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肉刑考略

2016-02-01 08:23郭灿灿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郭灿灿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 郑州 450001



中国古代肉刑考略

郭灿灿

郑州大学法学院,河南郑州450001

摘要:肉刑制度作为我国古代刑罚体系中的重要组成部分,几乎存在于每个时期。本文以对中国古代社会肉刑发展脉络的探究为主要内容,通过对各个时期的肉刑和刑罚体系进行介绍和分析,从其发展的动力及影响等方面对当代中国的法制建设提出建议。

关键词:奴隶制五刑;封建五刑;存废之争;刑罚体系

肉刑一词,语出《荀子·正论》:“治古无肉刑,而有象刑。”是指施加于罪犯或犯过者的肉体的惩罚。具体而言,是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司法机关对犯有某种罪行的人实施的“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的刑罚。具体包括黥(在脸上刻记号或文字并涂上墨)、劓(割鼻)、刖(断足)、宫(毁坏生殖器)等刑罚。由于中国古代多以集权制国家为主,君主和统治阶级为了政权的稳定性,在刑罚方面制定了相当多的规则,不乏酷刑,肉刑就是其中之一。

肉刑的出现和使用由来已久,早在氏族部落时期就已经存在。肉刑的诞生有着社会经济等多方面的原因,原始部落为征服其他氏族,争夺土地和食物,管理部落内部的秩序和纠纷,需要一定的奖惩制度和标准,受当时社会发展水平的限制,这种对犯罪者的惩罚就延续了原始社会野蛮残暴的特点,以一种“以牙还牙”的思想就行惩治①,这就是肉刑最初的诞生。

夏朝建立我国古代第一个统一政权后,统治者加以沿用。夏以后经商到周期,刑罚有了进一步发展。史书中有记载“夏有乱政,而作禹刑;商有乱政,而作汤册;周有乱政,而作九刑。”②而在西周法律中规定肉刑也有很多,散见于史籍和出土的铭文。春秋战国时期,群雄割据,变法活动盛行,法律有了长足的发展,肉刑的适用也更为广泛。齐国大夫晏婴谈及对齐国的印象时,就曾当着齐景公的面说:“国之诸市,屦贱踊贵。”说明当时受刖刑的人数之多。秦国时期法家受到重用,秦国的律法也秉行重刑的策略,肉刑的适用残酷不堪,激起了广大人民的强烈反抗。秦末的农民起义的重要原因之一就是“天下苦秦久矣”。到了汉朝初期,肉刑仍然存在,直到汉文帝时缇萦救父的发生才让汉文帝决心改革废除肉刑。但这次改革并不彻底,宫刑依旧保留。应该说,肉刑作为中国古代集权制国家律法中重要的刑罚手段,是一直存在且不断发展的。

一、夏、商、西周——原始社会肉刑的沿用

夏朝的建立是经历了之前氏族部落的不断纷争和政治斗争。因此在建立夏朝之后,启为了自身统治的稳定和延续,十分注重运用刑法的手段管理国家,打击社会犯罪。在肉刑方面的最直接体现就是规定了墨、劓、剕、宫、大辟等五刑制度。除大辟是死刑的统称之外,其余四刑都是针对于犯人身体的刑罚。其中墨刑又称黥刑,是在罪人面上或额头上刺字,再染上墨,作为受刑人的标志。劓刑,就是割去受刑人的鼻子。剕刑也叫刖刑,是砍去受刑人手或足的重刑。宫刑则是破坏受刑人生殖器的残酷刑罚,对男性是宫刑,对女性则为幽闭,让受刑人蒙受巨大的耻辱。在重视伦理传统的中国古代社会,宫刑无疑使最重的肉刑,对受刑人的伤害较死刑有过之而无不及。

