道家与韩非法律史学地位的再认识及其启示

2015-11-09 16:49陶佳
西部学刊 2015年10期
关键词:黄老学术史韩非

摘要:在先秦学术史上,道家与韩非的法律思想并非完全是绝缘的,道家尤其是黄老学派对韩非的影响可谓深远。韩非吸收并发挥道家的思想彰显了道家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且韩非在这一过程中完成了法家思想的道家化的超越。道家与韩非的学术贡献需要放在同一视域中考察,因其是连续的、相容的,也只有如此才能予以客观、全面评价。此种研究有助于重新认识道家与韩非,对整体的法学学术史研究亦具有启示意义。

关键词:道家;黄老;韩非;援道入法;学术史

中图分类号:D929;K23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一般而言,我们审视历史人物或学派的学术贡献是就事论事、就人论人的,很少能够将事与事、人与人以及事与人联系起来,以致不能做出客观、全面的评价。事实上,思想的发展历史并没有固定的模式,但一成不变的倾向则是思想间的交融与合流,中国思想文化的发展更是如此。正如,新(新)儒家、新(新)法家、新(新)道家等等新的学术流派,并非完全是按其内在逻辑发展的结果,而是包含有对其他学派排异、吸收的因素在。韩非“援道入法”的事实正是对这一现象的完美诠释,其对道家思想的继承、变异的过程,是继黄老学融合道、法家思想后的进一步发展。从法学学术发展史的角度分析这一历史现象,可以展现一个全面、新颖的认识道家与韩非法律史学地位的角度。此外,这对中国古代法学的学术史研究亦具有极大的启示意义。

一、道家法律史学地位的再认识

陈鼓应先生曾言:“如果抛开历史的和学派的成见,实事求是地看待中国哲学发展史,那我们就必须承认:中国哲学史实际上是一系列以道家思想为主干,道、儒、墨、法诸家互补发展的历史,而绝不是像一些学者所描述的主要是一部儒家思想发展的历史。” [1]当然,这不是要贬低或抹杀其他诸家的历史地位和作用,只是希望从哲学史的角度肯定道家的历史地位。那么,在法学的发展史上,道家的历史地位又该是怎么样的呢?

(一)隐而不彰:道家法史学地位的辨正与评价

在我们讨论儒家之“法”是否掩盖法家之“法”的同时,有学者已经开始为常被忽视的道家法律思想的历史地位鸣不平了,并认为“对封建正统法律思想认识的偏差,主要源于过分注重儒、法等学派,对法家在西汉以后的地位和作用作了过高估计,而没有把一般的理论原则与具体的立法和司法实践区分开来;同时,对道家尤其是黄老学派的源流、发展、特点及其影响关注不够。” [2]25其实,道家的法史学地位的提高,还可以从其对法家、儒家等的影响方面来分析,其对韩非子的深刻影响就是最显著的一例。这在一定程度上说明了道家理论的合理性、可行性。反过来看,韩非法律思想借鉴于道家思想,展现了道家尤其是黄老一支的法学气质的独特与魅力。

道家法律思想的历史贡献在现实政治领域的被忽视,最主要的原因可能在于道家之“道”是“隐”的,不同于儒家与法家的学说是“显”的。道家与儒、法、墨等诸家虽然都是救世派,但具有明显不同的特征。尤其是早期的道家学派,如老子,从“道”论出发,提出了无欲、无为等主张,他反对礼法,甚至反对君主与国家存在的合理性,主张建立一个“鸡犬之声相闻,民至老死不相往来”的理想社会。庄子更加极端,甚至否定了社会,几乎想要回到原始社会。正因为此,老庄往往被归之消极、厌世的一派,被认为是法律虚无主义的主要代表。从《老子》的文本中,我们的确可以发现无为、不争、柔弱、虚无、清虚等观念,但老子的关怀仍是社会化的。只不过需要注意的是,同其他诸家的积极有为相比,老子的思维方式是独特的。

