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执法工作中风险防控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浅析*

2016-02-01 19:24张素德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人权公安机关公安

张素德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公安执法工作中风险防控与人权保障的关系浅析*

张素德

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辽宁 沈阳 110161

公安执法工作是维护城市和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环节,目前公安执法活动日益面临着风险防范和人权保障问题的新挑战。风险防控与人权保障都指向人的安全,两者之间既有对立性又有其统一性,从公安机关工作性质和现代公安的精神方面来考虑,公安机关在执法工作时,应充分理解两者间的利害关系,并注意做好协调风险防控和人权保障的权衡。基于此本文就公安指法中作中的风险防控与人权保障进行分析,借以维护与提升公安机关的公信力,促进党和政府在民众中的威信。

公安执法;风险防控;人权保障;措施

公安机关作为保障社会稳定、人民安全的重要机关,通过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社会能够更加和谐,人权得以保证。但是,依照当前的情况来看,公安机关在进行执法工作的过程中,依然存在很大的风险,一方面在于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或多或少存在一定的强制性手段,另一方面,在于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极容易造成人权的侵犯,加上近些年不断爆出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对人权侵犯的现象,给公安机关的形象造成极大的影响。因此,探究公安机关工作中风险防控与人权保障的关系,通过相应的措施更好地保障人权就成为相关人员所需要考虑的重要内容。只有坚持把人权放在第一位,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更好地进行执法活动才能够让公安机关的执法工作更好地开展,才能够让公安机关成为人民的可靠“靠山”。

一、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的关系

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相互关系和辅助而又相互制约,是属于一种辩证的统一关系。公安机关作为可代表国家行使执法权的权利机关,在执法上担负着极大的责任,其主要任务就是维护社会治安秩序,保护人民群众的人身安全和财产安全,保护公共财产不被破坏,并同时担负着预防、警示和成志社会违法活动的神圣使命。公安机构的存在代表的是国家的威信和执行力,人权的真正意义上得以享受和实现要求公安机关公平、公正的行使执法权利,人权保证的充分体现就在于对治法权的有效执行。因此,可以说公安执法的最终目的还是保障人权,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之间从本质上来讲并不冲突。公安机关代表国家形式有关职责,赋予了公安机关处理和维护国家利益和秩序的权利,在某些特殊情况下,公安机关针对违法行为及破坏社会治安和伤害人民群众利益的现象可采取一定的限制和剥夺,并可以对其进行相应的经济处罚或是采取强制性的刑事处罚。这样的情况下,公安机关通过严格准守法律规定,依法办事,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冲突是不会发生的。因此说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间存在着相辅相成而又互相制约的辩证统一关系。

二、风险防控与人权保障协调的必要性

首先,这是由公安机关的性质决定的。公安机关是国家的重要职能部门,其与人民的安全、国家的稳定有着密切的关系,担负着相应的重要责任。只有做好风险防控和人权保障的调解工作,才能够让公安机关的保证公共安全、保护民众利益的作用得到最大程度的发挥。并且,协调两者的关系,并不是对某一项工作一味的打压,其是对两者的平衡。只有做好平衡工作,才能够防止因为对某一种状态的极端抑制所导致的恶劣影响的产生,才能够有效防止恶性事件的发生。其次,做好风险防控与人权保障还是当代法治精神的要求,从当前的法治要求来看,其最根本的要求就是保证人们的基本权利,保证人民的根本利益,而这不仅是我国法治的要求,更是国家长治久安的重要基础,两者的协调才能够促进国家的发展达到最佳的状态。做好风向防控与人权保障能够从根本上对公权力起到一个制约的作用,能够防止公权力的过分侵蚀,能够保障私权利维持在一个最佳的状态上。第三,公安机关执法过程中的风险防控和人权保障的协调官关乎着政府在民众心中的形象,对于公安机关、政府的形象树立影响重大。做好人权的保证,在此基础上进行风险防控能够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既能够避免过度追求防空效应,而且还能够防止人权的被随意践踏,也能够获得人民群众的赞同,能够让人民群众对公安机关产生良好印象,有助于公安机关后续工作的开展。可见,做好公安执法工作中的风险防控和人权保障的协调无论对于民众,还是对于公安机关来说都非常重要,需要引起相关人员的关注和重视。

