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察保障人权与维护社会治安

2016-02-01 13:55
法制博览 2016年27期
关键词:保障人权治安人权

马 宁

辽宁公安教育培训中心,辽宁 鞍山 114051



警察保障人权与维护社会治安

马宁

辽宁公安教育培训中心,辽宁鞍山114051

警察承担着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治安的职责。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治安具有对立统一的密切关系,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更加有效地在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寻求平衡。权利时代不能容忍以维护社会治安为号而侵犯人权,权利时代的警察应当成为保障人权的典范。

警察;人权;社会治安

我国政府分别于1997年10月、1998年10月签署加入了《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和《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2004年3月我国通过修宪使人权保障走入宪法。“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这9个字,理顺了国家与个人之间的关系:保障每个公民的权利是国家的基本职能。2013年1月1日新刑诉法正式施行,其最大的亮点之一就是将尊重和保障人权写入了总则,也确立了整部刑诉法的总体基调。“国家尊重和保障人权”,是国家对人民的一个郑重承诺,是国家趋向文明治理的重要标志,是政治文明的一大进步。法律的更新必将推动我国的法制体系和社会管理体系进行变革,进而对现实社会产生实质性的影响。

作为国家机器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警察存在的主要目的是维护国家的统治秩序和社会治安,保障社会公民的合法权益。我国《人民警察法》第二条规定:“人民警察的任务是维护国家安全,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公民的人身安全、人身自由和合法财产,保护公共财产,防止和惩治违法犯罪活动。”然而,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的过程中,要使用法律赋予的多种以暴力为特征的强制手段和惩罚措施,如盘查、逮捕、行政拘留等,这些手段和措施的使用很可能对其要保护的公民的权利造成伤害[1]。因此,有必要重新审视警察对人权的保障和对社会治安的维护。

一、人权与社会治安

人权(human rights)概念产生于资产阶级革命时期,它是由布丁、罗伯斯比尔、洛克等一大批资产阶级启蒙思想家、政治家在资本主义启蒙运动时期提出,后来为资产阶级革命所承认所实践。作为启蒙运动的产物,人权是作为对抗专制、维护人的尊严的重要政治工具而被提出来的。对人权的认识和理解通常存在两种意义,一种是自然法意义上的权利,认为这种权利“与生俱来”,不可剥夺或不可转让,主要表现在个人的权利和自由。另一种是实在法意义上的人权,是指由宪法规定的公民基本权利和自由,主要包括平等权、自由权、受益权、社会权、参政权等等。一般认为,人权就是指基于人的自然属性和社会属性而具有的不可剥夺的权利和自由,是“人之为人的权利”。

“人权”作为一个词,是舶来品,而“治安”一词则具有深厚的中国本土文化的根基。“治安”经历了从“治”与“安”分别的两个词到两词联用,以至最终合二为一的演变。先秦时期的韩非子在其所著《显学》一文中首次使用了“治安”一词。其后的汉代,贾谊在《陈政事疏》中论述了“欲天下之治安,莫如众建诸侯而少其力”的谋略,司马迁在《史记》中记载了“古者殷周有国,治安皆千余岁”的史实。可见,在古代,治安是指通过治理国家、统治民众、管理社会而使国家政治清明、社会安宁、社稷永固,其词义十分广泛。

进入现代,随着警察制度的确立与成熟,通常意义上的治安是指国家统治阶级维护和巩固统治所需要的并由其有关法律所规范的一种社会秩序。社会秩序,是按照统治阶级利益的需要所形成的一种规范化的社会状态,其内极为广泛,包括政治秩序、经济秩序、生产秩序、工作秩序、教学秩序、生活秩序、公共安全秩序、公民的人身与财产秩序等。社会治安是一个法律问题,它的基本内容由有关法律所规定。社会治安又是一个政治问题,它是任何一个国家的统治阶级维护和巩固其统治的最基本的条件。没有稳定的社会秩序,统治者无法正常行使国家统治权,难以维护和巩固其统治。在不同的国家、不同的社会、不同的历史时期,社会治安的具体内容各不相同。

二、保障人权与维护社会治安的关系

保障人权与维护社会治安是世界各国警察的基本职责。但是各国警察在保障人权与维护社会治安的侧重点上有所不同。法英两国作为世界上最早出现警察的国家代表了两种不同模式的警察制度。法国是根据罗马传统建立起国家的警察制度,而英国的警察制度却是基于盎格鲁——撒克逊期间占主流的社区自我警察原理建立的。因此,现代法国警察将政治安全和公共秩序置于个人权利之上,而英国警察却更强调公民个人的权利。[2]现代警察在履行职责时应当更加有效地在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治安中寻求平衡。

