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治与改革大视野下的遗产税走向剖析

2015-11-28 19:34洪敏
经济师 2015年9期
关键词:遗产税正义改革

洪敏

摘 要:2010年8月新的《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因起征点的原因,因各种利益的纠结,因各种反对力量的掣肘,所以至今依然未能成为正式的法律。文章认为,征收遗产税势在必行,但要理清法治、改革、正义、反腐的各种关系,要依法同步推进各种配套项目,要先易后难推进改革,要以社会公平正义为最终和唯一目的。就我国未来十年的发展状况来看,将遗产税的免征额定在1000万之间比较适宜。征收遗产税既是大势所趋,又是正义所需。需要法治先行,需要改革同步,需要强化评估,需要先难后易,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之后再攻坚克难,需要充分考量普通民众的实际,需要真正地惠及国家和民生。

关键词:遗产税 改革 正义

中图分类号:F810.4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004-4914(2015)09-097-03

所谓遗产税,是对被继承人死亡时所遗留的财产征收的一种税。中国遗产税的开征与否,引起了社会广泛的关注,因起征点的原因,因各种利益的纠结,因各种反对力量的掣肘,《遗产税暂行条例草案》至今依然未能成为正式的法律。笔者认为,征收遗产税势在必行,但要理清法治、改革、正义、反腐的各种关系,要依法同步推进各种配套项目,要先易后难推进改革,要以社会公平正义为最终和唯一目的。

一、法治思维:规范与执法

法治建设,知易行难。建立在经济基础之上的国家政权,通过对现有一切经济活动的运作征税,承担保护这种经济运作中权利关系的义务,这就是国家开征包括遗产税在内的各种税收的基本理由。从这一观点出发,开征遗产税,我们首先要注意的是,税务机关必须把依法行政作为税收工作的基本准则贯彻始终,必须把为民收税作为税务部门依法行政的根本出发点和落脚点,必须把税务部门带头遵从税法作为提高税法遵从度的有效途径,必须把营造公平竞争的税收法治环境作为税务部门依法行政工作的重要目标。同时,要在依法行政实践中做到权力制约与权益保护相结合,行政执法与行政管理相结合,决策、执行、监督相结合,合法行政与合理行政相结合,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相结合。

开征遗产税的难点,一是中国自古至今家庭内部财产的产权关系并不十分明晰,国家开征遗产税的权利基于维护现实经济关系的义务,必须自始至终运用法治思维和法治方式,根据中国的私有财产形成的特点进行设计。二是中国家庭的社会关系中“啃老”现象甚至远甚百年以前,同时子女也需几乎完全承担养老送终的义务,“家庭养老”仍然是我国的基本养老模式,“以产养老”在客观上成为老年人保障的经济基础,这就是中国国情的养老模式,这种遗产必须在遗产税基中予以扣除,以保护普通民众的利益。三是政府还远远不能全面掌握私有财产的情况。这些情况包括不动产的产权归属,存款及有价证券的实名登记等等,这些都是遗产税征收的必要前提。

任何重大的法律行为,都要依据科学分解的程序,法治先行,先易后难。要防止设立不切实际的目标,或挑起不必要的论争,凭空增添了改革的难度,被别有用心的利益集团利用或绑架,更要防止法外行为,以国家的名义将税收转嫁到芸芸众生身上,背离遗产税改革的初衷。因此,从配套法律角度,一是要建立大额财产申报制度,因为这是课税的依据,也是降低征税成本的必要举措;二是要对赠与行为进行立法,规定赠与对象的适用范围、对赠与行为征税(其税率应不低于遗产税)、对赠与行为与继承行为进行界定等等,以堵塞通过赠与来逃避遗产税的行为;三是要立法对大额现金持有和交易进行监督和限制;四是要在全国完善实施金融实名制,杜绝隐瞒财产的可能性;五是要设立专门的遗产评估机构,解决财产评估问题。