三、当前公安执法日益面临人权保障问题的新挑战

(一)人权保障理念日益普及与深化

随着我国法制化程度的加剧,法治理念的普及,人权事业的不断发展,人权保障理念的日益普及和深化,

判断法律是否标准与合理皆是从人权保障方面来思考法律与人权互为载体,相互依存,如水能载舟,亦能覆舟,人权是否能够得到保证,已经成为衡量社会、国家法律水平的重要标志。人权保障理念的普及与深化,奠定了保障人权方面的重要地位,使国家法律增加了对其的保护力度,扩大了人权保护的范围。大多数国家在对国家法律进行修改时,首先要考虑的就是人权保障问题,介于对人权保障的首要位置进行思考,法律中确立了人权的义务主体,对于国家和政府的责任义务予以了明确。警察的执法行为与人民的利益息息相关,一旦在公安执法过程中发生滥用职权的现象将对公民的权利发生很大的侵犯,因此,国家在赋予公安系统足够的执法权力的同时还要加强对警察的管理力度,保证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相互协调和辩证统一的关系。

(二)当前公安执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渐趋复杂与多变

社会的进步和发展,对于人权保障的领域和范围予以了拓展,人们对于人权的认识在逐步提高,并且人们逐步了解人权保障对自身的利益关系,对一些人权的最基本内容取得了一定的共识。公民也愈来愈利用人权保障条律来维护自身利益,在加上当前信息化程度的加剧,网络的应用成为人权保障内容宽度和深度拓展的重要媒介,人们对于网络隐私权、名人隐私权的关注度也在不断提高,成为人权的重要组成,如今保护网络隐私已经成为现代社会是否健全的一个重要标志。但是从公安执法角度来看待这种情况,无疑是人权问题越加复杂与多变。网络信息社会使人权保障更加复杂与难判断,在当今网络时代,音频、视频、论坛、博客、微博等多种网络传播方式并存,以图片与文字结合的方式,在网络上产生了极大的号召力,加剧了人权保障问题的多变性和恶变,公安执法中的人权保障问题很容易在多数网民的热炒和蓄意传播下改变原有的事情处理方式,极容易造成公安执法形象的歪曲,不仅增加了公安执法的困难,而且还容易破坏社会稳定。因此,公安机关必须认清当前的严峻形势,积极探探究相应的措施和方法,提高执法人员的法治、人权理念,严格遵守相应的程序要求,搜集相关的证据,消除在执法人员中所存在的传统执法方式的错误观念,促进公安执法过程中的人权保证问题向正方向解决。

(三)时代的发展对公安执法中的人权保障实践不断提出新要求

我国目前的社会发展核心以经济建设为主要发展内容,在发展经济建设的过程中公安执法为其提供必要的秩序掌握并进行保驾护航,此时的人权问题已经不仅仅是一个普通的法律问题,同样是关乎社会发展的重要的经济问题。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协调可以给经济社会的和谐发展提供基础的支持,促进社会的发展。社会执法中,若人权问题处理的合理妥当,利于民众对国家的归属感的增强,可直接促进投资规模、外来资源、经济结构、经济发展速度、效益等多方面的经济发展的达标,影响社会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因此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协调对于国家经济发展有直接的促进和加快的作用,促进两者间的协调关系至关重要。公安执法中人权保障状况直接影响警民关系、影响人们对公安执法的态度,进而影响社会的和谐发展。在如今社会转型时期,多种社会矛盾相对集中表现,接种处理这些矛盾的时候避免不了不符而部分人群的想法和利害关系,因此合理的处理方式和妥善的协调人权保障关系才能避免警民关系紧张,降低群体性事件发生的可能性。合理合法的协调公安执法与人权关系,在公安工作中对人权保障的高度重视与自身不断的提出新的要求,利于改善警民关系,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发展。

