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方怀孕打胎男方追讨彩礼

2016-02-01 11:06吴凡云张涛
职工法律天地 2016年11期
关键词:金戒指彩礼男方

□吴凡云 张涛

女方怀孕打胎男方追讨彩礼

□吴凡云张涛

2016年2月22日,南昌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一审审理一起婚约财产纠纷案,原告万某与被告屈某订立婚约后开始同居生活,并支付21.6万元彩礼钱。女方怀孕后做人流,男方为此遭受巨大精神打击,诉诸法院请求判令被告返还彩礼钱及金戒指一枚。法院判决屈某返还原告万某彩礼人民币14万元。

法院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14年5月经原告姐姐介绍相识恋爱,同年7月举行订婚仪式后便开始同居生活。2014年7月2日,原告通过其母亲黄某的银行账户转款14万元至被告舅舅李某账户。在同居期间,原告另陆续给被告现金7.6万元,共计21.6万元。2015年1月15日,被告因怀孕身体不适到妇保住院检查,花费医疗费485元,之后,被告到社区医院做人工流产手术,未提供医疗费用票据。2015年4月17日,被告又到一附院检查身体,花费检查费、西药费268.01元。检查诊断为:“右侧附件区异常回声,考虑囊肿可能,建议复查。”但被告至今未提供复查诊断结果。被告做人工流产术后,原告受到一定的精神刺激,于2015年5月入住江西省精神病医院治疗。原、被告感情至此发生变化,双方为退还彩礼之事产生纠纷。庭审中,原告因金戒指无证据证实,放弃对金戒指的诉求。被告则表示愿意和原告和好,但要求原告提供医院证明其精神病不会再复发的证明。

法院经审理认为,婚姻是人生的一件大事,每个人都应该慎重对待。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当事人请求返还彩礼的,人民法院应予以支持。结合该案,原、被告在订婚后便过早开始同居生活,造成未婚先孕,而在处理胎儿的去留问题时,双方又缺乏沟通,未能正确处理好善后事宜,给原、被告在身体上、心理上都造成了一定的伤害,双方当事人都应该从中吸取教训。考虑到原、被告同居的时间、为订婚所花费的费用以及被告因怀孕流产产生的费用等实际情况,由被告返还原告彩礼14万元为宜。遂作出上述判决。

【点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条规定:“当事人请求返还按照习俗给付的彩礼的,如果查明属于以下情形,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一)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的;(二)双方办理结婚登记手续但确未共同生活的;(三)婚前给付并导致给付人生活困难的。适用前款第(二)、(三)项的规定,应当以双方离婚为条件。

本案中,男、女双方未办理结婚登记手续,法院同时考虑到一些实际情况,判决由女方返还男方彩礼14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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