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负转嫁视角下商品税对居民消费影响的实证研究

2015-12-04 09:57
财经论丛 2015年10期
关键词:消费税营业税税负

李 颖

(天津财经大学经济学院,天津 300222)

一、文献综述

众所周知,商品税是我国税制体系当中的基础税类,当前我国的税收收入70%以上来自商品税。直接向企业征收的商品税,可以通过价格渠道向消费者转嫁,但由于商品税税负转嫁的隐蔽性,消费者对其自身承担的商品税并不十分清楚。基于此,商品税税收负担及其转嫁性对居民消费的实际影响越来越受到国内学术界的关注。发达国家税制结构和我国有很大的不同,并且其商品税属于价外税,税收与价格的关系清楚,因此,国外学者对此问题研究重点是商品税归宿的公平性。已有的国内外文献形成了两种主要研究范式。

研究范式Ⅰ。在应用经济学的逻辑框架内,基于我国税制结构特点,探讨商品税、商品价格与居民消费之间的关系。基本观点包括:大规模的商品税虽然在生产和流通环节向企业征收,但能够集中于商品价格渠道转嫁给消费者,这是导致中国目前物价虚高的重要因素之一,较高的含税商品价格不利于扩大消费(高培勇,2012)[1]。包含在消费品价格中的商品税,也正是引发税负“痛苦指数”的根源(贾康,2012)[2]。商品税未能全面考虑课税消费品的特性以及人们的消费习惯和消费特点,导致税收调节功能弱化(岳树民,2013)[3];最终消费者,特别是中低收入者负担偏重,税负的累退性比较明显,降低商品税,尤其是生活必需品的税负,能够扩大居民消费需求(刘尚希,2012;张斌,2012)[4][5]。

研究范式Ⅱ。在数量经济学的逻辑框架内,讨论商品税税负、收入分配和居民消费之间的关系。国内外学者一般把商品税处理成全部由消费者负担的税收,采用微观模拟技术和一般均衡模型两种方法进行研究。发达国家的研究结论表明,商品税负担是累退的,低收入人群的负担比例高于高收入人群的负担比例(Scutella,1999;Dixon& Rimmer,1999;Metcalf,Hassett& Aparna,2009)[6][7][8]。一些发展中国家的研究也表明,通过对不同商品设定不同的税率或免税,也可以使间接税的负担呈现累进性(Rajemison,Steven&Stephen,2003)[9]。在国内方面,形成的研究观点包括:一是增值税、营业税、消费税等主要商品税在不同收入人群中的负担都是累退的,间接税恶化了收入分配,主要对低收入群体产生较大的影响(蒋洪、于洪,2004;聂海峰、刘怡,2004、2010;平新乔、梁爽等,2009;刘穷志,2011;聂海峰、岳希明,2012)[10][11][12][13][14];二是增值税、营业税等会对居民消费产生挤出效应,降低了居民消费需求(童锦治、李星等,2012;席卫群,2014)[15][16]。

二、模型设定

ELES模型具有良好的经济意义,国际上普遍采用其建立居民消费模型。ELES模型的基本形式如下:

其中,Pi表示第i种商品的价格;Vi表示第i种商品的实际消费支出;I表示消费者的实际可支配收入;X0i是对第i种商品的基本需求量;PiX0i第i种商品的基本支出需求;表示对所有商品的基本支出需求;bi表示在超过基本需求的支出中用于购买第i种商品的百分比,即边际消费倾向。因此,bi满足0 <bi<1,且

设置一个参数ai来反映消费者对于某项消费的基本需求与剩余需求的变化量,即:

根据公式(2),可将公式(1)改写为:

其中,μi为随机扰动项。对于横截面数据而言,ai是一个常数,公式(3)被变形为一个简单的回归方程。通过最小二乘估计可得到参数估计值ai和bi。

公式(2)两边对i进行求和:

将公式(4)代入公式(2),可以进一步得到某项消费的基本需求:

同时,可以计算出需求的价格弹性:

在局部均衡条件下,对任何一项商品或服务征税,只要该商品具有需求的价格弹性,那么该税收的负担总是由消费者和生产者分别承担的,消费者和生产者各承担的比例取决于商品的供求弹性的对比。鉴于数据的可得性,本文假定供给不变,利用ELES模型,重点分析需求价格弹性的变化对于商品税税负转嫁的影响力度,以及对消费者消费决策的改变程度。

三、实证评估

(一)数据来源及选取

在我国居民消费性支出数据中,缺少同一口径下的完整时间序列数据,使得现有数据未必符合需求分析及弹性研究的要求。仅仅依靠时间序列数据是不够的,还应当充分借助于横截面数据,ELES模型恰好可以满足这一要求。从国家统计局公布的最新数据看,2013年城镇各收入组别居民人均八类消费性支出及可支配收入的横截面数据如表1所示。

表1 2013年城镇居民各项人均消费性支出 单位:元

(二)实证检验

1.需求的价格弹性计算

以城镇居民各项消费品及服务人均消费支出为被解释变量、以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为解释变量,运用OLS估计,对公式(3)分别进行回归分析,得到ELES模型的参数回归结果,具体结果参见表2。

表2 各项消费的参数回归结果

接着,利用公式(4)、(5)、(6)以及回归结果ai和bi可以分别计算出城镇各收入组别居民八类消费的需求价格弹性,具体结果参见表3。

表3 各收入组别居民各项消费的需求价格弹性① 对于一般商品而言,价格与其需求量的负相关,因此,需求的价格弹性为负值。同时,由于涉及需求量与价格的关系,对需求的价格弹性可简称为价格弹性。为便于分析表述,对价格弹性取绝对值。

2.基于价格弹性的居民消费特征分析

(1)总体而言,价格弹性随着居民可支配收入的提高呈现单边下降趋势。具体来看:衣着价格弹性的变化最为明显,从最低收入户的1.07下降至最高收入户的0.20,下降了0.87个百分点;其次为医疗保健,最低收入户的价格弹性高达1.24,最高收入户为0.39,下降了0.85个百分点;食品最低收入户的价格弹性高达1.06,而最高收入户的价格弹性已经下降到0.31,下降了0.75个百分点;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文教娱乐、居住价格弹性变化也较为明显,商品在收入不同阶层消费者之间的消费变化特征十分明显,表现出不同收入等级的不同需求状态。而交通通信和其他类商品价格弹性变化相对平缓,特别交通通信,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和中等偏下收入户价格弹性较为接近,从中等收入户才开始缓慢下降,最高收入户与中等收入户之间的差距也不是很大,从0.08仅下降至0.01,交通通信和其他类商品在现阶段仍是各个收入阶层人群的生活必需品。

(2)最低收入户的食品、衣着和医疗保健的价格弹性均大于1,分别为1.06、1.07和1.24。说明该收入群体此三项消费品的需求量对价格的变动极为敏感。对于最低收入户来说,在收入非常有限的条件下,食品和衣着支出都是最基本和必需的,其开支占整个家庭消费支出比重很高,因此,食品和衣着价格变动对最低收入户的需求影响是绝对的、巨大的,这种情况很好解释。但是,医疗保健这一商品(服务)的价格弹性也是非常富有弹性的,价格弹性甚至超过了食品和衣着。这种情况,除了本身价格对消费者购买量的绝对影响外,从某种程度上也说明当前我国社会保障、医疗保险制度的不健全,“因病致穷、因病返穷”的现象在我们的检验结果中表现的异常明显。同时,这种情况也出现在低收入户中,低收入户的医疗保健价格弹性也高达1.12,这与最低收入户的消费需求高度吻合。中等偏下收入户对医疗保健的需求弹性也达到0.99,接近于1。这些都说明了医疗保健对于城镇中低收入居民的显著影响。

