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事痕迹检验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思考

2016-02-01 08:23张海军马锦英
法制博览 2016年16期
关键词:技术水平问题

张海军 马锦英

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山西 太原 030013



刑事痕迹检验工作需要注意的问题思考

张海军马锦英

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山西太原030013

摘要:发现和提取刑事犯罪现场痕迹,并且进行保存与分析的技术就是刑事痕迹检验。它除了是刑事科学技术的主要分支之一,还是刑事侦查技术中非常重要的一种。在时代发展的背景下,刑事犯罪侦查工作显得愈发艰巨与复杂,大大增加了刑事痕迹检验工作的难度。文章介绍了犯罪痕迹的定义与特点,分析了提高刑事痕迹检验水平的重要性,并总结了需要在刑事痕迹检验工作中注意的问题。

关键词:刑事痕迹;检验工作;问题;技术水平

公安人员对刑事案件进行处理时应用的关键技术之一就是刑事痕迹检验,尤其是在侦查安检现场时,更是一个必不可少的环节。事物运动后遗留的印迹或印象就是痕迹。公安人员认真检查案发现场存在的各类痕迹后要小心提取与保存,在分析之后有助于推断案发经过,从而找到线索尽快破案。高效、可靠的刑事痕迹检验工作能够使破案成功率提高,利用有力的证据制裁犯罪分子,保障社会稳定。

一、犯罪痕迹的定义及特点

(一)犯罪痕迹的定义

通常物体运动后留下的印象或形象就是我们所说的痕迹。犯罪痕迹的定义包括两种,其中因为犯罪活动造成的所有变化,遗留在犯罪现场的犯罪嫌疑人的全部信息,如印象或形象信息、烟雾、色彩等图片、味道、光线、声音等均包括在其中。由于包含的内容过多,难免会使公安机关在犯罪现场侦查痕迹的工作量增大,难度增加,导致工作效率降低。狭义的犯罪痕迹则相对集中,指犯罪行为导致承受客体与造型主体产生的分离作用或接触作用,出现在作用部位的形象反应孔。狭义犯罪痕迹可以直接和犯罪嫌疑人建立联系,包括工具印、脚印、指纹等,是痕迹检验的主点对象。

(二)犯罪痕迹的特点

首先是指向性。犯罪行为和犯罪痕迹之间的联系十分明确,换言之,所有犯罪痕迹均是因犯罪行为而引起及导致的,可以追溯到犯罪行为本身。因此犯罪痕迹的指向性非常明确,这也是刑事痕迹检验结果能够作为直接证据来指认犯罪行为的原因。其次是易损性。人为因素与自然环境变化都很容易破坏许多犯罪痕迹,使后期检验结果的准确性受到影响,不利用开展刑事侦查工作。比如侦查人员的疏忽很可能使遗留在犯罪现场的脚印、手印等痕迹受到破坏。另外,对于具有时效性的犯罪痕迹,一旦没有及时进行提取与保存,就相当于错过了最佳时机,可能失去利用价值,无法转换为有效证据。最后是唯一性。犯罪嫌疑人的遗留的犯罪痕迹通常能够准确对应其生理特征。通过检验犯罪痕迹能够获得每个犯罪嫌疑人的个人身份信息与生理信息,比如指纹等都是唯一的痕迹信息,侦查人员利用该特点能够在杂乱的犯罪痕迹中发现直接指认犯罪嫌疑人的信息。

二、提高刑事痕迹检验水平的重要性

(一)能够使司法机关工作效率提高

现阶段我国许多地方司法机关,如检察院、人民法院、公安机关等在侦查和审理刑事案件时存在效率偏低的问题,尤其是部分基层司法机关。基层司法机关由于人力资源不足,导致每个人员的侦查任务多,工作量大。将刑事痕迹检查水平提高可以帮助司法机关尽快发现案件侦查线索,将侦查目标缩小,从而提高工作效率。

