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个正在发育的生态和谐社会的生态伦理

2016-01-08 21:16周国文
中国周刊 2016年1期
关键词:伦理公民道德

周国文

当前的生态和谐社会处于一个发育时期,在从萌生走向成熟的中间阶段,它更需要我们关注生态伦理的范式及其作用。一个发育的生态和谐社会的生态伦理正在形成的过程中。

一个发育的生态和谐社会的生态伦理,其内在的生态道德蕴涵和自然礼仪规则,使公民在生态社会共同体生活中能够和平友好地与自然相处在一起,避免因自然价值观与生态利益的歧异,而造成生命、利益、精神与心灵上的冲突。所有公民个体与自然的和谐一致是整全式的局面。它是在生态交往中的和谐,是在共生互动中的和谐,是在动态融合中的和谐。它构造了生态和谐社会生态伦理的有效道德谱系。此种道德谱系体现了整全的自然与去蔽的自我,体现了处理公民与自然相互之间良好关系的社会秩序。

一个发育的生态和谐社会的生态伦理,造就“好的生态举止”与“好的自然礼仪”。好的生态举止,是公民内在良好生态道德素养的外在反映;好的自然礼仪,是公民良好生态行为习惯的综合结晶。它们作为新常规,是一种抽象的生态伦理共识,是在法律体系之外普遍的自然道德法则。对一个发育的生态和谐社会的生态伦理,对其形成背景及其存在条件的考察,值得研究。

首先,一个发育的生态和谐社会的生态伦理,植根于坚实的中国情景。一个发育的生态和谐社会,不仅是一个价值判断,更是事实描述。我们注意到政府与市场之外的生态社会的第三空间;政府“这只看得见的手”和市场“这只看不见的手”的力量固然重要且不可或缺,但在政府与市场之间,这一空白领域迫切需要一种新的社会力量去填补,一种新的道德机制去调节。例如在我国以生态文明智库组织为代表的环保运动,它是在市民社会的民间组织所推动下产生的,已越来越凸显出其非政府组织的民间份量,并生发出政府的强力管制与市场的无形调节都无法有效解决的新能量。它“表明了生态价值观在我们这个时代获得了胜利,这是一个倡导‘自然契约及全球公民权的时代”。

一个发育的生态和谐社会的生态伦理,实际上涉及到中国情境生态和谐社会生态伦理的形成背景。与经验性研究相延续,这一类学理性研究更注意其中涉及生态社会历史感的理论问题,首先是在中国语境中运用生态伦理这一概念的正当性和有效性问题。作为对西方历史经验中自然生活关系方面的概括,一个原本是西方道德哲学范畴上生态伦理的概念能否被运用于一个在许多方面都不同于西方社会的中国社会历史情境?或者,即使可能,它究竟是一个有助于人们了解和说明这些社会的分析工具,还是一个伦理概念,甚至一种新的意识形态,这些问题都需要被提出来加以澄清。

传统中国历史中“人本式的臣民伦理”的深厚积淀。春秋以来的中国传统社会的儒家政治伦理系统,是以家族之个人纳入国家体系而作为其成员之一的道德规范要求。人事之尊,胜过自然之事。君主之制与君臣之义,对普通老百姓所形成的社会钳制是一种政教合一组织纲常名教的深厚力量所在,它也无形中构成支配自然的传统道德力量。君为臣纲,体现了中国封建社会治者与被治者的关系;而人为物主,则表达了传统中国社会生态伦理观念的缺失。在以人事为本位的儒家道德政治格局下,等级身份来自人与自然有别,来自于人在社会有别上下,君君臣臣父父子子,所谓的敬天尊祖,也就是敬君爱民。但在儒家伦理的内在格局中,敬君是实,爱民是虚;与其说“爱民”,不如说是“欺民”,民众臣服于天,意味着只有臣服于君主的义务,却没有个人抗争的权利。尽人事,知天命,把自然摆在被动的地位,往往也容易陷入被人所支配的地位。“天”这个大自然,配合一种根深蒂固的臣民伦理,其实只是供人景仰祭拜的对象,并没有真正成为具有内在价值的主体,可见传统儒家的人类中心主义是中国社会历史的自然道德积淀。