(3)对中等收入户和中等偏上收入而言,八类商品和服务消费的价格弹性相对比较平缓。居住和交通通信价格弹性在两类人群中几乎没有变化,食品价格弹性由中等收入户的0.51下降至中等偏上收入户的0.48,变化不大;其他支出的价格弹性也仅下降了0.04百分点;只有医疗保健价格弹性变化稍微明显,从中等收入户的0.76下降至中等偏上收入户的0.57;其他各项消费变化幅度基本保持在0.1个百分点左右。这说明,商品或服务价格的变动,对这两类人群的需求量影响不大。这部分人群的消费行为和消费习惯基本形成,消费支出也比较稳定,受价格或其他因素的影响较小。可见,这些收入阶层的人群应是社会消费最稳定的主体。

(4)高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的各项价格弹性都已经降得很低,包括像交通通信、文教娱乐、其他等在内的商品价格弹性已经接近于0,另外几项消费价格弹性也都在0.4以下。价格已经不是影响富裕阶层人们购买力和购买欲望的主要因素,他们更看重的是消费质量、信誉等其他因素。

(5)从各项商品和服务角度分析,除其他支出外,价格弹性最高的是医疗保健,各个收入等级居民的医疗保健的价格弹性超过了食品和衣着。如前所述,说明医疗、保健、健康等的价格变动对各个收入阶层人群的购买来说影响是非常显著的。其次是居住、家庭设备用品和文教娱乐,如果价格发生变化,这三类商品和服务需求量的变动并不像医疗保健、食品和衣着那样显著。交通通信的价格弹性最低,已经逐渐成为人们的生活必需品。

(三)商品税对居民消费影响的实证评估

1.各项消费品的商品税构成

(1)食品类消费品基本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同时,按照国家统计局的标准,食品类消费品又进一步细分为粮油类、糖烟酒饮料类、饮食服务等九类。其中,粮油类中粮食适用13%的增值税低税率;糖烟酒饮料类中烟草和酒属于应征消费税消费品,即在征收增值税的基础上再征收一道消费税;饮食服务中在外饮食项目属于目前服务业中餐饮业,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

(2)衣着类消费品在生产销售阶段征收增值税,在零售阶段考虑到代购代销业务则将征收营业税。

(3)居住类消费品包括住房、水电燃料和居住服务费三类。其中,住房项目属于营业税中建筑业或转让不动产的征税项目;水电燃料则属于征收增值税的范围。

(4)家庭设备用品及服务类消费品分为家具材料、家庭服务等六类,基本属于增值税征税范畴。其中,家具材料中实木地板要按5%的税率征收消费税;家庭服务中家政服务仍属生活服务业,属于营业税税目。

(5)交通通信类包括交通和通信两类。交通类消费品中家庭交通工具除征收增值税外,如果是小轿车、摩托车等商品还要征收消费税;从2011年起,我国开始实施交通运输业“营改增”试点工作,因此考虑到税制变化的影响,交通费按照不同时点划分,改革之前属于营业税征税范围,改革之后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同样,电信业于2014年6月1日开始进行“营改增”,因此通信类商品中通信费与交通费税种划分一致。

(6)文教娱乐类消费品包括文化娱乐用品、文化娱乐服务和教育三类。其中,文化娱乐用品除征收增值税等,诸如游艇等高档娱乐消费品还要征收消费税;文化娱乐服务中,传统的文化体育业属于营业税征税范畴,而像文化创意服务、影视广播服务等已经纳入到“营改增”范畴,属增值税征税范围;教育支出中教材图书征收增值税,培训机构的各类教育培训等收取的教育费用征收营业税。

(7)医疗保健类消费品包括医疗器具、保健器具、药品费、医疗费等。医疗保健器具属于增值税征税范围;药品医疗费则属于应征营业税项目,但按照现行的税收优惠规定,属于营业税的免税项目。

(8)其他类消费品。从商品税征税范围角度考虑,上述七类消费品未涉及到的其他商品中,将包含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三个税种。特别是消费税应税项目中,如高档手表、游艇、化妆品等划归在此类中。