道家法律思想就如其哲学思想一样“玄而又玄”,如其代表人物一样“来无影,去无踪”,它的影响是间接的、隐形的,主要不在具体的制度方面,而集中表现的是对法学的思想性的、原则性的启示。也正因为此,形成了这样一种与儒、法家对传统法文化直接、明显、制度化影响不同的影响方式,共同构成法学史上的有效互补局面。当然,思想的先导性作用是更加强大的,它可以影响到具体制度的建构。正如有学者总结说:“道家思想所倡导的法之原则与精神,不仅对中国传统法律文化之格局,如法律理念、法律特征、法律原则、法审美观、法律诉求等产生了广泛而深远的影响,而且对当世的立法理念、法律移植、生态法建设、法学研究等仍然具有极大的借鉴价值。” [3]

此外,讨论道家对中国传统法文化的影响及其历史地位,还应注意区分不同流派的特殊贡献。如果把道家仅仅等同于老庄,那无疑会误解道家,尤其会误解道家对法律的真正认识(不同阶段道家的不同认识)。在法律观方面,黄老是道家中的特殊流派,它不仅重视法律,而且还有特殊的认识,是中国法学史的一朵奇葩,不可不明察。

(二)承上启下:先秦黄老之学的法史学地位

过去,有关黄老学说的研究并不多,尤其是先秦黄老学的研究更是少之又少,主要原因与文献的不足以及对黄老学历史地位的认识不够充分有关。20世纪70年代,马王堆汉墓帛书《黄帝四经》的重现天日,引起了学术界的极大关注。随后,有关先秦黄老学的研究成果不断问世,揭开了许多历史上的学术谜团,也为旧有的一些学说找到了更可靠的依据。例如,新文献的出土为佐证韩非思想“本于黄老”的问题提供了丰富、可靠的资料,也使得进一步研究道家重要流派之一的黄老学成为可能。此外,对法律史学的研究,亦有极大的史料价值。

先秦黄老学“援法入道”为韩非“援道入法”作了榜样,而就其法学贡献而言,至少有以下几点:

其一,发展了老子的政法学说。老子思想有一大特色,即极具哲理性与批判力。但是,这并不足以实现他的政治理想,治世之道需要更加具体、可操作性的理论。如果说庄子接续了老子的真精神,将道家进一步引入批判现实政治与传统文化,以及追求心灵自由和精神自由的道路。那么,黄老学以物化、功利化为标准,将道家引入现实政治生活的领域,开拓了道家发展的新方向。这一转变的总特征可以用四个字来概括——“援法入道”,即黄老学吸收了法家的“法”理论,将其与“道”思想结合在一起,形成一种全新的思想学说。对韩非而言,这为他继承道家思想指明了方向,也铺平了道路。总之,黄老学使得具有批判色彩的“道”论学说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社会化的发展,适应了历史发展的真正需要,能够成为可以积极指导政法实践的理论之一。正如陈鼓应先生所言:“‘道的向社会性倾斜,是黄老学派对老子思想的一种发展,也是黄老道家的一大特点。” [4]6

其二,除“援法入道”之外,先秦黄老学亦兼采各家之长,融会百家之说。先秦时期,诸子百家争鸣,各学派之间虽有相互吸收的痕迹在,却仍以批判为主。然而,很明显的是,黄老学在道家思想的基础上兼收并蓄其他诸家思想,包括儒家、法家、墨家、名家、阴阳家、兵家等等。意义有二:一是,形成一种包容性更强的理论,相较于其他诸家而言,其“中庸”的本质更易为治国者认可,也容易被社会所接受,具有更强的社会性、实用性基础。二是,成为调和诸家思想的典范,为后来的学派间的思想融合奠定了基础,也使得韩非成为先秦时期最后的集大成者成为可能。黄老学的兼容并包,对韩非而言也是极其重要的,他对其他诸家思想的吸收,通常都在黄老这里完成了过渡、转换。甚至可以说,没有黄老学的包容,也许就不会有韩非学的宏大。

其三,如同上述,黄老学对韩非的法律思想影响深远。这种影响既有间接的,也有直接的。就间接而言,韩非从荀子、慎到、申不害等思想家那里承袭了大量的黄老学的思想主张。通常认为荀子是儒家的代表,但我们也能发现荀子深受黄老影响,其所展现黄老的气质又直接影响了韩非。慎到、申不害等往往被认为是前期法家的代表人物,是韩非法律思想重要的理论来源。但我们知道,他们与李斯、商鞅不同,并不是严格意义上的法家,他们的“势”与“术”论更具有道家黄老学的气质,深受黄老学的巨大影响,又在发展的基础上成为黄老学的一大代表。就直接而言,则是韩非直接从黄老学说中吸取营养。当然,间接与直接并没有严格的界限,更多的则是相交、相容。