四、公安执法工作中风险防控与人权保障的措施

(一)教育培养机制建设

为了协调公安执法过程中的风险防控与人力保障,应建设教育培养机制。首先规范执法主体的生成机制,以合格适合的人员在功法执法的相应位置,警察如何待人,以何种措施使人民感受到执法的公正,符合群众的人权保障利益,都是加强保护风险防控与人权保障的有效措施。因此,为规范公安执法的规范化,应建立警察系统的学习培训制度,对于不符合要求,无法胜任本职工作的人员进行及时的调整,避免不合格执法主体不合理的执法方式引起对人权的损害。教育培训是提高执法主体素质的前提和保证,立足公安执法实际,分层次、分警种、分业务开展多种方式的培训,其公安执法理念为主要核心,通过对法律知识的学习和研究,切实增强民警教育培训实效增强民警执法能力,以适应不断变化的公安执法工作需要,保证社会秩序的稳定。日常警务工作和警察生活中加强教育,不断拓宽民警教育的领域和方法,引导社会对人权保障的时刻关注,对各级各类公安执法人权进行人权教育培训,以达到保护人权保障的目的。

(二)执法规范机制建设

通过建立规范化的执法机制,不断完善保护人权方面的法律和法规,加强立法规范建设,可有效的约束国家机构的活动,逐步实现协调各方利益关系,维护大多数人们的利益。结合公安执法实际情况,树立和归纳公安执法规范,确保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符合具体的法律条文和政策,并对各项执法活动制定出具体的操作性强的行为规范,逐步形成良好规范的行为模式。以正当程序的流程来处理相关事宜,合理合法的处理好实际问题,真实发挥法律的效用,真正做到以民为本,为民服务的宗旨,确保公安执法活动程序规范、公平公正,杜绝出现不依法办案、不按程序办案,有效遏制少数民警执法过分依赖口供、实施刑讯逼供等行为。在此基础上,还要建立和完善公安执法的监督体系,对警察内部的即为和法制进行减值,保证从违法犯罪事实到定性,证据、适用法律、从程序到实体,都应当严格审查把关。执法规范机制的建设不但可以规范警察办案和处理问题的更合理化原则,更能够促进警察和平使者形象的建立,利于社会的稳定和发展。

(三)维权保障机制建设

通过国际人权机构的技术援助等来推动国内的人权保障事业的发展,建设维权保障机制,完善公安执法中的人权救济体系。联系当前公安工作实际,可以考虑建立公安机关的责任分别落实到个人的职责机制。对公安机关领导、执法部门、法制部门和执法民警四部分,以上级监督下级的形式来严格追究执法过程中所犯的错误,并对其职责进行追究,推行执法办案终身责任制,除追究直接责任人外,还要追究领导监管不利管理松懈等间接责任,从而达到加强执法主体的责任意识的目的。教育广大执法主体自觉依法执法,严守执法规范,民众的不守法行为将直接影响执法规范的严肃性。我国公安执法活动,在执法主体、执法过程、维权保障等方面与国外先进的体制相比还有较为明显的差距,应加强教育培训以及执法规范与维权保障等机制的建设,促进公安执法与人权保障之间的协调。

五、结语

公安机关的执法活动应当以保障人权作为出发点和根本点,在执法的过程中既要树立好公安机关的形象,还要兼职执法为公、执法为民,只有这样,公安机关才能够获得百姓的认可,才能够更好地进行执法活动的开展,才能够保证其执法活动依据的可靠性,才能够让公安机关获得更好地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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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度辽宁经济社会发展立项课题《公安机关执法风险防范机制研究》阶段性成果(课题编号:2016lslktzifx-03)。

D631

A

2095-4379-(2016)33-0044-03

张素德(1966-),男,汉族,辽宁公安司法管理干部学院,教授,主要从事政治学研究与教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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