2.利用价格弹性分析商品税及其税负转嫁的特点

(1)商品税与收入分配公平之间的关系

表3显示,各项消费的价格弹性均呈现随收入提高而下降的趋势,考虑到弹性对税负转嫁的影响程度,也就是说中低收入者更容易实现商品税的税负转嫁,实际承担的商品税负较轻。特别是像食品、衣着和医疗保健等这三类消费品,对于最低收入户来说价格弹性均超过了1,非常富有弹性,税收对于他们的影响很小。这些商品中包含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在绝对低收入人群中的支付数额很少。同样,这种情况也体现在低收入户中。而在中等偏下收入户中,由于医疗保健的价格弹性也接近于1,所以包含在这类商品中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也非常容易发生转嫁,由这一收入群体承担的商品税很少。尽管我国间接税比重过高、直接税比重过低,包含在消费品价格中的商品税是税负“痛苦指数”的重要诱因。但鉴于中低收入消费者能够将税收负担进行转嫁,即使包含在消费商品价格中的商品税较重,这一收入阶层的实际税负水平还是低于中高收入消费者的,因此,我们并不能主观臆断我国商品税具有明显的累退性,商品税对社会成员的收入分配还是起到了应有的作用,基本能够发挥税收的公平职能。

(2)商品税与经济效率之间的关系

从表3所示的模拟结果来看,随着人们收入水平的提高,价格弹性也呈不断下降态势,人们对于消费中包含的商品税关心程度也在不断下降。对高收入者来说,显示出这样一种消费特点:收入越高,人们在消费时越不关心价格的变化,包括包含在商品价格之中的商品税。例如,交通通信和文教娱乐对于高收入户和最高收入户来说,价格弹性已经非常低。因此,他们在消费这两种商品中包含的增值税、消费税和营业税基本由他们自身承担。换句话说,由于税收的存在,使得绝对高收入者的交通通信和文教娱乐商品消费成本明显高于其他消费群体,但是他们并不关心价格中是否包含了税收,相对实现了税收的经济效率原则。

3.利用价格弹性分析商品税对居民消费的实际影响

(1)食品。①财政部已于2014年12月1日取消了气缸容量250毫升以下的小排量摩托车消费税(财税[2014]93号)。粮食。粮食按13%的低税率征收增值税,居民购买粮食时本身包含的增值税要低于其他商品。特别是对于最低收入户和低收入户来说,价格弹性分别为1.06和0.89,价格弹性已经非常高,他们购买粮食时负担的增值税会更加少,基本不会因为税收的存在而对他们的购买行为产生任何影响。②烟酒。居民在食品消费支出中包括了烟草和酒类产品。这两种商品典型的属于过度消费不利于人们身体健康的“劣值品”,需要依靠税收抑制人们的过度消费,达到“寓禁于征”的矫正性目的。但在实际中,这两种应税消费品,由于价格弹性本身很高,由于中等及以下收入水平的消费者价格弹性相对较高,这一阶层消费者税负转嫁较为容易,那么他们在消费烟和酒时并不一定承担了很重的消费税以及增值税,显然,这与国家征收消费税的初衷是相违背的,没有达到应有的目的。③在外饮食。因为其敏感的价格弹性,中低收入的消费者负担的商品税较轻,因此,这也为生活服务业的“营改增”带来了有利条件,中低收入居民的这类消费不会因为税种的改革、税率的变化而发生太大的变化。

(2)居住。居住类商品和服务具有一定的价格弹性,这就是说,社会中等收入阶层和低收入阶层的居民在居住消费时,特别是在支付住房成本时实际上会包含一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例如建筑业、房地产业缴纳的营业税会在一定程度上将税收负担转嫁给购房者,提高了售房价格;而租房者在支付房租时相应也承担了一部分营业税。而建筑业和房地产业是我国近期“营改增”的重点行业,因此,要特别关注行业税负的转嫁问题,以及对中低收入居民居住消费支出的影响。