(一)保障人权与维护社会治安有着极为密切的关系

一方面,警察维护社会治安的目的是为了保护国家、集体和公民的合法权益,说到底就是为了保障人权;另一方面,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的过程中又必须严格依法进行,以免使无辜公民的人身自由权利受到侵犯。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的过程中,既需要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采取相应的强制性手段,又需要对通过法律程序确定的违法犯罪人员依法施以制裁。警察如果滥用这些手段,将会造成公民自由乃至生命的丧失。美国《独立宣言》一开始就明确了这样一些权利:生命权、自由权、财产权和追求幸福的权利。在人权的若干内容中有一些是独立的,不依赖于其它权利的存在而存在,而有些权利则必须以其它一些权利的存在为前提。比如,如果没有人身自由权,就不可能有集会、游行、示威的权利。因此,生命权和自由权是其它一切权利存在的基础,如果没有这两项前提性权利其它权利就不能真正获得实现,或者能实现也变得极其困难。正如哈耶克所言,这些权利为其他方面以及人所享有的一切权利提供了“物理可能性”。所以,警察在国家生活中的重要地位决定了警察在履行维护社会治安职责的过程中必须对人权予以足够的保护,否则人权保障无法实现。

(二)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治安具有对立统一的关系

保障人权和维护社会治安的对立性表现在:

1.警察对涉嫌违法犯罪的人员采取的强制措施和对确定的违法犯罪人员施以的制裁,就是要强制性的限制甚至剥夺一个人的人身自由权这一最基本的权利以及其他的政治、经济权利。

2.要保障人权,就应当设置一系列程序上的制度保障机制,对警察的行为予以约束。否则,警察一旦在维护社会治安中滥用职权就会给公民带来极大的权利侵害。

3.为了保障国家安全和整个社会的公共福利以及社会秩序,人权同样需要得到必要的限制。否则,人权的过度膨胀会形成无政府的状态,造成社会管理的失控,社会治安问题便会增多,警察在维护社会治安时会面临更大的压力而难以应付。

保障人权与维护社会治安的同一性表现在:

1.维护社会治安是人权的重要保障。如果社会治安无人维护,社会秩序将无人遵守,违法犯罪肆意,社会动荡不安,那么法律所赋予的公民权利无法行使,人权根本不可能得到保障。国家之所以设立警察维护社会治安,其目的就是为了保障人权。如当某个地区遭受人道主义危机时,国际维和警察的使命即在于此。

2.保障人权是会促进社会治安的维护。充分保障人权,公众会认同、接受并尊重现有的社会治安秩序,那么他们就会自觉地遵守社会治安秩序,主动地抵制甚至制止不法行为,积极地维护社会治安,良好的社会治安秩序在警察的维护下将更易于实现。

3.在维护社会治安中,警察既要通过管理社会和惩治违法犯罪来保障公民在安全有序的社会治安环境中充分行使权利,又要在保障违法犯罪人员人权的前提下对其依法实施制裁。

4.保障人权与维护社会治安相互促进、共同发展,才会实现社会的真正和谐。

三、结语

西方法治主义的奠基人洛克说过“风能进,雨能进,国王不能进”。这段话通过住宅权表达了在国王代表的公共权力和国家威慑力面前,人权是独立的、有尊严的、不容侵犯的!政府的重要道德目的,就是为了保护公民的生命、自由、财产和追求幸福的权利,使之避免遭受不法的侵犯。“人权入宪”将我们的社会带入了一个权利的时代,权利已经成为这个时代重要的标识。人权保障是社会发展的方向和根本,社会治安的维护必须要与人权保障保持高度的一致。

[1]蔡养泉,田海花.警察执法权与公民隐私权的冲突与协调[J].国家行政学院学报,2015(2):106.

[2]陈卫东,徐美君.联合国准则与警察保障人权[J].山东公安专科学校学报,2002(2):52.

D912.1

A

2095-4379-(2016)27-0176-02

马宁(1973-),女,汉族,辽宁鞍山人,硕士,辽宁公安教育培训中心公安业务教研部,副主任,讲师,研究方向:公安管理、公安信息化建设等方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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