刍议婚姻家事案件对诉讼程序的特殊需求

2016-01-31 11:57蒋爱兵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家事婚姻家庭纠纷

蒋爱兵

(530012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广西 南宁)

刍议婚姻家事案件对诉讼程序的特殊需求

蒋爱兵

(530012 广西创想律师事务所 广西 南宁)

婚姻家事案件主要指的是在婚姻内所发生的争议或者有着密切联系的财产上的争议案件。一般来说这类案件与普通的民事案件之间有所不同,它更加具有牵连性和纠纷性,因此在诉讼的过程中也会产生一定的不同。本文主要对婚姻家事案件对诉讼程序的特殊需求进行了分析,希望为相关案件的特别程序提供有益的参考。

婚姻家事案件;诉讼程序;特殊需求

近年来随着社会的快速发展,传统的民事诉讼程序在当前已经无法满足我国的婚姻家事案件诉求。婚姻家事案件由于其本身存在着特殊性,因此在整个诉讼程序上较为复杂,存在着一定的特殊需求。下面将对婚姻家事案件对诉讼程序的特殊需求进行详细的讨论和分析。

一、婚姻家事案件的基本特征

(一)牵连性特征

在民商事案件的纠纷当中会存在着很多的相关联系人,但与案件本身的关系一般是间接性的利害关系。在进行案件的处理过程中要根据规定的程序来进行,除此之外并不需要过多的考虑到当事人以外的利益问题。而在婚姻家事案件的处理当中与一般的民商事案件处理有所不同,因为在处理当中包含着血缘和婚姻关系所组成的家庭关系,因此当中的人员关系更为复杂,人际关系也将对家庭中的成员和财产关系等方面造成直接性的影响。也就是说在婚姻家庭关系当中一旦发生了纠纷问题,那么家庭当中的其他成员的利益也会因此而受到影响。例如在离婚案件当中会涉及到未成年子女的抚养和老人的赡养等问题,同时还包括了家庭当中的财产分割问题。家庭是一个社会中具有特殊性质的组成,在家事案件中不仅关系到法律范围的内容,同时也将受到社会价值伦理等方面的影响,因此在这方面的处理一定要加以重视。

其次在婚姻家事案件当中所争议的内容也包含着一定的牵连性。一般来说家庭案件当中无论是财产还是人际关系都是交织在一起的,因此在这类案件的处理当中也需要遵循财产法当中的规定和原则,围绕着案件本身以及当中所涉及到的人展开处理。所以因为人际关系之间的牵连性,导致在婚姻家事案件的处理过程中整个过程都会更加的人性化和缓和,尽量的满足案件中所有人的需求[1]。

此外,在案件的处理结果上会存在着一定的牵连性。在身份法领域当中,婚姻的缔结会促使婚姻关系之外的人也都联系在一起。与婚姻当事人有身份关系的人会因为他人的婚姻而发生身份上的牵连,从而产生关于财产和债务等方面的民商事案件问题。正是因为在婚姻家庭当中涉及到了众多的不同人员因素,因此,要求对婚姻家庭关系的变动一定要具有明确性,这样才能达到在变更前后的关系协调性和一致性。简而言之,就是说在婚姻家事案件的判定中出了要对诉讼的当事人进行约束意外,不会涉及到其他的第三人,同时第三人也无法对判定的结果产生影响。

(二)婚姻家事案件中的公益性

一般的民事案件当中仅仅通常都仅涉及到当事人的个人利益问题,因此对待这样的问题国家是一般不进行干预影响的。婚姻关系的建立和血缘关系的建立是促使社会安定的基础,是国家秩序稳定的重要程序内容。在社会发展中如果说婚姻关系是可以随意进行改变的,那么社会的秩序也将发生大的混乱问题。家庭的不和谐因素也会引发一定的社会不稳定问题,例如家庭暴力和遗弃等现象都会引发社会中的关注,严重的情况下也会导致出现非常大的社会动荡问题。可以说在婚姻的家事纠纷问题中不仅涉及到了个人的利益,业余集体和社会之间的利益息息相关,从这一方面就体现出了婚姻家事案件中的公益性[2]。这种公益性是不允许私人进行随意变更和处理的。为了能保证家庭生活的持续稳定进行,国家需要在法律方面进行相应的保护和协助,充分的将一个国家的保护功能发挥出来。

(三)婚姻家事案件中的隐蔽性

在婚姻家庭案件当中所涉及到的内容往往都是关乎到当事人感情、财产和私生活的内容,因此具有一定的隐蔽性。通常来说人在发生家庭问题以后都是不希望被外界所干扰或者被他人所知道的,也就是我国传统当中所说的“家丑不可外扬”。因此在发生家庭纠纷的时候,家庭成员会将自己的家事放在内部进行处理,尽量的不要宣扬出去[3]。从维护家庭结构稳定性方面来看,将当事人的家庭内部时间公之于众,不利于消除双方之间的问题,甚至会导致矛盾进一步激化。

此外在婚姻家事案件当中还具有一定的紧迫性、在婚姻家庭的纠纷当中将涉及到很多的内容和关乎的人员,同时也有着很多原因和事实交叉在一起。很多的婚姻家事问题表面上看来是夫妻二人之间的情感问题,但事实上当中也可能包含着两个家庭之间的问题。随着时间逐渐的推移,当事人内心当中的怨恨越来越深,从而导致纠纷最终爆发,甚至在情绪的促使下会导致当事人作出非理智的选择和判断,从容酿成严重的后果,因此对待这样的家庭问题一定要及时的进行处理和解决。