当代中国社会经济的迅猛发展,但喜忧参半,一方面,受制于中国社会传统小农经济模式的影响,人口基数大、经济基础薄弱、资源有限且分布不均、以及城乡二元化结构与区域之间的发展不平衡等因素的制约,导致高能耗、高污染、低增长的粗放式经济增长模式在相当长的时间内主导了中国经济的发展。特别是以破坏环境资源为代价的非生态发展,导致经济发展与环境保护陷入二律悖反。但毋庸置疑,从计划经济与环境污染的困境中走出来的当代中国经济,在九十年代末以来正在持续地推进生态发展的路径选择,但经济的压力与环境的压力一样还在反复出现。市场经济及可持续发展的走向,深深地影响着生态伦理在当代中国的建构。市场经济的建设,既使传统社会的经济结构发生了变化,也改变了传统的社会管理组织和管理方式。特别是在经济领域对“利益与效率”的价值追求,也往往成为人们在其它领域所追随的目标,甚至成为牺牲生态环境、追求经济效益的借口。这种道德错位的现象,往往影响了公民正确的生态道德判断。但可持续发展的理念,毕竟是阻止环境恶化的观念范式,它也对当代中国生态社会的道德形态提出了新的要求。

现实中国社会环境道德滑坡的危险趋势。无可讳言,当代中国生态社会的发展,在一个有利于发展的“黄金机遇期”的背后,也预示着一个“矛盾凸显期”的到来。在利益矛盾与阶层分化加剧的趋势下,社会结构的典型特征也体现为“异质性”和“分化性”。公共社会的生态道德共识在经历着现实生活的碰撞与摇摆之后,不仅不容易形成,相反它还有可能转化为道德歧异。一种统一的环境道德价值评价和生态意义系统的约束已趋于分散,传统高大全式的生态道德价值信念的存在样式已向底线伦理状态转变。在不同自然主体之间利益争夺的背后,往往是生态道德价值的分裂;在物质社会成员其个人欲望不受节制的环节,生态道德规范的失效已成为不可避免的客观事实;不同生态交往对象相交涉的利害竞争关系,及其不断出现新的生态道德悖论,使原有完整的生态道德主体在逐渐的破碎化。不合宜的自然行为举动与合宜的生态价值尺度的缺失,及其处理这种关系的环境道德规则的无奈,使之强化为越来越浓的生态道德怀疑感。生态社会的道德滑坡,也正是人的生态精神滑坡。一方面是人的自我控制能力的减弱;另一方面是人在物质主义时代不必要的生态道德困惑也愈来愈多。

多元的生态价值选择所带来的道德分化的事实。在现代生态社会结构当中,道德分化才真正作为一个问题凸显出来。因为多元生态价值观的选择与多样化的生态生活方式,使现代人不再执著于唯一的道德信条,甚至也对生态道德信念产生了犹疑不定的感觉。而且与传统社会氛围相反,现代公民以法律意义的存在为一种实在,因此表现出对生态法律的过分热衷,对生态道德规范的轻视。一方面,生态道德被漠视、被边缘化、被排斥;另一方面是不同生活空间、不同社会人群、不同领域范畴所存在的不同样式与要求的生态道德规范,使一致、统一的生态社会道德体系有分崩离析的危险。于是,统一性的生态道德正在逐渐趋于瓦解,道德存在样式的生态多元化得到了进一步的凸显,其直接后果就是使原先固态化的生态道德体系逐渐分化。“局部性”的生态道德,正在取代“全局性”的生态道德。在此背景下,现代人的生态道德立法在原则上拒绝公共生态社会外在地为个人立法,而是要求从个人的切身境遇中内生出与各自领域相适应的独立的生态道德价值和规范。“生态道德分化”,也随之转化为局部性、游离性和原子性的生态道德个人化。而生态道德个人化与生态道德价值的“私人化”,使公民在对生态道德做随意扭曲与个性化理解的状况下,也使生态道德规范本身呈现碎片化;领域分化、价值分化与规范分化的生态道德,不仅失去了连接生态社会各部分纽带的功能,而且也不能实现生态社会有机整合的作用。生态道德境遇主义,使生态道德规范主义受到了极大的挑战。完整的生态道德体系被割裂,各个不同的生态领域被放置了不同的生态道德要求,尽管公民自身都有着自己的生态特殊目标和追求,但统一性的生态道德规范的退场却无疑是生态社会道德滑坡的写照。

