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金融支持路径研究

2015-12-31 06:53何源
对外经贸 2015年11期
关键词:金融支持新型城镇化

何源

[摘 要]新型城镇化是我国经济发展的重大战略目标,也是当前经济发展的新动力。虽然目前我国新型城镇化水平提高较快,但金融支持模式滞后严重制约了新型城镇化的可持续发展。对此,提出加强政府的督导作用;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创建全方位融资体系;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创新城镇化资本运营模式;创建新型城镇化金融支持环境,完善多层次融资体制的新型城镇化建设金融支持路径。

[关键词]新型城镇化;金融支持;路径

[中图分类号]F83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3283(2015)11-0090-02

在党的“十八大”报告中,新型城镇化被明确定义为我国经济增长的“中长期动力”,“必须以改善需求结构、优化产业结构、促进区域协调发展、推进城镇化为重点,着力解决制约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重大结构性问题”。中央经济工作会议也明确指出:“积极稳妥推进城镇化,着力提高城镇化质量。走集约、智能、绿色、低碳的新型城镇化道路”。然而,新型城镇化建设作为重大战略目标,其性质是一个资金密集型项目,所需资金缺口非常巨大,如果没有专项金融政策的支持和扶持,其目标难以完成。目前,我国的新型城镇化金融支持政策较为滞后,方式单一,来源狭窄,远远不能满足现今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要。因此,如何使现有的金融支持体系适应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的需求,创新新型城镇化的金融支持路径成为现阶段需要探索的重大课题。

一、我国新型城镇化金融支持存在的问题

(一)金融机构对支持城镇化发展重视不够

我国金融机构对新型城镇化发展的支持缺乏战略眼光,重视程度不高,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一是金融机构对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资金需求变化趋势认识不足。新型城镇化是我国未来经济发展的必然趋势,农村和城市的二元结构向一体化转变必然会带来巨大的金融资金缺口,而且对于金融的需求必然是复杂和多元化的。二是城镇化发展战略与金融机构的市场定位不匹配。我国商业银行大多定位于大中城市,很少立足于城乡,为三农服务。因此,从机构的设立上就造成了农村的金融支持体系不足,无法满足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需求。

(二)金融支持方式单一,缺乏多样性

我国在新型城镇化的金融支持上,主要运用银行信贷方式,一般以公共事业建设和城镇基础建设为主,主办方一般为地方政府部门,经费来源基本上为财政支付,而地方政府部门并不具备投融资的主体资格,因此在资金来源上渠道单一,缺乏多渠道的融资机制。在融资结构上以间接融资为主,而直接融资比重较低,难以满足城镇化进程中对金融服务的需求。在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巨大的基础建设资金缺口完全依赖财政支付是不科学的,也是不现实的,因此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过程中尚缺乏科学的金融保障制度。

(三)金融服务发展滞后,服务水平较低

乡村的金融服务存在一定的滞后性,由于农户居住分散、治理不规范以及资源区域的差异性,给金融服务的开展造成了较大的制约,使得服务单一,实效滞后。目前,金融机构的主要业务依然为存、贷款业务,而信托与担保业务、基金业务、投融资金融产品以及新兴的中间业务等尚处于初级开展阶段,甚至存在空缺。

(四)融资渠道狭窄,资金供给不足

由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大部分是针对乡镇的基础设施建设,其建设的性质决定了建设周期长、回收慢,这与各大商业银行的“逐利”特性相违背,以至于从商业银行获得资金的渠道被堵塞,获得商业银行贷款的难度加大。而我国民间金融发展至今依然处于初级阶段,规范性和规模性不强。除此以外,我国农村金融依然存在“虹吸”现象,即农村的资金不断流向小城镇,而小城镇的资金又不断流向大城市,加大了新型城镇化的融资困难。