商朝向来以刑法严酷著称。特别是在商纣王统治时期,刑罚的严苛程度更是前所未有,有如炮烙、剖心等处罚方式,对受刑人的身体造成了巨大的伤害。奴隶制五刑是夏商为了有效镇压反抗,承袭、发展了舜禹时代习惯处罚方式,并借鉴“苗民制刑”的基础上最终确立的,而到了西周时期,在传统的奴隶制五刑之上加流、赎、鞭、扑合为“九刑”,肉刑早期的较为完整的框架才正式形成。西周统治初期,依旧沿用夏商以来代代相传的“五刑”,《周礼》记载,西周时期“墨罪五百,劓罪五百,宫罪五百,刖罪五百,杀罪五百”。在之后的统治中,西周承夏、商之制,加流、赎、鞭、扑合称“九刑”。因此,到了西周时期,肉刑的种类虽有所增加,但新增加的鞭刑和扑刑在残酷程度上明显要轻得多,这也和西周“明德慎罚”的法治观念有关。夏、商、西周作为中国古代社会早期的王朝,在律法方面也处于探索和尝试的阶段,肉刑的出现和适用是必然的,但也正因为处于刚刚从原始社会到奴隶制国家的过渡阶段,肉刑的实施过于的严苛,充分暴露出当时刑法制度的野蛮与残酷性。

二、春秋战国时期——向肉刑文明化的过渡阶段

春秋初期,各诸侯国基本上沿用西周的法律,在刑法方面也没有太大的变动,其肉刑和西周时期也基本一致。到了春秋战国的中叶,变法运动盛行,各国的法律制度也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其中最为著名的秦国商鞅变法中最重要的思想就是“重刑”,同时各类刑罚的适用也更为广泛。春秋战国时期的肉刑相较于之前的夏、商、西周在种类上并没有太多的变动,只是被更为广泛的应用,是肉刑从之前的奴隶制社会初步适用到秦朝这一封建制国家的过渡阶段。

三、秦朝——肉刑重大的改变

秦朝是我国古代第一个封建制王朝。它依靠有效的变法活动从战国时期群雄割据的局面中脱颖而出完成统一,对当时重刑的法家思想也是相当的重视,因此秦国的律法大多较为严厉,肉刑更是不例外。秦朝的刑罚种类颇多,其中笞刑和肉刑作为重要的刑罚种类被广泛适用。秦代的肉刑主要指的是墨(也叫黥)、劓、刖(或斩趾)、宫等四种,秦朝的肉刑又大多与一些较重的劳役刑结合使用。应该说,在肉刑的惩罚程度上来说,秦朝达到了一个新的高度,受刑人不仅要面对肉体上的惩罚和痛苦,还要被迫参与服劳役刑。虽然肉刑等残酷刑罚确实对秦朝的统治有所助益但也加快了秦王朝的灭亡。秦朝的肉刑相较于之前有了更为系统完善的体系,因此适用上也更为普遍。秦朝,是肉刑的发展较为完善且滥用的一个时期。

四、两汉——具有重大意义的肉刑的废除

汉代是我国古代肉刑发展的重要时期,其最重大的意义就在于汉文帝时期废除了肉刑的实施。虽然实际上仍然存在笞刑等伤害受刑人身体的刑罚,但墨刑、劓刑、刖刑、宫刑等较为残酷、对人体有重大伤害且难以复原的肉刑都被取消。因此汉代是肉刑从奴隶制社会的野蛮残忍向较为成熟合理的封建制刑罚体系转变的重要阶段。是在肉刑乃至刑法的发展历史中都有深远的意义的时期。

