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公诉与行政自诉案件的区别与联系

2016-02-01 10:25
法制博览 2016年13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依法行政

王 晓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 沈阳 110136



行政公诉与行政自诉案件的区别与联系

王晓

辽宁大学法学院,辽宁沈阳110136

摘要:在我国过去只存在行政自诉,即行政行为的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的具体行政违法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即可作为原告提起行政诉讼,纵然检察机关享有对法律监督权,但不能作为原告享有起诉权。但从2015年开始行政诉讼有公诉与行政自诉两种类型,其两者的根本目的都是通过限制公权力来保护公民权利。但是作为同样行政诉讼的行政公诉与行政自诉却又许多不同之处,正确地理解行政公诉与行政自诉的联系与区别具有重要意义。

关键词:行政公诉;行政自诉;依法行政;保障人权

一、行政公诉与行政自诉的概述

行政公诉,即行政公益诉讼,是指检察机关针对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侵害公共利益的违法行政行为提起行政诉讼,请求人民法院进行审判的诉讼活动。在《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检察院在部分地区开展公益诉讼试点工作的决定》、《检察机关提起公益诉讼试点方案》中相继作出的具体授权及规定。至此,我国行政诉讼包括行政自诉,即传统的“民告官”模式,也包括行政公诉呈现出一种相反的诉讼模式即“官告官”。

二、行政公诉案件与行政自诉案件的区别

(一)诉讼原告(起诉人)不同。无论是行政公诉还是行政自诉,其被告均恒定为行政机关。但行政公诉中原告只能是检察院;而行政自诉中原告资格限于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对比发现,行政公诉的起诉主体仅指法律监督机关—检察院;而行政自诉来讲只要是与案件有利害关系的人均可作为起诉主体,可见行政自诉案件的起诉人(原告)的范围远远大于行政公诉案件。

(二)诉权基础不同:行政公诉中检察院行使的是监督权,其目的是防止公共利益受到侵害;行政自诉中的诉权是基于公民自由权,人格权等权利,即公民的合法权益免受不法侵害。新行政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利害关系人认为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害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其中“认为”二字足以说明行政自诉是利害关系人为维护自身利益而进行的一种“主观诉讼”;与此恰好相反,行政公诉则是一种“客观诉讼”,它是检察院作为专门法律监督机关,为维护国家和公共利益、对行政机关的行政违法行为进行的监督活动。

(三)受案范围不同:目前仍处于试行阶段的行政公诉,受案范围指生态环境和资源保护、国有资产保护以及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领域,针对负有监督管理职责的行政机关违法行使职权或不作为,造成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受到侵害的案件;而行政自诉案件的受案范围则有行政诉讼法第12条作了明确规定。可见,相对于刚刚起步的行政公诉,行政自诉的受案范围要大得多。

(四)诉前程序不同:提起行政自诉案件的程序相对简单易操作,除个别案件存在复议前置或复议终局外,均可直接提起诉讼,不难看出看出这是对公民诉权的保护。但若要提起行政公诉,首先检察机关提起行政公益诉讼要先行层报最高检。其次,提起行政公益诉讼之前应当先行向相关行政机关提出检查建议,督促其纠正违法行为或依法履行职责,而相关行政机关应在1个月内予以回复。

(五)举证责任不同:诉讼中“谁主张,谁举证”的原则同样适用于行政公诉案件,即由检察院来承担举证责任;而行政自诉案件,被告行政机关与原告公民是一种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行政机关在行政执法阶段占据主动性,而作为原告的公民、法人及其他组织更多地处于被动的地位,举证困难,因此法律规定证明行政行为合法的举证责任有被告行政机关承担。通过赋予行政机关举证责任来促进行政机关依法行政和保护行政相对人的合法权益。

三、行政公诉与行政自诉案件的联系

(一)监督行政权,促进依法行政。历史教训和累积的经验不断告诫我们,不受监督和制约的权力势必走向滥用和腐败。作为我国的法律监督机关的检察院,通过监督法律、法规在是否得到正确实施来保障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这是一种间接的监督方式,而主动发现行政机关的违法行为则是直接行使监督权的表现。无论是为了自身利益不受侵害提起诉讼的公民,抑或是为了公共利益不受侵害而提起诉讼的检察机关,其目的都是让行政机关更好地履行职责,为人民服务。

(二)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无论是行政自诉案件的赋予公民“民告官”的诉权的范围扩大还是行政公诉案件由检察院提起诉讼,其根本目的都是限制公权力的滥用,保障公民的合法权益,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实现社会正义。行政行为有国家公权力得以保障实施,行政行为相关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权利同样则显得势单力薄,无所依靠。所以法律赋予诉权以保障人权,实现公平正义。但这种诉权却仅限于私益,对于当今社会这显然是不够的,因此行政公诉应运而生。

(三)促进法治建设,构建和谐社会。法治社会建设不仅仅是徒有一套完备的法律体系,更重要的是让纸上的法律规定活起来,人民自觉遵守法律,懂得运用法律保护自身合法权益。同时作为国家专门机关的检察院要充分发挥其法律监督的职责,保障公共利益不受侵害。通过公诉与自诉双管齐下,来促进法治社会建设,国家和谐社会。

[参考文献]

[1]孙谦.设置行政公诉的价值目标与制度构想[J].中国社会科学,2011(01).

[2]刘拥,刘润发.检察机关行使行政公诉权的正当性阐释[J].法学评论,2011(02).

[3]白德全.构建复合行政模式[J].中国行政管理,2007(02).

[4]王晓,任文松.论检察机关的行政公诉制度[J].社会科学研究,2013(06).

作者简介:王晓(1990-),女,汉族,辽宁铁岭人,辽宁大学法学院,法律硕士研究生在读。

中图分类号:D925.2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2095-4379-(2016)13-0257-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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