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联公司人格否认构成要件分析

2016-02-01 08:23刘朝晖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构成要件

刘朝晖 葛 昱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 长春 130012



关联公司人格否认构成要件分析

刘朝晖葛昱

吉林大学法学院,吉林长春130012

摘要:以2013年最高人民法院15号指导案例为时间节点,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司法案件大幅度增加,探讨关联公司的人格否认构成要件具有重要意义。首先,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行为要件不应局限于15号指导案例中的三种情形,还应包括财产混同。其次,一方面针对法院裁判存在的忽略结果要件的错误倾向需要进一步完善;另一方面,对于主观构成要件和因果关系论证的不必要性也予以论证。

关键词:关联公司;人格混同;人格否认;构成要件

在中国,关联公司模式如今很是普遍。股东通过对各个关联公司控制操纵资金和费用的流动,以此来达到逃避合同义务或者债务的目的,满足自己获得不当利益的需要。这不仅严重损害了公司债权人的利益,也给市场经济带来许多不安定的因素。在现有的市场经济的环境和企业集团化趋势明显的当下,确立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的人格否认对于维护经济的稳定,创造诚信的经营环境有着重要意义,而明晰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构成要件是判定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关键步骤。

一、行为要件

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行为是构成人格否认的行为要件。关联公司的人格否认的主要情形是人格混同。法律没有明确地规定公司人格混同的标准,但是从15号指导案例①的裁判理由来看,江苏省高院的二审判决对于滥用法人独立地位的人格混同的情形做出了清晰的阐释。一方面,其总结继承了一审判决的论述成果,另一方面,也为今后人格混同的认定提供了指导。

(一)人员混同

15号指导案例中,瑞路公司,川交工贸公司和川交机械公司的经理、有关财务负责人、出纳会计以及工商手续经办人均相同,其他管理人员亦存在交叉任职的情形。这表明关联公司之间在组织机构和人员上存在严重的交叉和重叠。如果各个关联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普通职员交叉任职,甚至一个公司对另一个公司的人员任免有决定权,这都是人员混同的表征。

(二)业务混同

江苏省高院在裁判理由中认定,三个公司的实际经营均涉及工程机械相关业务,经销过程中存在共用销售手册、经销协议的情形。因此,关联公司之间从事相同的业务活动,在经营过程中彼此不分。如进行同一业务有时以这家公司的名义进行,有时又以另一公司的名义进行,以至于与之交易的对方当事人无法分清与哪家公司进行交易活动,②就可以成为业务混同的表征。

(三)财务混同

这是指关联公司之间账簿、账户混同。不过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为了方便管理而采取的资金统一管理不应视为财务上的混同。

以上三个方面是比较典型的人格混同外在表现,但并不局限于上述三种情况。需要注意的是,最核心或者说最实质的人格混同体现在关联公司的财产混同。公司法第3条第1款规定:“公司是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由此可见,公司拥有独立的财产权是其法人独立地位的最根本、最主要的表现,公司具有独立人格的前提是公司具有独立财产。而财产的混同是一个公司无法区别于另一个公司,从而丧失独立人格的重要表现。最高人民法院在河北冀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京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民事裁定书中也明确指出,“认定公司是否有独立的财产是判断公司与股东或者关联公司是否构成人格混同的首要标准”③所以,笔者认为应该在行为要件中加入第四个判断因素,即财产混同情形。