汉朝初期仍沿用秦朝或前代肉刑制度,如传统的墨、劓、剕、宫等。直到汉文帝时公元前167年,缇萦上书替父求情,汉文帝受震动决心改革刑制。他的一系列改革措施,不仅大大降低了犯罪人受伤害的程度,保留了其基本的劳动能力,而且对汉朝统治的稳定也是极有好处的。但改革也有一定的弊端,比如将斩右趾改为死刑,就扩大了死刑的范围;在行使笞刑的过程中,也有很多受刑人难以承受直接死亡的。在实际效果上,改革过后犯罪的死亡率非但没有降低反而增加,而且在这样的刑罚体系中,只有较轻的笞刑和较重的死刑,缺少了中等惩罚程度的刑罚,在判决适用刑罚时存在很大的不均衡性。因此,汉景帝时,再次对肉刑进行了整改,曾两次下诏减少笞数,还规定了刑具规格,受刑部位等。东汉时又将斩右趾重新改为原样。至此,汉代的肉刑仅剩下斩右趾。汉代的肉刑改革,对中国古代律法的发展有着极其重要的意义,是中国古代刑制由之前的奴隶制社会的野蛮阶段进入较为文明阶段的转折点,不仅让国家的刑罚体制更加适应封建制的经济基础,也为后来的新“五刑”的产生奠定了基础。

五、魏晋时期——肉刑的存废之争

自汉文帝改革废除肉刑以来,社会上对于肉刑的存还是废的争论就一直没有停息。支持废除肉刑的人认为肉刑的刑罚太过严苛,不仅对受刑人造成了巨大的身心伤害,也会受到社会民众舆论的谴责,而民心往往是国家统治长久的根本。对于犯罪者的震慑方面,肉刑的功效也远不如直接适用死刑更为直接。反对肉刑废除的人则认为,废除肉刑的本质的“轻刑”,改变律法残酷的情况,并且在实践中肉刑废除后,原本一些应当处以肉刑的犯罪被判处以死刑,实质上是扩大了死刑的范围,存在“轻刑罚而有杀人之实”的情况。此外肉刑的废除也会使刑罚体系整体上缺少了适中的刑罚手段。这样的争论在魏晋时期达到了高潮。魏晋时期是个政权交替频繁,王朝数目繁多的时代,因此每个政权在自己的律法体系中对肉刑的存废都有着不同的做法。如魏《新律》中就没有关于肉刑的规定,晋律也仅仅规定了笞刑,而《北魏律》的六种定刑中包括了宫刑、鞭刑和杖刑,《北齐律》承其后也最终确立了鞭刑和杖刑等刑罚种类。

魏晋时期不仅有关于肉刑的存废之争,同时对肉刑内容也有了一定的发展,其中最明显的就是宫刑。自汉文帝改革肉刑以来,宫刑兴废无常。到北魏、东魏时仍有宫刑存在,直到西魏文帝大统十三年即公元547年下诏曰“应宫刑者,直没官,勿刑”,北齐时公元569年也下诏“应宫刑者,免刑为官口”至此,宫刑才不再作为一种法定刑出现在各国的律法之中。

魏晋时期作为中国古代肉刑发展的重要时期,存废之争也使得肉刑在各国律法中时隐时现。但综括这一时期的各朝的刑罚变革,总体的趋势是趋于宽缓的,不仅杖、笞等肉刑变得相对较轻,也废除了宫刑这一及其残忍且不合理的刑罚。应该说,经过两汉时期刑罚从原始野蛮向较为文明的过渡之后,在魏晋时期这一刑罚趋势被进一步的承袭和发展。刑罚的种类在不断的变化、发展之后也渐渐有了相对稳定的基本框架,最终封建五刑在北齐时形成了雏形,并为隋唐以后的新的刑罚体系的建立奠定了基础。

六、隋唐——肉刑之封建五刑的开端

隋朝是经历了魏晋长久以来的动乱之后形成的又一个统一的王朝。在律法方面,隋朝借鉴了之前各朝各代的律法成就并且加以完善。涉及肉刑方面其最主要的进步就是“封建五刑”的进一步发展。

封建五刑最早要追溯到西汉时期汉文帝废除肉刑的改革,是其形成发展的萌芽阶段。而魏晋时期因肉刑的存废之争而慢慢衍生出来的“新五刑”则是封建五刑最原始的雏形和框架,其实最为重要的是北朝流刑制度的确立,推动了封建五刑的初步形成③。直到隋唐时期,随着更加成熟的律法体系的出现,封建五刑才正式登上了历史舞台。

