黄昏恋 “房产权”,谁来呵护最美“夕阳红”?

2015-12-05 12:17王佳
恋爱婚姻家庭 2015年19期
关键词:赡养人义务房屋

■文/王佳

黄昏恋 “房产权”,谁来呵护最美“夕阳红”?

■文/王佳

【案情回放】

黄昏恋VS“房产权”

久病的妻子溘然长世后,82岁的朱勤发老人就过上了独居生活。虽然他有3个女儿、3个外孙,但是女儿们工作都很忙,又要照顾自己的小家庭,因此去探望老人的时间少之又少。朱勤发深居简出,终日与电视为伴,孤独与寂寞在啃噬着他的心。

2011年9月,朱勤发所在的社区为丰富老年人精神生活,举办了一次歌咏大赛。几经社居委工作人员动员,朱勤发终于走出了家门,参加了合唱团。朱勤发越唱越有劲,越唱越开心,仿佛又找回了远逝的青春。

不久,朱勤发发现老邻居张素娥竟然和自己有同样经历。78岁的张素娥老伴去世后,儿女都在外地上班,平日里也是独来独往,若不是这次活动,几乎不与人交往。

相同的处境,相近的心情,两个人开始走动起来。张素娥经常去朱家帮着洗衣做饭,整理家务;而朱勤发则约张素娥一起看电视,谈心事。在相互照应的日子里,两位老人都感到重新找回了家的温暖,于是萌生了再婚的念头。

朱勤发和张素娥认为,他们两个人的结合应该是件很简单的事——不过是两个孤独老人想找个相依相敬的伴儿,平时有人说说话,生病时相互安慰陪伴。然而,事情的发展却出乎意料。

2012年端午节,朱勤发的女儿和外孙都回来了,趁着大家高兴之际,他向女儿们说出了自己和张素娥的事,没想到,立即引起女儿们的强烈反对。女儿们丢下狠话:“你再和她来往,我们就不管你了。”随后,带着孩子们扬长而去。好好的一个团圆节,不欢而散。

朱勤发把女儿们的态度告诉了张素娥。张素娥苦笑笑,并没有多说什么,一如既往地为他忙前忙后,这让朱勤发心里觉得更对不住她。思来想去,他还是决定要跟张素娥结婚。

为了尊重孩子们,朱勤发把女儿们叫回来,希望共同商量自己再婚的事情。谁想,大女儿首先发难,她认为,自从母亲去世后,自己对老爷子一直很照顾,物质上尽量给予满足,现在突然多了一个不相干的“妈”,她不能接受。小女儿说得更为干脆:“爸,你这样做可想过我们的感受?你再婚,亲朋好友们不是认为我们没有照顾好你,就是认为你到老了生活还不检点,你让我们的脸往哪儿搁?”

朱勤发气得直打颤:“我不过就想有个人陪着说说话,你们怎么能想得这么脏?再说,张素娥是那么善良的一个人,不许你们胡说!”

“爸,你别说张素娥善良,我们看她是别有用心。她既没有养老保险,退休工资又低,她和你来往,弄不好就是想你那几个退休金和咱家这套房。”

朱勤发这才恍然大悟,房子和钱,才是女儿们反对他再婚的根源所在。

朱勤发是一名退休干部,养老金比较高。另外,原配去世后,留有一套房产,目前归他和小女儿共有,其他女儿放弃了对母亲房产份额的继承并做了公证。

张素娥再三表示,决不是为了房产才和朱勤发在一起,至此,女儿们觉得多个勤快的老太太,照料老爷子的生活起居,她们也的确省了不少心,便不再反对两位老人来往,但坚决反对他们再婚。

可是,朱勤发不愿亏待张素娥,两人于是偷偷地领了结婚证。

天下没有不透风的墙,朱勤发“擅自”再婚,终于被女儿们发现了,家庭矛盾立刻升级。大女儿强行将朱勤发的房产证原件扣留,小女儿带着孩子搬回了家,原来放弃房产的女儿也加入了分房的“阵营”。

家庭纠纷不断升级,无奈的朱勤发只好带着张素娥打点简单的行李,搬出了自己的房子,在外租房子居住。

2013年初,在外租房的朱勤发和张素娥,因租房合同即将到期,二人岁数又大,房东不敢将房子再续租给他们。而此时,朱勤发的身体每况愈下,他也想回到自己的“家”。

朱勤发向小女儿提出——要回家!可他却被告之,“家”已经出租给别人了。

2013年3月,朱勤发晨起时不慎摔倒,导致左腿股粉碎性骨折,张素娥把他送进医院救治。住院期间,女儿们前来探望,朱勤发非常高兴,想趁机说服女儿们让他们搬回去。谁知,女儿们再次以两人偷偷结婚不告知为由,表示回“家”免谈。

渴望回到自己“家”的朱勤发老人,走投无路之下,向合肥市瑶海区法律援助中心申请了法律援助。

【法律援助】

从调解到庭审,维权之路步步艰难

朱勤发详细地讲述了自己的遭遇后,瑶海区法援中心立即联系了朱勤发所在的社区,希望基层组织出面调停解决纠纷。

相关法务人员辗转联系到朱勤发的女儿们,面对面地进行调节沟通。但是在调解中,大女儿和朱勤发又争执起来。朱勤发转身离去,让调解工作陷入困顿。

经律师和各方工作人员的努力,参与调解的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由女儿们安排其他的房屋给朱勤发居住,朱勤发撤诉。

