波士顿或在巴塞罗那或在布列斯特一利托夫斯克。

由于这个合取命题的第一个合取支是假的,因此,史密斯并不知道(21)。

就算我们允许史密斯构造出命题(11)。这是一个析取式。我们可以倒过来从真理性来看有关的辩护和证据的要求。假定命题PVQ是真的并且史密斯相信它。如果PVQ为真是因为P真,那么史密斯必须拥有关于P为真的证据或理由;如果PVQ为真是因为Q真,那么史密斯必须拥有相信Q为真的理由。但在反例2中,事情恰恰相反。P是假的而史密斯有理由相信P,Q是真的而史密斯没有理由相信Q。可见,史密斯对于(11)的信念并没有得到恰当的认知辩护。

形式逻辑的基本格式是,如果前提是真的,那么结论必然是真的。这只是对知识的最基本要求。经验知识除了要满足最基本的逻辑限定外,还必须满足关于知识的更多限定。如目的性、精确性。就目的性来说,如果想要知道琼斯是否有一辆福特车,那么,我们的任务是列举琼斯拥有福特车的充分证据,包括检查有关所有权文件及其真实性。如果想要知道布朗在哪里,我们要求有布朗现在何地的充分证据。如果我们同时有这二个知识关切,那么它们应该形成合取命题而不是析取命题。就精确性来说,如果我们有充分证据相信一个精确的命题,那么我们就不应该由此推导出一个更模糊的命题。例如,如果我们有根据相信珠穆朗玛峰的高度是8844米。那么我们就不需要考虑“珠穆朗玛峰的高度大于1000米”这样的信念,如果你是一个飞行员,这样的信念可能严重地误导你。同样,如果我们有足够的证据相信琼斯拥有一辆福特车,那么,我们就不需要考虑“(9)或者Q[这里Q是一个无关选项]”。当我们的目的是辩护(9)时,如果我们把辩护的目标指向“(9)或者Q”,那么,我们就放宽了辩护条件。正是只遵守逻辑限制而不遵守信念辩护的具体限定,导致某些信念既是得到辩护的又是真的却不是知识。

三、余论

当然,葛第尔的意图是证明定义(a)并不是知识的充分条件。我们论证他的二个反例并不成立,并没有证明(a)就是知识的充分条件。但是,葛第尔的论述隐含着这个定义提供了知识的必要条件。很显然,勒瑞尔和哈特曼的第四个条件是顺应葛第尔的要求提出来的。反例2中史密斯的信念(11)的辩护依赖于假陈述(9),而反例1中有着史密斯不知道的破坏性的证据。但这样的要求都是针对辩护提出的,只是对辩护提出了某种要求或施加了某种限制。

如果有人提出第四个条件,那么他必须证明这第四个条件是独立于前三个条件的,并且是必要的。我们看到,勒瑞尔和哈特曼各自提出的第四个条件都不是独立的,即它们是关于辩护的。在当代知识论中,辩护问题最受关注,如内在论(internalism)和外在论(extemalism)、证据主义(evidentialism)和可靠主义(reliablism)、基础主义(foundationalism)和反基础主义(anti-foundationalism)等等。由于知识的定义涉及信念、辩护、真理三个方面,很自然,关于信念、真理的解释也会成为关注的焦点。在关于真理的解释上,有符合论、融贯论、实用主义三种主要主张。不过,如果我们把融贯论看作一个辩护条件而不是一个真理定义,那么融贯论就会引起更少的争议。如果把融贯论看作一个辩护条件,那么它就只是一个关于辩护的逻辑一致性要求。同样,实用主义作为一个关于辩护的理论,比作为一个真理理论更有说服力。实用主义只不过是说,一个信念的辩护就在于这个信念的使用产生什么实践后果。

说“知识”的意义是什么是一回事,说我们的哪个具体信念是知识则是另外一回事。由于我们的经验信念的辩护总是部分的,而我们在求知实践中判定真理性的过程与辩护的过程是同一个过程,因此我们的知识断言总是可误的。就如同我们有相信度、逼真度等概念一样,我们在知识论中也同样需要有知识度这样的概念。

作者简介:朱志方,男,1961年生,湖北仙桃人,哲学博士,武汉大学哲学学院教授、博士生导师,湖北武汉,430072。

(责任编辑 胡静)

猜你喜欢
认识论
中国现代美学发生的内在线索与本土话语
浅析刘一明的哲学思想
资本批判的三重向度与《资本论》对马克思主义的哲学建构
浅谈政治理论课教学中的哲学思想
江南影视艺术职业学院对创新创业教育的哲学思考
史蒂夫·富勒社会认识论思想的分析
新农村文化建设中教育功能的缺失及其认识论根源
荀子的认识论及其“虚一而静”的方法
康德的时空观浅析
认识论的自然化、日常化与人工智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