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检察视角研究

2016-01-31 11:57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定罪犯罪案件数额

钟 柯

(36110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 厦门)

职务犯罪轻刑化的检察视角研究

钟 柯

(361100 厦门市翔安区人民检察院 福建 厦门)

在司法实践中,职务犯罪轻刑化的问题已然较为突出,对国家治理腐败的效果产生了不良影响。基于这种认识,本文对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展开了分析,并且从检察视角对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的途径进行了研究,以期为关注这一话题的人们提供参考。

职务犯罪;轻刑化;检察视角

自十八届四中全会一来,国内掀起了反腐倡廉的浪潮,从而使党和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公信力得到了提升。但就目前来看,职务犯罪显然出现了轻刑化的问题,以至于影响了反腐倡廉工作的开展效果。为遏制该现象,2015年11月,国家正式实行了《刑法修正案(九)》。2016年4月,国家最高人民检察院和最高人民法院联合颁布了《关于办理贪污贿赂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简称《解释》)。而这些法律法规的颁布,则使得基本的刑事政策得到了更好的贯彻。

一、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分析

(一)立案标准高的问题

在《刑法修正案(九)》实施之前,国内在职务犯罪立案方面采取的是刚性的数额立法模式。但是,在犯罪情节复杂的案件中,仅就数额进行量刑,将导致数额低于30000元但情节严重的贪污受贿行为无法得到合理的定罪量刑,继而导致罪责刑不均衡。针对这一问题,《刑法修正案(九)》改变了以往具体数额为定罪标准的规定,利用概括性数额加情节的定罪标准进行旧标准的替代。《解释》则对该规定进行了详细解释,规定对未达到入罪门槛但具有“严重情节”的贪污行为进行依法从重处罚,从而避免出现过去立法僵化的问题。

(二)自首、立功情节认定问题

就现阶段而言,职务犯罪自首的比例将达到75%以上,立功、自首的情节得到了普遍适用,从而造成了犯罪轻刑化的问题。分析该问题出现的原因可以发现,司法机关对该类情节的认定并没有严格控制,同时职务犯罪本身具有较强的隐蔽性,在证据收集和行为查处方面具有一定的难度。目前,国内尚未建立辩诉交易制度,所以一些司法机关为顺利侦办职务犯罪案件采取了自首、立功条件进行嫌疑认刑罚的减轻[1]。此外,司法机关也存在着未严格区分自首、立功的法律后果的问题,没有对职务犯罪情节及危害进行考虑。

(三)定罪、量刑轻刑化问题

在职务犯罪的定罪、量刑方面,目前存在着因标准过宽导致的轻刑化问题。从刑法角度来看,对职务犯罪进行定罪、量刑,应该根据其犯罪行为严重程度和数额进行惩处力度的决定,所以犯罪数额的确定十分重要。但就实际情况来看,国内司法人员在认定职务犯罪时,会出现刨除罪犯用于公务活动的钱款的行为,以至于职务犯罪的数额将有所减小。在这种情况下,职务犯罪得到的刑罚也将随之减轻。因此,定罪、量刑轻刑化问题的存在,将导致职务犯罪人员获得机会逃避法律制裁。

(四)减刑、假释适用问题

近年来,有关贪官减刑、假释的新闻报道屡见不鲜,以至于威胁到了公众心中司法的公正性。而《刑法修正案(九)》的颁布,则增加了对判处死缓的贪污受贿罪犯在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和假释的规定。《解释》又对终身监禁的使用情形进行了明确规定,再次强调终身监禁一旦决定,无论罪犯服刑期间表现如何,都不能适用减刑、假释,从而使减刑、假释引起的轻刑化问题得到了遏制。但在职务犯罪中,由于犯罪人身体不适或表现良好而获得减刑、假释的现象仍然存在,一些减刑假释甚至为违规操作,因此导致了职务犯罪存在着减刑、假释引起的轻刑化问题。

二、从检察视角寻求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的途径

最高检察机关作为有权解释法律使用问题的机关,还应进行相关规定的完善,从而通过增强法律适用性遏制职务犯罪的轻刑化发展趋势。

(一)完善机关法律适用解释

针对职务犯罪,最高检察机关还应该通过司法解释进行犯罪定罪量刑的相关标准的解释细化,以便细化现有量刑规定,同时降低法定刑跨度。同时,需要对减轻处罚的标准和幅度进行规定,并且严格限制减刑的适用,对不能适用减刑的情节进行明确解释,并且加强司法规定中模糊用语的解释[2]。此外,最高检察机关还要运用正式解释形式解释重点问题,比如共同犯罪中从犯贪污数额认定问题,就应该按照参与贪污的数额进行量刑幅度的确定。

(二)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作为法律监督机关,检察机关还要起到限制法官自由裁量权的作用。所以,检察机关需要充分进行量刑建议权的行使,以便对法官自由行使裁量权的行为进行遏制。在行使该权力之前,检察机关需要全面审查职务犯罪案件,以便提出合理的量刑建议。此外,如果法院未采纳检察院提出的量刑建议,检察院可以要求法院对不采纳涉及量刑幅度的量刑建议的理由进行说明。在认定法院量刑裁判不当的情况下,检察院应提出抗诉。

(三)严格执行检察监督制度

为遏制职务犯罪轻刑化,还要使检察机关的司法监督得到加强。为此,检察机关还要严格执行检察监督制度,在职务犯罪案件中运用检察长列席审委会制度进行审判监督的加强。为避免列席制度的执行失去严肃性,检察长可以针对重大职务犯罪案件进行有选择性的列席[3]。此外,检察院还要严格进行同步审查机制的落实。针对职务犯罪案件,检察院需要在一审判决中实行上下两级检察院同步审查的管理规定,以便对职务犯罪的轻刑化现象进行有效遏制。

三、结语

在对职务犯罪轻刑化现象进行遏制时,检察机关将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所以,检察院还要对现存的职务犯罪轻刑化问题有一个更为深入的认识,以便利用自身司法解释权实现反腐败刑法立法的完善,继而更好的维护国家司法的公正性。

[1]刘维.职务犯罪轻刑化研究——以成都市某基层检察院五年查办职务犯罪案件为视角[J].成都行政学院学报,2013,04:26-29.

[2]刘崇幼,刘超.浅析渎职侵权犯罪轻刑化特点、成因及对策——以2005-2011年江西省检察机关渎职侵权犯罪案件为视角[J].老区建设,2012,22:33-34.

[3]韩涛.职务犯罪轻刑化的司法遏制[J].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学报,2015,04:1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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