综上所述,黄老学将老子的政法思想引入现实生活的领域,在“援道入法”的基础上,成为“尚法”的道家学派;黄老学兼采各家之长的学术发展方向,发展出有巨大影响力的政法学说,深刻影响了后世的政治实践;黄老学为韩非继承道家思想作了指引,更对韩非的法学思想有直接的影响。当然,全面、客观的评价黄老学的法学贡献,还应该具体分析它的学说主张、思想特点、后世影响等等。可惜,限于篇幅与本文任务的需要,也只能做这样局部的评价了。

二、韩非法律史学地位的再认识及其贡献

先秦是传统思想文化形成与发展的“轴心时代”,到战国末期,各家各派的理论体系建构都已基本完成、定型。从思想学术的发展历史来看,观念的融合是学术发展的必然趋势之一,诸家后学的发展无不体现出吸收其他学派思想的特点。韩非虽为法家的最大代表,却是先秦最后一位杂糅诸家的大思想家。其中,除对前期法家的继承之外,对道家思想的继承应该说是最为明显、充分的了。下面将从学术思想发展史的角度谈谈韩非的贡献。

(一)韩非为法家思想注入了道家的血液

道家流派众多,思想重心亦有不同,但无不成为韩非汲取的资源与灵感的来源,这为法家思想注入了道家的新鲜血液。

其一,为法家思想提供了形上学的理论基础。不同于儒家,法家是后起的学派,没有源远的谱系,他们自称“不法先王”;不同于墨家,法家基本是唯物论的,缺少鬼神、天命等庇护。在韩非以前,法家的学说是没有根、没有哲理特征的典型,然而,韩非试图改变这一面貌,在道家这里找到了较为可靠的法哲学基础。李约瑟曾说:“中国没有道家,就像大树没有根一样。” [5]106对法家来说尤为如此,没有道家,法家就没有深度。

其二,影响了法家的思维方式。法家的思维方式往往以简单、粗暴著称,这里我们看不到温情脉脉的说教,所感受的更多的是严刑峻法的训导,功利的算计等等。甚至,法家的思维都很少绕弯子,一切都说得那么直接,理直气壮。但是,韩非试图改变这一现状,要为“法治”寻找更深的哲理基础,进行更深刻的论证。所以,我们看到了韩非法律思想中存在大量的辩证思想的例子,如“无为”与“有为”关系的论证,“无为”与重刑关系的论证,“道、理、法”关系的论证等等。可见,即使是最暴力的言说,也要披上“道德”的外衣,以便更好地为社会所接受。

其三,促成了法家“法”理论体系最后形态的充实、完整。人们习惯上这样论述韩非,“他集商鞅的‘法治、慎到的‘势治、申不害的‘术治为一体,提出了‘法、势、术三者合一的思想,对后世产生很大的影响。” [6]22这很有道理,但不足以概括韩非思想的全貌,尤其容易在“势”、“术”的干扰下,忽视韩非“法”的思想体系与内容。在道论思想的统摄下,韩非论证了一整套的法学基础理论,从最基础的法律起源问题到最实在的司法实践问题,都可以发现道家的影响痕迹在。

道家对法家的影响虽不从韩非始,也不在韩非终,但韩非对道家理论的继承与发展却处于顶峰。因此,对法家来说,韩非为法家注入了更多道家的血液,增强了法家思想的生命活力,尤其是对法家“法”理论的体系的形成与完善提供了巨大的理论支持。