(3)交通通信。①家庭交通工具。重点考虑到消费税的调节作用,小汽车和摩托车①在使用过程中会排放尾气、污染环境,属于高能耗产品,因此,对小汽车和摩托车征收消费税,主要体现税收优化资源配置、消除负外部性的功能。由于其价格弹性相对较低,特别是中等及以上收入群体,价格弹性都在0.1以下,最高收入户已经接近0,仅为0.01。中高收入消费者在购买此类产品时承担的商品税较多,提高了其消费成本,很好的体现了消费税的调节功能。②交通费。从2013年8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开展交通运输业和部分现代服务业营业税改征增值税的工作。因此,要分阶段研究税种变化对居民消费的动态影响。交通通信商品和服务的价格弹性是最低的,不论低收入者,还是中等收入者,甚至是高收入者,其消费受价格的影响很小。商品税很难实现税负转嫁,他们消费时承担了大部分税负,但是人们又不会因为商品税的存在而明显改变其消费决策。换句话说,“营改增”主要的目的是要保持增值税抵扣链条的完整性,解决“二元征税”的重复课税问题。“营改增”主要是在生产环节对企业的税收负担产生影响,对消费者本身的消费行为不会有太大的干扰。③通信费。尽管邮电通信业都已经完成了“营改增”,但是鉴于居民在日常生活中会经常消费此类商品,税负又不易进行转嫁,实际负担了大部分的商品税。为此,降低和简化增值税税率应是政策制定者未来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4)医疗保健。由于医疗保健类的价格弹性很高,特别是对中等偏下及其以下收入水平居民来说,弹性非常之大。中低收入居民在支付的价格中承担的商品税很少。但另一方面又说明,在最低收入户、低收入户和中等偏下收入户中,由于其价格弹性呈现绝对变化态势,也就是说,城市绝大多数中低收入者并没有享受到诸如营业税等税收优惠政策。同时,值得注意的是,医疗保健服务属于生活服务业,属于我国下一步“营改增”的范围,因此,要特别关注此类服务增值税改革的相关税收政策,避免因为税制制度的调整而加重人们的税收负担,从而对居民消费行为产生过大的负面影响。

(5)文教娱乐。①文教娱乐用品。这项商品的价格弹性整体来说并不是很高,特别是中等偏上收入、高收入和最高收入这三个消费群体,文教娱乐的价格弹性非常低。弹性低说明消费者在购买此类商品,特别是像高尔夫球及球具这种“奢侈品”时,负担了大部分消费税。一般消费此类商品的消费者多为城市绝对高收入群体,从模拟结果来看也是绝对高收入者承担了绝大部分消费税,这与征收消费税用以调节消费成本、相对实现收入分配公平的目的是一致的,税收功能得到了很好的发挥。②教材和教育费用。这是一项家庭教育支出中非常重要的开支,教育具有典型的正外部性,是需要政府财政大力支持的。但实际情况是,价格弹性很低,特别是中等偏下收入户和中等收入户价格弹性下降较为明显,仅为0.3左右。大部分居民教育支出中会自行承担较多的增值税和营业税。这也从一个方面反映了我国当前城市家庭教育预算支出比重高、教育支出压力大的原因,对扩大居民消费是一个非常不利的因素。

(6)其他。在其他杂项支出,如化妆品,在生产环节被征收30%的消费税,因为其价格弹性也很低,生产者将大部分税收转嫁给了消费者,居民在购买化妆用品时几乎承担了全部的消费税。化妆品一直被作为“奢侈品”征收消费税,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普通化妆品已经成为人们日常生活的必需品,早已不再是奢侈品行列。但实际是,低收入户和中等偏下收入户的弹性也仅仅是在0.1左右;而中等收入户和高收入户相比,价格弹性几乎没有根本性区别,高收入户价格弹性为0.03,即便是中等收入户价格弹性也仅为0.09。也就是说,消费税对中等收入者和高收入者来说没有区别对待。中等收入人群在日常用品消费过程中仍然承担了大部分的商品税,商品税对消费起到了很大的阻碍作用。可见,这应是我国消费税制度需要改革的一个重要方面。

