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赡养协议为何仍被判承担赡养义务

2016-01-22 14:51杨青
职工法律天地·上半月 2015年12期
关键词:赡养父母王亮王明

杨青

王高与李琴系夫妻关系,夫妇俩生育王明、王亮两个儿子,现王明、王亮均已成家。2005年7月,经王高夫妇、王亮夫妇与王明协商,就王高、李琴的赡养问题达成协议:李琴由王亮夫妇负责赡养,王高由王明夫妇负责赡养;其中约定赡养的内容包括老人的日常生活、医疗费用、后事安排等。三方均在协议上签字同意。2012年2月李琴因病去世。2014年7月,王高因为突发疾病,失去生活自理能力,一直由王明照顾其生活,王亮只是偶尔探望。2015年2月,王高向王亮提出赡养父亲的要求,王亮以“王高由王明夫妇负责赡养”为由表示拒绝。王高故将王亮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决王亮履行赡养义务,每月支付赡养费1000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老年人权益保障法》第二十条规定:“经老年人同意,赡养人之间可以就履行赡养义务签订协议。赡养协议的内容不得违反法律的规定和老年人的意愿。”因此,本案中王明、王亮就王高、李琴的赡养问题达成的协议,已经征得王高、李琴的同意,依法有效。同时,我国《婚姻法》第二十一条规定:“子女对父母有赡养扶助的义务。子女不履行赡养义务时,无劳动能力的或生活困难的父母,有要求子女付给赡养费的权利。”由此可知,子女赡养父母属于法定的义务,该义务不能通过当事人之间的约定当然排除。赡养关系属于单方权利义务关系,被赡养人在该关系中属于单纯的权利主体,对于赡养问题所签订的协议,权利主体可以随时行使任意撤销权。也就是说,对于被赡养人认可的赡养协议,依约遵守而不需要赡养人赡养的时候,法律不会强迫赡养人必须履行赡养义务,但是如果被赡养人反悔,可以随时撤销赡养协议,要求赡养人履行赡养义务。故法院依法判决王亮每月支付王高生活费。

【点评】实际生活中,考虑到方便照顾、节省精力等因素,在有多个子女的情况下,成年子女往往会约定分别赡养父母,如本案中王亮、王明协议分别赡养李琴、王高。那么,这种协议是否有效?区分此类协议的效力,首先要看协议是否征求了被赡养人的同意。如果协议仅是在几个子女之间签订的,并未征得老人的同意,老人对赡养协议不认可,协议当然没有法律效力。但是如果子女之间的赡养协议征得老人的同意,赡养协议当然有效。

类似的情况在生活中较为常见的还有,父母与子女签订了解除父母子女关系的协议,并在协议中约定子女对父母不承担赡养义务,这样的协议在父母遵守时看似有效,但只要父母反悔要求子女赡养,子女仍需要承担赡养义务。

赡养协议并不能当然免除法定赡养义务。因为子女赡养父母这种法定的义务,属于婚姻家庭关系法律调整的范围,由此产生的继承、抚养、赡养等纠纷,并不是按照民商事活动中完全尊重当事人意思自治的原则处理。在赡养关系中,被赡养的父母作为单纯的权利主体,具有随时的任意撤销权,即如果父母反悔,可以随时撤销协议,要求子女履行赡养义务。在赡养关系中,父母与子女两方的权利义务本身就是不对等的,作为纯受益方的父母,他既可以选择暂时放弃要求赡养的权利,也有随时要求子女赡养的权利。(文中人物均为化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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