隋文帝时期的律法《开皇律》删除了之前北周不少严酷的刑罚,将一些流放刑中附加的鞭笞刑一并取消,改北周鞭刑为杖刑,改杖刑为笞刑。随着隋朝律法体系的完善,封建五刑也渐渐成型并最终确立为以“笞、杖、徒、流、死”等为主要内容的新五刑。与奴隶制五刑相比,废除了严苛的肉刑改以笞刑杖刑等较轻的刑罚替代,增加了劳役刑和流放刑,这也是封建刑罚制度文明化发展并趋于成熟的重要标志。而隋朝封建五刑制度的基本确立也直接影响到了唐朝乃至后续各代的律法发展。

唐朝是我国历史上最为开放包容且生气勃勃的一个王朝,它的刑事法律规范与前相比,已经发展到了比较完备的程度。在刑罚方面,则依旧沿袭隋朝的五刑制,其中只是针对轻微犯罪的惩戒并带有一定耻辱与教育相结合意味的笞刑仍使五刑即肉刑中最轻微刑罚。而杖刑则是分为了五等,数目从五十到一百不等,仍是仅重于笞刑的刑罚。因此唐朝的肉刑和隋代相比也是明显趋于宽缓的。五刑制度的确立,不仅是当时封建政治经济发展和社会文明程度提高的标志,也是封建律法逐渐成熟的体现。

隋唐时期吸收了之前的律法并加以改进,最终形成了新的封建五刑制度。虽然其在合理性上有了明显的提高,但是其根本目的还是维护国家的统治,其矛头还是指向广大人民群众的。并且五刑制度的确立也反映了阶级的对立性,说明了刑罚依旧是统治者进行统治的暴力手段。但是从历史的发展的脉络来看,这一时期关于属于肉刑的封建五刑的确立,不仅进一步完善了刑罚体系,也使得肉刑作为一种不可缺少的刑罚手段被纳入到了封建王朝的律法之中。

七、宋辽金元——独特的刺配法时期

两宋时期再次掀起了关于肉刑存废的争论,究其原因即因官僚和思想家们的出发点和立场不同导致其对肉刑的态度也截然不同。而从实践中看,流刑在两宋时期确实也难以完全发挥其中间刑的作用。因此是否应当重新适用肉刑作为补充的中间刑的争论愈演愈烈。宋代肉刑的主要种类是折杖法和刺配法,其中折杖法是在判处流放刑或劳役刑的同时附加一定数目的脊杖,是杖刑的延伸;而刺配法则是在犯人面上刺字然后流放边远地方。虽然汉文帝时已经废除了墨刑,隋唐时期确立的封建五刑中也将墨刑排除在外,但在两宋时期,这种类似墨刑的刺面刑罚则逐渐成为常用刑种。刺配的主要目的是为罪犯编号,表明其曾犯过罪,但其与传统的墨刑仍存在区别,不能单纯的同一而论,应该说,刺配法是两宋时期律法对于肉刑的一种创新。

元,辽,金三个少数民族政权虽有相对特别的律法体系,但也都选择了学习宋朝的法律制度。元代基本刑制经历了从蒙古法到汉法的磨合过程,从成吉思汗时期的斩决、流放、笞刑等刑罚到忽必烈即位后逐步向封建五刑转变,最终沿用宋朝以来的五刑制度,但对汉人和蒙古人的刑罚适用上差别对待,肉刑上更是不例外。辽代在太祖初年尚有杖决,炮掷,肢解等带有显著民族特色的刑罚,到后来则被更为规范成熟合理的宋朝律法体系所取代,这一时期杖刑成为最主要的肉刑。而金代的刑制兼有宋、辽的制度特色,在肉刑上沿宋制采取折杖法,但数目不超过二百。

这一时期虽然社会动荡但是没有阻滞律法的发展。宋朝开创了独特的刺配法,而辽元金作为少数民族政权也在学习、融合汉族文化的过程中纷纷采用了和宋朝相仿的肉刑制度。因此,这一时期的肉刑发展虽依旧以封建五刑中的笞刑杖刑为主,但刺配法作为新的刑罚也登上了历史的舞台。

