检察环节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研究——以F市为调研样本

2016-02-01 05:23徐爱民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8期
关键词:审查逮捕辩护律师执业

齐 杰 徐爱民 凌 锐

(236032 阜阳市人民检察院 安徽 阜阳)

检察环节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研究——以F市为调研样本

齐 杰徐爱民凌 锐

(236032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安徽 阜阳)

一、检察环节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必要性

作为法治工作队伍的必要组成部分,律师是依法治国中不可或缺的职业群体。在刑事诉讼活动中,以审判为中心的实施主体,不仅仅是人民法院,而是由法院、公安、检察、辩护律师形成合力,才能贯彻实施以审判为中心。以审判为中心的内涵中必然有着:要充分发挥刑事辩护职能的功能和作用,坚持有效辩护、实质辩护,充分行使诉讼权利之要件。

司法实践中,随着辩护律师权利的扩大,庭审控辩对抗程度必将进一步提高,检察机关要尊重和保障辩护律师依法履职,形成控辩双方既相对又相容的良性、有序控辩关系。[1]律师在刑事辩护中真正发挥作用的前提是具有充分的执业保障,如果律师无法行使相应权利,无法获取必要的案件信息,那么开展刑事辩护就成了无本之木、无源之水。通过制定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充分发挥辩护律师在刑事诉讼中的作用,切实保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益,从而达到维护基本人权、实现社会正义的目的。在检察环节保障律师执业权利,是检察机关的重要职责之一。各地司法实践情况不一,本文就F市检律关系调研情况着重分析。

二、F市检律关系调研情况分析

调研采取数据分析及实地调研相结合的方式。据统计,反贪工作中的律师会见情况、审查逮捕环节听取律师意见相关数据都相对不高;调研还采取座谈会形式当面听取律师意见和建议,先后在F市及八个县(市)区组织召开了9次律师座谈会。

1.律师眼中的检察机关

律师们普遍认为:职务犯罪案件侦查阶段的会见难现象未得到根本转变;侦查监督部门的听取律师意见工作没有具体的操作规则;案管部门未指定专人接受律师材料、无人记录,部门之间存在推诿情况,部分基层检察院的阅卷、复印卷宗费用不合理;在执业救济权保障方面,向检察机关申诉的情况,能否加强监督职能,建议设立律师投诉窗口。

2.检察人员眼中的律师

侦查监督部门认为,与律师联系有顾虑:侦查阶段律师多为打探案情,律师意见对案件捕与不捕决定基本没有实质性影响。公诉部门的办案人员认为,律师并不热衷同公诉人交流意见,很多律师认为不如到法院搞偷袭效果更好;律师队伍素质参差不齐,导致部分公诉人有抵触心理。另外,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很少收到律师提交的类似申请或者证据材料,也即律师的调查取证权基本未运用,部分律师反映是为了规避执业风险。

3.检律双方眼中的不同与同

不同认识:一是对案件进展知情权的认识不同: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多认为,律师提供有偿法律服务,应主动关注案件进展情况。案件到了审查逮捕、审查起诉环节,律师并不主动履职(如不提供联系方式、问询、提交意见等)。部分律师则认为,其享有案件进展知情权。二是对律师行使阅卷权的时间理解不同。法律没有明确审查起诉阶段律师阅卷的起点时间。实践中,检察机关则根据《刑事诉讼规则》第244条规定,要求律师在受理案件七日后进行阅卷。而部分律师根据《律师法》第34条规定,认为在检察机关收案之日律师即有权阅卷。

共同认知:一是检察机关与律师在刑事诉讼中虽然分工不同,但维护社会公平正义的立足点和目标一致,因此,双方应加强沟通和协调,建立职业互信,为维护法律权威、推动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共同贡献力量。二是对律师行业的认知:刑事辩护中存在很多“万金油”律师,专业化水平有待进一步提高。

三、检察环节进一步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的具体路径

1.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

检察机关要进一步更新执法理念,打击犯罪与保障人权并重,客观地执行职务。一是在职务犯罪侦查中主动适应律师的“全程陪伴”。改进和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交流,重视听取律师对案件事实、证据、定性的意见,充分发挥律师会见内在的正面效应。二是切实增强审查逮捕、起诉中刑事错案关口意识。要更加突出审查逮捕的司法审查属性,更加注重审查逮捕程序的司法化、正当化。公诉人应当从庭前证据审查和庭上举证辩论两个方面寻找改善工作的切入点。更加重视庭前的证据审查工作,更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协调,控制庭审风险,注重听取辩护律师意见。

2.进一步完善软、硬件保障

(1)充分发挥案件管理部门职能作用。可以将检察环节的律师接待与答复统一由案管部门办理,结合各地实际,并根据律师申请事项的不同建立不同的工作模式。

(2)严格履行相关规定,切实做到:通过畅通律师接待渠道,规范律师接待流程,依法保障律师的知情权、会见权、阅卷权;依法保障律师申请收集和调查取证权,对律师书面申请调取在侦查、审查起诉期间收集但未提交的证据材料的,要及时审查,对律师因调查不能因而申请检察机关收集调取证据的,在规定期限内作出是否许可或同意的决定;认真听取律师的变化意见,认真核实律师提出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等问题以及无罪意见。

(3)注重完善与侦查机关协调机制。公安机关要在提请批准逮捕、移送审查起诉时,应当将辩护律师的姓名、联系方式以及律师提供的材料和书面意见等相关材料一并移送检察机关。

3.检律关系的良性互动

检察机关和律师协会之间应当加强沟通,建立常态沟通机制,以增进检察官和律师之间理解和尊重,及时沟通双方有关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和规范办理刑事案件的工作动态和信息,监督彼此之间的工作[2]。邀请律师参与信访案件办理,依法化解社会矛盾。同时,定期组织检察官和律师对刑事法律疑难、热点问题进行讨论,建立对刑事法律研讨、学习交流的机制。

四、结语

律师的执业保障,是社会平衡机制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法治国家普遍认可的一种权利形态。检察环节为律师执业创造良好的环境,积极构建良性的检律互动关系,能够有力促进司法公正。司法实践中,律师执业保障制度仍有待进一步细化完善,检察机关可做更多有益探索。

[1]孙谦.“关于修改后刑事诉讼法执行情况的若干思考”.载《人民检察》,2015年第7期.

[2]冯新华.《加强检律良性互动 共同维护公平正义》.载《楚天检察》,2014年第1期.

齐杰,阜阳市人民检察院原侦查监督处处长(已退休);

徐爱民,阜阳市永胜律师事务所主任;

凌锐,阜阳市人民检察院法律政策研究室助理检察员。

课题:2015年度安徽省检察理论课题:检察环节保障律师依法执业研究(编号:AJ2015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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