透过概念看包装装潢权与商标权的关系

2016-02-01 08:23周泽娜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商标权

周泽娜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207



透过概念看包装装潢权与商标权的关系

周泽娜

四川大学法学院,四川成都610207

摘要:概念是思考问题的思维起点,概念辨析更是思考问题的重要手段之一。通过概念辨析来探求包装装潢权和商标权,能帮我们直接针对其指称的对象进行解析,探求和把握二者的深层关系。假借甲公司和乙公司“瓶罐之争”的案例,对知名产品的包装装潢权和商标权进行实例深入探讨,用以明确探索二者之间的关系,同时对此案例的法理背景进行解析。

关键词:概念辨析;包装装潢权;商标权

一、导论

概念是法律人在思考问题时的思维起点,概念本身是关于客观对象是什么的主观认知,其包含了三个要素:指称,相当于reference,也是概念的客观要素,即概念真正指向的内容;意义,相当于meaning,也就是概念的主观要素,即人们对于概念的认识;语言符号,也就是用来表达概念所使用的语词,即概念的载体。法学是一门严谨的学科,法学领域的词汇更应当力求做到指向唯一的客观对象,才不至于导致理解上的错乱。概念辨析便是透过概念的载体——语言符号寻求其真正表达的意义和指称的对象的过程,通过概念辨析能够使我们更好的认识我们想要了解的对象,解析不同对象之间的关系。

在甲公司与乙公司“瓶罐之争”一案中,乙公司曾授权甲公司使用其配方和商标,但于不久前收回,乙公司直接采用了“彩罐”予以售卖同类饮料,由此和甲公司开始了长达数年的诉讼之路。两公司对于包装装潢权本身的内容并无太大分歧,均认为包装装潢权是知名商品所特有的权利,涉案的特有的包装装潢权的范围包括了独特的包装图案、标识的底色、文字的颜色、文字的排列位置以及包装的色彩组合灯方面。但是对于包装装潢权的归属问题,双方的观点则针锋相对,甲公司认为其设计了“彩罐”的包装,并且拥有“彩罐”的外观设计专利,除此之外,正是由于本公司的大规模的生产、大量的广告投入、市场推广才使得该饮料的“彩罐包装”为世人所认可,故而这个“彩罐”的包装装潢权应当是归属于甲公司所有。而乙公司则认为,涉案的特有的包装装潢权应当是商标权、版权的衍生物。知名商品特有的装潢权是随着该特有的装潢在商品上使用,当该商品成为知名商品时,而产生的一种排他使用的一种民事权利,该权利与知名商品密不可分,由知名商品的合法经营者享有,并随知名商品的经营者的变化而可由新的合法经营者继受。总的来说,甲公司与乙公司的“彩罐之争”的落脚点归结于包装装潢权和商标权的关系,而透过概念辨析便可帮助我们更好的理解二者的关系。

二、包装装潢权的概念辨析

从包装装潢权的语言符号上来看,包装装潢权并非一个现有的汉语词汇,其由三个语词组成。其中,“包装”和“装潢”两个语词是用来做“权”的前置定语,表明具体权利(权力)的类型。

包装,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结合上下文,可知此处意指用来表示包装商品的东西,即起覆盖作用的外表、封套或容器或者特指储藏或运输商品时用的保护性的单元;装潢,根据《现代汉语词典》,也是既可以作名词,也可以用作动词,此处应取其第三层含义即装饰;权,在《新华字典》中其有七层涵义,在此取其第一层涵义,即指称职责范围内支配和指挥的力量。

综上,按照语言符号的涵义进行解释,包装装潢权的定义为享有用来装饰、包装商品的东西的权利(权力)。

从其意义层次来看,包装装潢权其本身在法律中并没有得到明确的正面的规定,但是从《反不正当竞争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中可以得知,包装装潢权是知名商品所特有的权利。

知名商品是指在市场上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悉的产品;包装是指为识别商品以及方便携带和储运而使用在商品上的辅助物和容器;装潢是指为识别与美化商品而在商品或者其包装上附加的文字、图案、色彩及其排列组合。换言之包装装潢权是在中国境内具有一定市场知名度的知名商品所特有的对其包装和装潢享有的权利。

从其指称层次来看,它指明了包装装潢权所真正指向的客观的存在是什么。在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司法解释中将其认定为“标识性知识产权”予以保护。

由此可见包装装潢权作为“标识性知识产权”,主要作用是区分产品的来源,也就是说其是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禁止被其他市场竞争者进行使用。其真正指称的对象便是知名商品特有的对其包装装潢在同类商品上享有的禁止他人使用,防止市场混淆的权利。

三、商标权的概念辨析

从商标权的语言符号上来看,这个语词也是由两个语词组成的,“权”在此处的用法与包装装潢权中的“权”一致,而“商标”一词则作为定语对其进行修饰。根据《现代汉语词典》,商标是指企业用来使自己的产品或服务与其他企业的产品或服务相区别的具有明显特征的标志。故而商标权这一语词便是指企业对这个具有明显特征的标志所享有的支配的权利。

