博物馆之版权限制与例外问题初探*

2016-02-01 08:23张惠瑶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知识产权博物馆

张惠瑶 贺 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 武汉 430073



博物馆之版权限制与例外问题初探*

张惠瑶贺鸣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湖北武汉430073

摘要:博物馆是人类文化遗产的守护神,亦是现代社会最为重要的文化空间,其不仅承载着典藏、展示、教育、研究和休闲等社会公共服务职能,而且亦逐步围绕藏品之获取与衍生品开发为核心内容开展文化创意产业活动。新时期,面对数字信息技术的挑战,博物馆必须革新自已的传统方式并思考如何使其藏品实现数字化向公众传播。为顺利完成与受版权保护作品的相关活动,博物馆版权限制与例外问题逐步成为学术界关注的热点,因而有必要对其中涉及的相关问题进行理论上的梳理,旨在加强对博物馆服务活动的正确引导与必要规制。

关键词:博物馆;知识产权;藏品数字化;版权限制与例外

一、问题的提出

全世界的博物馆都以其现有的形式存在了多个世纪,它们各具形态和规模。博物馆的收藏品为参观者荟萃了丰富的知识和文化。博物馆是国家文化遗产的守护神,它们所收藏的物品有如其从事的使命那样千差万别、多彩多姿:艺术品或工艺品、文本、图纸、绘画、照片、地图、电影和录音制品。所有展品的收集和整理都是为了促进艺术、人类学、考古学、科学等学科的发展。为实现这些目标,博物馆参与了各种与其保管的藏品相关的活动,其核心内容涉及了这些藏品的获取和策展、向公众进行传播并在支持教育和研究工作中推广它们的使用。信息技术的出现带来了重大的技术和社会变革,如果博物馆希望在二十一世纪继续履行自己的社会和文化职能,它们目前也必须改造自己的传统方式并考虑使其藏品实现数字化并向公众传播。

博物馆使命的完成往往涉及到要对其藏品中的作品进行复制并将其向公众传播。为完成与受版权保护作品相关的活动,除非适用版权的例外或限制,否则,博物馆原则上需要得到权利持有人的许可。因此版权法与博物馆活动之间的交叉存在着出现某种挑战的可能性,这正是大多数版权作品的潜在用户所遇到情况。

然而,并非所有的博物馆都以相同的措施应对与版权法相关的问题。首先,博物馆的馆藏汇集的所有物品不见得均享有版权:在一些情况下,馆藏品不符合版权法规定的一件作品所需具备的条件(例如,历史博物馆收藏的一辆自行车);但在多数情况下,该藏品的版权保护期已然届满(例如埃及手工艺品或莎士比亚的手稿)。从版权法的角度来看,可以毫无限制地使用这些物品。其二,博物馆在取得其馆藏作品的物质产权(通常体现为所有权)的同时,试图尽可能通过契约协议获取版权转让,或至少借助于权利的使用许可。如果博物馆没有确保获得开展这些活动所需的合法授权,那么它们就很难处于清醒意识到自己的任务的状态中。但博物馆并不是总能够获取这些权利。此外,在数字网络环境出现之前,博物馆对其掌握的藏品的具体情况可能并不很清楚:比如这些物品的“数字权”究竟属于谁?是属于作品的原作者还是博物馆?如果再也无法查明或找到作者,在该作品在何种情况下应属于“孤儿作品”。

本文意欲探讨的问题就是版权法例外与限制的现状对于使博物馆能够开展自己的业务而言是否适宜,如不适宜,在考虑所有利益攸关者的利益的前提下,怎样确保博物馆在其任务范围内提供博物馆服务的工作不受妨碍。如何能通过法律或许可合同最大限度地落实权利人的授权?我们能否对伯尔尼联盟成员国版权法中的限制与例外进行修正以便减少法律上的不确定性的问题?

二、对WIPO博物馆版权限制与例外报告的解读

在2015年12月7日至11日瑞士日内瓦召开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关于版权及相关权的第31次常务会上,国际博物馆协会(ICOM)总干事Anne-Catherine Robert-Hauglustaine博士就“博物馆的版权限制与例外”做出陈述和建议。她谈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新一份《关于博物馆的版权限制与例外的研究报告》,认为“博物馆的版权例外”将对21世纪的博物馆增强学术传播能力起重要推动作用。

为实现两方面的目标,该报告首先介绍了版权法目前的状况以及有关博物馆及其用户使用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例外与限制;其二,根据第一部分的结论,报告从比较规范的角度审视了在遵守版权法准则的前提下有助于提供博物馆服务的可能方法。