与此同时,要不断推进税收立法和制度建设,提高科学民主决策水平,规范税收执法行为,依法化解涉税矛盾纠纷,加强税收执法监督、增强依法行政能力。要完善重大税收决策规则,要将遗产税规范性文件制定、税收优惠政策审批、重大税务案件处理等与纳税人利益直接相关的事项,全部纳入重大决策范围。

二、改革思维:棋筋与重点

种种迹象表明,遗产税改革不是解一时之弊,而是着眼长远机制和社会公平正义的系统性重构。遗产税征收中的许多问题,都应通过改革予以彻底解决。首先,改革是为了解决社会矛盾。当前社会存在的热点矛盾就是贫富两极分化,很显然,遗产税的征收能够适应我国全面深化改革的目标。通过遗产税的实行,能够有效解决社会贫富两极分化的问题,同时增加政府财政收入。遗产税的设立,是财税体制改革中很重要的一步。其次,经济体制改革一直是改革的重点,其核心问题是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要让市场在资源配置中发挥主导作用,遗产税的征收更能够发挥市场经济的主导作用,通过税收杠杆更好的调节社会财富的分配。第三,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棋局中,财税体制改革是“棋筋”,是牵一发而动全身的“要点”。我国正在加快城镇化建设,营造更加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各种社会层面的改革,都需要相应的财税体制改革的配套实施,为解决社会尖锐矛盾而设立的遗产税,更应该成为财税体制改革中很重要的一环。

三、求实思维:稳定与民生

在2010年遗产税征收热议甚嚣尘上之时,郎咸平教授公开表示,他是完全反对开征遗产税的,其理由是80万起征点不是针对富人抽税,也不是针对中产阶级抽税,就是对全体老百姓抽税。笔者希望,郎咸平教授所反对的是盘剥百姓的遗产税,是脱离了遗产税初衷的征收,而非遗产税本身。

遗产税开征,有诸多现实意义:一是征收遗产税有助基尼指数回复正常,平抑贫富差别。征收遗产税后,“富二代”如果没有上一代那么努力,那么有运气,他就不可能像上一代那么富有,而征收的遗产税又能用在扶持穷人方面,自然就起到平抑贫富差别的作用。二是征收遗产税有助于消除社会不公的世袭化。随着贫富差别的加剧,社会不公也反映在下一代身上,而且这种不公还会延续到第三代、成为世袭,其后果是埋没了一批穷人孩子中的人才。因为,无论富人或穷人,他们的孩子出生时的智商是均匀分布的,并不因为其父母的贫或富而存在教育等系统差异。三是征收遗产税有助于提倡自强自立精神,尤其是鼓励、提倡“富二代”自强自立,真正弘扬大众创业和万众创新。四是征收遗产税具有挤压房价虚高的作用。我国自古以来富人就有置田、置房等不动产的传统,而不是用于扩大再生产。我国近年房地产过热的情况下尤为如此。若遗产税改革推出,则有利于抑制资产泡沫化,促进房地产价格合理回归。美国的遗产税率高达56%,所以美国人除自住外,很少添置多套房产,这是一条现成的经验。五是征收遗产税有助于鼓励实业投资的作用。遗产税实行后,占有大量社会财富的一小部分人更愿意投资实业,投资证券,而投资证券实际上也是间接的投资实业。六是征收遗产税有助于社会和谐稳定。富过三代,就会形成盘根错节的利益团体,就会希望在政府里有个代理人,进而形成官商勾结的地方势力,就会出现帮派、团伙、黑恶势力,直接威胁社会的和谐稳定。七是征收遗产税有助于社会慈善事业的发展。西方在遗产税法中明确规定,慈善捐款可以冲抵遗产税,而慈善事业因此却获得了发展,而且是法律所带来的支持和发展,则与政府收税产生了同样的社会效益。八是征收遗产税有助于与国际社会接轨。据北京师范大学中国收入分配研究院研究成果称,针对全球188个国家的遗产税信息进行收集和检索,发现有114个国家在开征遗产税或对遗产课征其他税收,占比61%。我国台湾也征收遗产税,台塑的“塑料大王”过世时,就交了700多亿遗产税。所以这就是国际惯例和国家标准。