(二)韩非发展了道家的法律思想

道家由老子所创,后学流派众多,尤以庄子学与黄老学最为突出且最具特色。就政治哲学而言,黄老学继承、发展了老子积极“用世”的一面,提高了道家哲学在现实政治面前的话语权。在这一点上,韩非沿袭着黄老的路线,将“道”与“法”的关系提高到无以复加的地步,甚至不惜在一定程度上扭曲道家的学说。但是,需要说明的是,无论是发展,或是扭曲,又都可以找到道家哲学内在的发展种因。韩非对道家理论的发展贡献,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其一,“道”的内涵的持续社会化。在老子那里,“道”的含义是多重的,包含有规律的意思,但更多的是与自然相同的,甚至是虚幻的道,不可捉摸、不可感知。在黄老那里,“道”的含义多可以从规律、规范的意义上去把握,更重要的是“道”与“法”有了联系,“道生法”成为一个基本的命题。在韩非这里,“道”虽为“法”的生成基础,但后者才是韩非思考与论证的核心。可以说,在一定程度上,韩非是借着道家的威势与理论为自己的“法治”正名的,非真为弘扬道家的学说。但是,这并不能否定韩非在客观上对道家思想的发展所做出的贡献,“道”与“法”的进一步结合,是“道”理论社会化的表现,也是“道”论的政治化、现实化的发展。其实,这也并非完全背离了老子的本意,在一定程度上完成了老子关怀社会的愿望。

其二,“理”的概念进一步发展。老子论“道”与“德”之后,黄老学派提出“理”的概念,使“道”与具体事物之间有了沟通的媒介。直至韩非,全面、细致地论述了“理”的媒介作用,尤其是论证了“理”在“道”与“法”之间的沟通作用。韩非论“理”与“法”的精细程度远超于黄老,甚至有学者提出:“其实,法家的标志性概念是‘理,不是‘法。法家在推崇法度的同时,更加强调‘理,因为法度在实践中存有偏离本来航道的危险性,预设‘理来保证航道的正确方向,其运思是精密的。” [7]无疑,“法”离不开“理”的指引,但“理”并不能取代“法”成为法家的核心概念,如同“道”一样,在实证精神充斥的法家面前,“理”也具有工具化的色彩。只能说,韩非等法家发展了道家“理”的概念,并将其作为“法”的运作基础。

其三,“无为”理论在“法”之下的充分发展。老庄的“无为”乃真无为,以为事物的发展应符合自然本身的规律,尽量减少人为的、不必要的干预;黄老的“无为”已有了许多“有为”的成分,既有道德成分的“有为”,又有法律成分的“有为”,“无为”更是一种策略,汉初的黄老实践就是最好的明证;韩非的“无为”,则主要是“法”内的无为,并且与“术”有紧密的联系,前者肯定了“法”的客观性的特征,后者则论证了统治之“术”的不可见性。可见,到韩非这里,“无为”在另一种意义上就是“法”之下的最大程度的“有为”。其意义在于,肯定了“法治”之于社会治理的重要意义,同时明确了“法治”的关键在于“有法可依,有法必依。”就是说,道家的“无为”理论的精神在“法治”这里有了发挥的空间。“无为”理论一方面作为法律的指导原则,提出了法律的相对稳定、尤贵客观等属性,以及因时变法、循名责实等等法律实践主张;另一方面作为一种社会理想,勾勒了未来社会的美好愿景,提出了法律实践的理想追求,即“法内无为”。

总之,韩非的“无为”与道家的“无为”虽有联系,但不尽相同,尤其是与老子的“无为”论迥然有别。故有学者指出,“法家援道入法的思路,事实上已经将道家虚空的无为政治改造成为一种具有可操作性的政治原理,要求人类遵守事物发展规律,要求君主以法治国,也要求人们遵守法度。显然,法家的‘无为并非道家归顺‘自然的无所作为,而是‘以法为治,用法治使人无为,是一种积极的寄托于法治的‘有为。” [8]这种寄托于法治的“有为”,从另一个侧面可以看作是一种法内的“无为”。

其四,“以法为本,法、术、势相结合”为特征的韩非法律思想体系的形成,也是道家思想发展的结果之一。老子思想以批判见长,面对时弊的种种,主张人们要返璞归真,但其思想内核中不仅具有反智的文化倾向,同时埋藏了大量有关阴谋、权术的影子。“术”与“势”则是黄老学的发展产物,这里有法家的思想痕迹,但也有老子的影子在,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认为是道家思想的应有之义,也是其发展的必然结果。韩非是法家的代表,但不限于弘扬法家的理论,“法、术与势”的结合是法家理论发展的结果,也是道家学说发展的逻辑必然。

韩非继承道家,但并非全然照搬,他所具有的法家精神,决定了他对道家的取舍态度。有意或无意之间,在继承道家思想的同时,韩非发展了道家的理论,对后世道家理论的形成不无影响。例如,汉初兴盛的黄老学思想,虽主要是先秦黄老学的理论延伸,但其中定有韩非的贡献。其实,汉初的黄老之治,并不与韩非的“法治”理想完全相悖。