(五)政策性银行未充分发挥作用,非经营性建设融资难

中国农业发展银行作为我国的国家政策性银行,旨在支持农村基础项目设施建设、城镇综合开发以及农业产业现代化发展等。但其政策性职能发挥不充分,较多政策性金融效能在各个环节受到一定制约。据有关数据统计,我国城镇化规模和政策性金融的平均关联度只有0.73,而城镇化规模和商业性金融的平均关联度只有0.64,造成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中非经营性基础建设发展缓慢。

二、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金融支持路径选择

(一)加强政府的督导作用

我国在“十二五”规划纲要中提出要将符合条件的农村人口转化为城镇人口,并作为推进城镇化进程的一个重要任务。对此,各地方政府应做好相应政策的落实,促使相关金融机构积极配合,以顺利推进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政府可通过和金融部门签订协议的方式,督促和实现各个投融资项目。同时,建立相应的风险预警机制,建立配套的金融信用体系,防范金融风险的发生。督促和监督相应贷款的发放,并及时跟踪和监督贷款的运用过程,及时反馈和事中控制。加大金融系统对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支撑和扶持力度,保证整个金融支持系统的稳定运行。

(二)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创建全方位融资体系

目前,我国新型城镇化的资金来源主要为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和财政拨款,远远无法满足城镇化的资金缺口。对此,政府应加快金融创新步伐,建立全方位的新型城镇化融资体系,在发挥政策性金融机构贷款和财政拨款作用的同时,加大商业银行的贷款力度,并通过股权融资和发行债券的方式增加融资渠道及融资的多样化和多元化。除此以外,还可以充分吸引和挖掘社会资源,通过私募基金的方式组建“农村发展基金”“农业产业化发展基金”“农业建设发展基金”以及“新型城镇化发展基金”等来筹措新型城镇化建设所需资金。根据新型城镇化建设的战略发展目标,形成不同层次的新型城镇化项目,并将这些项目面对整个社会,以基金为依托,联合和吸引民间资金,最终形成各个层次的联合融资“金融池”,带动我国新型城镇化建设发展。

(三)加快资产证券化进程,创新城镇化资本运营模式endprint

在新型城镇化建设融资上不能过于依赖银行贷款,应不断创新融资渠道,广纳财源。目前,新型城镇化建设的资金来源很大一部分来自负债,至今城市债金额巨大,给政府财政和城镇未来的持续性发展带来了巨大的压力,也潜藏着风险。对此,政府应加快推进资产证券化,并将政府债券多元化,如BOT、TOT、PFI、ABS、PPP模式,多渠道、全方位筹措建设资金。除此以外,引入民间资本,打破基础设施垄断,创立政府投资让位体制。由于新型城镇化建设中的基础设施消费在短期内变化不大,因此这些消费品的价格在政府管制下的波动并不大,收益也相对稳定。这些条件都满足了资产证券化的要求。政府在新型城镇化建设中具有主导地位,城镇化建设的资产证券化是建立在政府信用基础之上的,因此政府的信用保证也相应会增强证券化的信用级别。从资产的质量来看,基础建设项目也非常适合作为证券化融资的优质资产,其收益也相对稳定,并且投资者也乐意购买相应的市政债券。大多数已经经历过城镇化的西方国家,都利用资产证券化来解决城镇化的资金缺口问题,并取得了较好的效果。

(四)创建新型城镇化金融支持环境,完善多层次融资体制

新型城镇化的金融支持系统主要满足和服务于当地区域城镇化发展及经济发展的需要,为当地小城镇和农村的发展提供高质量以及有针对性的金融服务。因此,地方性金融服务组织主要为地方性信托投资公司、股份制商业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以及城乡信用社等,这些组织在覆盖范围、信用担保以及资产负债规模等方面和我国银行之间有着较大的区别,但这些组织在新型城镇化中所担任的角色越来越重要,政府强制性主导在新型城镇化金融支持体系中逐渐向民间组织主导变迁,从而不断完善多层次的融资体制,更好地为城镇化建设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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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梁宏伟)endprint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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