公民对自然主体性确认的生态民主化潮流。随着生态政治民主化进程的深入,公民对自然及其个体力量的认识进入了一个更高的阶段。“成千上万心力交瘁生活在过度文明之中的人们开始发现:走进大山就是走进家园,大自然是一种必需品,山林公园与山林保护区的作用不仅仅是作为木材与灌溉河流的源泉,它还是生命的源泉。”自然界成员既是自身的主体,又是整个生态系统的主体;公民融入自然,既是现代人对未来生存方式与居住环境的生态需求,又是21世纪迈向生态文明的人们的共同梦想。在个人生活领域处理个人事务时自我决定,在公共生态生活领域处理公共事务时共同决定。这是生态政治民主化进程尊重公民意愿表达的结果,也是民主实践内在蕴含的自决与公决形式的结果。特别是现代公民一方面积极参予公共领域的公众事务,另一方面更加关注自己的私权利,更加珍惜自己在私领域空间的自主权。在此,公民是自己的“立法者”,也是自己的“守法者”。个人生活方式、人生价值意义、生活目标选择都属于私人领域的事务,应该发自个人的内心权衡与良知决断。公民在私人领域拥有个人完全的治权,这种治权也表现为公民的自我承担与自我负责的意识,公共权威尤其不应该在公民的个人空间用一种强制性的手段来对公民发号施令。

其次,形成中国情境生态和谐社会生态伦理的基本条件。形成中国情境生态和谐社会的生态伦理,是一个从个人生态之善向公共生态之善扩展的过程,也是一个从生态众意之好向生态公意之好的进步过程。它需要如下几个方面的基本条件。

需要生态社会整体观念的浓厚氛围。作为一个整体的生态社会观念,是一种系统观的存在。自然之于地球,就是一个部分之于群体,一个小系统之于大系统。自然之公的意义所在,就在于生态社会整体观念的浓厚氛围;而如果失去生态社会整体观念的浓厚氛围,就没有人诗意栖居的真正可能,也将失去整个自然界的美丽。毕竟自然界的非人动植物并非仅仅为了人类而存在,它们也拥有自己的独立于人类的需要和利益的目的;当众多的人以公民身份的名义组成社会,而公民作为社会的一分子,只有融入自然,才能找到人在宇宙中的位置所在。而也只有生态社会整体感的存在,才能具备生态伦理的可能。因为生态伦理是面对整个生态社会生活的伦理,其生态生活规范是在一个生态共同体视域中形成的。它并不是单个人的伦理,而是公民与自然之间的生活规范。或者说,它是在当代中国生态社会的整体主义情境中蕴育生成的。

生态伦理是以公民为本的伦理,公民是生态伦理的主体或出发点。因此重要的是公民的存在、以及公民生态意识的存在,才能为生态伦理的生成创造基础。公民是一个主体自主性的存在,是权利与义务相匹配的存在;公民生态意识是对个体作为公民对自然界成员权利的自觉,是对自然界存在的积极、主动的观念认同,是对自然价值与生态权责义务的心理认可。健全的公民生态意识是一种现代社会的生态价值观,是符合公共生态社会的理性精神。公民生态意识是形成生态伦理的价值基础,是生态伦理付诸实践的社会氛围。生态社会必须尽最大努力保证自然权利不受到非法侵犯,保证广大公民所赋予政府的公权力不伤害到自然个体的权利。公民生态意识的观念范畴,也折射为生态伦理的权利价值。因此,只有健全公民生态意识的深入人心,才能为生态伦理的实践提供有效的观念土壤。