在开始介绍第三章有关采用的有利于博物馆的法定例外与限制之前,并在目前介绍了第一章的内容之后,第二章把博物馆置于全球理论和法律的范畴内。该章首先简要概述了博物馆的历史发展(第2.1节),以及在“博物馆”这一概念在本报告其他部分使用时的定义。这一章然后描述了博物馆的主要工作任务(第2.2节),其中包括获取和保护文化遗产;文化遗产的交流与展览,以及为教育、学习和研究提供的支持。接下来的第2.3节简要讨论了为博物馆及其用户的利益采用版权的法定例外与限制的关键原理。主要的基本原理包括公民自我实现、参与文化生活、教育和研究等各项权利,以及国家文化遗产政策的推广。第2.3节把有关博物馆及其在实现目标时取得的成绩方面的讨论置于国际法律的版权框架下,探讨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WIPO)管理的各项条约,即:《伯尔尼公约》和《产权组织版权条约》;由世界贸易组织(WTO)管理的《与贸易相关的知识产权协定》(TRIPS);联合国教科文组织的《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公约》(2003)和《保护和促进文化表现形式的多样性公约》(2005);以及相关的知识产权和保护文化遗产的地区性公约。

第三章开宗明义,简要概述了精神权利的保护和它怎样对博物馆活动产生影响。第3.2和3.3节在其后分析了与完成博物馆的任务相关的例外与限制,例如:具体和一般的例外与限制,以及在博物馆活动中行使该项权利时出现的转售权。具体例外包括博物馆的下述可能性:为保存目的进行复制;在展览目录上使用作品;展览作品;在博物馆现场中为学习或研究目的向公众提供作品;对孤儿作品进行某种使用(第3.2节)。与博物馆开展的活动相关的一般例外包括出于私人目的复制权;进行影印复制;为教育和科研目的使用作品(第3.3节)。第3.4节叙述了在世界若干地区制定转售权制度可能对博物馆活动产生的影响。

鉴于该报告所能获取的资源有限,对于适用伯尔尼联盟成员国国内法中博物馆的例外与限制进行的分析,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2008年编拟的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关于图书馆和档案馆的研究报告以及最近由肯尼思·克鲁斯在2014年进行更新的这份报告①。有关图书馆和档案馆的这两项研究报告构成了查明其版权法明确将博物馆作为例外与限制受益人的那些国家的情况,报告推定凡立法者认为对图书馆使用作品进行管理是可取的,那么他们亦可管理博物馆对于受版权保护作品的使用。可通过对WIPO知识产权立法Lex数据库中关键词检索的方法查阅此项研究结果。先前研究的相关信息也可以直接参考各国国内法的法定条款。由此而生成的国内法清单故仅包括那些在其国内法中明确提及“博物馆”的国家。只有在极少数的情况下,诸如奥地利等国当具备合理的理由推定被认为适用于“公共收藏品的法律”也将适用于博物馆收藏品时才被纳入这份清单。另一方面,我们也防止把其法律仅明确提及图书馆和档案馆但却没有提及博物馆的国家纳入这份清单,例如像美国和瑞典。然而,也可能会出现国内法并未涵盖博物馆但却逃脱了我们视线的情况。此外,注意以下一点也十分重要,对这些成果的分析并未构成传统表述意义上的比较法分析。要进行比较法分析,我们必须更好地了解法律传统、立法、案例法和对每一个国家实际情况的评述。因而,第三章的分析只是让读者概括了解每个国家的相关法律规定并从表面价值上进行相互比照。

世界上属于WIPO成员国的188个国家中,仅有45个国家的法律记载有专门允许博物馆在未经权利人事先授权的情况下对其馆藏作品进行某些使用的规定。国际博物馆理事会(ICOM)②进行了一项调研工作,这项工作旨在探寻博物馆工作的性质及其馆藏的组成,但更重要的是了解它们开展的与其收藏的作品相关的活动类型。在附录一里引用了调查问卷。接受调查者被要求说明他们是否对作品进行了复制,是否将作品的复制件无论是以模拟或是数字方式向公众进行传播或散发。调查还征询他们就其本国的版权法规是否足以使博物馆完成其使命发表意见。第四章对调研结果进行了分析并构成了在同一章提供的案例研究的基础。

第五章在结束时总结了研究报告的主要结论并对解决已查明版权问题的备选方案作出了分析。

最后,值得在这里提出的是,由于该报告范围有限,对一些问题没有进行详细的探讨。这些问题包括阐明博物馆工作的特定的国家立法规定、关于保护文化或国家遗产的国家规定、涉及视障者的邻接权/相关权的博物馆服务、关于访问公共数据的立法、管理规避技术保护措施和界定公有领域的法律。

