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公正感的影响机制理论研究及启示*1

2016-02-01 08:23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社会心理学程序正义机制

陈 睿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 杭州 310018



司法公正感的影响机制理论研究及启示*1

陈睿

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浙江杭州310018

摘要:二战后,西方学者对司法公正的研究提出了新的研究视角,即从社会心理学的角度探究人们的司法公正感如何被影响以及这种司法公正感对人们的态度、行为的影响。人们的司法公正感如何被影响,学者们提出了公平理论、程序正义理论、团体价值模型和权威模型等学说进行解释,各具特色;但在这些理论中,程序正义成为学者们所共同认可的影响司法公正感的关键因素。

关键词:司法公正感;社会心理学;程序正义;机制

希伯特(Thibaut)与沃克尔(Walker)曾在《程序正义》一书的序言中写道:“我们能够十分确信地加以预测的一件事就是:这个星球上的人类生活会面临不断增加的人际间、群体间冲突的可能性。”[1]虽然这句话写于1975年,但是这个预测对于今日仍是具有意义的。毫无疑问,社会的发展会伴随着越来越多的纠纷与矛盾。诉诸司法是解决纠纷矛盾的重要途径,司法公正成为化解纠纷矛盾的关键。在法学领域,司法公正的研究往往集中于客观层面的范畴,关注司法公正客观标准与制度。然而,司法是否公正与人们的主观认知与主观判断无法割舍,这些主观感知与心理又是如何被影响的呢?另外,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影响着他们对司法体系的信任与对司法机关的权威的服从,影响着他们内心对法律的信仰,影响着他们与司法机关之间的关系。

一、司法公正感概述

司法公正是法治社会必不可少的一个组成部分,也是司法活动追求的基本价值之一。社会心理学对法学的介入,为研究司法公正提供了一个全新的研究方法与角度,从而探知人们内心的司法公正感如何被影响以及这种司法公正感对人们的态度、行为的影响。在该视野下,司法公正很大程度上已经替换为司法公正感,或者是说个体对司法机构公正性和满意度的评价与感知。在社会心理学中,公正感一直是研究的热点话题。二战后,相对剥夺理论与公平理论的提出掀起了第一股对公正感研究的浪潮。1975年,希伯特和沃克尔率先提出了程序正义的概念,并引领了第二股研究高潮。

纵观公正感研究的发展历程,司法公正感的研究可以说是整个公正感研究的一个分支。在希伯特和沃克尔掀起的第二股研究浪潮后,司法公正感的研究开始蓬勃发展。他们的研究对后来的学者产生很大影响,程序正义与分配正义两分法的研究方式成为典范。司法公正感的研究在20世纪80、90年代达到了繁荣阶段,其中的代表人物有泰勒(Tyler)与林德(Lind)。

二、司法公正感影响机制的相关理论

司法公正感受什么因素影响?人们对司法公正的感知对司法机关又会产生什么样的影响……对这一系列的问题,西方学者给出了不同的答案与解释。

(一)公平理论

20世纪60年代,Adams首先提出的公平理论(Equity Theory),关注分配正义。公平在该理论中意味着人们应该按照付出合理分配所得。这个经典的理论认为人们通过比较自己和他人的投入与获得之比来判断是否受到公平对待。因此他人的获得(与其投入相比较)是个人形成公平感受的重要参照源。[2]当结果被公正平等分配时,人们会认为这个决定是公平的。

公正感作为司法公正感的上位概念,它的相关理论对研究司法公正感具有指导作用,且具有适用性。按照该理论,在司法实践当中,获知一个相类似的公正处理结果是人们感知司法公正的一个重要参照源。司法机关会根据不同的案件事实对案件进行处理,人们在收到处理结果时,总会用相类似的案件或同案中其他人的处理结果与自己相比较,以获知自己是否被公平对待或者得到公正的结果。但在现今生活中,人们总是会时不时在新闻媒体或社交网站上看到“同案不同判”的新闻。

研究学者本来是希望通过合理分配结果来解决冲突,但是研究结果却不是预想的那么有效。事实证明,决定经常是基于偏见作出的,而且在研究中发现,在他人认为是结果适当时,人们经常感觉到他们值得拥有一个更加有利的结果。[3]同时,他们发现对付出与得到等类似结果的关注并不是驱使人们在与他人交往中不愉快的关键因素。[1]

