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探索

2015-11-05 08:45
关键词:马鞍山市大户农场

孙 良

(马鞍山师范高等专科学校,安徽 马鞍山243041)

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是推动现代农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的重要举措。本文以马鞍山市为例,研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发展状况、存在问题,并提出加快发展对策建议。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状况及特点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是指在家庭承包经营制度下,经营规模大、集约化程度高、市场竞争力强的农业经营组织和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的职业农民。[1]根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经营方式的不同,大致将其分为三类:一是家庭经营,;二是合作经营;三是公司制经营。

(一)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状况

一是家庭经营。家庭经营包括农业专业大户和家庭农场。农业专业大户是指在农业生产经营过程中,从传统农户中分离出来,具有一定经营规模、围绕某一种农产品从事专业化生产的农户。截至2013年底,马鞍山市有3 226个专业大户,其中,林业(100亩)302个,占9.37%;种植业大户(100亩)849个,占26.3%;蔬菜(50亩)200个,占6.19%;畜禽业1 210个,占37.5%;水产业(100亩)620个,占19.2%。其他类(农机)45个,占1.39%。从专业大户从事的农业生产经营方向不同,可见马鞍山市专业大户中畜禽业经营大户最多,所占比例为37.5%;其次是种植业,占26.3%;再次为水产业,占19.2%,此三项占到专业大户的83%。①

家庭农场是指在土地产权公有基础上,以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集聚为纽带,以农户主及其家庭成员为主要劳动力,适时雇佣少量雇工,从事农业规模化、集约化、商品化生产经营,并以农业收入为家庭主要收入来源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截至2014年9月26日,在马鞍山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家庭农场有300户,较2013年新增171家。从家庭农场的注册金额看,5万元至50万元的农户所占比例最大,共180户,占全部家庭农场的60%;50万元至500万元的共112户,占全部家庭农场的37%;500万元以上的家庭农场只有8户,占2.6%,可见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普遍较小。家庭农场中从事种植业经营的农户133户,占44.3%;其次为水产养殖业共68户,占22.6%;再次为果蔬种植业共61户,占20.3%;家禽养殖业共39户,所占比重最小,只有13%。由上述数据可见,马鞍山市的家庭经营近年来发展迅猛,但经营规模普遍偏小,集约化程度普遍不高。

二是合作经营。合作经营包括专业合作社、土地股份合作社。专业合作社是在农村家庭承包经营基础上,同类农产品的生产经营者或同类农业生产经营服务的提供者,自愿联合、民主管理的互助性农业经济组织。土地股份合作社,一般以行政村集体牵头,数个农户联合,通过入股、租赁等方式把农民分散的土地聚集在一起,由合作社按照公司制方式按股份核算,直接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组织形式。截至2014年9月,在马鞍山市工商部门注册登记的农业合作社已达879家,较2013年新增178家。此879家农业合作社在马鞍山市三区三县分布不均,其中当涂县合作社最多,共389家;其次为和县,共188家;再次为含山县169家;其他三区共有133家。从注册金额上看,合作社经营注册金额50万元以下的是445家,占总数的50.6%;注册金额500万元以上的合作社只占总数的3.9%,可见合作社经营在马鞍山市以小规模为主体。

三是公司制经营。公司制经营包括龙头企业、专业服务公司。龙头企业是依法设立的以农产品加工或流通为主业、具有独立注册资格的企业。专业服务公司是为农业生产提供社会化服务的公司,他们在产前、产中和产后各环节为小规模农户提供服务。截至2014年上半年,马鞍山市以公司制经营登记在册的各类龙头企业及专业服务公司148家,由于地理区位不同,三区三县企业经营各有特点。含山县34家企业经营中,食品加工企业最多共10家,占29.4%;其次为家禽养殖业,共8家,占23.5% ;还有来料加工、茶场等企业。在和县46家企业中以种植业最多共17家,占36.9%;其次为家禽养殖业13家,占21.6%;再次为油料和食品加工企业。当涂县已注册的37家农业企业,以生态农业及种植业为多,分别为10家,占27%;其次为水产企业和食品加工企业,各7家,分别占18.9%;再次为油料加工、药业等企业经营。现在三区农业企业已登记注册的共有31家,较为集中的是家禽养殖业,共9家,占29%;其次为食品加工企业共有8家,占25.8%。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特点

一是总体呈现逐年快速发展趋势。由于马鞍山市新型农业经营正处于起步阶段,相关数据统计尚不规范,如家庭农场也只是在2013年9月开始注册登记的,为了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全貌进行分析,相关数据只能从2013年算起。

表1 2013~2014年马鞍山市已登记注册的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数量变化 单位:个

表1反映的是2013年1月至2014年9月三类经营主体在数据上的变化,发展最快的是家庭农场,增幅达到132.9%;其次是合作经营增幅为25%;再次为企业经营增幅为13.8%。

二是各种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之间发展不均衡。表2为2014年9月在工商部门登记在册的马鞍山市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最新数据。