(二)符合《刑诉法》中证据规定的要求

对刑事案件进行审理时,判断犯罪嫌疑人是否犯罪与确定犯罪后果的重要依据就是证据,同时还是量刑的参考依据。《刑讼法》被修订后明确规定了证据,尤其对“无疑点”概念加以强调,这也使刑事痕迹侦查工作遇到了新的挑战。公安机关在实施刑事痕迹检验时,提取的痕迹中有一部分是能够直接向物证证据转化的,将刑事痕迹检验工作的水平提高能够在审判刑事案件时使保护证据的需求得到极大满足。

(三)对各类犯罪行为起到威慑作用

如今社会经济和科学水平发展迅速,不仅有效的法律制度能够对各种犯罪行为起到震慑作用,侦查犯罪的有力手段也能在该方面发挥作用。若刑事案件侦查手段的科学化水平与效率均较高,那么司法机关就能在短时间内侦破各种刑事案件,对于各类犯罪行为而言无疑会产生强烈威慑力。刑事痕迹检验技术作为侦查刑事案件的基础,其水平的提高能够使犯罪侦查的科学性与有效性提高,震慑犯罪行为。

三、需要在刑事痕迹检验工作中注意的问题

(一)提取犯罪现场的痕迹

纵观最近几年我国发生的部分刑事犯罪案例,可以发现犯罪嫌疑人在进行犯罪行为时的隐蔽化特点愈发明显,具有较强的反侦察能力,大部分传统的刑事痕迹侦查对象都受到人为掩盖或破坏,尤其是脚印、指纹等痕迹,通常会完全被犯罪嫌疑人破坏。而部分地区的公安机关遇到这种情况时不具备良好的应变能力,因为无法在犯罪现场提取准确、完整的犯罪痕迹且完成有效检验,使得许多刑事案件因缺乏线索而无法被侦破,并且处于停滞状态。

其实犯罪嫌疑人进行犯罪行为并离开现场后会遗留多种多样的犯罪痕迹,除了上面提到的明显痕迹,还涉及到唾液、气味等传统痕迹侦查工作容易漏掉的痕迹信息。因此公安机关需要重视犯罪现场的痕迹提取工作,有效解决刑事侦查工作中遇到的问题,集中提取与保存容易在传统检验工作被忽略的刑事痕迹,将痕迹提取范围扩大,利用得到了有价值的线索完成案件侦查工作。

(二)妥善保存犯罪痕迹

目前我国刑事痕迹检验工作中的重要问题之一就是怎样有效保存提取于犯罪现场的各种痕迹。纵观国内公安机关现阶段刑事痕迹检验工作的开展情况,可以发现在提取犯罪现场的痕迹后如果保存不当,很容易使痕迹受到毁损,进而严重影响后续的痕迹分析检验工作。因为没有妥善保存犯罪痕迹,相应的线索会发生中断,一些刑事案件在侦查期间也会陷入停滞状态。

公安机关如果要使痕迹保存工作中遇到的问题与困难得到有效解决,除了要定期引入先进的设备与技术,使犯罪痕迹保存期限得到充分延长,还要注重犯罪现场痕迹检验能力的提高,在现场检验一些不易移动或者长期保存的痕迹,促进刑事痕迹检验的时效性提高。

(三)痕迹检验结果转化为证据

在开展刑事痕迹检验工作时,大部分检验结果能够能直接向刑事证据转化,可用于指认犯罪行为。因为我国出台的《刑诉法》修订与调整了关于证据的规定,一些应用传统检验方法获得的结果无法直接被转化为证据。所以检验人员要相应地调整检验犯罪痕迹的方式,确保其与《刑诉法》中与证据有关的要求相符合。

公安机关通过实施有关措施,使在犯罪现场获得的痕迹可以尽快向证据转化、侦查人员要通过痕迹检验技术提取犯罪现场的痕迹,从而妥善保存与维护可能转化为证据的痕迹,并且还要安排专业人员科学地辨识、分析提取自犯罪现场的各类痕迹,与前期侦查和案情的信息相结合,对各种痕迹的应用价值进行综合分析与评定,利用得到的科学依据确保痕迹转化成证据。