三、针对立法者的建议

法律的确定性乃是开展活动的支柱,博物馆需要清楚了解适用的规则,并应适用这些规则以完成本研究报告所阐明的由ICOM界定的非商业性工作。

(一)藏品的数字化看来是完成博物馆保存并向公众传播拟访问的有关遗产资源信息这一首要任务所无法回避的工作

在这方面,为保存目的可以明确并协调统一关于博物馆永久收藏的艺术品的数字化的规定,以此作为例外或限制,而无论这些作品是否属于孤儿作品。被发表作品的数字化可以沿用针对孤儿作品的相同规定,例如事先进行尽职调查以找到权利人并征得同意,且内容的公开仅出于维护公众利益的合法理由。我们还可以就查询博物馆永久馆藏、目录和档案的网站(受限下载)进行探讨,将之作为一种须征得权利人同意并给予符合标准补偿的限制。

(二)权利的地域性和与不同地域的权利清算相关的困难是一种持续存在的常态,版权集体管理组织对此十分了解。这些组织与姊妹协会签订相互代表协议,为版权的许可使用铺平道路。对于国际展览而言,仍然没有全面的使用许可框架,我们对数字传输所需的授权范围尚未全部了然:千差万别的复制行为和向公众传播的活动并非十分简单。此外,“向公众传播/提供”的行为在内容、地点和效力上都没有明确界定,其中比较突出的是对其运作在某种程度上类似于图像库的图像检索服务的衍生效应以及超文本链接对版权作品的影响都没有进行明确的界定。

(三)教育、研究和学习往往属于协作式的跨境活动

服务于这些目的的知识共享许可协议可以被博物馆用于传播自己的版权作品。不过,博物馆应当制定自身的政策,以确保为研究和学习目的对其馆藏品的传播条件符合

其战略、非商业目标的要求以及文案和数据挖掘的编制。ICOM或一批愿意应对这一挑战的博物馆可以保留一套最基本的准则。

四、针对博物馆的建议

博物馆和权利人应携手确保从第三方运营商后续使用其艺术作品中获得合理受益。

博物馆还应与各种利益攸关者进行谈判,特别是与学术界、艺术家和集体管理组织进行旨在更新使用许可合同和使用费率的谈判,从而更加便于获得许可和预测可能需要授权的新的使用。博物馆采取共同行动将会强化其谈判立场并在立法者可能尚未制定可适用的规则时或甚至未权衡出其中的利害关系时有助于他们制定一份蓝图。博物馆界在微缩图像上的声明能够提供一些指导,但对于数字人文和3D打印以及众筹等方面则需要提供更多的指导。

应当鼓励在博物馆之间进行合作,那些经验丰富的博物馆能够通过ICOM的支持和项目伙伴关系为其伙伴博物馆提供有价值的指导。

[注释]

①2014年11月5日由律师肯尼思·克鲁斯博士编拟的<关于图书馆和档案馆版权限制与例外的研究报告>,SCCR/29/3;2008年8月26日由哥伦比亚大学版权顾问办公室主任肯尼思·克鲁斯编拟的<关于图书馆和档案馆的版权限制与例外的研究报告>,SCCR/17/2.

②ICOM是一个国际组织,自1946年以来该组织代表了超过20,000个博物馆和约32,000个博物馆专业人员.该组织根据联合国教科文组织提出的取代SDN(国际联盟)1926年建立的国际博物馆局的倡议于1946年成立.

[参考文献]

[1]胡开忠,赵加兵.英国版权例外制度的最新修订及启示[J].知识产权,201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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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黄国彬.著作权例外的内涵及其相关理论研究[J].图书与情报,2011(1).

[4]侯珂.国家博物馆文物藏品数字影像版权化初探[J].中国国家博物馆馆刊,2012(5).

[5]吴汉东.知识产权基本问题研究[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11.

中图分类号:D913;D912.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027-03

作者简介:张惠瑶(1990-),女,云南丽江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贺鸣(1989-),男,安徽滁州人,中南财经政法大学知识产权研究中心,博士研究生,研究方向:知识产权法。

*国家社科基金重大项目<创新驱动发展战略实施保障机制研究——以构建“立体式”企业知识产权战略布局为重点>(15ZDB152)的研究成果之一;中南财经政法大学博士研究生创新教育计划项目<创新驱动发展与知识产权强国建设>(2015B1503)资助成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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