四、路径思维:创新与实践

路径之一,配合遗产税的实施开征“赠与税”。在绝大多数开征遗产税的国家,都配套实施“赠与税”。我国对个人房产都有严格的备案登记制度,如果父母健在,对于未成年人拥有的房产,应该征收赠与税。以此类推,对于没有收入的人群或者未成年人,其名下拥有的巨额财产都应该在调查取证后加征赠与税或者遗产税。这样可以避免个人通过将财产转移到子女名下而逃避赋税。遗产税和赠与税实行的都是高额税率,一般国家的税率都超过40%,所以在实行遗产税的国家,常常出现遗产继承者因交不起遗产税而不得不放弃遗产继承权。路径之二,遗产税要求实施个人财产及家庭财产申报制度。建立健全的全民纳税制度,通过税收将家庭财富记录在案。改革不仅是社会制度的改革,改革也应该是人们思维观念的更新。通过遗产税的征收提高每一个公民的纳税人意识,让更多的人参政议政,对政府财政开支更好的监督。民主与法制是相辅相成的。遗产税制度的完善,必然会推动民主的进程。实行遗产税及个人财产登记等各项配套制度,可以很好地遏制因贫富不均造成的社会矛盾,一定程度上防止腐败和垄断的发生。路径之三,遗产税的起征点的设定是一个关键点。笔者认为,任何的改革,都必须以惠及民生尤其是广大多数为标准,任何改革都要从最急迫解决的问题——贫富不均做起。特别是随着经济的发展,我国居民收入水平还会有一个很大的提高,为保持税制的稳定,在制度设计时就要有长远目光,我国遗产税的起征点不能太低,只对少数社会上最富有的一部分人征收遗产税。参照美国2015年的最新规定,遗产税免征额543万美元。合我国目前社会发展状况看,遗产税的起征点应定在1000万元。我国居民大部分人的财产是住房,参照我国北上广等大城市的房价,遗产税起征点过低会打击普通民众,这样便失去了原本是向富人征税的目的。在税制模式上,笔者建议采用总遗产税制。这种税制对遗产总数进行征税,之后再进行遗产分配。相比分遗产税制,总遗产税制优点是:征收难度低,征收效率高,征收成本低,可以更好的防止逃税。总遗产税的缺点是没有考虑公平性,但目前我国计划生育政策使大部分家庭只有一个孩子,这就使遗产分配相对简单,在我国相应的财产登记制度全民纳税制度等配套措施还不够完善的情况下,总遗产税制能够更加提高征收效率,便于推行。路径之四,遗产税的税率设置,应该参考他国经验,近年国际趋势是遗产税税率不断下降,我国在设置遗产税税率时应考虑低税率,实行累进税率。从低税率开始,减轻遗产税对富人的心理压力,避免一些人为了避税而移民,导致财富外流。

笔者认为,对于改革,最有效的捷径就是借鉴别国成功的经验。尤其是涉及政府机关办事流程,制度建设等方面的问题,外国都有成型的经过几十年上百年运行修改,行之有效的措施,我们需要学习和加以利用。

综上,征收遗产税既是大势所趋,又是正义所需。需要法治先行,需要改革同步,需要强化评估,需要先难后易,取得立竿见影的效果之后再攻坚克难,需要充分考量普通民众的实际,需要真正地惠及国家和民生,需要为我们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制度,写上浓墨重彩的一笔。

参考文献:

[1] 郭慧丽.关于我国开征遗产税的构思.当代财经,2009(9)

[2] 王熙.我国开征遗产税的若干问题思考.经济论坛,2009(8)

[3] 刘隽秀.我国遗产税征收的制度设计及其完善.现代财经,2006(3)

[4] 韩丽娜.国外遗产税制与我国遗产税制的设计.涉外税务,2002(4)

[5] 朱柏铭.中韩财政比较研究.学苑出版社,1999

(作者单位:辽宁人才派遣有限公司大连分公司 辽宁大连 116600)

(责编:贾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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