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经营者的无理由退货制度

2016-02-01 04:14孔令辉
法制博览 2016年32期
关键词:消法权益保护法理由

孔令辉

唐山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



浅谈经营者的无理由退货制度

孔令辉

唐山学院,河北 唐山 063000

随着公众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的巨大变化,当前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许多新问题。2013年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25条确立了经营者的无理由退货制度,在另一个层面讲也是赋予了消费者在特定情形下的反悔权。但在该制度施行的几年时间内,我们仍然发现该制度存在的一些“不统一”,本文对该制度存在的问题进行了浅显的分析,从而提出了完善该制度的部分建议。

无理由退货;反悔权;商品完好

为了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经济秩序的稳定,促进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我国于1993年通过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在这部法律中,首次确立了消费者的安全保障权、知情权等九大权利,以及经营者的保障人身和财产安全、提供真实信息、质量担保等十项基本义务。

随着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我国消费方式、消费结构和消费理念发生了巨大变化,在消费者权益保护领域出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于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颁布20年后,2013年对该法进行了首次重大修订,主要从四个方面完善了消费者权益保护制度,比如对近年来出现的网络购物、个人信息保护等作出了具体规范,进一步强化了经营者义务,加重了违法经营责任等。

新修订的《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新消法”)第三章经营者义务第二十五条明确规定,经营者采用网络、电视、电话、邮购等方式销售商品,消费者有权自收到商品之日起七日内退货,且无需说明理由……经营者应当自收到退回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返还消费者支付的商品价款。同时,为防止权利滥用,也列明了不宜退货的商品,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交付的报纸、期刊等,并规定除前款所列商品外,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从新消法出台之日起,对经营者的无理由退货义务,在法学界就产生了不同的声音,同时也成为了消费者关注的热点话题之一。本文从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内容入手,分析了该制度存在的问题,并针对以上问题提出了一些具体建议。

一、无理由退货制度

对无理由退货制度学术界有各种各样的称呼,比如,“撤回权制度”、“反悔权制度”、“后悔权制度”等。虽然名称各有不同,但是其内容是大同小异的,即当买卖双方通过非传统销售方式进行交易时,如果消费者在收到特定范围的商品之日起七日内要求无理由退货时,经营者有无偿接受消费者退货的义务。学术界比较推崇的是反悔权制度,原因就在于他们认为从消费者角度出发这符合民法权利本位的原则,但笔者认为,由于该制度被规定在了新消法第三章经营者义务当中,故称谓无理由退货制度(义务)更加符合立法本意,而且也容易和消费者权利内容相区别。

二、无理由退货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适用范围模糊

新消法第25条只是针对“商品”做出的规定,而没有将消费者的另一消费客体“服务”规定其中,而新消法第2条明确表明商品和服务同样受到法律保护,二者同为消费客体,处于并列关系。其实,很多网购交易实际上是针对服务的,比如面对经营者夸张性的介绍,消费者难以抵挡诱导,很容易“冲动”预付款购买洗车卡、美容美发卡、健身卡等,这显然是针对服务进行的消费。

除此之外,新消法第25条规定,依商品的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这则兜底条款没有对什么性质的商品属于“不宜退货的商品”设立判定标准,很容易让经营者对“不宜退货的商品”作出扩大解释,侵害消费者的合法利益。

(二)行使期限不明确

经营者的无理由退货义务意味着,经营者只能容忍消费者作出的退货决定,所以,一旦消费者退货,经营者陷于被动的地位,为了保持买卖双方的利益平衡,我国新消法借鉴了国际上的做法,将无理由退货的义务规定了七天的期限。且实践中将七天的期限从消费者签收之日算起,但实际情况很复杂,七天如果遇到法定节假日,期间是否顺延?一些件在快递公司的信息系统中显示已经签收,可实际上消费者并未签收,这种情况下如何起算七天?这些疑问直接影响无理由退货制度的适用,也容易使消费者和经营者产生权利纠纷。

(三)“商品完好”标准不统一

新消法第25条第三款规定,消费者退货的商品应当完好。退货的商品怎样才算“完好”?什么时候“完好”?一件衣服剪掉吊牌是否算“完好”?法律对“完好”并没有做出详细的规定。而且消费者和经营者立场不同,就会产生分歧。像淘宝、京东等大型电商也没有统一答案。目前普遍的看法是“不影响二次销售”,但对什么是“不影响二次销售”却是看法不一。而且如果商品在消费者手里是完好的,但在回寄的过程中损坏了,这种情况算不算“商品完好”?诸如此类的问题很多,亟需制定统一的标准。

三、无理由退货制度的完善建议

(一)细化适用范围

在比较法上,其适用范围通常包括商品与服务(如欧盟、德国、日本等),但我国新消法仅规定了“商品”,将服务排除在无理由退货的适用范围之外,笔者认为不太恰当。诸如网络上出售的洗车卡、健身卡等,其利益状况与其他商品并无不同。所以,建议对无理由退货的“商品”作扩大理解,包括有体凭证化的服务买卖。新消法对“不宜退货”商品性质的判定,应该由相关部门根据社会、商家、消费者普遍认同的商品属性,进行必要的分类,发布类似“指导性意见”等文件,尽可能统一“不宜退货”的标准,这样才能被消费者和经营者所接受。

(二)明确行使期限

很多电商将七日规定为“签收日次日开始计算的168小时”。可见,此处的“日”最好理解为自然日,而非工作日,即包括节假日。而且物流公司寄发快件是不分节假日的,所以此处的“日”当然理解为自然日。签收之日怎么界定?笔者认为,应当以经营者履行告知义务之后签收之日开始计算。对于代收的情况,应以物流签收为准,因为作为物流公司在代消费者签收之前都会经过消费者本人的授权,所以消费者需要自己承担迟延验货的后果,不能将消费者个人责任强加到经营者身上。

(三)统一“商品完好”标准

很多电商将“外包装完好”等同于“商品完好”,以此来设置退货障碍,笔者认为这是不合理的,因为很多商品为了验货必须要拆开包装,只要包装不与产品价值的贬损有直接的关系,拆开包装也不会影响二次销售,这种情况下就不能认定为“商品不完好”。所以,“商品完好”的标准应该符合普通人的合理预期,并且不超过日常经验的理解范围。建议对不同类别的商品采取针对性的完好判断标准,只要商品“不影响质量问题”,外包装拆封但不影响二次销售,就应该认定为“完好”。

[1]胡悦,富瑶.试论我国消费者反悔权制度的构建[J].长白学刊,2013(1).

[2]金可可.浅谈消费者无理由退货权的适用范围[J].上海人大月刊,2014(8).

[3]李炳仪.消费者后悔权制度研究[D].河北经贸大学,2015.

[4]王中旭.〈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反悔权制度研究[D].北京交通大学,2015.

D

A

孔令辉(1979-),女,汉族,河北唐山人,法律硕士,唐山学院,讲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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