(四)财产混同

公司使用同一营业场所、机器设备及办公用品;公司之间的盈利资金不作区分,可以随意在公司之间调动,由另一家公司处分和使用;公司财产相互交叉导致资金的流动混乱,具体的流向和数额无从查明。公司之间财产的混同违反了资本维持和资本不变原则,有可能严重影响公司清偿债务的能力,④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上述四种混同的情形较为具体地展现了公司人格混同的判断标准,但是在实际审判中,对于人员、业务、财务和财产混同需要达到何种程度以及它们之间如何组合才可以称为公司人格混同并没有明确的界定,法官对此行使裁量权时一般十分谨慎。在河北中电开利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江苏高院二审认为上海博恩、江苏博恩在部分董事、监事人员、财务人员存在交叉情形,但此情形仅为判断江苏博恩、上海博恩存在人格混同的条件之一。要想判定为人格混同还需要结合财产、业务上的混同情形。⑤在该案中尽管上海博恩和江苏博恩存在人员混同,但是只有这一条件是不够的,还应该佐以财产和业务等方面混同的证据。最高法院也同意了江苏省高院的判决并驳回了再审申请。在山东淄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明珠物资有限公司、淄博泉泰经贸有限公司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高院二审民事判决书也指出,如果把本案和最高人民法院公开发布案例,做对比,该案证明关联公司法人混同的实例明显较少,证明力明显较低,所以也就不能达到最高人民法院同类案例中的证明标准,无法确切证实公司已丧失法人人格独立性。⑥该案按照指导案例中的混同情形严格适用公司人格混同的证明标准。由此可见,法官在实务中认定关联公司之间的人格混同不是随意的而是严格谨慎的审查事实和证据。对此需要注意两点,一是人员、业务、财务和财产的混同这几个情形即便不是缺一不可,也必须有两个以上方面的证据相互辅佐支撑,其中,财产的混同最具有说服力;二是构成人格混同的事实依据需达到一定数量,从而使法官确信关联公司已经丧失了独立的人格。

二、结果要件

公司人格否认的宗旨,是为了平衡公司股东和债权人之间的利益分配。如果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的独立地位侵犯债权人的合法权益,就打破了两者之间的平衡关系,违背了人格否认制度设立的初衷及公平正义的价值目标。因此,如果债权人的利益没有受到损害,则法院也就没有必要做出人格否定的判定。

《公司法》第20条第3款规定:“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一般情况下的公司人格否认的结果要件为“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与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宗旨和价值在本质上基本一致。在最高法院15号指导案例中,江苏省高院并没有对“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一点做出明确的阐释。对于“严重损害”的界限问题,学界也没有给出统一的标准。有的学者认为,其结果应为“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且只有股东的滥用控制权的行为导致公司丧失清偿能力,才构成“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⑦朱慈蕴教授“在Angus corbett文中提出,按照澳国的Corporations Act 2001 in s.459A,不能偿付的部分应达到2000澳元以上。”⑧以此做对照为中国的债务无法履行的“严重”标准提出了自己的构想。⑨不过这也仅限于一种不确定的理论思考。

在审判实践中,“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这一结果要件倾向于被法官忽略。江苏省高院的二审判决书⑩详细论证了“人格混同”的三种情形,但对“严重损害债权人的利益”这一点却几乎没有任何说明。学者黄辉通过实证研究,总结了2006年到2010年间北大法宝收录的99起公司人格否认的案例(其中10件为姐妹公司的刺破),结果发现对于不当行为是否给债权人造成严重损害,当事人几乎不存在争议,而且法院的判决书实际上也没有进行任何论证。也就是说法院自发的认为凡是诉诸于法律途径的都说明给债权人利益造成了损害。同时损害赔偿的数额也没有明显影响刺破率,有的案件没有刺破成功但其损害赔偿的数额要比有些刺破成功的案件高的多。⑪

尽管法院较少论证损害的存在和严重程度并且法律和实践都没有明确“严重”的标准,但有些案件的当事人也严格按照构成要件论证了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成立。陕西自由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未央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湖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纠纷一案中,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二审民事判决书中列出的上诉人诉称如下:“第二,被上诉人损害债权人利益的证据十分充分;第三:建设公司没有任何资产,已完全丧失偿还能力。”⑫这一案例一方面提醒当事人在论证关联公司的人格否认时需要出具有关直接责任公司的清偿能力以及损失程度的相关证据;另一方面也提醒法院在认定关联公司人格否认的时候对于关联公司的清偿能力问题要给予必要审查,在法院意见中对于结果要件应有必要的论述。

