召回的两条腿

2015-12-15 05:18文并图
中国质量监管 2015年8期
关键词:两条腿生产者消费品

■文并图/阿 留

召回的两条腿

■文并图/阿 留

年初,全国质检工作会上提出要创新监管手段,完善消费品召回管理制度,将缺陷产品召回范围由汽车、儿童玩具、特种设备等扩大到一般消费品,引起人们的极大兴趣和广泛的社会期待。

年中,《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出炉,标志着升级版的召回制度扩容在即。

与单纯的行政处理手段有所不同,消费品召回管理更强调企业和政府的双重参与。一方面,明确生产者是缺陷消费品的召回主体,消费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应当依照《消费品召回管理办法》实施召回。

另一方面,明确政府的职责。国家质检总局负责全国消费品召回的监督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产品质量监督部门、国家质检总局直属出入境检验检疫局(以下统称省级质检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本辖区内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相关工作。省级质检部门根据工作需要,可以委托省级以下质检部门承担消费品召回监督管理的部分工作。从目录的制定,缺陷信息收集、分析和报告,召回实施情况监督,到违规处置等,都具有浓厚的行政色彩。

这样看来,召回制度明显是具有企业和行政两条腿的。

但从过往中国消费者了解和认知召回制度的经验而言,这两条腿并不平衡。召回在中国,发轫于2004年的3.15,在这个特殊的日子,出台了一个《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规定》,当年的“十一”开始实施。随着汽车进入家庭,这十多来年,人们对汽车这种高端工业品实施召回,已经广为接受。

在汽车召回管理的实践中,积累了正、反两方面的经验。虽然大量的召回,让消费者避免了质量安全风险,规避了人身和财产损失。企业作为生产者,也担负起自己的社会责任。但是人们还是从中体会到政府在召回活动中作为偏弱的问题。

缺陷汽车产品召回中,按引发召回的形式划分,大致可分为两类:生产者自主召回和受调查影响召回。

截至2014年9月30日,我国共计进行汽车召回793次,召回汽车达1688.5万辆;其中,我国因受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共计召回缺陷汽车产品83次,占总召回次数793次的10.5%,召回汽车541.3万辆,占召回总数量的32.1%。

2014年,截止9月30日,共进行汽车召回125次,召回汽车213.5万辆。其中,因国家质检总局缺陷调查影响召回15次。

吊诡的是,到现在还没有发生过责令生产者实施召回的情况。

同时,我们的召回比率与一些发达国家相比,也是偏低的。目前,我国汽车产销量双双突破2000万辆,居全球首位。据统计,美国2014年召回汽车近6100万辆,是中国从2004年至现在十年来累计召回汽车总量的3.4倍。这个数据反映的不是我们的车做的比人家好,而是我们承担的责任比人家少。

2013年中国召回了汽车531万辆,但如果拿从2007年到2012年的召回数据和美国相比,这6年间美国销量和召回数量比是118%,而中国仅达到9.9%。我国汽车召回工作与美国、日本等发达国家相比还存在较大差距,有部分企业未主动履行召回义务,相当多的企业从未实施过召回。这些质量不咋地但从未召回过的企业肯定是有问题,但政府就没有责任么?

召回作为一项制度,对相关生产企业当然要具有刚性约束,不能指望生产企业都是社会楷模,召回制度既然不是一个道德公约,就必须凸显其行政的力量。特别是在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一般消费者在现实中对有问题的消费品苦无便利的送检渠道,且要自己来扛检验和时间成本,较生产者而言,他们处于弱势地位,需要依赖于政府的行政监督。召回作为政府的一种行政处理手段,对企业来说是一种硬约束,对消费者而言,则是强有力的保护。

召回的两条腿只有均衡发展,这项制度才可能发挥应有的作用,行以致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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