表2 2014年9月马鞍山三区三县新型农村经营主体状况 单位:个

表2的数据中没有各县区专业大户具体统计数据,按2013年底马鞍山市农委统计的专业大户数量为3 226个来看,专业大户数量最多,其次为合作社经营。表2数据显示,当涂县合作社经营发展最快,已达389户,占44.2.%;家庭农场则是含山县发展较快,为126家,占42%;而农业企业三区三县发展基本平衡。

三是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流转土地面积普遍较小。根据马鞍山市农委提供的种植业经营户与经营面积的关系,可以管窥新型农业经营规模,具体见表3:

表3 2013年马鞍山市农业种植业状况

表3显示种植面积在100亩的经营户占81.2%;500亩经营户占13.2%;1000亩的经营户只占5.5%。可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面积普遍较小。

四是土地流转方式以出租为主。当前农村土地有转包、转让、互换、出租等多种方式,表4是2013年马鞍山市耕地流转相关数据。

表4 2013年马鞍山市农村家庭承包耕地流转状况

由表4数据可见,土地流转中转让、互转的农户非常少,总体呈现出租为主体,其次为转包。根据农委2014年初提供的数据,在家庭承包耕地流转去向方面,流入农户的面积占51.16%;流入农民合作社的面积占23.28%;流入农业企业的占12.13%;流入其他主体的占13.43%。可见,马鞍山市农村承包耕地流转中流入农户进行家庭经营方式是主体。

二、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发展存在的问题

(一)土地流转不够规范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在土地流转过程中没有规范的合同文本,一旦发生土地纠纷案件,双方权益都难以得到有效保障。究其原因是我国农村土地所有权制度产权主体缺位,致使大多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不太可能制定出清晰、可行的长期发展战略,模糊的发展战略难以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管理、创新产生持续的推动和刺激。

联系人:格日力(0971-6142063;geriligao@hotmail.com) 杨应忠(13997052122;E-mail:yyz77921@hotmail.com)

(二)农业经营主体发展资金不足

通过调研我们发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经营规模普遍偏小,发展农业经济资金缺口大,融资难,农业保险机制不健全等问题突出,特别是家庭经营资金缺口最大。据统计,家庭农场中,金额在5万至50万的农户共180户,占到全部家庭农场的60%,足可见家庭农场经营规模普遍偏小,他们只能进行最基本的农作物生产,农业产品销售权基本上让渡给了其它中介组织,因此无法改变比较收益低下的窘况,而他们恰恰是现代农业经济发展最具潜力的群体。

(三)新型农业从业人员职业化程度不高

“新型职业农民将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推动者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者,将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奠定稳定基础。”[2]因此培育有文化、懂技术、会经营、善管理的新型职业农民是关键。在马鞍山市,无论是家庭经营中的专业大户、家庭农场,或农业合作社,其经营者大部分年龄偏大,大多数经营者文化程度在初中以下,由此导致种养殖技术不专业,经营水平低,管理水平差等问题。

(四)区域特色发展参差不齐

马鞍山市全域面积尽管不是很大,各县区的气候环境也没有太大差异,但从地形地貌上看却各具特点,地理位置和土地及水域等自然资源差异性很大。如:当涂县水域面积相对富裕,且农民有多年水产养殖经验,但当涂县水产并没有形成规模和打造出知名品牌,目前仅靠挂靠知名品牌销售产品,无法形成独立品牌进行自主经营,因此始终处于被动境地。而含山县耕种业及油料加工有基础,和县蔬菜种植享誉全国。因此马鞍山市充分利用各县区特色资源优势,因地制宜,突出区域农业特色,形成农业经济差异化发展,创建地方品牌,推动部分产品成为国家乃至国际品牌,是发展现代农业经济的有效途径。

(五)新型农业经济主体信息库不健全

通过对马鞍山市的调研发现,很多地方目前尚没有统一的统计渠道或口径对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进行全面系统的统计。现在合作社和家庭农场登记注册在工商部门,但专业大户数量、新型农业主体经营规模、年龄结构、文化程度、赢利状况等数据处于缺失状态,致使农业主管部门不能准确掌握全市农业整体情况,进而影响对现代农业经济的科学指导。

三、加快发展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建议

(一)规范土地流转制度,培育和发展家庭经营为主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通过对马鞍山市的调研发现,家庭经营中专业大户起步早、数量多。专业大户对提高土地资源的有效配置发挥了重要作用,但也面临着一些不可忽视的问题。如土地流转过程中不少只是口头协议,没有书面合同,导致农业生产过程中围绕土地流转纠纷不断;耕地租赁转包政策没有实施细则,耕地转出户大多不愿签订长期流转合同,导致专业大户转入土地期限普遍较短,土地流转不稳定,影响专业大户长期投入农田基础设施的积极性;专业大户存在一定程度的耕地“非粮化”倾向,原本用于种粮的土地,不少转为发展养殖业、高效经济作物种植业、休闲农业等,从而使耕地的“非粮化”倾向明显等。未来专业大户可能朝着家庭农场方面发展将会更具潜力,因为家庭农场门槛更高、准入制度相对严格,其界定标准也高于农业专业大户。要根据《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培育发展家庭农场的意见》(皖政办〔2013〕35号)精神,家庭农场土地流转不但要有正式书面合同,而且土地流转期限一般不得低于5年,家庭农场不得擅自改变原有土地用途等硬性规定,使家庭农场管理规范,稳定性强,规避专业大户潜在的风险,增大发展潜力 。