(四)仍需进一步完善痕迹检验技术标准

目前我国虽然出台了有关痕迹检验工作的技术标准和规范,但是其与实际刑事侦查工作的要求仍然存在较大差距,而且在执行标准的过程中可以发现许多不足之处,比如缺乏完善的技术路径、未合理设置技术参数等。在进行刑事痕迹侦查工作时,侦查人员需要将痕迹检验技术标准作为指导,但是就其应用现在而言,相关部门还要继续完善技术标准。

公安机关在今后的阶段需要对痕迹检验技术标准加以完善,及时修订和订正现行规定中不准确、不科学或者与刑事侦查工作要求不符合的内容。制定完痕迹检验技术标准后,可以继续制定及完善刑事诉讼程序中关于认定物证方面的规定。

(五)对刑事痕迹检验工作的模式进行全面优化

目前公安机关在搜寻与提取犯罪现场痕迹时效率偏低,比较不理想,具体而言可从两方面寻找原因:一方面,侦查人员没有有效提取许多新型痕迹,导致在侦破案件时刑事犯罪痕迹没有充当有效线索,使刑事案件侦查工作的整体进度受到了影响。另一方面,侦查人员达到犯罪现场后没有在第一时间搜寻和提取犯罪痕迹,大大降低了工作效率,一些没有被及时提取与保存的原本有效的痕迹随着时间推移其应用价值也会逐渐降低甚至完全失去价值,严重影响了刑事案件的侦查工作。

各级司法机关的一个首要任务就是对当前的刑事痕迹检验工作模式进行全面优化,为检验工作水平的提高打下良好基础,使刑事痕迹检验工作具备更高的科学化水平、除了要针对刑事痕迹检验工作建立健全制度规范,使搜集、提取与保存犯罪现场痕迹工作的规范化与科学化水平提高,还要重视业务学习,对刑事犯罪技术的发展与演变规律加以研究,在刑事痕迹检验中纳入一些新型的现场痕迹,使刑事痕迹检验工作的有效性得到进一步提高。

(六)通过培训提高侦查人员的专业素质

目前我国大部分城市的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程序方面均没有达到较高的效率,导致这种局面形成的原因主要是证据质量偏低,有较多补充侦查环节。大多数侦查人员不具备较高的工作水平与专业素质,缺乏较强的侦查意识与侦查技巧,人为毁损或者遗漏了案发现场中很多重要的证据,进而影响了案件侦查工作,减慢了破案进度。除此之外,部分侦查人员对于相关设备与痕迹检验技术的使用方法掌握不熟练,在收集痕迹时毁损了证据,造成不可逆的损失。

所以公安机关需要将工作力度加大,定期培训一线侦查工作人员,给予业务指导,与侦查工作实践与具体案例相结合,向侦查人员传授痕迹检验领域的一些新理论、新方法,使其业务能力与素质提高。除此之外,公安机关还需要在公安队伍中引入一批专业知识背景丰富的人才,使公安机关在刑事犯罪痕迹侦查方面的工作水平得到整体性提高。

四、结语

公安机关侦破案件的一个重要手段就是痕迹检验技术,只有随时关注刑事技术动态,不断提高刑事痕迹检验技术水平,才能有效提高工作效率,成功破案。在科学技术迅速发展的背景下,出现了许多新的痕迹检验技术方法与种类。通过汲取与学习新的技术知识,并且通过在实践中灵活运用可以使侦破案件的效率与速度大大提高,为广大公民的财产及生命安全提供有力保障,为构建和谐社会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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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图分类号:D918.9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6-0138-02

作者简介:张海军(1977-),男,汉族,山西太原人,本科,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痕迹检验;马锦英(1987-),男,汉族,本科,太原铁路公安局太原公安处刑事技术支队,助理工程师,研究方向:痕迹检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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