分配正义理论的缺陷渐渐浮现出来,与此同时,研究人员发现在社会交往的很大范围内,程序正义的评估对人们的感知具有支配性的影响。在泰勒的实证调研中,他发现在与司法机关打过交道的人们被问及不公正的个人经历时,他们说的最主要的就是关于程序的话题,特别是当与他人交往时没有被尊重。[3]这就意味着影响人们判断司法公正的主要因素是他们对程序正义的评估而不是对结果公正的评估。所以,研究方向开始从分配正义转向程序正义。

(二)程序正义理论(Procedural Justice)

该理论由希伯特和沃克尔基于社会交换理论(Social Exchange Theory)提出,核心是私益与结果最大化。希伯特认为,社会成员间形成的个人关系是为了交换而满足个人需求。在人际交往中,所有人都期望以较低成本获得较高报酬,故协调人际交往中的关系冲突便成为人类社会有序生活所面临的一大难题。[4]如何解决这一难题,希伯特的解决思路是如果不能使可分配的成果增加,则通过一种公正的分配程序可提高所有相关人员的满意度。在该理论中程序正义的内涵为:个体对纠纷解决手段本身的公正性及满意程度的确信。[4]

在他们的一系列研究结果中发现,人们对程序正义的评价与两种控制有关,即决策控制(Decision Control)和过程控制(Process Control)。过程控制指的是对证据和观点的呈现的控制,决策控制指的是在审判中对判决或结果的控制。[5]他们认为,人们在与他人交往时会想方设法使自己的利益最大化,同时也不断寻求程序控制,这样他们就能间接控制结果。而且也发现,对程序正义的感知和评价能够增强对分配正义的感知。其中的一个关键因素就是过程控制中发言权的存在,它使得当事人更加心甘情愿地接受不利的判决结果。

换句话说,在司法实践中,程序正义,尤其是发言权的存在具有替代结果公正感的特性。近些年来,随着我国司法改革的进程不断推进,国家也提出了要“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都能感受到公平正义”,如何提高公民的司法公正感成为摆在司法机构面前的首要问题。发言权对我国提高公民的司法公正感是否也具有如此效果呢?仍然值得我们探讨与研究,尤其是,在我国传统的法律思维中,一直存在着“重实体、轻程序”的观念。

(三)团体价值模型(Group Value Model)和权威关系模型(Relational Model of Authority)

这两个模型均是由泰勒与林德提出,随着后期的研究这两个模型被整合扩展为团体投入模型(Group Engagement Model),三个模型所强调的重点不同。与程序正义理论模型相比,团体价值模型和权威关系模型都根源于它但是却背离了潜在的私益原则(Principle Self-interest)。团体价值模型的核心是团体认同(Group Identity),权威关系模型所关注的核心是权威和正当性。

团体价值模型的前提假设是团体成员关系是构成社会生活的一个具有重要影响力的方面,并且人们非常关注这种长远的社会关系,希望自己在团体中具有价值。人类从其天性本质就是具有亲和力的生物,而且他们会投入很多精力去理解不同团体的作用,即在社会进程中他们属于哪些团体和要参与哪些团体。[5]在一定程度上,人们会根据他们所在的团体或组织来界定自己。人们一旦认同,他们就会去寻求和有价值的团体成员建立长远的关系。[6]首先团体是人们自我证实(Self-validation)的来源,人们在团体中能够得到有关自己的态度和价值观念是否恰当的信息;其次团体给予人们情感支持和归属感;团体还是人们物质资源的重要来源。[7]与团体间的关系及对这些关系的认知是影响人们态度、行为的有效决定因素。在该模型下,团体认同和团体程序是影响人们对团体、组织或社会看法和行为主要影响因素。泰勒通过在芝加哥的一次大规模随机调研市民的法律经历检测了该模型,认为人们的司法公正感主要是受以下三个因素影响:尊重、信任和中立。