(三)韩非对诸家法律思想的融合有贡献

纵观中国古代思想史的发展历程,每一时代有每一代之特征,然其思想源头几乎均可在先秦寻得,无非是在综合的基础上侧重于某一方面的发展。说到综合,在法律思想的历史演变中也体现得十分明显,汉初的黄老法律思想以道家为宗,是杂糅诸家的;两汉及以后逐渐形成的正统法律思想以儒家为宗,也是杂糅诸家的。容易为人们所忽视,也是此处需要特别说明的。,韩非的法律思想以法家为宗,同样是杂糅诸家的。同其他学者或学派杂糅诸家一样,韩非在融合诸家学说的事情上同样具有时代性的贡献。以综合道家思想为例,至少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思索韩非的贡献。

其一,“援道入法”的启示意义。老子以“道”论万物,强烈批判“法”的弊端性,在他看来“无为”的“道”与“有为”的“法”是根本对立的;黄老以“道”论“法”,肯定了“道生法”的理念,使得“道”与“法”有了一定的联系;韩非以“法”弘“道”,沿着黄老的路前进,简单、细致地分析出“因道全法”的理论。这既是对道、法家的发展,更是对中国法律思想史的进步,是诸家思想融合的典范之一。其所形成的理论体系及其所发展的思想内容,对后世学派的思想融合有借鉴意义。

其二,对后世政法实践的影响。最为典型的两个例子分别是秦的法家理论实践与汉初的黄老理论实践。历史上,秦帝国的法律实践一直是遭人诟病的,认为秦二世而亡是法家理论的弊端所致,秦的灭亡也是法家理论破产的标志。西汉初年所奉行的道家黄老“无为”理论,正是不但不同而且相悖于法家理论的主张。一反一正的历史事实,似乎宣告了法家的死刑,以致到了永不复生的悲惨境地。对于韩子亡秦的问题还可以再讨论,但法家理论促进秦帝国的统一则是不可否定的。汉初黄老思想在实践中体现的法家气息十分浓厚,其中韩非在道法合流过程中的贡献也是不可磨灭的。再至后来,所谓正统法律思想的形成,同样可以发现韩非的贡献,其所倡导的“法治”理论俨然已成为秦以后两千余年传统政治的核心支撑之一。

因而,从最广泛的意义上来看,韩非通过对道家哲学的吸收论证了法家“法治”的可能,道家理论与思维在法家的主张中或隐或现的体现着,而法家的思想则在法律思想的历史上或多或少、或明或暗的存在着。总之,韩非对道家理论的吸收与改造,促进了法家理论的进一步发展,影响了汉初黄老的实践,以及后世的政法理论与实践。

三、有关传统法律思想研究的启示

研究某一问题总有一定的目的,或为实用,或为理论,再或者仅仅为纠正错误的观念或说法,等等;研究某一问题也总有一定的方法,或历史,或实证,或比较,等等。法史学作为一门边缘性的学科,也是一门特殊的学问,其范围也广,其内容也深,有人恨,有人爱。韩非法律思想的研究虽然只是一个个案,但个案的研究需要既有的、通用的方法的指导,同时,个案的研究又能给予我们新的启示。

(一)应重视研究传统法律思想交融的问题

历史是已成的事实,但历史更是一个过程,是静态的,更是动态的。研究法律或法律思想的历史,除了要知道历史发生了些什么,还要知道发生的过程,以及过程背后更深刻的文化意蕴。同时,历史上任何一个事件的发生,或某一思想的形成往往又不是孤立的,尤其是思想的历史更是一个水乳交融的发展、变化过程。总之,对于法律史学的研究来说,一方面要注重静态历史的把握,另一方面要注重动态历史的研究。

有关韩非法律思想的研究已经很多,并且取得了一些不错的学术成果,有正面倡导的,有反面批判的,有历史考据的,有学理分析的,等等。然而,对韩非法律思想所体现的发展、过渡性的一面的认识与研究却相对不足,一方面,对韩非法律思想之源的研究不甚全面,尤其是对黄老之源的探究不够充分。另一方面,对韩非法律思想之流的研究不够重视,以为韩非法律思想是法家的终结,甚至是法家的破产,故而很少提及其对后世的影响。实际上,思想史的发展是始终的,而其资源往往是历史的,韩非的法律思想也是如此,他总结、发展了古人的思想,又成为未来人总结、发展的对象。