四、政策建议

(一)逐步降低商品税比重,优化税制结构

降低以商品税为主的间接税比重,提高所得税和财产税等直接税比重,已经在学术界达成共识。与此同时,这也得到政策制定当局的高度重视,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改革税制、稳定税负”等财税体制发展战略,将税制改革提升到一个前所未有的重要地位。无疑,改变我国以商品税为主的税制体系,构建发达的直接税体系已是大势所趋,必将成为未来较长一段时期内我国财税体制改革的大方向。在“稳定税负”的基调下,商品税和所得税存在着此消彼长的关系。减少的间接税必须以增加的直接税作为税收收入损失的弥补,才能有效的防范税收风险。所以,在税制改革过程中,要处理好间接税减税和直接税增税的范围和力度,避免由于改革不同步,从而引起税收的有失公允和效率损失。提高直接税的比重,需要以构建完善的个人所得税综合征收模式、建立真正意义上的财产税体系等一系列顶层设计制度和配套措施作为前提,这往往需要较长时间的建设,改革不可能一蹴而就。这也就决定了在相当一段时期内,商品税仍将作为我国的主体税种,其税收地位不容忽视,不宜在短期内大幅度、大规模削减间接税水平,需要采取循序渐进、逐步推进的方式,通过商品税内部各个税种的优化与完善,并配合直接税的改革,逐步过渡、慢慢降低商品税的比重。而从前面的分析中可以看出,目前我国商品税不具有明显的累退性,商品税税收负担对居民消费不存在明显的挤占情况,相反,商品税在收入分配领域和资源配置方面都具有积极的正效应,这明显减少了间接税改革的阻力,为税制改革赢得主动权和时间,为政策制定留有一定的空间与缓冲。

(二)进一步扩大“营改增”范围,完善增值税制度

随着“营改增”试点范围的不断扩大,“营改增”下一步将延伸至金融业、建筑业、房地产业以及生活服务业。废止营业税制度、实行全面的增值税制度已经是商品税制度改革的目标。从居民消费趋势看,文化、娱乐、餐饮、住宿、家政服务等生活服务业的比重是逐步提高的,也是国家鼓励发展的方向,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增加就业等方面都具有重要的作用。“营改增”将减轻这些行业商品税总体税负,促进服务业的发展,有助于产业结构升级、经济结构优化,实现经济发展方式由投资驱动型向消费拉动型转变,对整个经济来说无疑是一个长期利好政策。不过由于现行我国商品税比重过高,“营改增”只是税制结构调整的近期目标,单纯依靠“营改增”还不足以改变目前税制结构深层次的弊端。一旦完成“营改增”后,还需进一步优化增值税制度,降低增值税税负、简化增值税税率是远期应达到的目标。当增值税完全取代营业税后,商品和服务流通各个环节均征收增值税。此时,对全部货物或同一类货物都征税,课税范围的扩大,使得商品税税负向前转嫁更加容易,消费者选择的余地更小。这样,可能会增加居民的消费成本,不利于扩大内需。所以,要进一步降低增值税的税率,保持税负的均衡。同时,还可以考虑对粮食、居民家用燃料、医疗保健、教育等部分生活品采取更加优惠的税率,以此减轻低收入居民的商品税负水平。增值税作为一个中性化税种,从理论上要求采用单一税率。目前,我国增值税税率有17%、13%、11%、6%、4%、3%等多档税率,税率档次过多,不仅增加征纳成本,而且还会加重逃税的潜在风险。增值税税率结构简单化,减少税率档次,也是增值税制度设计时必须考虑的一个重要问题。

(三)强化消费税的引导消费作用

消费税的调整应以发挥消费税的功能为向导,根据居民消费支出情况建立消费税征税范围的动态调整机制。要将高收入者消费比例高的商品和服务纳入消费税的征收范围,如高档消费品、奢侈品以及奢侈性消费行为等,体现消费税的收入分配功能。同时,将己经不属于高档消费品与奢侈品的普通化妆品从征税范围中剔除,这样既能减轻工薪阶层的消费支出,扩大居民消费,也与扩大内需的战略一致。对纳入消费税课税范围的消费品和消费行为,应根据其消费类型、消费档次、价格弹性以及收入弹性确定不同的税率,实施差别化税率。对已经成为高收入阶层生活必需品的高档消费品、奢侈品、奢侈性消费行为征收较高税率;对具有节能、环保特点的汽车实行低税率;对烟酒消费税的税率结构进行调整,主要提高高档烟、高档酒的消费税税率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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