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合理避税策略

2016-01-01 03:00刘煜坤
财会学习 2016年1期

文/刘煜坤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合理避税策略

文/刘煜坤

摘要: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的新企业所得税法较原有法律有了较多变更。主要可以体现在纳税人范围变更、税率变化、应纳税所得额的计量及税收优惠政策变化这几个方面。通过相关规则的变化,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通过对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分析,可以帮助企业更好的从符合立法意图及税收规范方面合理避税,进而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关键词:新企业所得税法;合理避税;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非违法的避税

一、新旧企业所得税法之比较及对企业的影响

我国目前适用的企业所得税法公布于2007年3月16日,并于2008年1月1日正式实施。新的企业所得税法与原有法律相比,做出了如下变更:

(一)变更了纳税人的范围

1.实现了内外资企业的统一

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分为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并首次明确界定了居民企业与非居民企业的概念,将外资企业纳入了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制范围。在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前,《外商投资企业和外国企业所得税法》被用来规制外资企业所得税缴纳的相关事宜,内资企业的所得税缴纳事项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的相关规定。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定义了居民企业和非居民企业的纳税规则,不再笼统的企业花费为内资企业与外资企业,实现了企业所得税法对内外资企业规则的统一。

2. 明确了纳税人的定义与范围

旧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列举式的说明了企业所得税的纳税范围,新企业所得税法明确了纳税人为企业及其他组织。所谓企业及其他组织,根据《企业所得税法》的规定:包括依照中国法律、行政法规在中国境内成立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取得收入的组织。《企业所得税法》对企业的定义应当限定为具有法人资格的企业,因此个人独资企业与合伙企业不属于企业所得税法的纳税主体。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也不需单独纳税,而由总公司统一纳税。

(二)降低了内资企业所得税的税率

《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规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33%,而新企业所得税规定了企业所得税率为25%,降低了企业所得税率,减轻了企业的纳税负担。

(三)应纳税所得额的计量方式的改变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每一纳税年度的收入总额,减除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各项扣除以及允许弥补的以前年度亏损后的余额,为应纳税所得额。《企业所得税法》虽然在收入总额方面增加了两项应税收入,但与旧的《企业所得税暂行条例》相比差距不大。此外,新企业所得税法首次提出了不征税收入概念与明确了不征税收入的范围。在各项扣除方面,新企业所得税法对扣除区分了准予扣除和不得扣除项目,对计税工资、公益性捐赠、以融资租赁方式租出的固定资产、无形资产中的外购商誉、对广告费、业务招待费、内部费用等扣除项目做出了明确规定。

应纳税所得额计量的改变有效的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不征税收入概念的提出,排除了企业非经营活动带来利益流入,保证了财政拨款等相关资金的充分利用,降低了企业的税收成本。税前扣除项目的变化是新企业所得税法的的重要变化之一。新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凡是符合企业生产经营活动常规发生的工资薪金支出都可以在税前据实扣除。有力的促进企业通过人才引进实现自身发展,降低了企业因人力资源支出所带来的成本。广告费及业务宣传费支出允许在以后的年度扣除,降低了企业因对外宣传所产生的税收负担。

(四)税收优惠政策的变更

新企业所得税法取消了生产性外商投资企业“两免三减半”的优惠政策,但现已享受税收优惠的外资企业在五年过渡期内继续享受该等优惠。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将原有将企业税收优惠政策的原则改变为产业性税收优惠为主,区域性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

税收优惠政策的变更,一方面促进了内外资企业在市场竞争中的公平待遇,解决了外资企业的超国民待遇问题,有助于内资企业市场竞争力的提升。另一方面,采用以产业性税收优惠为主、区域性税收优惠为辅的税收优惠政策,有利于引导企业向高新技术与其他国家支持的产业转移,促进企业的进一步发展。

综上所述,通过对新的企业所得税法的分析,新企业所得税法的实施增加了企业的税前扣除总额,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减少了企业税负,对促进我国企业的进一步发展有着积极的作用。

二、合理避税的概念及注意事项

(一)合理避税的概念

合理避税是指在“法律规定许可的范围内,通过对经营、投资、理财活动的事先筹划和安排,尽可能取得节税的经济利益”。

(二)合理避税的注意事项

1.合理避税合法性

合理避税必须是严格依据税法所作出的行为,合法性是合理避税所必须坚持的原则。采取违规行为所进行的避税属于税收违反行为,必须予以禁止。

2.事前进行合理避税

合理避税可以通过税法中对相关税收减免政策、扣除政策及税收优惠措施等规则的运用,调整企业经营政策与经营活动,进而降低税负,起到合理避税的效果。合理避税必然是企业事前采取的经营举措与经营活动。因此,合理避税具有事前筹划的性质。

3.合理避税具有明确的目的性

合理避税的目的一方面在于降低成本,另一方面在于准确纳税。因此,合理避税对企业税务人员有着非常高的职业要求,要求相关人员能够充分掌握与理解税收法律法规,合理安排企业的税收缴纳,进而有效降低企业的税收负担。

三、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企业合理避税策略

合理避税有两种类型,一种是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另一种是非违法的避税。本文就两种避税方式分别作出分析:

(一)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

新企业所得税法有效降低了企业的税收负担。因此,有很多可采用的符合国家立法意图的避税策略。例如,《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从事农、林、牧、渔业项目、国家对重点扶持和鼓励发展的产业和项目,给予企业所得税优惠。因此,企业在从事相关经营活动中,可以适当向相关行业倾斜,获得相关行业所带来的营业收入,进而降低企业的纳税负担。

同时,《企业所得税法》规定:国家需要重点扶持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出税率优惠政策外,《企业所得税法》也在扣除标准方面对企业采取了相关税收优惠政策,企业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安置残疾人员及国家鼓励安置的其他就业人员所支付的工资可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加计扣除。因此,企业可以通过加大技术投入,获得相关高新技术企业认证,安排残疾或其他人员就业,来享受低税率或相应的其他税收优惠措施,进而降低企业税收成本。

(二)非违法的避税

非违法避税行为本身并不与税法规定相冲突,属于企业可采用的税收筹划行为。为了降低企业税务负担,可以建议企业采取以下非违法的避税策略:

1.子公司与分公司的选择

企业在所处行政区域外可以采用子公司与分公司两种形式开展业务。

新企业所得税法要求不具有法人资格的分公司或其他分支机构也需要单独纳税,并应当由总公司统一纳税。同时,新企业所得税法对不同形式的企业及相关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有着细致的规定。因此,如果异地设置经营机构,可以采用子公司的形式。通过小微盈利子公司或高新技术子公司的设立,降低子公司的税收成本,进而降低整个企业集团的税收成本。

但是,如果是投入较大的异地经营机构。由于分支机构的纳税由总公司统一缴纳,那分支机构的前期投入成本也应当计入到总公司的扣除金额中。因此,对于需要有较大投入的分支机构,可以采用分公司的形式设立。

2.成本与费用筹划进行合理避税

《企业所得税法》规定,企业实际发生的与取得收入有关的、合理的支出,包括成本、费用、税金、损失和其他支出,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企业可以在采取经营活动前,按照相关扣除标准来合理掌握费用支出,进而进一步降低税收成本。

四、结语

税收筹划必须是严格依据税法的行为。新企业所得税法实施后,明确规定了相关税收优惠措施及扣除标准。企业可以站在税收立法目的角度,通过有效利用税收政策来降低税收成本;另一方面,企业也可以通过对税收法律法规的掌握,在符合税法的前提下通过对事前筹划来起到合理避税的效果。

参考文献:

[1] 瞿志明.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合理避税探讨[J].国际商务财会,2010.1

[2] 徐晶,张建友.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收筹划思路[J].云南财经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09.

[3]王慧娟. 新企业所得税法下的税务筹划探析[J].财会通讯:理财版,2008.

(作者单位:中国电子科技集团公司第二研究所)

上接(第171页)

(一)完善税收政策

为了有效应对我国企业并购出现的税收问题,国家政府首先应该完善税收政策,具体而言,应该对所得税、流转税等方面的规定和条例进行完善,例如,征收较为优惠的资本利得税, 完善所得税征收的程序,采取合适的反避税措施,确保国家的税收收入,加强对市场的监管。通过税收政策的完善,可以从宏观角度对我国企业并购活动提供良好的保障。

(二)加强税收监管

企业并购是一种市场交易活动,所以,应该从市场建设和发展的角度来对这种交易活动进行正确引导,但是,政府部门并不可以过多地干扰这种市场交易活动,为了有效应对企业并购中的税收问题,政府部门只能从宏观的角度进行监督和引导,确保企业的并购活动是在正常的市场秩序下进行的,而且其纳税情况符合市场经济发展的方向。例如,通过加强政府监管工作,可以对那些欺诈性、垄断性的并购行为进行制止。在税收方面,政府部门可以根据企业经营发展的实际情况,为其提供一定的优惠,使其并购交易朝着正确的方向发展,这对于优化我国产业结构,合理分配社会资源意义重大。

(三)加强企业与法律间的协调

由于企业的会计准则和并购税收法律存在这一定的差异,所以,加强企业与法律之间的协调对已应对企业并购中的税收问题意义重大。由于企业的会计准则与我国税法之间存在一定的差别,具体而言,它们的主要服务对象不同,所以,其所强调的重点内容则会不同。为此,为了有效减轻企业财务部门的财务核算任务量和成本,必须对税法和会计准则之间的差异进行相互协调,企业财务部门必须同税务部门加强交流,根据企业的实际情况,尽可能使企业会计准则与国家税法相互协调,但是这种协调决不可对国家税收有太大的负面影响。

四、结论

企业并购活动在现代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已经非常常见,在并购活动中,必然会涉及到税收问题,但是我国的企业并购税收制度还存在一些不完善的地方,如,并购企业缴纳所得税设置不合理、税制格局不合理等,为此,国家政府在完善税收政策的同时,要加强税收监管,而且要注意和企业相互协调,在进一步完善税收制度的同时,保障企业利益。

[1]汪云林,沈体雁,牛文元.新形势下企业并购中的税收筹划[J].中国注册会计师,2013(08).

[2] 胡桂月,李婷婷.基于支付方式的企业并购税收筹划及案例分析[J].中国乡镇企业会计,2013(04).

[3]刘志晓.企业并购重组纳税筹划研究——基于我国上市公司选择并购对象的税收问题[J].会计师,2012(01) .

(作者单位:庞友荣 连云港龙翔会计师事务所;徐传顺 江苏恒美达混凝土制品有限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