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络“一元购”乱象之法律规制思考

2016-02-01 19:24范坤成
法制博览 2016年33期
关键词:乱象彩票网络平台

范坤成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320



网络“一元购”乱象之法律规制思考

范坤成

广东财经大学,广东 广州 510320

网络“一元购”,一种带有射幸体验的交易模式在当今各大互联网平台中遍地丛生,大有失控之象。究其性质的争议性和网络交易的隐蔽性,在当前缺乏相关监管的情况下,已引发不少消费领域的纠纷,亟待法律的规制。

网络“一元购”;射幸;法律规制

一、网络“一元购”乱像及其规制必要性

“一元购”模式最早是依附在网购平台,以促销活动形式出现,后来逐渐发展成如今独立平台运营的商业模式。截止目前为止,在工业和信息化部备案的“一元购”独立运营平台已达七十多家,每天参与的消费群体巨大,并已发生部分消费者与平台的冲突。就网易“一元夺宝”纠纷中,消费者控诉1元夺宝“打着众筹的幌子干着赌博的勾当”;部分消费者反映沉迷当中以至输尽家财。另外,据中国电子商务研究中心数据显示,目前大多数“一元购”平台标注价格和实际商品价格相比有20%以上差价,虚高的标价实质上减低了消费者每次抽中的机会;同时,该模式最重要的计算环节,在参数选取上,部分平台以“购买记录时间”、“发帖楼层”等为参数,存在暗箱操作的可能性,危及消费者公平公开交易权益;此外,“一元购”平台发展到当下,所提供的商品涵盖烟、酒、汽车等各产品,涉嫌违反我国对于特殊商品销售的流通许可的规定。

“一元购”,即消费者以一元价格购得指定商品的获取机会,网络平台对每个机会标号,当该商品标价对应的所有标号售出后,通过特定计算规则所算出的号码确定商品的最后归属。可见,“一元购”是具有明显射幸性质的经营行为,我国当前法律明确调整的此类经营行为仅有彩票和保险两行业。尽管“一元购”更类似于彩票销售,但购买期待直接指向的是生活产品,且中奖概率有别于彩票和保险(必有一人中奖),更体现生活消费追求(有别于彩票的纯粹金钱追求和保险的预防保障追求)和具有满足娱乐购物体验的特色;加之“一元购”平台运营模式已具定型化,具有如彩票行业和保险行业相同的通过专门性运营法律法规加以调整的可能性,故笔者认为不宜一味禁绝。但对于射幸行为,因其偶然性和不确定性,更需确保订立射幸合同的严格的适法性和最大诚信性,防止当事人依侥幸心理作出背信弃义的不诚实行为。当前网络“一元购”运营平台如前述乱象种种,难以确保射幸合同的诚实信用的要求,且其中的涉法风险潜在,在日益扩大消费群体下更容易产生大规模的消费侵权纠纷,必须法律对其进行规制。

二、网络“一元购”乱象的成因

(一)网络“一元购”性质定位不清,设立门槛低

传统依附于网购平台的购物后附带娱乐性质的“一元购”促销活动,属于有奖销售行为,若奖品价值低于5000元,则是合法的市场行为;在这合法基础上发展成为如今独立运营的商业模式,因其带有互联网平台技术和类似众筹的产品的外衣,通常在取得一般商业购物平台资质注册后从事专门的“一元购”活动。且本身“一元购”行业定性不清和尚处争议期,审核机制处于监管空窗期,以至平台设立门槛低,在平台的产品控制、价格控制、规则订立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准入审查机制,导致了种种乱象的发生。

(二)相关法律法规的缺失

“一元购”在满足日益多元化的生活消费需要方面有着区别于传统彩票和保险的社会价值。但相较于这两传统射幸行业完备的法律法规调整,当前新型的网络形式下的“一元购”法治环境是完全缺失的,包括在行业定性、市场准入、规则制定、产品流通等环节和纠纷解决等方面都缺乏相应的制度,这是导致目前“一元购”定位不明和相关监管难以落实的根本原因。

(三)“一元购”平台监管缺位

由于“一元购”模式目前处于法律法规调整的真空领域,网络“一元购”这兼具网络网购平台性质和射幸行业性质的经营行为,究竟是由工商主管部门还是电信部、工信部或民政部(福利彩票的监管部门)来监管,目前正处分工不明、职责相互推诿的监管状况;加之网络技术的专业性和隐蔽性,监管的难度更高,这些都是导致目前乱象纷呈的主要原因。

三、网络“一元购”乱象的法律规制

(一)明确网络“一元购”平台性质及准入机制

网络“一元购”需明确其区别于彩票行业的生活消费和娱乐为本的要求,鉴于其具有射幸性质的行业,在准入机制上具有严格于一般的网络购物平台,故宜纳入特许经营以把控其准入;同时为了防止沉迷产生投机赌博之风,可以采用类似游戏防沉迷的措施,对于奢侈产品的机会购买次数进行限额控制;为配套相关特殊产品流通许可规定,在准入审核中明确平台产品类型的定向,在取得相应的经营资质条件下才能经营的条件;对于产品价格控制,明确权威第三方市场参考价格下,通过计算运营成本、风险和利润相关因素严格把关价格的上溢幅度,避免行业暴利,造成购买者机会利益的不当损害;同时,对于网络平台和其射幸性,“一元购”的网络安全和平台计算规则可以引入专家或权威机构审查评估前置条件,确保交易的安全和公平公正。

(二)完备相关法律法规,规范网络“一元购”运营

对于“一元购”,因其有着类似“彩票”的行业性质,参照《彩票管理条例》的对彩票行业在发行、销售和开奖各方面的立法内容,适宜采用行政立法对其中的具体运行方面进行规范,在依据行业特点基础上对其设立、流通管理和抽奖等方面进行立法完善。

(三)引入第三方监管,明确职责分工和配合

“一元购”涉及到网络平台的射幸性的经营行为,网络技术的专业性、网购的高效性,往往导致监管难度

的提高,故可以引入专业的第三方机构监管方式,对其平台进行实时监控管理;同时,因网络平台的跨地域性,采用传统彩票销售地的民政部单一进行监管方式明显不妥(彩票行业是公益性事业,非盈利目的,故民政部管理非工商管理机构管理),且网络平台线上的整改涉及电信、工信部门的技术措施,在线下管理涉及到实体公司当地的工商管理,二者需要相互配合分工,才能落实好平台运营的监管工作。

[1]张泽奥.一元购涉嫌违法[J].商界论坛,2016(7):257.

[2]雷玄.1元云购类网站隐性增长 律师称已涉嫌违法[J].中国质量万里行,2014(8):26-29.

[3]王楚婷.一元购悄然走红低阶模式公平性遭疑[N].通信信息报,2015-12-9.

F626

A

2095-4379-(2016)33-0212-02

范坤成(1990-),男,汉族,佛山三水人,广东财经大学,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民商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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