权威关系理论的模型所关注的是权威和正当性,因为这是人们服从(Compliance)的关键前提因素之一,也是影响人们对机构进行公正判断的重要因素。人们对权威与正当性判断很大程度上并不是依据他们所作出的决定,更多的是与机构接触时的程序、过程和互动的质量。[8]同时,他们也强调结果会随着时间和环境的变化而变化,程序却是可以跨越情境和时间而日复一日,且大多数人在接触到权威机构时都怀有矛盾情绪,所以程序的一致性是非常重要的。

两个模型虽然关注的重点不同,但是到最后都共同强调了程序的重要性,它对人们的司法公正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在与司法机关接触的过程当中,人们的内心不断感受着是否被尊重、不断在判断司法者是否中立、是否值得信赖、是否具有正当性等。

(四)公正启发理论模型(Fairness Heuristic Theory)

该模型早由林德和麦考恩(MacCoun)最早提出,随后得到其他学者的丰富与发展。公正启发理论是基于程序正义的团体价值模型与权威关系模型发展而来的。公正启发理论的前提是承认几乎所有的社会关系都会重复遭遇一个“基本的社会困境”(The fundamental Social Dilemma)。一方面,人们通过认同、努力和贡献个人资源给社会或组织实体,以提高他们完成目标的能力,获得更好的结果,或许更为重要的是,得到一个自我认同。与此同时,人们也会损失个人利益或个人的自由受到限制或被剥削,就像打开了被抛弃和失去认同的潘多拉盒子。[9]

对于这种“基本的社会困境”,人们惯用的解决方式就是利用公正的对待来作为一个启发物。在一个特定的社会情境下,如果人们认为他们被公正地对待,那么这将会成为一个“捷径”的促使个人欲望服从于团体或组织。公正的对待引导人们合作地回应他人和团体的需求。人们利用被公正对待的整体印象作为人际间信赖的代替物。为什么人们会利用公正作为一个启发物?主要原因是利用一些启发物可以使人们释放认知能力,否则人们将会花费大量精力去尝试计算服从或抵制团体要求的所有不同潜在后果的可能性。

该模型认为,程序正义、分配正义和结果公正的经历都会影响人们的一般公正的判断,但是哪种类型的公正会呈现出最强的影响力取决于在一般公正判断形成时哪些信息是最可利用的。[9]如果可利用的分配公正的信息在程序公正的信息之前,那么分配公正的信息会对整体公正判断有较大的影响力,程序公正的信息的影响力就会很小。反之亦然。司法活动由于其特殊性,人们在接触司法活动时,一般所接触到的都是有关程序公正的信息,到最后才能接触有关结果的相关信息。在实证研究的过程中,研究人员也发现程序的和过程公平比分配公平在影响人们的公正感知时扮演着更具影响力的角色。所以,人们在对司法活动进行公正感知时,程序公正的相关信息对人们的司法公正感有较大影响。

上文提及到的这些理论与模型是按照一定的历史发展脉络梳理,在一定程度上反映着整个司法公正感研究的发展历程,反映了从关注分配正义到程序正义的转变。虽然各个模型和理论具体强调的重点各不相同,但是共同传达出一个关键的讯息,即程序正义对人们的司法公正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

三、现状与启示

我国现阶段处于社会转型时期,各种问题矛盾不断显露。在司法方面,司法机够也面临着一系列挑战。首先,案件数量呈增长趋势、案件类型呈现多元化结构。随着社会的不断发展,伴随而来的也是越来越多的纠纷与矛盾。这些纠纷与矛盾也带有自身的时代特点,人们用于解决的方式也越来越倾向于司法这一途径。从每年最高人民法院的工作报告中公布出的数据来看,法院每年受理的案件总数呈现不断增加的趋势,案件的纠纷类型也呈现出多元化的结构。[10]同时,信访的数量仍然居于一定高度,并未呈现持续下降的趋势,信访人数没有大幅减少。[11]信访是中国特有的一项制度,也是极具争议的一项制度。人们选择上访作为自己维权途径的原因有很多,但其中的一个原因不容被忽视,那就是有一部分人在通过正常的司法途径解决纠纷时未感知到司法的公正。人们对司法公正的需求与感知司法公正之间有着紧张的关系。