从意义层次来看,商标权,既包括了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也包括了未注册商标的商标使用权和其他相应权利,例如在先使用权抗辩的权利。

从指称层次来看,商标权指称的是商标专用权,是指商标所有人在法律规定的有效期限内,对其经商标主营机关核准注册的商标所享有的独占地、排他地使用和处分的权利,商标权人可以行使专用权用以获利和区分产品或服务的来源,也可以行使禁止权明确禁止他人使用。

四、包装装潢权和商标权的关系辨析

如上所述,包装装潢权指称的是知名商品对其外包装和装潢所享有的权利,目的是保护其特有的包装装潢不被他人所使用,从而防止消费者受到误导、其他竞争者从中获利。商标权则指称的是商标专用权,即商标注册人依法支配其注册商标并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包括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排他使用权、收益权、处分权、续展权和禁止他人侵害的权利。

对于商品的包装装潢权和商标权之间的关系,学界尚无定论,主要存在三种学说:

第一,独立说,认为这两种权利之间完全独立,相互没有必然关系,可以分别独立而存在。其缺陷在于人为的割裂了包装装潢权和商标权之间的联系;第二,从属说,认为包装装潢权作为依附在知名商品这个载体上的权利应当从属于商标权这个专有的权利,认为包装装潢权和商标权同样都起着标志商品来源、区分商品、宣传广告的作用,本质上包装装潢权应当隶属于商标权,更有甚者认为包装装潢权是商标权的孳息物。其缺陷在于完全无视了包装装潢权的特殊之处;第三,折中说,认为应当建立商标与包装装潢的紧密联系区分原则,也就是说应当结合商标与包装装潢本身的紧密联系程度予以区分,如商标与包装装潢密不可分,则包装装潢权附属于商标权;如商标与包装装潢客观上可以分离,则二者属于独立的权利。当然,这种区分原则的前提条件是这件知名商品有注册商标,当其不具备注册商标的时候则无需讨论。

笔者认为包装装潢权和商标权经过概念辨析可以看出二者本质上是完全不同的权利,二者之间有交集,但是又相互分离,相互之间并没有必然的隶属关系。

二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三点:首先,从取得上来看,包装装潢权的取得主要在于其本身所依附的商品是否为知名商品,而商标权则在于其是否经过注册;其次,从保护上来看,包装装潢权的保护趋于被动,主要集中在反不正当竞争领域,即主要享有的是禁止权,禁止他人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的具有特色的包装装潢;而商标权则不同,其保护除了有反不正当竞争法之外,还想有商标法的保护,享有一系列积极主动的专有权的同时也享有禁止权。再次,从使用上来看,商品的包装装潢可以任意的进行改变,但是商品的注册商标的变更却需要经过一定的法定程序才可以实现。

二者的主要联系则在于:包装装潢权与商标权的主要作用都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的来源,起标识商品或服务的作用,也具有特殊的广告效应。商品外观与商标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当商品外观能指示商品来源时,它就具备商标的功能,同商标一样成为商誉的载体。二者并非固定不能转换的,包装装潢在一定程度上可以视作立体商标的一部分,而立体商标的注册在我国已有先河。另外,包装装潢所享有的许多权利与未注册而使用的商标相似。

五、“彩罐之争”

笔者认为包装装潢权与商标权既有联系又有区别,用数学式可以表示为“包装装潢权”∩“商标权”,但是二者之间没有子集关系,即相互不隶属。但其存在的意义或者说其目的都是一致的,均为标明商品的来源,在保护商家的利益的同时,也保护消费者的利益,避免消费者的利益受损,维护市场的正当竞争秩序。

根据一些调查报告的结果和笔者自身的生活经历来看,购买饮料时选择哪个品牌除了广告的效益之外,也有个人口味的因素在其中,从两公司因商标纠纷分道扬镳开始,有不少的人专门品尝了两种饮料的区别,此后的选择更多的是依据个人喜好进行。而“彩罐应当归谁”,众人也都是从情感或者从自己的理智出发给出一个答案,大多数人都表示虽然甲公司和乙公司都是彩罐包装,但经历了这几年的风雨炒作,也都能明确区分出二者彩罐的区别。

回归到法理层面,知名的商品包装装潢权受到法律的保护不仅仅是在于包装装潢的载体其自身是知名商品,也在于这个知名商品的包装装潢具有特殊性,能够区别与其他的商品。大量的理论界和实务界人士都认为,这个知名商品指的是彩罐饮料,而非是特指某个公司的产品,而这个归属应当是根据民法的公平原则,让付出与收获成比例,由设计彩罐,让彩罐走进千万家的甲公司获取彩罐的包装装潢权。但是在笔者看来,在二公司都在使用彩罐的包装,且消费者都予以认可的时候,“彩罐”这个包装装潢就已经失去了其本身的特性了,故而不应当形成特殊的包装装潢权。例如U盘最开始是作为商标而被使用的,现在也逐渐成为了一种商品的通用名称,其显著性逐渐被消磨掉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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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23.43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082-02

作者简介:周泽娜(1992-),女,广州汕头人,四川大学法学院,2014级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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