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政服务人员相关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2016-01-31 11:57于兆燕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22期
关键词:服务行业劳动法家政

于兆燕

(266071 青岛大学 山东 青岛)

家政服务人员相关法律保护问题研究

于兆燕

(266071 青岛大学 山东 青岛)

由于家政服务人员工作的特殊性,所以其并不受《劳动法》的保护,而在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时候只能根据《侵权责任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进行相关保护,得不到与劳动者同等的待遇。笔者拟对该问题进行深入分析,并借此提出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保护的相关措施。

家政服务人员;权益保障;立法保护

本文所指的家政服务人员是指拥有法定的劳动资格,在私人家庭中为满足雇主需求而从事服务性工作并以此取得合理报酬的人员。在我们日常生活中不难看到家政服务人员,比如家庭保洁员、家庭特护人员以及私人雇佣的司机等都属于这一类。

一、家政服务人员不被《劳动法》保护的相关原因分析

众所周知,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地点、时间、内容都具有特殊性,在这些工作本身的特殊性与某些其他原因的综合之下,最终导致家政服务人员受不到《劳动法》的保护。

第一,从家政服务人员的工作本身分析。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经济水平的提高,现在社会人们没有更多的时间进行家务劳动,这也进而催生了家政服务行业的繁荣。但也正是基于家庭对这项工作的需求,才导致了其与其他工作所具有的不同:因为在家庭中进行劳动,所以具有一定的私密性;由于不同家庭的需求不同,所以其工作内容具有特殊性;而也正是因为工作内容特殊,所以对工作时间的要求也是不确定的,工作强度也随着工作的不同而不同,而对工作标准的确定也是随着家政服务人员所在家庭的要求不同而差异很大。所以,无法按照现行《劳动法》的规定,对工作进行衡量,也无法制定工资标准。另外,对于法定节假日是否放假也无法统一,因为法定节假日正是市场对这项工作需求量最大的时候。而如果不放假,是否支付三倍工资又是个问题,这些都是现行《劳动法》无法保护家政服务人员的原因。

第二,从雇主家庭的角度分析。虽然社会发展,经济水平有所提高,但家庭十分富裕的雇主还是少数,大部分雇主也属于工薪阶层。显然是没有能力为家政服务人员承担社会保险,所以《劳动法》也无法对其保障。

第三,从法律本身来分析。我国《劳动法》对劳动者的界定,必须要加入某一个工作单位,并且要成为该工作单位的一员。对于这一劳动者的概念只能按照狭义解释来理解,而不能按照扩大解释,所以,家政服务人员当然不被包含在内。另外,我国相关法律相对来说不是特别完备,关于劳动者的规定,有的国家作出比较细致的划分,比如从宏观、微观以及中观的角度作出详细的规定,区分不同情况,分别对待。还有的国家对家政服务人员进行单独进行规定。但是我国,由于法律相对不完善,许多新出现的情况都还没有相应的规定,而法律机制又缺乏一定的弹性,所以,仍旧无法将家政服务人员纳入《劳动法》的规定之内。

二、维护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的措施

1.制定相关的法律规范家政行业

随着社会发展,生活水平的提高,家政服务行业也逐渐壮大,但是,法律的变化却没有跟上该行业本身的发展,这也是法律本身所具有的滞后性。在法律缺失的情况下,只能依靠所谓的道德、所谓的诚信来维持该行业的相对稳定。但是道德更多的是内资强制力,虽说也有外在的强制力,比如舆论,但是仅仅凭借道德无法达到该有的强制力,也因此导致了目前家政服务行业的混乱,从业模式多种多样,但却没有相应的行业标准和规范,各种乱收费,合法权益受侵害事件时有发生。都说法律是最低的道德底线,当道德无法继续维持,就到了应该制定法律的时候了。

2.加强对家政服务行业准入的规定

因为家政服务行业本身所具有的特点就决定这个行业标准是不一样的,在不同的城市,不同的地区,甚至在不同的家庭,他们选择家政服务人员的途径大都不一样。而市场上,由于对家政服务人员的招聘出现瓶颈,所很多家政公司都逐步放宽了对家政工的要求,而且后期培训也不到位,这也导致了市场上的绝大多数家政服务人员普遍年龄比较大,技能比较薄弱,文化素质相对较低,甚至有的素质差的家政工经常出现违反法律的事件,这也越发导致了家政服务行业的混乱,更加不利于家政行业的长远发展。因此,当前不仅应当加强法律对该行业的监管,更应该制定专门的准入规定,加强对家政服务人员的管理与教育,提高家政服务人员的素质,这样也能够更好地维护家政服务人员的合法权益。

3.通过保险制度对家政服务行业进行完善

在家政服务行业,因为工作性质的不同,家政服务人员经常会遭受到损害。而对于这种损害,因为家政服务人员不属于狭义的劳动者,所以不能申请工伤,没有医疗,而这种意外损失的往往是相当大的,单靠家政服务人员自身以及雇主往往无法承受这样大的损失。所以,最好的途径就是未雨绸缪,在家政服务行业建立相应的保险制度。

家政服务行业是一种新兴行业,法律对其的规定相对不够完善,所以存在很多问题,需要对其进行规制与完善,既有利于该行业的发展,也会对家政服务人员的权益进一步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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于兆燕(1990~),女,汉族,山东烟台人,研究生学历,青岛大学,研究方向:法律(法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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