其次,随着网络和新媒体的普及和发展,司法活动的神秘面纱也渐渐被揭开,一些重大案件往往都会引起全社会的广泛关注与讨论,人们也在用自己的视角审视这些案件的审理过程与结果是否公正。另一方面,人们对司法机构的独立性并不抱有乐观态度。[11]纵观近十年以来两高的工作报告的通过率,其中反对票的数量一直处于居高不下的趋势。这个现象与各地方每年大约90%多的服判息诉率的趋势不太对称,也从侧面间接反映人们的司法公正感并不高。

对于这一系列的挑战,司法机构该如何面对。提高公民的司法公正感是一个不错的选择。司法公正不应仅仅停留在客观层面,它不但要实现,而且应以能被感知的方式实现。但我国目前关于公民司法公正感的实证研究少之又少。对西方的司法公正感影响机制理论的研究可以为研究中国公民的司法公正感提供思路与引导。

第一、在中国的传统法律文化中,一直有着“重实体、轻程序”的法律观念。该观念在当今的时代环境下,是否仍然影响着人们的思维,如果是的话,公平理论下的分配形式上的平等对司法机构提升公民司法公正感具有指导作用。另一方面,西方的学者在程序正义理论方面的研究提出,尽管各国的文化背景不同,但程序正义理论仍具有普适性,人们仍然十分注重程序正义。该观点在拥有“重实体、轻程序”的历史文化背景下的普适性,仍然值得我们探讨与研究。

第二、西方学者提出了许多关于影响司法公正感的心理机制理论,哪种理论更符合中国现有的国情?在杨国枢的《中国人的社会取向》一文中,他提及到中国人具有四个社会取向:家族取向、关系取向、权威取向和他人取向。在这种复杂取向下,公平理论、团体价值理论、权威关系理论都比较符合中国的国情的部分。但同时由于司法活动程序在先的特殊性,公正启发理论也似乎较为符合。由于现阶段我国在这方面的实证研究相对较少,也无法获知影响我国公民的司法公正感的一般心理机制,但这些理论与模型为我们提供了一个参考。

四、结语

西方学者的关于司法公正感影响机制的相关理论为我们研究司法公正提供一个全新的视野,在所探讨的具有典型代表的相关理论与模型中,他们所共同传达的一个重要讯息就是程序正义对人们的司法公正感具有较大的影响力,而且在实证研究的过程中也发现到这种影响远远大于分配正义的影响。通过程序正义以提高公民司法公正感,进而解决司法机关所面临的一系列困境与挑战对我国的司法机关是一个新的尝试。

[参考文献]

[1]Tyler T R.Social justice:Outcome and procedure[J].International journal of psychology,2000,35(2):117-118.

[2]吕晓俊.社会公平感形成的心理机制研究述评[J].河南师范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10,37(3):28.

[3]Tyler T R,Blader S L.The group engagement model:Procedural justice,social identity,and cooperative behavior[J].Personality and social psychology review,2003,7(4):349-350.

[4]陈盛.“经验型”的程序正义——蒂博特的程序主义理论研究[J].刑事法评论,2014,34(1):203,214.

[5]Lind E A,Tyler T R.The social psychology of procedural justice[M].New York:Springer Science & Business Media,1988:35,231.

[6]Thompson L L.Organizational behavior today[M].北京:人民邮电出版社,2009:227.

[7]林晓婉,车宏生,张鹏等.程序公正及其心理机制[J].心理科学进展,2004,12(2):267.

[8]Lind E A,Tyler T R.A relational model of authority in groups[J].Advances in experimental social psychology,1992,25:162-163.

[9]Lind E A.Fairness heuristic theory:Justice judgments as pivotal cognitions in organizational relations[A].Greenberg J,Cropanzano R.Advances in Organizational Justice[C].Stanford,California: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2001:61,72.

[10]最高人民法院网.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4)执法办案篇简版介绍[EB/OL].http://www.court.gov.cn/zixun-xiangqing-13848.html,2015-03-18.

[11]张保生.中国司法文明指数报告:2014[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15:267,100-104.

中图分类号:F272.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021-04

作者简介:陈睿(1992-),女,江西吉安人,浙江工商大学法学院,2014级在读硕士研究生,主要从事法理学研究。

*2015年度浙江工商大学法学基地研究生科研创新项目(项目批准文号:2015Y002)“公民司法公正感实证研究”阶段性研究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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