但事情并没有就此划上句号。朱勤发撤诉后,女儿们在给他安排住房的同时,又提出了附加条件:房间内必须安装监控探头,用于保护朱勤发的安全并防止张素娥侵吞房产。

对于这样的附加条件,朱勤发简直无法理解,对簿公堂成了他唯一的选择,他只能拿起法律武器来维护自己的权益。

安徽宝文律师事务所的惠律师接受了法律援助中心的委托,代理朱勤发向合肥市瑶海区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女儿们对其履行赡养义务并将房屋安排给其居住。另外还要求法院认定,朱勤发原房屋与他人签定的房屋租赁合同无效,要求第三人恢复房屋原状,并搬离上述房屋。

经审理,法官表示,朱勤发是房屋的产权人,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十六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妥善安排老年人的住房。老年人自有的住房,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侵占,不得擅自改变产权关系或者租赁关系。”女儿们不仅应当妥善安排朱勤发的住房,且不得侵占他的房屋。对于朱勤发提出回到自己的住房居住,合情合理合法。女儿们应当将擅自出租的房屋收回,安排勤发居住养老,并应当经常看望或者问候老人。

另外,本案中,虽然朱勤发与张素娥是再婚,但是根据《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女儿们作为朱勤发的赡养人,不应干涉父亲的婚姻自由,并且其赡养义务不也因朱勤发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法国著名作家司汤达先生生前说:“老来受尊敬,是人类精神最美好的特权。”那么,我们可以说,父母的黄昏恋就是最好的精神特权。而这个精神特权又是国家法律赋予他们的权利。所以,如果子女们通过扣押父母的房屋来阻挠他们的婚姻,不仅是不明智和不道德的,而且是愚蠢和违法的行为。

律师维权提示:老人维权三步走

根据《中国老龄事业发展报告(2013)》蓝皮书指出,涉老案件的增幅与老龄化程度成正比,老龄化程度越高,涉老案件就越多。总量上升是我国涉老案件的主要发展态势。

从2012年的情况来看,涉老案件中集中有三大特点:

1.赡养纠纷案件有增长趋势。据不完全统计,赡养纠纷在涉老案件中占了很大的比重。赡养老人是中华民族的优良传统,然而,在现实生活中,子女不肯赡养老人,导致老人生活窘迫的现象时有发生。一些地方法院调研发现,赡养纠纷案件近年来不断增长,且一定程度上存在着审理难、执行难的问题。

2.老年婚姻受干涉案件频繁发生。婚姻自由是《婚姻法》和《老年法》里明确规定的赋予老年人的一项权利,具体来讲,就是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受法律保护,包括离婚自由、再婚自由不受他人干涉的权利。然而,在现实生活中,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受到很大程度的干涉,主要是老年人子女的干涉。一方面是受传统观念的影响,很多子女认为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是件很丢脸的事情,会引起他人的关注甚至耻笑;另一方面则是子女考虑到财产方面的问题而加以干涉。老年人离婚或者再婚必然会引起家庭财产在法律上的变动。出于这两方面的原因,有些子女对老年人的婚姻自由权横加干涉,侵犯了老年人的婚姻权利。

3.涉老财产纠纷案件日渐增多。按照《继承法》和《老年法》的规定,老年人有权依法处分个人财产,赡养人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强行索取老年人的财物。

在实际生活中,子女侵占老年人财产的情况并不少见。有的子女已经成年,但缺乏自立意识和个人责任感,在经济上和生活上过度依赖父母,不仅不履行赡养义务,还在生活上依靠老人,这种“啃老”现象日益增多,子女侵占老人财产的情况也时有发生;还有的子女趁老人生病之际,把老人的存款、贵重物品等转到自己名下,有的子女甚至威逼利诱老年人订立遗嘱,侵占老年人的财产。

另外,由于老年人的风险防范能力存在一定程度下降,往往更容易成为一些社会不法分子抢劫、抢夺和盗窃的对象。但当老年人的合法权益被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侵害后,许多老年人受“家丑不可外扬”、“打官司丢人”等思想的影响,往往采取忍气吞声的方式,不愿对其提起诉讼,无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当老人的合法权益受到侵害时,应采取三步走的方法来维权:第一步,由自己或其他亲属,对不尽赡养义务的子女进行教育批评,帮助其改正侵害父母权益的错误行为。第二步,如果子女不接受家庭批评教育,可申请所在地的村委会或居委会进行协调解决。第三步,如果以上两种方法都无效,要向法院提起诉讼,用法律手段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在本案中,主要因为子女有能力而拒不赡养老人、侵占老人房产、干涉单身老人婚姻等。新修订的《老年人权益保障法》自2013年7月1日起正式实施,新法对于子女赡养、房产及老年人婚姻等问题均有具体规定。

1.第十三条规定“赡养人应当履行对老年人经济上供养、生活上照料和精神上慰藉的义务,照顾老年人的特殊需要。赡养人是指老年人的子女以及其他依法负有赡养义务的人。”

在本案中,无论朱勤发能否自行解决物质生活条件,作为赡养人,其女儿均有义务对父亲承担赡养义务,尤其要关心他的精神需求。

2.第二十一条规定“老年人对个人的财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不得以骗取、盗取、强行索取等方式侵犯老年人的财产权益。”

朱勤发的原配去世后,涉案房屋产权发生了变化,由朱勤发和其小女儿按份共有,各占50%的份额,即朱勤发作为所有权人,也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其小女儿不得强行将朱勤发赶出房屋,并未经朱勤发的同意,将房屋出租私自收益。

3.第二十条规定“老年人的婚姻自由受法律保护。子女或者其他亲属不得干涉老年人离婚、再婚及婚后的生活。赡养人的赡养义务不因老年人的婚姻关系变化而消除。”

朱勤发与张素娥晚年能走到一起,实属不易。黄昏恋不应当受到女儿的监控,尤其不能以再婚来剥夺老人受赡养的权利。

(责编/朱茂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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