需要公共生态交往的道德共识。生态伦理作为在公共生态生活中的道德共识,它是在公民不同形式的生态社会交往过程中形成的。生态道德共识是生态民主协商与生态道德权衡程序的产物,它并不是某个公民内在的道德心性;也不是由自然界外部强加,而是以生态现实为基础并从生态现实中内生出来,并是基于生态交往的共同社会生活所提出的生态道德准则。它需要一种物种之间自由平等的精神,更需要基于生态交互性的重叠共识。这种重叠共识意味着公民与自然界成员之间权利义务的互惠,也预示着公民与自然界成员之间可以藉着合理的生态道德规范来解决彼此的矛盾与冲突。在越来越呈现出环境分化的异质结构特点的当代中国社会,生态伦理如若能成为一种把生态社会成员凝聚和结合起来的“粘合剂”,外在地需要公共生态交往的社会形式,更内在地需要一种来自公共生态交往而生成的道德共识,以作为统一的公共生态权威的精神力量,来协助政治力量实现生态社会整合。

需要在生态观念上“公德”与“私德”的区分。传统生态的一元化社会,不存在明确的公共生态领域与私人生态领域之分,公共生态领域糅合了私人生态领域,造成了频繁发生的生态公权力干预生态私权力的社会状况。因此传统社会的生态“公德”并不是真正的公共生态道德,它在统治力与社会风俗相结合、儒家人伦自上而下的渗透下,往往也就在诸多场合被指代为生态“私德”。 生态“公德”与生态“私德”的不分,导致生态公德私人化、生态私德公共化二者之间的错位;导致在该用生态公德来调控社会行为规范时,却不妥当地用生态私德来袒护;在该用生态私德来自我约束个人行为时,却不适宜地用生态公德来要求。特别是生态私德更是被罩上了生态公德的光环,没有了生态“公德”的生态“私德”往往只是个人的心性道德,在公共生态生活领域没有能力承担起规范个人与自然之间相互交往、整合生态社会秩序的功能。但在现代中国社会,随着“公共生态领域”与“私人生态领域”的相对分离,生态“公德”与生态“私德”的区分也越来越明确化。生态伦理作为一种新型的社会道德,它既尊重公民在私人生活领域的“生态道德自由”,更强调公民在与自然相交往的社会领域其行为的规范性;作为崭新的生态公德形式,它要求公民个人在公共它生活中必须接受公共生态生活规范的约束。个人的主体尊严与自然界成员的主体尊严,被同等地对待并相互地予以尊重,作为正式的生态要求被提出并获得了承认。

需要自觉信守的生态道德意志。尽管生态伦理不再属于个体私人性的良知决断,它在一个扩展性的公共生态生活领域已呈现出某种普遍的性质。但它并不是一种先验的绝对生态命令,它饱含了现实性与经验性的生态描述,是体现在公民所经历的每一个与自然相处的环节。因此无论是社会的公共生态生活,还是个人的私人生态生活,公民如若缺乏自觉信守的生态道德意志,就往往会失去生态伦理的佑护。因为生态伦理也可能在社会现实经济生活中陷入了一种伦理悖论之中,在此强有力的生态道德意志,构成了生态伦理得以存在的重要前提。生态道德意志是一种在环境道德冲突境遇中用于有效支撑生态道德判断的内在动力。它构成了生态伦理用以规范公民之间交往行为、调节公民与自然的关系、从而进行生态社会的整合以维持生态社会秩序的重要手段。可以说,生态道德意志是整个生态伦理结构的内在构成要素。

需要真诚持久的生态道德信仰。生态伦理出于公民在生态交往共同体中的理性设计,但“低估了交往的社会构成和它所受到的社会限制。从这一点看……理想化的共识观念可能会使下述作法合法化:通过把共识颂扬为‘达成理解的理想状态,对个人实行操纵并压制差异”。因此,来自生态共识的强制也是一种生态意识宰制,而体现为内心深处的生态道德信仰胜过生态共识的强制。对于生态伦理的达成来说,真诚持久的生态道德信仰也就显得尤为重要。或者说为了有效地实现整个生态社会的有机整合,就必须凭借生态伦理确立一种唯一性的生态道德信仰,一种现代社会的生态道德合法性。这种生态道德信仰表现为一种必须无条件地服从这种唯一的生态道德价值和生态道德规范的基本观念。特别是应用于民主协商与道德权衡程序的生态伦理,不仅依托于相关的生态道德共识建构,而且还需要符合公共生态生活要求的、体现自然主体价值的生态道德信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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