二、婚姻家事案件中对诉讼程序的特殊需求

(一)功能和地位的特殊性

在进行婚姻家事案件的调节过程中与其他的普通民商事案件不同,真正的案件结束要建立在对抗和判定基础上,在构成上要求的二元对抗样式,寻求对案件法律层面上的解决。因此这就要求在处理的过程中一定要尽量的将案件放在法律的规定更小的范围内[4]。同时,所有的案件要想进入到诉讼的程序当中去,就一定要通过泛滥的语言将纠纷事件尽量的做到格式化。由于存在着法律语言上的转折,因此纠纷事件的处理中法院往往对处理的对象不具备严格的要求。例如在处理离婚案件的过程中为了能尽量的不让婚姻中的不忠一方暴露在外界,因此在双方进行财产分割的时候会以一些其他的名目来减少对方的财产,或者在关于子女的抚养权上需要以其他的原有来进行更改。

(二)对法官职权干预的需求

1.婚姻家事案件对法官职权干预具有合理性

婚姻法的建立是我国为数不多的重要法律之一,在司法实践中由婚姻家事所出现的案件不在少数,因此可以说我国的民事诉讼的发展与婚姻家庭中的审判有着绝对的联系。法院一般在处理婚姻家事案件的过程中都会吸收一些人民群众的观念和意见,甚至会采取辩论的方式来解决这类纠纷问题。同时在诉讼的过程中也存在着法官的积极主动性,例如在开庭审理的过程中询问当事人等方面法律审判人员将有责最大的权限。从方法上来看,我国的民事审判方式改革是一种西方化的思维改变方式[5]。也就是强调当中的对立性,通过对一方当事人的不断增加投入力量对比的方式来达到根本的目的。我国由于长时间以来都具有传统思想,讲求求同存异,即便在对立的事物当中也能找到一定的统一面。因此我们可以说所使用的思想方式是辩证性的思维方式。如果不对此进行进一步的分辨,那么就会导致法学思想逐渐的被同化和侵入掉,从而无法更加清晰的进行现实问题的解决。

2.婚姻家事案件对诉讼干预的体现

社会的稳定与家庭的和谐发展之间具有一定的联系,如果社会中的家庭大多数都处于不幸福和不稳定的状态,那么最终也将给社会的和谐发展造成不良的影响。婚姻家事纠纷问题你与家庭关系之间是密切相连的,当事人如果缺乏对待事情的理性态度,那么很有可能会造成不理智行为人而危害到社会中的一些弱势群体,甚至给社会上带来不良的影响。因此当前有必要来开展社会公共权益保障机制,促使社会公共秩序能得到稳定。

首先是婚姻家事案件对处分权所造成的限制干预。普通的民事案件处理当中需要考虑到当事人未提出的事实,而不受当事人处分权的限制,这是由于婚姻家庭关系当中的和谐和国家利益基础上所决定的。因此,在婚姻家事诉讼过程中对于当事人自己的承认等可以不被用作判定的主要依据。法院随时可以提出变更。例如原告提出离婚诉求,但在实际的判定中法院发现其婚姻欢喜是非法的,因此需要告知当事人其婚姻是无效的。其次,婚姻家事案件处理中法官有着自由裁量权利,并可以进行斟酌利用。之所以会对法官的自由裁量权利进行说明是因为在家庭婚姻当中事件的构成具有抽象性。在案件处理过程中容易涉及到情感、生活和社会伦理等多个方面的因素影响,因此无法根据具体的条例进行判定,在这样的情况下法官可以进行自由裁量。此外,法律效果本身也具有一定的抽象性,在 离婚案件当中例如子女抚养和赡养费用等也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自由裁量。在婚姻家事案件当中很多会涉及到家庭成员之间的纠纷问题,因此需要进行合理的安排才能避免日后再发生类似的事情。因此对这类事情的处理和裁量关系就显得格外重要。

三、结语

总之,家庭婚姻关系当中涉及到的人和利益等方面都是十分复杂的,因此在进行案件诉讼程序上也更加的特殊化。在面对婚姻家事案件的处理中不仅要依靠法律来进行判定,同时也要适当的考虑到社会因素和公益等方面的因素。因此,在此类案件处理中要遵循起特殊性,公开、公正的进行处理,为社会和谐发展做出贡献。

[1]高小岩.用心构建婚姻家庭的和谐——北京市东城区法院五种方法力促婚姻家庭纠纷化解[J].法庭内外,2012,(01):78—80.

[2]张学军.中国婚姻家庭案件之审判模式考量[J].吉林大学社会科学学报,2012,(04):22—23.

[3]郑定,聂铄.2010年—2014年汕头市婚姻家庭诉讼率变迁的法律解释——一种区域法律文化分析[J].法律文化研究,2014,(02):50—54.

[4]婚姻案件审判的社会责任和审判技巧[J].中国审判,2014,(06):56—60.

[5]婚姻家事案件对诉讼程序的特殊需求[J].法律与生活,2010,(22):88—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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