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户籍地人口的权利保障

2016-01-31 11:57谈彬彬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户籍地工种户籍制度

谈彬彬

(100081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北京)

非户籍地人口的权利保障

谈彬彬

(100081 中央民族大学法学院 北京)

人作为万物之灵,不仅有衣食住行等基本生存方面的需求,同时也应享有在社会交往中平等对待的权力。我国在二元制的户籍体制下,对于城乡居民身份的划分,使得农村人口在流入城市之后由于户籍的限制得不到应有的权利保障。而对于这一问题的解决,我们不仅需要完善相关法律,而且应该从平等的基础入手,探讨城乡人口差异的原因并得出解决方法。

户籍制度;流动人口;权利保障

从人的本性上来看,人口流动是人类趋利避害的一种本能,是人类进化和社会发展的历史必然产物。而在当今中国市场经济下,人口流动是经济发展过程中市场重新配置劳动力资源的表现,它可以减轻过量农业剩余劳动力给土地带来的沉重压力,避免不必要的人力资源的浪费,又为急需劳动力的地区和行业提供充裕的劳动力。因此,合理的人口流动又是社会经济健康发展的必要条件,能够有力地促进经济社会的发展。但由于我国户籍制度的限制,流动人口在流入某一城市之后享受不到应有的权利,社会上的各种歧视使得流动人口在城市生活中步履维艰。

在我国建国之初颁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政治协商会议共同纲领》及1954年第一部宪法中明确规定我国公民有迁徙自由的权力,但在宪法实施后不久,农民开始大量涌入城市,为了维护社会稳定,人大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户籍制度应用而生。不可否认,户籍制度在我国建立以来的历史进程中对维护社会稳定证明公民身份中起到了很大的作用,但是其对公民的迁徙权同样也起到了一定的限制作用,在人口流动过程中,特别是农村人口流入城市时,农村居民普遍难以融入城市,并且不被城市居民所接受。

据国家统计局统计,“到2005年,我国流动人口数量已增至1.47亿,其中从农村进入城市务工的农民占80%左右。”虽然农村人口在城市的建设中发挥了巨大的作用,但其生活状况却令人堪忧。一方面,他们生活地位不高,在社会交往中很难形成平等、互相尊重的关系;另一方面,他们作为城市的建设者却难以享受到城市所带来的优惠政策。

农村人口受到歧视在城市生活中一个十分普遍的现象。近期妇女公车上怒斥农民工等事件便引来了无数争议。其实一些歧视是在我们不知不觉中便流露出来的,像农民企业家、农民歌唱家等词语也带有了一丝歧视的意味。歧视的原因有多个方面,首先,农村人口在流入城市之后由于不具备高技术能力,只能选择脏、累等一些城里人不愿意干的工种;其次,农村人口在城市生活过程中一些乡间习惯难以改变,如随地吐痰、大声喧哗等,这在接受了文明教育的城里人看来是十分粗俗并难以接受的;最后,也是历史长期积累的原因而来,在中国千百年的文化发展中,便有将人分为三六九等的政策习惯,甚至在现在的一些人心中,市民阶级也高于农民,流动人口自身存在着一种自卑感,觉得自己在城市中属下等人。而在政策方面,以目前的五大社会保险体系为例,保障流动人口生命健的工伤保险是与流动人口无缘的,因为他们不是工人;失业保险也是无关的,因为他们在农村有土地保障;养老保险的参保形式是“企业”加“个人”,流动人口必须自己承担全部养老保险的帐户支持。①这样,流动人口就被排除在社会保障之外。就受教育权而言,当前流动人口子女受教育依然存在着入学条件不公正、难以平等享用公办教育资源、隔离教育、权利保障薄弱以及教育质量不高等问题,致使其平等受教育权大打折扣。而就其劳动权利来看,农村人口的工种本身便具有极高的危险性,他们处于一种极差的环境中进行工作,但还是有些私营业主对其进行劳动剥削,长期工作,以各种理由克扣工资。同时由于其常住地并非户籍所在地,对于选举这一参政权力难以实行,无论作为选举人还是被选举人可行性都极其低,使得流动人员在代表中所占比例十分低下,流动人员的权力没有人主张,致使他们于社会更加边缘化。

美国社会学家默顿认为,当个人将自己的处境与其参照群体中的人相比较并发现自己处于劣势时,就会觉得自己受到了剥夺。这种剥夺是相对其所选择的参照群体而言的。相对剥夺感会影响个人或群体的态度和行为,造成压抑、自卑等不良心理,也有可能会引起违法、甚至犯罪行为。②由此,非户籍地人口的权利保障问题是一个十分重要的内容,是我们构建和谐社会的一个必要条件。

首先应当从政策方面加以对非户籍地人口的权利保障。对非户籍地人口的权力保障各地都有自己的政策出台,但由于各地不同且都存有一定的地方保护主义,难以形成统一体系。国家应当出台相关政策,对这一社会群体列在一个统一保护的体系下,对其保险、养老等问题做出相关规定,在劳动法中强化对外来流动人口的劳动保护,并且加大相关教育资源的投入,使其子女能够融入城市生活,不再是城市边缘人;同时应对其进行普法识法的活动,对一些基本的法律及运用方法在流动人员群体中进行宣传,使其可以正确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力。

同时在社会文化交流方面对其做宣传与教学,使其真正融入到城市中。权力保障的问题应当建立在平等的基础之上,平等不是单纯的财富均等,而是在取得的财富不同的情况下人人对于所得的满足,不歆羡他人所得也不轻视不如自己的别人。而这些问题的解决过程中政策仅仅是辅助,更多的是每个人自身的改变。在工种的选择中,许多城市仍然有很多职业是仅对本地人开放,可以将这些职位开放一部分出来面向非户籍地人口,使得非户籍地人口可以接触到“体面”的工种。同时也应渐渐消除对外来人口当前所从事工种的偏见,如提升劳动力的价值等,在收入增加的情况下地位也会随之有所上升。在教育的过程中,不仅要对其子女进行教育,还应对非户籍地人口本身进行教育,在生活习惯中做一些改变,更好地融入城市生活当中。

在对非户籍地人口的权力保障问题上,既要切实履行非户籍地人口的权力保障,同时也要限制非非户籍地人口的迁徙。户籍制度的产生就是运用于我国农村人口大量涌入城市造成的城市人口膨胀问题。我国现今仍是一个以农村人口为主的农业大国,盲目对户籍制度的开放可能会导致新一轮的人口大迁徙。在应对迁徙问题的过程中,不能仅仅靠国家强制力来限制人口流动,这是存在于专制之中的暴政。应该更多地考虑如何收服人心,使得农民乐于留在家乡耕地劳作。可以以提高农业补助、机械化做工等手段提高农民生活水平及生存环境。人口迁徙的目的都是经济,如果在家乡可以取得同样或者更多的经济收入,非户籍地人口的问题也便得以消除。

注:

①刘金如.论和谐社会理念下的流动人口权益保障问题[J].湖南科技大学学报(社科版),2007(4).

②彭辉.流动人口犯罪的根源与对策.

[1]俞德鹏.城乡社会:从隔离走向开放[M].山东:山东人民出版社,2002,(1):226.

[2]国家统计局人口和社会科技统计司:5中国人口统计年鉴6(2001年)[M],北京,中国统计出版社2001出版.

[3]朱应平.论弱势群体权利的宪法司法保护.云南行政学院学报.2003,3,21.

[4]李伟.弱势群体的法律保护研究:〔中央党校硕士论文〕.北京:中央党校.20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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