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歌厅被人打伤 加害人不明怎么办

2016-02-01 11:06□杨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1期
关键词:歌厅义务人徐某

□杨 青

在歌厅被人打伤加害人不明怎么办

□杨青

2014年2月5日晚,原告喻某与朋友冯某等人来到被告徐某经营的歌厅唱歌,在唱歌时,冯某与第三人发生纠纷。歌厅工作人员在纠纷发生过程中报了警,并对纠纷双方进行了劝阻。但喻某仍在纠纷中被第三人殴打致残,在医院住院治疗十余天。事发当日该歌厅的监控设备损坏。喻某认为徐某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且因监控设备损坏无法确定侵权第三人,导致喻某无法向第三人主张权利,徐某作为歌厅的经营者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遂将徐某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医疗费、护理费、残疾赔偿金等各项费用共计7万余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徐某疏于监控设备的维护导致监控设备在事发当日不能正常工作,致使事后不利于公安机关查找直接侵权人,导致喻某无法向直接侵权人主张权利,故徐某作为经营者未尽到合理限度范围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对喻某的受伤后果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结合本案实际,确认徐某对喻某的损失承担30%的赔偿责任。在扣除徐某垫付的费用后,法院判决被告徐某赔偿原告喻某1万余元,驳回了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点评】

安全保障义务人主要包括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其负有创造安全活动环境,消除或防范不安全因素,保障具有一定关系的当事人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法定义务。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致使他人受到人身或财产损害的,安全保障义务人应承担侵权责任。在第三人侵权行为介入的情况下,若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在第三人不能赔偿、赔偿不足或者下落不明时,受害人可以向安全保障义务人请求赔偿,但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是补充责任,其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相适应的有限补充责任,而非第三人所不能承担或不足承担所余下的“全部”赔偿责任。

1.安全保障义务人未尽到保障义务,应当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根据国务院《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十五条、公安部《娱乐场所治安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等相关规定,歌舞娱乐场所应当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营业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本案中,尽管娱乐厅的工作人员在纠纷发生时对双方进行了劝阻并报警,但娱乐厅未能保障监控设备在事发时正常运行,违反了法定义务,虽然该违反法定义务的行为与喻某受伤结果之间并无因果关系,但增加了公安机关查找直接责任人的难度,在一定程度上影响到直接责任人的确定。且在本案中,事发场所属于被告徐某的管理和控制范围,虽然娱乐厅工作人员对双方进行了劝阻并报警,但是未能有效预防或阻止侵害后果的发生和扩大,徐某作为娱乐厅的经营者,其未在合理限度范围内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存在一定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本案娱乐厅工作人员所采取的保障和防范措施可作为判断安全保障义务人过错程度大小的依据。

2.安全保障义务人承担的补充责任应与其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力相适应。

根据补充责任人应承担责任的范围划分,补充责任可分为完全的补充责任和有限的补充责任。二者的区别主要在于当直接责任人不能承担或全部承担赔偿责任时,前者中的补充责任人应当就全部赔偿义务或不足部分承担补充责任,如《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的有财产的被监护人致人损害时监护人所承担的责任;后者中的补充责任人只承担与其过错程度或行为原因力相适应的有限责任。本案中,第三人的直接侵权责任与徐某违反安全保障义务的侵权责任产生竞合,受害人喻某本应首先要求第三人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第三人承担了全部或部分赔偿责任,则安全保障义务人徐某的赔偿责任归于消灭或在相应的赔偿范围内免除责任。但在本案第三人无法确定而无法承担赔偿责任的情况下,徐某只在其能够防范、制止第三人的加害行为以及采取措施防止损害后果进一步扩大的合理范围内,承担与其过错程度和行为原因力相适应的有限补充责任。若不考虑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过错程度、行为原因力等因素,无论是要求安全保障义务人在第三人下落不明、无赔偿能力时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还是要求其在相应的补充责任范围外承担责任,都会不合理的加重安全保障义务人的负担,不符合我国民法的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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