韩非虽为法家的集大成者,但其法律思想的发展、过渡性体现也是明显的。首先,韩非作为法家的代表,继承了前期法家的一贯的任法主张,并将其推向更高的层次,某些理论甚至有了极端化的表现。后世对韩非的继承,可以通过那一部部的法典体现。同时,与韩非法律思想发展性交相辉映的是其交融性的一面,它不仅集法家思想之大成,而且集儒、墨、道的思想精华于一体,形成内涵丰富、体系庞大的思想体系,是诸子的集大成者。例如,韩非虽批判儒家以为“法治”正名,但其对儒家思想的继承也是明显的,荀子作为韩非的老师,无疑在性恶论、正名主义、历史发展观等等方面对韩非产生了深远的影响。后来的儒者也多从韩非及其法家这里获得可资借鉴的思想资源,无论是法律的儒家化,还是儒学的制度化,都可以发现法家的痕迹在。再如,韩非对墨家的思想也有所继承,如功利主义的思想,刑名的哲学,平等主义的主张等等。韩非法律思想的发展性,是法家的发展,也是儒、墨、道等诸家的发展,是交融性极强的“大法家”学派。

总之,研究韩非的法律思想,不仅应该研究他说了什么,还应该研究他说这些内容的源与流,以及背后的原因是什么;不仅应站在法家的角度看法家,还要站在儒、墨、道等诸家的角度看法家。一句话,法律思想的历史是发展、交融的历史,研究韩非的法律思想不应忽视此一点。

(二)应重视挖掘传统法律思想的现代价值

曾几何时,法律史的研究也可谓“显学”,可是,好景不长,学界慢慢开始对法律史学有了微词。一方面,质疑法律史研究的实用价值,在法学这门被定义为社会科学的知识面前,法律史的价值也仅仅停留在所谓学术的层面上;另一方面,又不愿下功夫做真正的研究,试图去发现其“有用”的知识内容。久而久之,因道听途说抑或不加反思的前见,几乎使得中国法律史的研究与教学成了传统法学的批判史。其实,法史学未必可以提供给当代以具体的法律制度或者实践模式,但前人的经验和智慧永远值得我们思考。法史学自有其存在的理由和价值,但需要我们去维护、去创造,“要发挥法史学的功能和价值,就要使法史学有思想和有影响;要使法史学有思想和有影响,关键是要挖掘和呈现它的法理;方法是从法史中抽绎法理,用法理来解读法史,具体操作是向里探索法史中法的内涵的深度,同时向外拓展法史中法的思想的广度;最后经由合逻辑的推理加以梳理和建构,呈现出隐存在相应的思想制度和实践中的理论结构。” [9]

法史学试图从历史中寻找法学的理论与经验,而我们面对的却是并非动态的、可经历的现实,所看到的只是一堆堆死的书籍、材料。有一类研究,就是试图以发展的、动态的眼光,审视历史思想的发展脉络,从中发现思想演进的内在理路,以及思想本身的内容与变化。但是,这并非要用史料堆砌出一个思想史的发展全貌,而是要从中发现一些“规律”,总结一些理论。法史学的研究则是要用理论去阐释历史,从历史中发现新的理论。当然,史料是法史学研究的根基,“史料为史之组织细胞,史料不具或不确,则无复史之可言。” [10]48同时,有学者给了更为中肯的意见:“法学界的学者当侧重从法的角度研究法律史。至于发掘史料,考订史实等工作则应最大限度地借助史学界的成果。这样搭配,既合理又经济。不仅能相互借重、互为启发,且可避免重复劳动,保证研究质量。” [11]

综上所述,我们以为,中国法治的未来,不仅要重视西方法治思维的塑造,而且要不断追问传统,肯定过去的经验;不仅要重视传统的儒家理念,而且要知道法家、道家等给了我们什么;我们的资源既有传统的,又有西方的,同时还有当下的,这些都可以成为我们借鉴、反思的对象。例如,对韩非法律思想之道家渊源的探讨,就有这样的现实意义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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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简介:陶佳,江苏徐州人,法学硕士,常州市天宁区人民法院法官助理。

(责任编辑:李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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