三、主观要件

关联公司滥用公司人格独立的人格混同行为是否应考察主观要件,即是否强调关联公司的人格混同主观目的是为了逃避债务。学者黄辉在综合研究上述99个案例中也发现几乎所有的案件中,不当行为人是否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并不是争议的焦点问题。法官默认只要是存在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情形就推断其具有逃避债务的故意。学理上,中国许多学者也倾向于认为不用考察公司的主观意图是否为逃避债务。“如果以滥用意思为要件,将增加原告举证的难度,必将使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实用性大打折扣。”⑬对此,笔者倾向于不用考察主观要件。一方面,对于主观意图的考察通常都是通过行为人的行为来判定;另一方面,可以减轻债权人举证责任,降低举证难度,更具有可实施性。

四、因果关系

《公司法》20条第3款规定的人格否认都表明股东滥用公司独立地位严重损害债权人利益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⑭。有的学者认为关联公司应该类比这一项一般人格否认的法律规定,将滥用法人独立地位和损害联系起来。然而在实践中,法院并没有对因果关系的成立予以论证。关联公司和债权人也鲜有论证债权人利益损害是由其他原因而非人格混同等原因引起。这表明这一理论的可操作性并不强。很大的原因是因为现实中存在的人格否认案例绝大多数都是由于人格混同等滥用法人独立人格的做法导致的利益损害。因此实务中对于因果关系的举证和论证都比较少。笔者认为在实践中除非有十分明确的理由表明债权人利益损失与关联公司人格混同无关,否则对于因果关系的存在可以不用特别加以论证说明。

五、小结

随着现代公司制度和市场经济的不断发展,许多公司为了实现规模效益实现统一规模管理而设立了母子工资和姐妹公司。但是在发展的过程中不可避免的会出现有影响力和控制力的公司滥用其他关联公司的独立法人人格以谋取不正当的利益。这时候各个姐妹公司的独立性就受到了挑战并且可能给公司债权人带来利益损失。因此尽管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对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进行人格否认,但是司法实务中法官已经多次进行了实践。以最高法院15号指导案例为契机,对人格混同的关联公司人格否认构成要件进行分析对指导今后的审判工作有重要作用。

[注释]

①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

②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人民司法(应用)>2013年第15期.

③最高人民法院(2011)民申字第289号民事裁定书——北冀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与京域高速公路有限公司等借款合同纠纷案.

④裴莹硕(二审审判长、主审法官)、李晓云.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法人人格否认[J].人民司法(案例),2009(2).

⑤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3)苏商终字第0269号民事判决书——河北中电开利贸易有限公司与江苏博恩世通高科有限公司、上海博恩世通光电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案.

⑥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14)鲁商终字第214号民事判决书——山东淄博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淄博明珠物资有限公司、淄博泉泰经贸有限公司登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案.

⑦石少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J].当代法学,2005(5).

⑧Angus Corbett Application of Piercing the Corporate Veil[C].清华大学商法研究中心举办的21世纪商法论坛2006年“实践中的公司法”国际研讨论文集,2006.

⑨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从纸面之法跃入适用之实践[J].清华法学,2007(2).

⑩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2011)苏商终字第0107号民事判决书.

⑪黄辉.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J].法学研究,2012(1).

⑫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15)陕民一终字第00018号民事判决书——陕西自由空间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与西安未央湖建设发展有限公司、西安未央湖开发(集团)有限公司装修装饰合同案.

⑬同前注③.

⑭<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13年修正)第20条第3款:公司股东滥用公司法人独立地位和股东有限责任,逃避债务,严重损害公司债权人利益的,应当对公司债务承担连带责任.

[参考文献]

[1]最高人民法院案例指导工作办公室:指导案例15号<徐工集团工程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诉成都川交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等买卖合同纠纷案的理解与参照>[J].人民司法(应用),2013(15).

[2]裴莹硕(二审审判长、主审法官)、李晓云.关联企业人格混同的法人人格否认[J].人民司法(案例),2009(2).

[3]石少侠.公司人格否认制度的司法适用[J].当代法学,2005(5).

[4]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从纸面之法跃入适用之实践[J].清华法学,2007(2).

[5]黄辉.中国公司法人格否认制度实证研究[J].法学研究,2012(1).

中图分类号:D922.291.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053-03

作者简介:刘朝晖,河北邯郸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葛昱,吉林长春人,吉林大学法学院学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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