政府未来需加大农民土地确权颁证力度,进一步规范土地流转制度和机制。建议:建立土地流转登记备案制度。完善流转合同管理制度和土地流转纠纷调节制度;实现动态监测和对土地流转风险评估和控制;加强土地流转服务,以保障农民依法享有农村土地承包权和收益权;在不改变耕地性质的前提下,鼓励农民积极流转土地,以不同形式参与土地经营,实现土地集中连片规模经营,以期提高土地规模经营效益。

(二)发挥合作经营带动作用,激励更多小农户进入新型农业经营体系

合作经营是小农户自愿联合形成以优化其成员经济利益为目的的现代农业经营组织,它不但可以提高农民组织化程度,还可以连接小农户与大市场,使小农户因为合作经营有了较好的经营空间。在马鞍山市一般要求5户以上即可成立农村合作社经营,通过合作社经营增大了小农户受益面。至2014年6月马鞍山市已注册的879家农民合作社,有农民合作社成员5万多人,辐射带动16万多户。但在合作社经营中由于农业生产监督和计量的先天性困难,再加上农民合作社非营利性特征和集体行动的困难,其局限性明显,不少合作社成立后就处于松散状态,没有建立健全财务制度,管理不到位,少数甚至成为只有一块牌子、一个章子、一张桌子的“空壳社”。当然农民土地合作社作为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形式之一,由于是农业小户的联合,其合作空间和潜力巨大,在未来相当长的时间内仍会有所发展,但从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视角看,不太可能成为一个普遍化、有效率的主体形式。

(三)公司制经营将成为家庭农场的重要补充

(四)提高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的精准化

提高财政扶持资金使用的精准化,将有限的扶持资金进行合理配置,发挥最大的农业经济生产效益是关键。建议:土地流转补贴政策由向超大规模流转项目倾斜,转为向适度规模经营倾斜,以利于小农户发展。对短期经济效益不明显,但社会效益较高的项目进行重点补贴,以推动农业经济可持续发展。农业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社会资金大力投入,政府可以对这类项目进行重点帮扶和补贴,推动农业经济科学发展。

(五)加快职业化农民培养

新型职业农民将是中国农业现代化的推动者和社会主义新农村的建设者,将为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奠定稳定基础,[2]培育职业农民是关键。建议:建立专门专项培训资金,列入财政预算,为职业化农民培养提供财力支撑。加强农民经营专业化培训,在政府主导和农民自愿的基础上,对不同类型和层次的职业农民实行不同方式培养,尽可能使培训做到有的放矢。将国内外现代农业前沿研究成果通过职业农民培训快速渗透到农业生产经营中,实现产、学、研有力结合,推动农业科技合作。鼓励和扶持学农的大中专毕业生成为农业经营主体的投资者、管理层、创办者、领头人。鼓励返乡农民投资创办家庭农场或加入合作社。对经过培训并取得合格证的农民在农业补贴上予以倾斜,对通过学习发展农业经济成果显著的农户进行适当奖励,营造良好的职业农民培训氛围,不断提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职业素质。

(六)坚持差异化发展,形成地方特色品牌

建议农业经济以优化质量和品质为重点,着眼于国际农业产品消费,大力突破国内外市场农产品绿色壁垒,一方面提高质量检测标准,使标准与国际接轨;另一方面采取综合技术措施,提高农业产品的质量。

(七)搭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数据平台

新型农业经营体系还处于初步发展阶段,为更全面准确地掌握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发展状况,需建立健全新型农业经营体系数据平台。具体措施为:一方面,设计科学合理的登记内容,采用基层管理机构个别指导的方式,具体指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准确填报各项必要信息。另一方面,农业基层管理部门工作要做到扎实、细致,及时检查发现缺失信息并进行及时增补。这样农业主管部门对全市农业的整体情况才能做到准确掌握,并对全市每年生产、营销信息进行及时更新及时通报,农民朋友通过这一信息平台获得农业经营全方位信息。通过平台还可以链接国内外农业经营信息,便于经营者及时调整生产经营方向和经营范围,进而进行科学的农业生产经营,实现政府引导现代农业生产经营的积极作用。

四、结语

我国正处于建构新型农业经营体系的关键时期,新型农业经营体系应以家庭经营为主,以合作社经营与公司经营为补充,多元化农业经营主体并存互补,以实现农业生产集约化、专业化、组织化、社会化,推动现代农业经济健康快速发展。

注释:

①文中没有专门注明出处的数据均来自马鞍山市工商局和农委.

[1]张照新,赵海.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的困境摆脱及其体制机制创新[J].改革,2013(2):79.

[2]李俏,李辉 .新型职业农民培育:理念、机制与路径[J].理论导刊,2013(9):82-8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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