八、明清时期——封建王朝肉刑最后的活跃

明清作为中国古代最后的两个封建王朝,虽然其在封建政治经济以及律法方面都已经相当的成熟了但是较之其前代也有新的变化。在刑罚方面的体现就是更加残酷化,并且大量复活了肉刑。明代除了设置传统的封建五刑之外,还新增加了廷杖制度,即在殿廷前对抗命的大臣实施杖刑。明朝的政权统治相对混乱,宦官专政等导致了廷杖刑和其他肉刑被广泛的适用。除此之外,“文字狱”也使得大量的官员,民众被抓捕入狱,各种肉刑的实施更是不可避免,除了笞刑杖刑之外,还大量采用奴隶制社会的残酷刑罚,对人体造成了严重的损害。

清朝前期的刑罚体系虽以封建五刑为主,但在肉刑的执行方式上有些细微的变化如笞刑用小竹板,数目从十到五十分五等;杖刑则用大竹板,数目从六十到一百分五等。

明清时期是君主专制集权制度高度发展完善的时期,因此刑罚趋重也是当时刑罚制度发展的一个重要特点。尤其是明代其刑罚手段残忍严酷到了近乎野蛮的程度,肉刑的发展和之前宽缓的趋势大相径庭。这一时期的统治者试图通过大量严酷的刑罚镇压反抗者,巩固政权,这也一定程度上加速了明清的灭亡!

中国古代的刑罚特别是肉刑的演变是社会不断发展的结果。从夏商西周到秦朝,两汉,再到隋唐时期,肉刑也逐渐由复杂野蛮向简明轻缓的方向发展。虽然无论肉刑再怎么“改头换面”,其作为一种可对受刑人身体造成的伤害的刑罚都始终存在于几乎每个朝代的刑罚体系之中,但是作为一种重要的社会法律制度,肉刑的每一次改革不仅是其本身的一次自我超越,更是构成了历史的一步步的发展和前进!

纵观历史的发展轨迹,不难发现肉刑的出现和存在是有一定社会物质基础的,其无论是宽缓还是严苛的发展也都是社会发展要求的结果。虽然历史上肉刑在具体的刑罚种类、刑罚幅度、执行方式以及实施范围等各方面各有不同,但是作为一种上层建筑,其产生发展又是与社会经济政策环境息息相关的。

因此,正如马克思在《资本论》中说的:“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在摆脱了封建经济制度的今天,肉刑的不复存在也正是社会及经济制度发展到一定高度的结果,同时也是人道主义,人文关怀精神的要求不断被认可的体现。通过梳理中国古代肉刑的发展脉络,我们可以见微知著的把握刑罚的发展的要求和方向,以史为鉴,其对于当今社会刑罚的完善也是有一定借鉴意义的。如今,在我国正在全力建设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关键时期,刑罚体系的建设完善显然还不能满足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从肉刑的诞生,发展,存废,变革到最终的退出历史舞台,其轨迹都和社会环境密切勾连,因此对于当代的法制建设,在追求公平,公正的前提下,尊重犯罪者的人权,清除野蛮残暴的惩罚方式,坚持人道主义的精神、跟上时代发展的步伐是必须要坚定的思想,这也是探究我国古代肉刑兴废带给我们最大的启示。“以史为镜,可以知兴替”,探求历史,了解历史,借鉴历史,既是对历史的尊重,也是当代的责任。

[注释]

①薛菁.封建制五刑改革初探[J].中州学刊,2006(1).

②出自<左传·昭公六年>.

③韩耀宗.我国肉刑的兴废历程及其法文化分析[J].中山大学研究生学刊(社会科学版),2013(2).

[参考文献]

[1]张仁忠.中国古代史[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6.

[2]胡燕华.试论中国古代五刑制度的演变[J].法制与社会,2010(13).

中图分类号:D924.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045-03

作者简介:郭灿灿(1994-),女,河南平顶山人,郑州大学法学院,学生,研究方向:法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