找理由扣薪不一定都合法

2015-12-23 01:22杨学友
就业与保障 2015年8期
关键词:谢先生月工资用工

杨学友

找理由扣薪不一定都合法

杨学友

据来自某劳动监察部门的统计,有约69%的劳动者曾被扣薪,而敢于站出来维权的不到30%。

扣薪成了个别用人单位简单化管理的杀手锏,甚至是“捞取不义之财”的另一种手段。而下面案例提醒劳动者:随心所欲、找个理由就被扣薪,法律绝不允许!

一、扣发月薪做“保证金”,法律不允许

案例:2014年7月初,应届职专生小赵经同学介绍,到一家保安公司上班。双方签订的2年期劳动合同,约定试用期为2个月,工资2000元;第二个月起每月工资为2300元;每月10日前发上月工资。可到了8月10日发薪时,小赵才被告知,员工都得扣押一个月的工资作为保证金。问其他保安,回答都是如此。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九条规定: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该条法律表明,用人单位在招用劳动者时,有三不能:即不得扣押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不得以保证金形式向劳动者收取财物。据此,该公司扣发小赵当月工资作为保证金是一种违法行为。小赵可通过投诉、举报,或者诉诸法律维权。

二、造成损失有过错,分清责任再扣薪

案例:谢先生系某物业集团公司员工。在与公司所鉴定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公司造成经济损失的,公司有权以扣工资等形式要求其赔偿。”今年2月初的一个周末,谢先生下班时,因忘记关闭办公室电源,其自己使用的电加热坐垫意外失火,导致室内电脑等电器被烧毁。经值班人员报警处置后,虽避免了更严重后果,但被烧毁的电脑等经济损失一万余元。事后,公司以谢先生失职为由,连续扣发谢先生2个月的工资。

分析:若是因该电加热坐垫质量问题引发火灾,责任在电加热坐垫生产商或销售商一方,应由其承担损害赔偿责任。不能认定谢先生的过失给公司造成损失,公司不能以扣发工资形式要求谢先生赔偿。

《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结合本案,即使是谢先生重大过失原因导致失火损失,公司连续扣发其2个月工资的做法也是违法无效的。

三、员工打架影响坏,扣薪未必有法可依

案例:陈某系深圳市一家超市员工,该超市早在2008年初依据《企业职工奖惩条例》,在《员工手册》上明确规定:工作期间与顾客吵架、随意吸烟……每次罚款100元至1000元。上周末临近下班时,陈某因与另一员工小佟因开玩笑引发吵架,并动手互殴,影响很不好。公司依据纪律规定,对陈某等两名打架员工做出扣减当月工资500元的处罚。

分析:《劳动合同法》第九十条:劳动者违反本法规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违反劳动合同中约定的保密义务或者竞业限制,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该超市的规定与《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相悖,当属无效行为。虽然国务院早在1982年就颁布施行《企业职工奖惩条例》,规定企业可以对职工进行经济处罚,但该条例因早已被《劳动法》和《劳动合同法》所取代而无效。也就是说,2008年1月15日以后,用人单位已经不能再根据该条例的规定,在单位的规章制度中设立罚款条款了。更值得注意的是,《广东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则明确禁止了用人单位做罚款规定,用人单位无权对员工进行处罚。

四、有约在先,未完成绩效扣薪也违法

案例:张丹所在的某厨具销售公司为激发员工潜能,实行绩效工资制度,其与公司签订的劳动合同中约定:基数工资为2600元。超额完成销售任务,按超额部分的5%提成;未完成销售任务时,每少1个百分点扣除月工资基数的5%。最近2个月,张丹因病假销售业绩远未达标,2个月总共只拿到1300元工资。张丹心里非常不平衡,找公司交涉得到的回答是:当初有合同约定就得按合同执行。

评析: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六条明确规定: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劳动者在未完成劳动定额或承包任务的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低于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条款不具有法律效力。《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规定:用人单位“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应当支付其差额部分,逾期不支付的,责令用人单位按应付金额百分之五十以上百分之一百以下的标准向劳动者加付赔偿金”。张丹此2个月每月工资仅750元,显然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此,张丹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举报,要求其责令公司限期支付,或逾期不付应加付赔偿金。

五、节假日请假扣双倍工资,曲解法律不生效

案例:汪女士所在餐饮服务公司每到节假日前后,因订单多工作更加繁忙。为预防“用工荒”,确保在岗人数,该公司每每在节假日前就会下发特别通知:“除法定假日外,其余节假日前后10日内请假时,工资按日工资的2倍扣。”该公司经理给出的理由是,既然双休日加班公司要支付不少于2倍的工资,那么节假日期间请假的,应按2倍工资扣减并无不当。

评析:法定假日以外的节假日加班应按工资的2倍支付加班费是法律明确的硬性规定,但无论如何也推断不出,节假日前后请假可以扣减2倍工资之道理。《劳动法》第九十一条(一)项规定:用人单位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91条规定:劳动法第九十一条的含义是,如果用人单位实施了本条规定的前三项侵权行为之一的,劳动行政部门应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以责令支付赔偿金。

六、“裸辞”违约,但扣薪更违法

案例:齐明职专毕业前夕与一家广告传媒公司订立小时工劳动合同,约定齐明每周为公司工作4天,每天3~5个小时,每小时工资60元,每月奖金200~500元,并提供免费午餐。可半年下来,齐明未得到一分钱的奖金,找公司领导,回答是公司后来有统一规定:凡小时工一律取消奖金。齐明与公司起了争执,在未能解决问题的情况下,齐明当即提出辞职。公司提出:必须提前一个月正式提出,以便找到接替者,否则公司将扣发你最后一个月的工资。公司的说法有法律依据吗?

评析:因齐明的情况属于非全日制用工,不受提前30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的情形,所以,公司的说法是错误的。

《劳动合同法》第六十九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第七十一条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可以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终止用工,用人单位不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公司以扣发工资相要挟,更是一种违法行为。因为无论职工属于哪一种用工形式,在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都必须支付劳动报酬,即使劳动者有违法行为,也只能依法要求劳动者承担损害赔偿责任,而决不允许以扣发工资相要挟。如果用人单位拒不支付的,职工可以向劳动行政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对仲裁裁决不服的,可不经过起诉,直接向人民法院申请支付令,来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七、以丢失物品为由扣薪,法律绝不允许

案例:丁小姐是某商业集团公司服装专柜组组长。该公司制度规定:“凡因员工的过失丢失货物,必须责任自担,公司有权以扣减工资方式追责。”2014年五一假日期间,在公司组织服装部集中打折促销活动过程中,由于在场外摆摊销售,加上部分职工休假人员少,照看不过来,丁小姐与其他2名同事在3天的促销活动中丢失精品服装5件,总价值6600余元。公司以丁小姐工作失职,存在重大过失为由,扣发其当月工资50%和当月全额奖金,另外两员工也受到相应处罚。公司的做法合法吗?

分析:且不说公司扣发丁小姐当月工资50%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关于“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之规定。该公司关于“凡因员工的过失丢失货物,必须责任自担”之规定并无法律依据。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可以要求劳动者赔偿的条件,必须是“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而“劳动者本人原因”指的是劳动者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而本案导致货物丢失的主要原因系“在场外摆摊销售,加上部分职工休假,人员少照看不过来”所致,若该公司不能举证证明何小姐存在“疏忽或过于自信”等重大过失,那么,依据《民法通则》第四十三条规定:“企业法人”对它的法定代表人和其他工作人员的经营活动,承担民事责任。”该公司应对其在场外摆摊经营行为承担风险,而不能胡乱推卸、将责任转嫁给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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